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常见法律纠纷之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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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间的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
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供查阅、复制;
2、塔祈巴那提供2005年2008年12月期间的全部公司财务
账簿以供查阅。
• 二、 股东会议召集权和提案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
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 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而且,股东会一般由 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控制。如果任 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尤其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其决议事 项,而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 东也就可能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赋予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 同时,一旦这种临时召集请求权遭受到董事会拒绝的时候 ,赋予中小股东享有自行召集权利 (公司章程里约定)
宏德公司自成为公司的股东起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惯例经
营,也从未获得公司分配的利润。宏德公司于2008年11
月25日委托罗律师向塔祈巴那寄出了《查阅会计账簿申请
书》,但塔祈巴那公司以宏德公司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为由
拒绝了宏德公司的请求。宏德公司起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
民法院请求判令:
1、塔祈巴那公司想宏德公司提供2005年11月至2008年
(一)、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类似案件的启示: 1、认真考核股东资信,选择优良合作伙伴 2、公司设立时,应订立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
务。 3、公司设立后,应订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权利义务。 4、整体收购公司应对公司出资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 原告洞口县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于2005年5月由尹某、 杨某、曾某、林某、杨某、龙某及被告贺某发起,并经工商部 门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 ,实物出资136万元)。根据2005年5月15日《洞口县某有限公 司章程》和邵阳市南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邵南会验 字[2005]129号《验资报告》及邵南会评字[2005]71号《评估报 告》中记载:被告的出资为34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1万元,实 物出资13万元。后原告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数次变换股东,至 2007年7月,原告公司的实际股东为尹某、陈保良、曾某、罗 某、贺清秀五人。2007年8月1日,罗某整体受让原告公司的所 有财产及相关所有权益。2009年6月12日原告公司法人代表调 取原告公司于2005年成立时的登记材料才得知被告贺某在原告 成立时所申报的注册资本,完全虚假,只是后来在原告公司经 营中,被告陆续投入资金11万元,至今尚有10万元的货币出资 和13万元的实物出资没有到位。因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2005年11月21日,宏德亚洲有
限公司(下称“宏德公司”)和香港电器公司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书,从香港电器公司受让了塔祈巴那公司1%的股
权,塔祈巴那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其公司章程进行
了修改,于2006年1月24日获得广州市番禺区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局的批准,并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
• 三、 董事委派权
中小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其通过股东会向董事会委 派懂事,以达到及时获取公司信息的目的
四、 重大事项表决权
•
对于关系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
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董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
• B 公司章程有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 ,如有的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1/ 3同意。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同意”是最低要求,具有 强制性,此种公司章程规定应属无效。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一、 股东知情权(案例) • 法定:股东至少有权获得如下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 2、违反约定限制规则
•
股东之间的约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
是股东共同协商制定,在公司成立后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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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具有契约性质。这种约束力对持反对意见及后续
加入的股东同样有效。
• A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有的严于公司法的规 定。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 全体股东2/3同意,甚至规定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利害关系人若主张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 当认定无效,这一主张是否应获支持?
(二)、股权转让纠纷
• 股权转让纠纷的情形 • 1、违反法定限制规定 • 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 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38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对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出资作出决议;……”。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 司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受三个法定条件限制:1、需全体股 东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经股 东会决议。(人合与资合兼备)
1.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效果; 2.公司经营目标; 3.大股东及其投票权的行使; 4.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及董事会成员的相 关信息,包括选任资格、选举程序、兼任其他公司董事及 是否被董事会认为是独立的;
•
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塔祈巴那公司”
)是香港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电器公司”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纠纷
——以案说法
一、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
•内 公司设立、运营、内部机构 项目承揽、财务、人力资源、合同
•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制定,创业不仅要 遵循市场规律,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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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释明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出资纠纷 (二)、股权转让纠纷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四)、公司股东资格 (五)、公司僵局化解 (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七)、公司经营范围 (八)、追债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