娃哈哈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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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鼎洪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30:43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3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鼎洪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西。

上诉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

教学案例之达娃之争专家激辩达娃之争握手言和是解决之道2007年08月28日 09:51 国际商报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达能与娃哈哈产权之争由一起普通的产权商务纠纷,迅速演变为一场事关民族品牌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等意识形态上的争论。

如今,理性的声音越来越强地碾过“达娃”之争的喧嚣:对经济界来讲,达娃之争是典型的商战范本;而对法学界来说,由于新公司法实施不到一年,达娃之争的若干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娃哈哈、达能集团的合资之争由口水战逐步转向法律战,早些时候媒体热议的话题如“强行并购”、“反垄断”、“保护民族品牌”等开始转为“出资是否到位”、“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商标局的内部答复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出资形式可否由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独占使用”等法律问题上来。

中国外资杂志社日前举行了以“后WTO时代的外资并购重组及法律、政策”为主题的“中国外资专题论坛”,来自商务部研究院、国务院国资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及北京律师界的著名专家学者约20余人就“达娃之争”展开深入研讨。

论坛上半场,金思宇、张树义、邢厚媛、时建中、陈涛涛等专家分别就并购文化问题、全球化生存、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反垄断控制、FDI对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影响等主题做了综合讲演。

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企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员金思宇教授认为,“企业并购是一种商业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和政策,外国公司在并购中国境内目标公司时并无承担避免同业竞争的法定义务。

同时,在看待外资并构时,我们也不应把企业并购行为政治化。

达娃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并购中的博弈所产生的法律文化冲突问题。

跨国并购的文化冲突终将导致失败,但不应轻视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融合和再造问题。

保护民族产业和知名品牌是企业公民的崇高责任,但不应把它理解为狭隘的经济民族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做了题为《国际化生存———达娃之争的启示》的精彩演讲,他指出:加入WTO后,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改变了,涉及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制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首先是一个国际化生存和一个民族主义的问题。

娃哈哈达能事件的N个启示

娃哈哈达能事件的N个启示

娃哈哈达能事件的N个启示2011-06-152009年9月30日,娃哈哈达能正式"离婚",其结局没有出乎我们的预料,几乎是娃哈哈方的完胜!笔者2007年4月首发新浪财经的"娃哈哈达能决裂后的N种可能"一文,其中预测最大的可能:达能退出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果然成真。

纵观中外企业纠纷史,这是中方的一次难得胜利,保住了中国仅剩的不多的民族品牌,这是民族企业的胜利,这是东西方文化对撞冲突后,东方价值观的胜利!历经近三年的娃哈哈达能离婚大战终告结束,此次震惊全球亘古未见的商业事件带来的N多启示,值得我们继续思考。

对中国政府的启示外资引进的政策是否应该反思?外资到中国不是"白求恩",目的就是赚钱,我们有没有必要给他们各种优惠,各种超国民待遇?中国的外国资金已经过多,而不是几十年前的稀缺。

如今中国拥有上万亿美元储备,国内流动性泛滥,人民币低估,各路外资争先恐后涌往中国。

世界范围的"货币战争"已经在我们家门口打响,善良的中国政府啊,可要多多警惕,千万不要被"海龟"中隐藏着的冠着分析师、首席顾问头衔的"经济杀手"所误导。

如果没有外资的超级优惠政策,当年的宗庆后或许就不会选择与达能合资,就不会有这几年的劫难。

纵观全世界,有且只有中国,对外资的到来欢欣鼓舞,而忽略了他们资本掠夺本性,这是不是中国的悲哀?中国政府如何确保中国的经济安全?《中国产业地图》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28个主要的行业里面有21行业现在已经被外资控制,新的外资并购"宰首"行动仍在继续。

外资并购的本质与当年"八国联军""日本侵华"的本质没什么两样。

当年的武力霸占,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取中国的物质资源、财富,当今的企业并购也是为了获取中国的巨大资源、利润。

(完整word版)娃哈哈事件看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娃哈哈事件看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从“娃哈哈达能事件”引起对公司治理思考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10年,全国民企500强排名第8位。

