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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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1、 交易性质 本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
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遵 循本合同规定的商业活动。
9、 索赔 9.1 出租人没有对租赁物的特定用途、工作性能和环境适应性等做出任何明示或默认的保证。租赁物的
修理和瑕疵保修应由承租人直接与供货商协商确定,使租赁物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9.2如供货商迟延租赁物交付,或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或承租人不满意租赁 物或其他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8、 逾期罚息 8.1 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所定损失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时,应根据明细表规定的逾
期罚息利率向出租人支付从到期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产生的逾期罚息。 8.2 如承租人应交纳的费用由出租人垫付且没有计入租赁成本,则承租人应按照前款规定的逾期罚息
利率,向出租人支付上述费用的逾期罚息(期间自出租人垫付之日起到承租人支付该笔款项给出租人日 为止)。
方式将租金等款项按时支付给出租人。 7.3 租金收款日以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到款日为基准,与承租人的汇款日期无关。 7.4 在租赁期间内,如租金以人民币计收,且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出租人有权
随时调整租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承租人及担保人该租金调整的事实。 7.5 出租人有权自行合理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使用顺序。
11.3 更改或改造租赁物的功能、容量、质量,或将租赁物附着于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11.4 将租赁物交给第三方使用,或可能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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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及维修 12.1 承租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根据供货商指示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和使用租赁
物,并只限用于商业目的。 12.2 因租赁物的安装、保管和使用等给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
13、 税费 13.1 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13.2 如租赁物为进口设备,则租赁物的一切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租赁物进口有关的费用
均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在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过程中因承租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出租人受 到任何处罚,承租人将就此对出租人进行赔偿。如承租人未能根据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则出租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为承租人垫付。出租人垫付后,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届时要求立即将该等数额偿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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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如发生第9.2条情形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同时,承租人应直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4 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第9.3条情形,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 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 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明细表”)中规定的租赁物。 2.2 租赁物包括按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未来附加于该租赁物的所有附着物、替代物、零部件、替换物、
添加物、修缮物及辅助设备等物品。
3、 租赁物的购买 3.1 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和确定租赁物的供货商以及租赁物的规格、配置、性能、价格等所有
5.2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后,承租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在租赁期届满前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如果承租人申 请提前一次性履行本协议条款下的设备租赁还款义务,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所适用的所定损失金(含义详见第20条)和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后,本合同履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付方式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或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支付租金。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起租日前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本合同
项下的首期租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扣减、抵扣、冲抵或附带任何条件。 7.2 承租人不得以未收到出租人发送的交付租金通知而拒付租金,并且应在每期支付日按照前款所列
购买条件,承租人对自己的购买决定及相应选定负全部责任。此外,承租人确认供货商没有以出租人或 出租人代理人名义向承租人就设备做出任何保证。出租人负责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和确 定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时在该买卖合同上签署确认。承租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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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办理租赁物购买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如有)以及与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有关的其他所有手续,并 且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对上述事项采取必要措施。
9.5 承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物受损、灭失或毁损的情形;或承租人停止租赁物的占有或使 用时,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0、 租赁物所有权 10.1 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除非承租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期末购买租赁物并
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不得未经出租人同意,采取任何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禁止行为(详见第11条)。 10.2 承租人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转让给承租
4、 租赁物的交付 4.1 租赁物应由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指定交付地点,见明细表规定,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租赁
物件交付之日为交付日(“交付日”)。 4.2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并通过供货商向出租人转交出租人要求的租赁物交付
证书,格式见附件二。承租人不得因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以其它任何理由拒收租赁物或迟延或拒绝签 署并通过供货商向出租人转交租赁物交付证书。
13.3 承租人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4、 租赁物毁损及灭失 14.1 自交付日起并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已经被解除为止,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毁损或灭
