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律师科贺兆鹏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做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既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机遇,也给律师工作带来了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律师的担心,担心的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
为此,朝阳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进行了广泛调研,征询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文。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遇到的问题(一)关于会见权保障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司法实践中,一名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已经得到很好的解决。
但看守所不被监听的房间少,看守所窗口人员少,会见等待时间长,使律师不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也给其当事人增加了经济支出。
(二)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上与检察院自侦案件几乎相同。
他们的特点是经常以没有时间为由对律师的会见进行推拖,不会立即安排会见。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又该怎样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识法》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11月2013年又该怎样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识法》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问题:新法规定,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递交给办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在接受委托后,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如果不到办案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因此,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象。
地提出咨询。
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什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问题:要求都可以答应?客观实际,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李某某案⼗问⼗答问题⼀、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不应当。
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均为未成年⼈,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隐私,《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不满⼗⼋周岁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同意,未成年被告⼈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的法庭教育⼯作。
”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
问题⼆、李某某可否拒绝认罪?可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被告⼈除⾃⼰⾏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作为辩护⼈。
”⾃⾏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始终,同时也是犯罪嫌疑⼈、被告⼈实现辩护的基本形式。
既然犯罪嫌疑⼈、被告⼈可以⾃⾏辩护,当然可以拒绝认罪。
但这是⼀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定风险,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很可能丧失⼀部分法定、酌定的减少刑期的机会。
问题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认定李某某等构成强奸罪?不可以。
公安机关是作为我国绝⼤对数案件的侦查机关,不可以对涉嫌犯罪的嫌疑⼈认定犯罪,认定犯罪的是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进⾏侦查,并对此犯罪事实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刑期作出预判。
例如,公安机关认定“轮流发⽣性关系”,这是客观认定,其法律性质应由⼈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并适⽤法律后⽅可认定。
问题四、李某某等⼈是否构成轮奸?构成。
我国《刑法》第⼆百三⼗六条对强奸罪作出了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热点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与适用2017年11月4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涉及诸多方面,如增设新罪名、调整刑罚等,对刑事法律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1. 新罪名的设立与适用修正案新增了多项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新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打击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2. 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修正案对部分罪名的刑罚进行了调整,如提高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在适用修正案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要注意区分新旧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遗漏处罚的情况。
三、热点问题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正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如增设“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被告人悔罪、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1.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自首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适用自首情节时,应严格把握自首的构成要件,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要注意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区别,避免出现滥用自首情节的情况。
2. 立功表现的认定与适用立功表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手段。
在认定立功表现时,应充分考虑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保立功情节的公正、合理。
此外,要注意立功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区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
四、热点问题三: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法律适用2018年10月26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强制刑事辩护的限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辩护。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常常以嫌疑人拒绝委托辩护为由,拒绝律师进入侦查场所,对嫌疑人连续审讯,甚至将嫌疑人拘留、逮捕的事实隐瞒律师,严重限制了律师的工作。
尽管我国有司法解释规定律师必须在48小时内提出辩护请求,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被严格执行。
2. 受限的调查权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的调查权受到限制,律师很难获取案件资料和证据,无法与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这限制了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
例如,公安机关经常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为由,限制律师查阅案卷和卷宗,导致律师无法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事实。
3. 侦查阶段的不公平待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常常不允许律师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调查和辩护,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律师进入侦查环节的难度更大。
这种不公平待遇导致了律师无法及时了解案情,在案件导向性明确之前,律师很难有效地对案件进行辩护,降低了辩护的质量。
4. 证据保全困难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在证据保全阶段往往难以获取充分证据,常常存在被拒绝保全申请、保全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此外,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方式和过程不当的情况,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庭审中的不公平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不少律师反映法官对辩护意见和请求不予采纳,导致辩护无法按法律进行。
部分法官偏向起诉方,倾向于接受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而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缺乏中立的立场和公正的判断。
6. 律师人身安全问题在刑事辩护实践中,一些律师因为履行职责受到威胁甚至遭到暴力伤害。
一些当事人和其家属对律师进行恶意举报、恶意中伤,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严重干扰了律师的正常工作。
此外,一些律师接到案件后,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监视和跟踪,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安全。
7.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在刑事辩护上的资源分配相对不均衡,一些地区的科技设施、律师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条件相对较差。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近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全国律协发布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可以看作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标准,也可以看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手册和指南,笔者经过通览学习,现对《规范》中涉及的几个实务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与认识:一、有限的法庭言论豁免权第三条第二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2008年《律师法》就规定了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权利范围和内容与《规范》几乎一致。
保障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规范》第三条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不完整,而仅是有限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具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入罪,这些都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此外,这里规定仅是法庭言论,而对于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出示各种证据等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为,辩护律师辩护不仅包括言词辩护,还包括书面辩护,具体包括出具辩护词、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展示各种书证物证等,所以,只对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