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饮料企业。

近期出现达能强购哇哈哈事件,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引发娃哈哈集团员工的强烈反对,并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件的背景和起因:事件发生在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后续发展至39家合资公司。

浙江行首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亚洲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

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

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

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公司控制权之争之“股东战争”模式,系公司股东间矛盾激化,相关各方以道德资源、法律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等为基础,进行激烈对抗,其形式包括诉讼、仲裁、谈判、舆论造势、刑事追究甚至仇杀引发刑事案件等等,典型案例如“达娃之争”1.针对“达娃之争”引起的思考通过“达娃之争”中看出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份不明确的《合资合同》而导致的,从其不明确的合同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缺乏适当的约定。

第二,对于达能缺乏足够的“非竞争”要求。

2022年行业分析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的调查报告

2022年行业分析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的调查报告

关于达能娃哈哈之争的调查报告中国食品产业网:2022年10月,我们和君创业询问公司就达能与娃哈哈旷日长久的这场冲突纠纷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现将我们调查的初步状况简要概括如下。

一、娃哈哈有着独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秀企业文化。

达能亚洲与娃哈哈合资合作十几年,却对这种文化了解甚少并怀有排斥敌意心理,这是双方必定产生冲突和冲突的文化根源。

1、娃哈哈公司1987年创业,1989年已创出了知名品牌,到1996年,娃哈哈已有员工2000名,年销售规模10亿元,年利润2亿元。

公司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局授予驰名商标。

因此,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合营,是两家强势企业的强强联合,而绝不是像社会上传奇的那样,娃哈哈是由于缺资金投靠了强大的达能。

双方合作的前提,是娃哈哈宗总提出的四项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中方掌控。

事实证明,达能与百富勤区区3亿多人民币投资取得的控股地位,虽然以放弃直接管理权为代价,但其投资收益是被今日全部的投资人望尘莫及的。

2、自1996年双方合资以来,娃哈哈在宗总领导下得到惊人的进展。

依据2022年7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按新标准划分的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销售收入750172万元、总资产593741万元、从业人数4369人,名列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第89位,连续9年稳居中国饮料龙头地位。

2022年,娃哈哈实现营业收入187亿元,制造利润22亿元,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分别占到中国饮料工业十强的一半以上,位列中国企业500强220位,跻身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百强,中国民营企业第15位。

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我们独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的娃哈哈文化。

3、娃哈哈的企业文化有六大特点:●在战略决策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科学决策力极强,是由于宗总本人确有超常的才智与悟性,又能与企业骨干团队充分地沟通沟通,使公司始终能够遵循科学进展观正确决策,保证了娃哈哈多年来协调持续地高速度进展,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信任;●在员工关系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员工分散力极强,是由于宗总和企业领导层以人为本,靠公平待人的风范,建立了企业亲如一家的内部和谐亲和关系,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认同;●在企业运营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管理执行力极强,是由于宗总始终提倡效率至上的理念,长期打造培育出一支高效协作的执行团队,形成了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自骄傲;●在管理机制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市场竞争力极强,是由于宗总特别崇尚竞争胜出的原则,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鼓舞能人,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信念;●在福利待遇文化上,娃哈哈之所以利益平衡力极强,是由于宗总坚持贯彻统筹兼顾的公正安排体系,靠一套科学合理的方式发放奖金和安排股份,大大提高了企业和谐进展的整体满足度,全体员工对公司布满期盼。

王传良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传良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传良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黄传宝徐冉【审理法官】刘红黄传宝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传良;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传良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传良【当事人-公司】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传良;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违法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王传良等人于2019年10月28日在娃哈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区域阻挠施工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事实。

贾汪分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王传良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并无不当。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

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例

达能并购娃哈哈一、事件背景: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

二、达能&娃哈哈的婚姻历程:1996年,达能投资4300万美元与娃哈哈建立5家合资公司,达能获得51%的股权。

2007年,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2007年,4月5日娃哈哈召开了董事会,认为合资合同条款不平等。

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已经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

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

2007年12月-2008年4月达娃和谈,在两国政府协调下,双方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和谈。

达能要求以约200亿的价格将其投资在合资公司的不到14亿元人民币股权售给娃哈哈,价格按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被娃哈哈拒绝。