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的风险。发生该等毁损或灭失情形,承租人在本 协议项下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14.2 若租赁物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根据出租人的选择自费将租赁物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 状态。
14.3 若租赁物灭失或实际或经济上无法修理,则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视为终止。承租人应立即支付 出租人下列各项金额总额:1)在该等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逾期罚息;2)在该等终止日所适用 的所定损失金;3) 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条款所述款项后,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便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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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 6.3 前款项下的关于实际租赁成本以及租金和其他款项的调整由出租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后立即
生效。承租人应无条件接受该等通知和调整。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自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10日内在通 知上签字确认,但承租人未能按要求签署也不影响该通知及调整的效力。
6.4 本合同租赁利率见明细表规定。
7、 租金 7.1 各方在此确认:本合同项下租金包括首期租金和除首期租金外的每期基本租金。 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根据租赁合同明细表规定的金额和支
附件1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
附录
合同编号:[
]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2 2 2 3 3 3 4 4 4 5 5 6 6 6 6 7 7 8 8 8 9 10 10 10 10 11 11 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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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玉姬
融资租赁合同
1 交易性质 2 租赁物 3 租赁物的购买 4 租赁物的交付 5 租赁期间 6 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 7 租金 8 逾期罚息 9 索赔 10 租赁物所有权 11 承租人禁止行为 12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及维修 13 税费 14 租赁物毁损及灭失 15 保险 16 担保 17 担保人 18 违约 19 所定损失金 20 救济 21 期末选择 22 转让 23 放弃 24 完整性和变更 25 汇报与调查 26 公证 27 租赁物登记事宜 28 通知 29 适用法律及管辖 30 合同生效
10.5 承租人了解并同意出租人在租赁设备上安装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如适用),以确保租赁 设备的顺利运作及使用。出租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利用该GPS系统确定设备的地点。若出租人发现或合理认 为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 人将有权利用此GPS系统,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设备(此相关费用 将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同意且承租人纠正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到期租金等各类应付款项) 之后,出租人将开启GPS系统,恢复承租人对设备的正常使用。
6、 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 6.1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而支付的购买价格、税费等款项之和。 6.2 本合同签署时,如租赁物在国内购买,其租赁成本见明细表;如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赁物为进口购买,则概算租赁
成本见明细表。如概算租赁成本和租赁物交付后确定的实际租赁成本不同,则出租人应将该等实际租赁 成本(“实际租赁成本”)数额以及基于实际成本计算调整后的租金金额和其他款项以书面方式通知承
3.2 承租人将出租人所要求的材料全部提交给出租人之前,出租人没有义务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3.3 有关租赁物安装和试运行以及验收等所需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出租人已垫付了该等费用,并且 该费用未计入租赁成本,则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届时要求立即支付该费用。 3.4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租赁物交付与否,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未计入租赁成本的实际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所需准备、拟定、交付所有文件材料有关的律师费用、印刷费、 通讯费、交通费以及出租人垫付的其它实际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届时要求立即支付该费用。
人。 10.3 因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使出租人所有权遭受危害时,承租
人应主张并证明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采取相应措施阻止第三方危害,并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因该 等危害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或损失,由承租人偿还给出租人。
10.4 出租人有权可不经提前通知即有权在营业时间进出承租人所在区域和租赁物使用地点,检查租赁 物。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应立即将标有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标志粘贴于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或协助 出租人粘贴上述标志,承租人在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之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摘除该标志。
11、 承租人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1.1 向任何第三人出售、转让、转租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定质权、抵押权或提供其他任何担保或发 生任何其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11.2 变更租赁物设置地点(见明细表规定)及对GPS系统的任何改动、拆除、毁损或破坏(如租赁设备 安装了GPS系统);
进行相应赔偿。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使租赁物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正常磨损除外。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维
护保养及必要的修理或更换零件的全部费用。该等零件、机械设备或器具等物品在更换的同时即成为租 赁物的一部分,并为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以支付零件费用为由对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提出任何 异议。若承租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出租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采取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或修理措施,由此发 生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届时要求立即支付。
4.3 承租人签署并通过供货商向出租人递交租赁物交付证书后,不得因租赁物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租金 或其它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5、 租赁期间 5.1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间,见明细表规定。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中列明的交付日(以下
简称“起租日”)。如果承租人迟延签署或未能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则出租人可有权随时或在经过一 段合理时间后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指定起租日,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即为起租日,或者出租人有权立即 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1、 交易性质 本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
