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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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 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 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 以下的赔偿。
5
3.未按时收款应当及时对账 在诉讼中,对方承认欠款的对账单是最有力的胜诉
证据; 对于某些长期欠账,对方在催款单上签字具有重新
确认债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 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 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 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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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 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 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 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 间。
所以,一是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作为卖方要尽量约 定质量异议期,二是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要合理,不 宜过短。
10
应予支持。
四、知识产权法问题
商标(专利)索赔纠纷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 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3
最高院2015年民诉法适用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 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 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
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规章制度合法、合理; (2)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员工。
8
3.社保缴纳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意见》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
6
二、劳动法问题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7
2.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2
2.合同纠纷管辖的变化 最高院1992民诉法适用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
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 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 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 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 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 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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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问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 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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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问题
职务侵占罪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 则
(1) 职务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源自文库量刑起点 为拘役三个月;
一、合同法问题
(一)合同订立 1.卖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 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
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 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 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 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 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解读:1.对于卖方主张货款而言,依新法规定,原告 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与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通过约定管辖争夺有利
管辖的意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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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 1.送货单应载明单价与金额 很多企业出卖货物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如果送货单
上只有品名、规格、数量,没有单价和金额,则难 以认定买方应付货款的具体数额。 2.送货单签收人身份的确认 送货单最好能让对方单位盖章,如果不可行,可以 尽量争取让对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查询对 方工商登记)或者其他对方盖章确认的经办人签收, 否则对方在诉讼中可能否认签收人为其员工。
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院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作为被执行人
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
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
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 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 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 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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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时收款应当及时对账 在诉讼中,对方承认欠款的对账单是最有力的胜诉
证据; 对于某些长期欠账,对方在催款单上签字具有重新
确认债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 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 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 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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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 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 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 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 间。
所以,一是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作为卖方要尽量约 定质量异议期,二是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要合理,不 宜过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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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支持。
四、知识产权法问题
商标(专利)索赔纠纷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 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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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15年民诉法适用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 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 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
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规章制度合法、合理; (2)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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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缴纳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意见》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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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问题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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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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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纠纷管辖的变化 最高院1992民诉法适用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
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 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 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 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 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 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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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问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 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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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问题
职务侵占罪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 则
(1) 职务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源自文库量刑起点 为拘役三个月;
一、合同法问题
(一)合同订立 1.卖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 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
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 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 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 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 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解读:1.对于卖方主张货款而言,依新法规定,原告 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与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通过约定管辖争夺有利
管辖的意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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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 1.送货单应载明单价与金额 很多企业出卖货物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如果送货单
上只有品名、规格、数量,没有单价和金额,则难 以认定买方应付货款的具体数额。 2.送货单签收人身份的确认 送货单最好能让对方单位盖章,如果不可行,可以 尽量争取让对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查询对 方工商登记)或者其他对方盖章确认的经办人签收, 否则对方在诉讼中可能否认签收人为其员工。
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院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作为被执行人
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
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
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