2009年9月30日,达能和娃哈哈发声明称达成和解:达能和娃哈哈集团2009年9月30日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

三、并购结果:失败。

失败原因:这起并购案例属于典型的恶意并购,达能公司在私底下收购了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且在中国大量收购龙头企业的股份,有垄断嫌疑。

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50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规定”。

娃哈哈集团&达能集团的经营战略:1、开发新产品,迅速占领市场:八十年代中后期,国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保健意识逐渐增强。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1996.10.10裁判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经营者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名誉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正文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淼、李永明,浙江省杭州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玉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行政总裁。

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以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人集团)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本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经家喻户晓。

该产品先后获全国最受欢迎的保健产品、国家星火二等奖、中国优质保健品金奖等二十余项大奖,销售额近年来一直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

原告也由于此产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995年初,被告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巨人集团健康产品销售书、巨人大行动》的宣传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医药等销售单位、消费者中广为散发。

该宣传册子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

为此,全国各地娃哈哈产品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纷纷要求原告对此作出解释。

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出现了1987年投产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就连原告“大本营”杭州市的销售量也难逃厄运。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以下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例的一些例子:
1. 吴英案:吴英是中国一位富豪,被指控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吴英经营着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引发了一场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2. 淘宝侵权案: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曾多次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一家服装公司指控淘宝网上有商家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 美国高通反垄断案: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曾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展开了长达数年的知识产权纠纷。

NDRC指控高通滥用其在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采取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措施。

4. 娃哈哈和翠竹案:中国食品和饮料公司娃哈哈曾和湖南翠竹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娃哈哈控告翠竹侵犯其商标权,抢注了与娃哈哈旗下产品相似的商标。

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娃哈哈胜诉并获得了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及日益加强的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

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和权益。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义乌瓦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义乌瓦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义乌瓦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义乌瓦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娃哈哈公司补充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570号判决书复印件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1063号判决书复印件。

在(2015)高行(知)终字第1063号判决书中,曾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无酒精饮料”上构成驰名商标。

在该案中,被异议商标为汉字“娃哈哈”,由浙江远东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着色剂;食品色素;印刷油墨;油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木材防腐油;树胶脂”商品上。

哆啦咪法律案件(3篇)

哆啦咪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哆啦咪(化名)是一位年轻的女孩,出生于我国一个普通家庭。

从小,她便展现出了过人的音乐天赋,擅长钢琴、小提琴等多种乐器。

然而,在成长过程中,哆啦咪却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使得她的音乐生涯一度陷入困境。

本案将围绕哆啦咪的法律案件展开,探讨她在维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及最终解决方案。

二、案件经过1. 娃哈哈公司侵权案2018年,娃哈哈公司未经哆啦咪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哆啦咪的照片和姓名,宣称哆啦咪是其代言人。

哆啦咪认为娃哈哈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娃哈哈公司辩称,其使用哆啦咪的照片和姓名是为了宣传产品,并未侵犯哆啦咪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娃哈哈公司在未经哆啦咪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和姓名,已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娃哈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哆啦咪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音乐版权纠纷案2019年,哆啦咪创作了一首名为《梦想的天空》的歌曲,并取得了音乐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一家名为“音乐天空”的公司未经哆啦咪同意,在其音乐平台上播放了《梦想的天空》。

哆啦咪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音乐天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音乐天空”公司辩称,其播放《梦想的天空》是为了推广音乐作品,并未侵犯哆啦咪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音乐天空”公司在未经哆啦咪同意的情况下播放其作品,已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音乐天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哆啦咪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演出合同纠纷案2020年,哆啦咪与一家演出公司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演出公司为哆啦咪提供演出机会,并支付报酬。

然而,在演出当天,演出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哆啦咪的演出权益受到侵害。

哆啦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演出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演出公司辩称,其拒绝履行合同是因为资金链断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演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

通过分析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

通过分析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

娃哈哈的反思通过分析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提出在中外企业合资中,我国企业民族自有品牌保护意识,本土市场等问题的思考,力图探索在中国市场环境下适合双方企业合资合作的新模式。

