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与废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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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第三讲死刑存与废的哲学思考

作者张成啸

【说明】该讲的内容为作者的研究成果,现在以讲座的形式向学生介绍了死刑(刑罚)的起源、进化及发展的趋势。一方面指出现阶段世界范围死刑保留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指出了死刑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进化,文明的发展等等因素,死刑必然走向没落。

教学重点死刑存与废的思想渊源

教学难点死刑发展趋势的思考

教学方法教授法

【摘要】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两百年来一直的刑法学界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死刑是缘起与进化以及死刑废止论渊源的考察,从死刑是否必要和死刑是否正义的角度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作了若干探讨,最后,从实际出发对死刑的发展趋势作出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死刑存废贝卡利亚

一、死刑的缘起与进化

就世界范围内来看,历史上死刑的兴起与泛滥及其没落是有着共同的轨迹的。一般认为,死刑缘起于血亲复仇,是部族之间的战争孕育了死刑。在氏族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着天然的原始血缘亲情来维系,这种情况下,氏族成员的受到侵害就被认为是整个氏族受到侵害,基于氏族的利益,全氏族成员本能地承担了复仇的义务。恩格斯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ii马克思也曾指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iii我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具备极大的合理性,但这种解释更多的在于说明是战争孕育了死刑的产生,或者说是只是说明是战争发明了死刑的方法。其截取的是死刑发展过程中某个片段,没有从根源上来解释死刑的渊源。

我认为,死刑不是突然产生的,其最合理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应该是这样的:在人类同自然力抗争的过程中,人的自身得以发展,氏族部落逐步壮大,人口亦逐渐增多。在氏族内部,为了进行有效的管理,对违法氏族习俗的人进行处罚就成为必要。起初,处罚的方法应当是类似于饿饭、体罚等简单的、轻微的措施。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外界的刺激总是有一个从不习惯到习惯的适应过程,直至达到感觉与刺激的平衡;同时,若欲打破这个平衡,获得新的刺激,必须加强刺激的量。基于此,在氏族管理的过程中,一些强度更大的处罚手段不断的出现,直至处死本氏族成员。

根据史料,死刑演化至奴隶制时期,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适用,并且具体的执行方式也比氏族时期要残酷的多。中国西周时期制定的吕刑,五刑之律共三千条,其中大辟(死刑)有二百条。其后的秦代,根据睡虎地秦穆竹简提供的资料,秦律中的死刑有四种:第一,戮,是指处死之前,先给予刑辱,然后斩首。第二,弃市,指杀人于市,与民众共弃之。第三,磔,指裂其肢体而杀之。第四,定杀,指抛入水中淹死或生埋。除此之外,根据史籍记载,秦朝死刑种类还有族、夷三族、枭首、车裂、腰斩、肢解、抽肋、镬烹、具五刑等。iv汉朝以降,随着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传统社会的正统思想,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对生命价值的珍爱,死刑的种类得到大幅度消减,执行方式也趋向人道化,明清时期虽然重刑主义有所抬头,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刑罚思想包括死刑是没有脱离轻缓化的轨道的。

死刑残酷的历史同样在西方社会同样存在着,中世纪的英国,诺曼人征服后,由于盎格

鲁·撒克逊法和诺曼法同时并存,广泛采用死刑,其执行方式有分尸、焚刑、车裂等特别是对反对者,几乎是无一例外的处死刑,对于英国刑罚的残酷性,恩格斯指出:“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最森严的。就野蛮来说,早在1810年它就已经毫不亚于加洛林纳刑法典了,焚烧、轮碾、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不错,从那时起最令人愤慨的酷刑固然已经废止,但是刑法中仍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大量野蛮的和卑劣的酷刑,处死刑的有七种罪(杀人、叛国、强奸、兽奸、鸡奸、破门入盗、暴力行动、纵火杀人);而以前应用范围广泛得多的死刑,也是到1837年才限制在这几个方面。”v伴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人权理论应运而生,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思考始终成为哲学家们的普遍关注的命题。关于人权理论,影响较大的有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和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洛克认为生命权属于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具有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包括将其处死的权利。但是在政治社会里,人们的处罚权包括处死权只能由社会来行使,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一切处罚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公共福利。vi卢梭则虽然把生命视为人的主要的天然权利,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人权,是可以对罪犯适用死刑的,死刑和人权并不矛盾,而且死刑的适用恰恰在于保障人权。vii由此可见,尽管洛克和卢梭竭力宣扬人权,视人的生命为天赋之最为珍贵之权利,但是为了社会的更大利益的需要,生命权仍然是可以被剥夺的。

二、死刑废止论的渊源

一般认为,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死刑的不足以预防犯罪。他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上论述了死刑不但不足以遏制犯罪,而且还会带来更多的犯罪。“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viii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从而削弱死刑的威慑功能。“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观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然而,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则使这种畏惧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为这种感情是唯一的。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作出限制。”ix在这里,贝卡利亚从人所普遍具有的同情弱者的心理角度说明了死刑的威慑功能达不到立法者所期望的效果。诚然,不管被处死者曾经犯下多么大的罪行,但是目睹其行刑前的惨状,对一般人来说,总是能够激起其悲天悯人的自然情感的,特别是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亲属。这种情况下,或许会使死刑的效果走向反面。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x贝卡利亚认为,如同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从而指导人的行为一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这只是暂时的,人们会很快的忘记那一场类似于表演的,在很多人看来近乎闹剧的东西。针对死刑的这种弊端,贝卡利亚从社会防卫的角度论证了死刑的威慑功能不如自由刑:“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朴素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xi第四,死刑可能恶化社会环境。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思想家们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之一。在贝卡利亚看来,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他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犯罪的残酷的心理同社会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看来不应该去扩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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