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主设备锻件及零部件调配申请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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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主设备锻件及零部件调配申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3.12.06

•【文号】国核安函[2013]158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主设备锻件

及零部件调配申请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3]158号)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北咸宁核电项目已采购的核岛主设备转移至广东陆丰核电项目使用的请示》(广核陆〔2013〕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将湖北咸宁核电项目主设备锻件及零部件调配至广东陆丰核电项目(清单见附件),同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针对部分正在制造中的锻件及零部件,调配工作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转移时机分阶段、分批开展,并经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认可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制造活动。

二、相关设备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调配的标识移植,确保记录可追溯,并对本次调配活动和核安全设备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调配锻件的监造和验收工作,并对该锻件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附件:陆丰项目主设备锻件和零部件转移物项清单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12月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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