一、事件回顾2009 年9 月30 日持续3 年的“达娃”之争,最终以达能接受娃哈哈3 亿欧元和解费同意出售在39 家合资公司里的51%的股权落幕。

纵观中外企业纠纷史,这是中方的一次难得胜利,保住了中国仅剩的不多的民族品牌,这是中国消费品业的胜利,这是东西方文化对撞冲突后,东方价值观的胜利。

这一持续3年的“达娃”之争又是怎样一步步发展的呢?1.背景:法国达能集团是总部设在巴黎的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产品遍及100 多个国家。

在九十年代初开始进军中国,曾拥有乐百氏92%股权、梅林正广和50%股权、光明20.1%股权、汇源22.18%股权。

杭州娃哈哈集团是创建于1987 年的一家校办企业,二十世纪中期已经发展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并且成为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

2.缘起:1996 年,娃哈哈由于在国内上市失败,急于寻觅资金,最终与达能及百富勤合资成立五家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占49%的股份,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占51%,后因百富勤破产,达能成为合资公司的最大控股方。

合资公司成立之时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转让价值为1 亿元的商标。

其中5000 万作投资,另外5000 万则向娃哈哈购买商标。

但是,这个商标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未能通过政府审核, 后来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 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接下来的几年中,娃哈哈集团先后建立了十几家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非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饮料和食品,并以“娃哈哈”为商标。

3. 经过:2006 年,达能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收购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并且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之大成张玉成律师制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之大成张玉成律师制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制原文载于《中国经营报》,作者是中国经营报记者何勇。

本文以达娃之争为案例,揭示了合资公司的诸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问题。

因笔者是娃哈哈集团与宗庆后的代理人之一,本篇文章有采访大成张玉成律师的内容,转载如下:风险之一:商标权之争达能:合资公司才能独家享有商标使用权。

娃哈哈:依据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合同,对中方使用商标没有限制。

事件过程:1996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并没核准,娃哈哈方面认为有理由理解该协议已经终止,而达能方面却要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双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商标转让协议》的仲裁。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娃哈哈及宗庆后的代理人钱卫清律师及张玉成律师表示,达娃之间的《合资经营合同》与《商标转让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两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和娃哈哈商标转让过户的报批过程中,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总局驳回。

尽管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但娃哈哈商标转让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本案中商标权纠纷提醒企业对外签约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是否有待相关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批准,充分考虑未能获得批准后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方法。

达娃之争中的商标权问题,也给合资公司的商标权的约定及其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

首先在商标权出资的风险方面,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用来出资入股,其出资方式一般包括以商标权本身和以一定年限内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

以商标权本身作为出资的主要是商标转让,但这种投资方式存在的问题是:注册商标转让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都确立了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期限内逐步缴足出资。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也都是在公司成立后才办理转让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已经成立并运营,但在公司成立后办理缴资的过程中,作为出资的注册商标却可能因为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而无法实现出资“到位”。

