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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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中央及省、市水利建管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防汛抗旱急办、水利工程管养维护、水文测报、水文信息收集、传输、水资源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等已出台专门管理办法的水利建设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使用高效、管理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

1、市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2、会同市水利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3、参与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4、对水利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并下达资金;

5、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市水利局负责:

1、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预算编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2、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3、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研判后予以批复,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4、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5、组织对市直水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指导、督促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水利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

第五条辖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及项目管理流程;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立项申报,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审核、汇总上报并提供书面承诺,加强项目立项监督,实行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

(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批复、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做好项

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并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及资金补助方式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单位加强项目资金核算与管理;

(五)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变更、终止收回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

(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项目总结上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水利、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立项。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施专帐核算,对形成的资产入帐管理;

(三)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工作,按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审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市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主要为流域性治理项目、“一湖九河”城市水利工程等项目建设;

(二)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管理改革工作。主要为全市中小水库、长江堤防及城市水利设施、全市主要骨干河道及湖泊、闸、站、

堤防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经费等;

(三)用于防汛及小型工程抢险工作。主要为市级防汛物资补充、防汛抗旱排涝、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长江河段应急及小型险工程抢险等;

(四)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奖补。主要为农村河道疏浚和长效管护及“水美村庄”建设、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农村灌排服务、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全市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辖区农水重点项目和重点县建设经费及农村水利“一事一议”建设补助等;

(五)用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主要为执法船舶、车辆运行维修、联合执法办案等;

(六)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的涉及水利相关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招待费及办公经费;

(二)建造楼堂馆所、购置与水利无关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三)其他不符合水利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及项目审批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配:由市水利局根据下一年度市委、市政府水利项目建设、工程管护等任务量,结合自身重点工作,按轻重缓急提出具体的各类项目资金使用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结合上一年度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商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内容等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审批程序:

(一)市水利局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分类的水利项目实施文件,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资质条件、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资金用途、拨付方式、起止时间、管理要求等要素并予以公示。

(二)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文件组织本地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水利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承诺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所在地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论证,经公示无异后,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市水利局。

(三)市水利局按照项目类型采取分类管理。任务类项目,采取市级备案审核办法,对上报项目方案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通报审核情况,提出完善意见;基建类项目,采取市级组织专家评审,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实施。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及拨付方式,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采取不同的拨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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