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税金及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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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5]20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53号)文件规定,我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从2005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

经研究测算,现将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调整后的计取费率为: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为3.41%;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3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压的企业为3.22%;
二、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其计算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税金=税前建安造价X规定费率。

三、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彩何种计价方式,无论是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均应按以上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计算税金。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其应纳税额属天2005年3月1日前(征收期,以下相同)的,仍按原税金计取费率执行;应纳税额属于2005年3月1日以后的,则按本通知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渝建价发[2000]16号
关于调整“工程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渝建发[1999]98号)规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幅度,以及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劳动保险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等要求,现将调整“劳动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发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凡新开工工程在执行渝建发(1999)118号文件和渝建价发(1999)15号文件时,其“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按本文规定的标准核定,原核定标准停止执行。

二、计算公式:劳动保险费=基价直接费(或基价人工费)×核定费率×(1+定额费率)×(1+税金费率)。

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
三、招标发包工程的取费基础,以标底基价直接费(或基价人工费)为准。

四、外地来渝施工企业的“劳动保险费”按本市相应标准核定。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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