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权之争案例分析

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权之争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合同实践报告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报告人:201314513 张婷婷201314525 彭艺茹目录一.案例介绍1.1原文介绍1.2原文翻译1.3案例概述二.案例分析三.结局反思一.案例介绍1.1原文介绍:BackgroundIf you are in China,chances are you drink at least one bottle of Wahaha brand water,or perhaps the company’s iced tea,fruit drinks,or its Future Cola.If you go to the United States,you may even come cross Future Cola in New York or Los Angeles,because the company that first set up shop in an elementary school in Hangzhou,Zhejiang,is going global.The Hangzhou Wahaha Group Co.,Ltd.,China’s leading domestic beverage producer,didn’t achieve success overnight.The company’s predecessor,the Hangzhou Shangcheng District School-Run Enterprise Sales Department,funded its start-up operations in 1987 with a government loan.Zong Qinghou,the company’s founder,and two retired schoolteachers initially sold milk products and popsicles out of a school store,but to benefit the student’s health the group soon began producing and selling nutritional drinks.The company’s success selling nutrition products in school led to its first big expansion:with Hangzhou government support,the company acquired a company then changed its name to the Hangzhou Wahaha Group Co.(The word “Wahaha”is meant to mimic the sound of a baby laughing and is taken from a children’s folk song.)Wahaha’s second large-scale expansion occurred in 1994 when the company merged with three insolvent companies in Fulling,Sichuan,to set up its first factory in Chongqing.The Wahaha Joint Venture (JV)was formed in February,1996.At the start,there were three participants in the JV:Hangzhou Wahaha Food Group(Wahaha Group),led by its chairman Zong Qinghou;Danone Group,a French corporation(Danone);and Bai Fu Qin,a Hong Kong corporation(Baifu).In 1996,the two parties signed a trademark tranfer agreement,with anintention to transfer the”Wahaha”trademark to the joint ventures.The move,however,was not approved by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For this reason,the two parties signed in 1999 the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According to law,the same subject can not be synchronously transferred and licensed the use to others by the same lost.Therefore,the signing and fulfillment of the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 showed that the two parties had connived the invalidation of the transfer agreement.The”Wahaha”brand should belong to the Wahaha Group,while the joint ventures only have right of use.In October,2005,the two parties inked the No.1 amendment agreement to the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in which it confirmed Party A(Hangzhou Wahaha Group Co.,Ltd.)as owner of the trademark.In addition,the second provision of the amendment agreement clearly stated that the several Wahaha subsidiaries listed in the fifth annex of the licensing contract as well as other Wahaha subsidiaries(referred to as”licensed Wahaha enterprises”)established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following the signing of the licensing contract also have right granted by one party to use the trademark.The “licensed Wahaha enterprises”involved in the amendment agreement refer to the non-joint ventures.According to related files,Wahaha owns the ownership of the “Wahaha”trademark,while its non-joint ventures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 trademark.The Danone-Wahaha Feud--Trademark LicenseFrom May,2007 when Danone initiated legal proceeding against Wahaha,the both sides have carried out several dozen lawsuits worldwide.As of May,2009,Danone not only lost a series of cases against Zong Qinghou and the non-joint ventures in China,but directors of Danone were deemed by many courts to have violated the non-compete obligation of directors,and litigations filed in the U.S.,Italy,France and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were alsodismissed.Now,Wahaha defeats Danone 37:0 in the lawsuits in and out of China.The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of the Wahaha trademark is one of the focuses of the”Danone-Wahaha feud.”Danone often insisted that the Wahaha trademark belonged to the joint ventures,so the use of the trademark by non-joint ventures constituted infringement.But Wahaha Group disagreed with that,and emphasized that it was the true holder of the trademark,and the use of the trademark by non-joint ventures was legal.At the beginning of the Danone-Wahaha “marriage,” Wahaha signed a transfer agreement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Wahaha trademark with the joint ventures,and filed a trademark transfer application with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which,however,was not approved.”It actually declared the termination of the transfer contract,and the Wahaha trademark is still owned by the Wahaha Group,”said Ye Zhijian,a lawyer who knows the case.Afterward,the two parties signed a trademark licensing contract in 1999 to substitute the original transfer agreement.Both the licensing contract and the consequent No.1 amendment agreement clarify that the non-joint ventures of Wahaha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 Wahaha trademark.“It was known to and recognized by Danone that the non-joint ventures OEM for the joint ventures,so how could it be possible for the non-joint ventures to use a different trademark from the joint ventures?”Ye noted.To confirm the ownership of the Wahaha trademark,Wahaha referred to the 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In December,2007,the commission made a decision that the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 between Danone and Wahaha had terminated,and the Wahaha trademark belonged to the Wahaha ter,the H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ffirmed the ruling.1.2 原文翻译:背景如果你在中国,那么你至少喝一瓶娃哈哈品牌水,或者公司的冰茶,果汁饮料,或非常可乐。

