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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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篇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和管理行政复议档案,应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详细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详细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整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前的预备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当仔细检查案件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准时进行立卷。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号,并可以依据状况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根据下列挨次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名目;

(三)行政复议打算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

(四)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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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七)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八)第三人看法书及证据材料;

(九)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十)听证申请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看法;

(十三)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

(十四)备考表。

副卷根据下列挨次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名目;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四)行政复议打算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五)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六)机密文件抄件;

(七)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

(八)其他业务部门看法;

(九)不相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备考表。

同一类案卷材料,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时间挨次依次编入案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同一文书正本只留存一份,多余部分可归入副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案卷封面和案卷名目需要填写的部分,应当使用钢笔、毛笔逐项填写齐全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打印编排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封面上需注明案件名称、审理结果、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设置名目,根据文书材料排列挨次编制名目。卷内名目包括挨次号、文号、题名、文件供应人、页码、备注等内容。卷内文书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应当

依据内容拟定题名,在新拟标题外加"[]'填写在名目中。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挨次,依次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页码分别标注在有字页面正页的右上角和反页的左上角。无字页面、封面、卷内名目、封底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装订案卷应当留意以下问题: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复印后留存或者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应当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文书材料上的非不锈钢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档案法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准时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至档案室。移交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保管期限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案件承办人依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定详细案卷的保管期限,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或者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符合档案存放标准的特地场所保管行政复议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档案不得外借。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需要复印案卷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密案件不得复印。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档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

篇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方法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和管理行政复议档案,应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详细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详细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整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前的预备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当仔细检查案件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准时进行立卷。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号,并可以依据状况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根据下列挨次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名目;

(三)行政复议打算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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