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遵 循本合同规定的商业活动。
9、 索赔 9.1 出租人没有对租赁物的特定用途、工作性能和环境适应性等做出任何明示或默认的保证。租赁物的
修理和瑕疵保修应由承租人直接与供货商协商确定,使租赁物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9.2如供货商迟延租赁物交付,或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或承租人不满意租赁 物或其他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8、 逾期罚息 8.1 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所定损失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时,应根据明细表规定的逾
期罚息利率向出租人支付从到期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产生的逾期罚息。 8.2 如承租人应交纳的费用由出租人垫付且没有计入租赁成本,则承租人应按照前款规定的逾期罚息
利率,向出租人支付上述费用的逾期罚息(期间自出租人垫付之日起到承租人支付该笔款项给出租人日 为止)。
方式将租金等款项按时支付给出租人。 7.3 租金收款日以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到款日为基准,与承租人的汇款日期无关。 7.4 在租赁期间内,如租金以人民币计收,且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出租人有权
随时调整租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承租人及担保人该租金调整的事实。 7.5 出租人有权自行合理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使用顺序。
11.3 更改或改造租赁物的功能、容量、质量,或将租赁物附着于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11.4 将租赁物交给第三方使用,或可能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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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及维修 12.1 承租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根据供货商指示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和使用租赁
物,并只限用于商业目的。 12.2 因租赁物的安装、保管和使用等给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
13、 税费 13.1 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13.2 如租赁物为进口设备,则租赁物的一切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租赁物进口有关的费用
均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在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过程中因承租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出租人受 到任何处罚,承租人将就此对出租人进行赔偿。如承租人未能根据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则出租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为承租人垫付。出租人垫付后,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届时要求立即将该等数额偿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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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如发生第9.2条情形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同时,承租人应直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4 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第9.3条情形,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 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 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明细表”)中规定的租赁物。 2.2 租赁物包括按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未来附加于该租赁物的所有附着物、替代物、零部件、替换物、
添加物、修缮物及辅助设备等物品。
3、 租赁物的购买 3.1 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和确定租赁物的供货商以及租赁物的规格、配置、性能、价格等所有
5.2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后,承租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在租赁期届满前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如果承租人申 请提前一次性履行本协议条款下的设备租赁还款义务,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所适用的所定损失金(含义详见第20条)和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后,本合同履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付方式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或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支付租金。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起租日前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本合同
项下的首期租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扣减、抵扣、冲抵或附带任何条件。 7.2 承租人不得以未收到出租人发送的交付租金通知而拒付租金,并且应在每期支付日按照前款所列
购买条件,承租人对自己的购买决定及相应选定负全部责任。此外,承租人确认供货商没有以出租人或 出租人代理人名义向承租人就设备做出任何保证。出租人负责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和确 定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时在该买卖合同上签署确认。承租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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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办理租赁物购买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如有)以及与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有关的其他所有手续,并 且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对上述事项采取必要措施。
9.5 承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物受损、灭失或毁损的情形;或承租人停止租赁物的占有或使 用时,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0、 租赁物所有权 10.1 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除非承租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期末购买租赁物并
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不得未经出租人同意,采取任何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禁止行为(详见第11条)。 10.2 承租人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转让给承租
4、 租赁物的交付 4.1 租赁物应由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指定交付地点,见明细表规定,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租赁
物件交付之日为交付日(“交付日”)。 4.2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并通过供货商向出租人转交出租人要求的租赁物交付
证书,格式见附件二。承租人不得因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以其它任何理由拒收租赁物或迟延或拒绝签 署并通过供货商向出租人转交租赁物交付证书。
13.3 承租人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4、 租赁物毁损及灭失 14.1 自交付日起并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已经被解除为止,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毁损或灭
