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要求。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三)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合规;(四)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做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相互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编辑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路、桥梁、地铁、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督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根据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前期工作时,认真筛选选取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或专业工程师进行配合。
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双重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各方的相关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价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强化安全、科学、文明、绿色理念,注重合理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宏观指导、细致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创新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原则,掌握各项技术、设备、材料的实际运用情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法制、规范、合规的原则,坚守道德底线,加强监管执法,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和权限,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 依法处理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4.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2. 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序符合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可控。
4.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5. 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结尾:1. 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2.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设工程:指房屋、市政及其它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等行为。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品质至上,科技领先,合作共赢”的原则,倡导“注重预防,全员参与,立体监管,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充分发挥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规程的指导作用,依法依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跟踪整改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做好工程质量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安全、健康、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起重、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适用性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过程控制、全员参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强调科学技术支撑,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和方法,并催促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程序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明确各项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监理质量管理手册、监理质量目标、监理质量计划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质量活动的可追溯性和全面性,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审。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从招标开始,明确质量控制要求,将质量控制要求纳入合同,并与承包人共同制定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并依法选择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建材、设备和施工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加强组织、监督和检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维护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技术、经验和信誉要求,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在项目建设前组织开展地质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对工程所处地理、地质、水文、气象、生态和文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防护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协调性、质量性,确保施工期间环境的安全卫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和验收,确保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的合理可行性和施工的技术性。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单位:指组织和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健康发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方针,倡导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施工理念。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三条国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考核。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总理
2000年1月30日
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长: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质量资料的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质量责任制应当确保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责任分工、流程控制、纪律处分等。
第五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量资料的管理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包括计划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材料的质量检验、工艺的施工过程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第九条对于具有重大风险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初步验收和终验收。
第十一条初步验收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终验收应当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图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职责说明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管理要点5、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及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为规范和推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而颁布的法律。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保障。
第三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的原则,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测第六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验室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第四章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确保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相关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工程质量管理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质量,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以上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希望广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并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评定和监测。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所具备的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要求的能力。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制定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及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要求,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发放质量评定证书。
对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启动运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量、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工程质量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标准附件3: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方法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建筑法注释: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法合规。
(二)综合施策,全面管理,追求卓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质量监督部门(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资源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切实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
(三)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和施工方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明确的管理权限。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和人员配备。
(三)与被监督对象保持独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暂停施工、停止使用等措施。
……(以下省略)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模板2.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模板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报告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发起、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依法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地方组织。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施工工艺、材料等方面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要求的达到。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防止违规施工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3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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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围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