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

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

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

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

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

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

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

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

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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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励精图治,自强不息,缔造了娃哈哈在饮料行业难以撼动的霸主地位。集团饮料产量、 销售收入、利税、利润等各项指标已连续13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公司位列2010中国企业 500强141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64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第25位,饮料加工业第1位。 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娃哈哈营业收入居第八位、利润第一位、纳税第二位。
1991年在杭州市政府的支持下,仅有100多名员工但却有着6000多万元银行存款的娃哈 哈营养食品厂,毅然以8000万元的代价有偿兼并了有6万多平方米厂房、2000多名员工,并已 资不抵债的全国罐头生产骨干企业之一的杭州罐头食品厂,组建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从此娃哈哈逐步开始步入规模经营之路。
双方仲裁的焦点,便是“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 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最 终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娃哈哈集团与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于1996年2月29日 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驳回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 议》。其理由是,杭州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 要求将其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国家商标局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 杭州娃哈哈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许可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 备案申请,国家商标局于1999年8月予以备案。
组长:杨浩 组员:贺欣灿刘亚丽张彬 王新强卢超阳程明
2019/12/9
目录
1 公司规模 2 公司现状 3 发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程
4 品牌价值 5 公司纠纷 6 纠纷解析
2019/12/9
公司规模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饮料 企业。在全国29省市建有58个基地150余家分公司,拥有总资产300亿元,员工30000人。24 年来,公司以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服务,打造出一流的品质,先后投资100多亿 元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引进360余条世界一流的自动化生产线,主要生产 含乳饮料、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保健食品、罐头食品、休闲食品等8大类 100多个品种的产品。
2019/12/9
纠纷解析
围绕“娃哈哈”商标,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资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两个许可 使用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商标转让协议》《商标使用合同》
为了顺利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1999年8月,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又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简式合同,并送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该合同中没有规定任何排他性条 款。
达能公司持股
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 控股地位。
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 标使用合同。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
2019/12/9
公司纠纷
合资公司产品使用“娃哈哈”商标,而娃哈哈集团除与达能合资成立公司外还另行设立若 干非合资公司,并且也使用“娃哈哈”商标。达能集团对于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 哈”商标并日益壮大的事实非常不满,并于2007年提出要求收购娃哈哈集团其他非合资公司股 权。娃哈哈集团则认为达能集团以低价强行收购其股权,属于霸权行为,因此不同意,双方因 此爆发大规模诉讼及舆论“战争”.,成为中法经济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个案——甚至被列入了胡 和萨会谈的正式议程。
2019/12/9
纠纷解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其争议点在于: 其一,1996年4月24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就“娃哈哈”系列商标签订《商标转让协 议》,该转让两次报送商标局申请核准均未得到批准,后来双方又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并进行了 备案。这样的话,《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终止?达能是否还有权或者说有可能要求娃哈哈 集团协助将商标过户之合资公司名下? ◆ 对于这个争议点,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达能已经败诉,合资公司无法取得 “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
2019/12/9
公司现状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饮料企业。在全国29省 市建有58个基地近150家分公司,拥有总资产300亿元,员工近30000人。
2009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32.14亿元,同比增长31.62%;实现利税125.67亿元,增长 82.61%,上交税金38.01亿元。集团饮料产量、销售收入、利税、利润等各项指标已连续十二 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公司位列2009中国企业500强185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93位, 中国企业效益200佳第44位,饮料加工业第1位。在全国上规模百强民营企业中,娃哈哈营业收 入位居全国第十,利润第二,纳税第五位。
娃哈哈集团与达能之间的“娃哈哈”商标之争,经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已经确认“杭州 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 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不服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法院 亦于2008年8月5日予以驳回。娃哈哈集团与达能的“娃哈哈”商标之争,以达能的败诉告终。
2019/12/9
公司纠纷:达能并购娃 哈哈
49%
49%
2%
娃哈哈持股
达能公司持股
香港百富勤公司持股
事件背景: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 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2019/12/9
公司纠纷:达能并购娃 哈哈
49%
51%
娃哈哈持股
2013年进入新财富中国富豪榜。
2019/12/9
发展历程
1987年,娃哈哈前身--杭州市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成立,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带领两名 退休老师,靠着14万元借款,靠代销人家的汽水、棒冰及文具纸张赚一分一厘钱起家,开始了 创业历程;第二年为别人加工口服液,第三年成立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开发生产以中医食 疗"药食同源"理论为指导思想、解决小孩子不愿吃饭问题的娃哈哈儿童营养口服液,靠了确切 的效果,靠了"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的广告,产品一炮打响,走红全国。1990年,创业只 有三年的娃哈哈产值已突破亿元大关,完成了初步原始积累,发生在小学校园里的经济奇迹开 始引起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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