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的风险。发生该等毁损或灭失情形,承租人在本 协议项下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14.2 若租赁物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根据出租人的选择自费将租赁物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 状态。
14.3 若租赁物灭失或实际或经济上无法修理,则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视为终止。承租人应立即支付 出租人下列各项金额总额:1)在该等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逾期罚息;2)在该等终止日所适用 的所定损失金;3) 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条款所述款项后,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便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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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 6.3 前款项下的关于实际租赁成本以及租金和其他款项的调整由出租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后立即
生效。承租人应无条件接受该等通知和调整。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自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10日内在通 知上签字确认,但承租人未能按要求签署也不影响该通知及调整的效力。
6.4 本合同租赁利率见明细表规定。
7、 租金 7.1 各方在此确认:本合同项下租金包括首期租金和除首期租金外的每期基本租金。 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根据租赁合同明细表规定的金额和支
附件1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
附录
合同编号:[
]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2 2 2 3 3 3 4 4 4 5 5 6 6 6 6 7 7 8 8 8 9 10 10 10 10 11 11 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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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玉姬
融资租赁合同
1 交易性质 2 租赁物 3 租赁物的购买 4 租赁物的交付 5 租赁期间 6 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 7 租金 8 逾期罚息 9 索赔 10 租赁物所有权 11 承租人禁止行为 12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及维修 13 税费 14 租赁物毁损及灭失 15 保险 16 担保 17 担保人 18 违约 19 所定损失金 20 救济 21 期末选择 22 转让 23 放弃 24 完整性和变更 25 汇报与调查 26 公证 27 租赁物登记事宜 28 通知 29 适用法律及管辖 30 合同生效
10.5 承租人了解并同意出租人在租赁设备上安装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如适用),以确保租赁 设备的顺利运作及使用。出租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利用该GPS系统确定设备的地点。若出租人发现或合理认 为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 人将有权利用此GPS系统,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设备(此相关费用 将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同意且承租人纠正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到期租金等各类应付款项) 之后,出租人将开启GPS系统,恢复承租人对设备的正常使用。
6、 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 6.1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而支付的购买价格、税费等款项之和。 6.2 本合同签署时,如租赁物在国内购买,其租赁成本见明细表;如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赁物为进口购买,则概算租赁
成本见明细表。如概算租赁成本和租赁物交付后确定的实际租赁成本不同,则出租人应将该等实际租赁 成本(“实际租赁成本”)数额以及基于实际成本计算调整后的租金金额和其他款项以书面方式通知承
3.2 承租人将出租人所要求的材料全部提交给出租人之前,出租人没有义务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3.3 有关租赁物安装和试运行以及验收等所需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出租人已垫付了该等费用,并且 该费用未计入租赁成本,则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届时要求立即支付该费用。 3.4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租赁物交付与否,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未计入租赁成本的实际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所需准备、拟定、交付所有文件材料有关的律师费用、印刷费、 通讯费、交通费以及出租人垫付的其它实际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届时要求立即支付该费用。
人。 10.3 因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使出租人所有权遭受危害时,承租
人应主张并证明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采取相应措施阻止第三方危害,并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因该 等危害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或损失,由承租人偿还给出租人。
10.4 出租人有权可不经提前通知即有权在营业时间进出承租人所在区域和租赁物使用地点,检查租赁 物。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应立即将标有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标志粘贴于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或协助 出租人粘贴上述标志,承租人在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之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摘除该标志。
11、 承租人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1.1 向任何第三人出售、转让、转租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定质权、抵押权或提供其他任何担保或发 生任何其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11.2 变更租赁物设置地点(见明细表规定)及对GPS系统的任何改动、拆除、毁损或破坏(如租赁设备 安装了GPS系统);
进行相应赔偿。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使租赁物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正常磨损除外。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维
护保养及必要的修理或更换零件的全部费用。该等零件、机械设备或器具等物品在更换的同时即成为租 赁物的一部分,并为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以支付零件费用为由对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提出任何 异议。若承租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出租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采取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或修理措施,由此发 生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届时要求立即支付。
4.3 承租人签署并通过供货商向出租人递交租赁物交付证书后,不得因租赁物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租金 或其它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5、 租赁期间 5.1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间,见明细表规定。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中列明的交付日(以下
简称“起租日”)。如果承租人迟延签署或未能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则出租人可有权随时或在经过一 段合理时间后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指定起租日,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即为起租日,或者出租人有权立即 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