二、律师的独立辩护原则——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之路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和压力,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针对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刑事法律咨询常见问题1.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问题:我的朋友在某地涉嫌犯罪,我该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您需要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然后查询该地点所属法院的管辖权。
若犯罪地与居住地不一致,还需考虑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犯罪案件、涉外案件等,此时可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问题问题:我朋友被指控犯罪,他应该如何申请立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当事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于没有控告人的案件,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立案。
因此,您的朋友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调查。
3.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问题问题: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解答: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2)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3)有权要求会见律师;(4)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5)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刑事案件的起诉阶段问题问题:我的朋友被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即将进入起诉阶段,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解答:在起诉阶段,您的朋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起诉书的内容,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2)核实起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3)如有辩护人,需配合辩护人进行辩护;(4)了解起诉书中的各项权利,如上诉权等。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一、认识观念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案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面临着诸多法律难点,这些问题不仅考验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也影响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1. 证据收集的困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收集面临着诸多困难:(1)证人证言不稳定:由于证人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存在偏差,甚至出现矛盾。
在取证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成为一大难点。
(2)物证提取困难:部分案件涉及的技术性较强,如毒品、枪支等物品,提取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电子证据取证困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较大,如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等技术难题。
2. 证据认定的难题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面临以下难题:(1)证据效力认定: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物证等,如何判断其效力,成为一大难点。
(2)证据关联性认定: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但关联性较弱,如何判断其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成为一大难题。
(3)证据充分性认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确保证据充分,足以支持指控犯罪,成为一大难点。
三、辩护与反辩护1. 辩护难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面临以下困难:(1)辩护材料获取困难:部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辩护律师难以获取相关材料。
(2)辩护意见不被重视:部分法官对辩护意见不予重视,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2. 反辩护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控方面临以下反辩护的难题:(1)辩护律师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采用多种策略,如证据造假、证人串供等,对控方造成压力。
(2)证人翻供:部分证人可能在法庭上翻供,对控方指控造成影响。
四、法律适用与解释1. 法律适用困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面临以下法律适用困难:(1)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争议。
刑事案件常见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刑事案件的概念及特征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
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比,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 严重性: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重大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2. 专属性:刑事案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
3. 法律性:刑事案件必须以刑法为依据,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二、刑事案件常见法律问题1.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辩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2)侦查阶段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进行必要程序,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审判阶段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参加庭审,有权提出证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请求法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 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1)控告权: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控告犯罪行为。
(2)赔偿请求权: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行为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诉讼代理权: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3. 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1)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2)证据运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依法审查、判断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以证明犯罪事实。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1)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2)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其刑事责任。
5. 刑罚执行问题(1)刑罚种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会遇到的问题
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会遇到的问题题目: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会遇到的问题:挑战与应对导语:刑事案件庭审是法律实践中重要的环节,律师在其中担当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由于案件复杂性和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会遇到的问题,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以帮助律师在庭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问题1:证据收集和审查刑事案件庭审阶段,律师首先面临的挑战是收集和审查证据。
对于复杂的案件来说,证据可能涉及各种形式的物证、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等。
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每一项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然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1 大量复杂证据的整理和分析,如何高效地筛选并确定对案件有利的证据?1.2 如何与涉案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律师——客户沟通,以便获取关键信息和证据?1.3 如何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提出合理的质疑和辩解?应对策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律师应该遵循以下策略:1. 制定详细的证据收集计划,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要求筛选证据。
2. 与涉案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积极获取关键信息。
3. 借助技术手段加快证据整理和分析的效率,如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
4. 借助专业人士(如鉴定人、心理学家等)的意见和证词,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运用质证和辩护技巧,针对证据提出有力的质疑和辩解。
二、问题2:证人的盘问和质证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还必须面对对证人的盘问和质证。
证人作为视角不同的法庭参与者,可能存在记忆偏差、真实性问题,或者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给律师提出问题和调查证人提供了挑战。
以下是律师可能遇到的问题:2.1 如何通过提问和交流获取证人的真实陈述?2.2 如何克服证人的抵触、矛盾陈述等心理障碍?2.3 如何利用交叉盘问等技巧揭示证人的偏见或不可靠性?应对策略:律师在对证人进行盘问和质证时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准备充分,清楚了解证人的背景信息和证词,在盘问中遵循逻辑严密、自洽一致的原则。
刑事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它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然而,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也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证据问题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1)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不明确,导致部分非法证据难以排除。
(2)证人证言不稳定。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现象,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影响案件办理。
(3)鉴定意见争议。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部分鉴定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影响案件办理。
2. 程序问题(1)侦查阶段的问题。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阶段的问题。
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最终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审判人员存在拖延审理、偏袒一方等问题,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 法律适用问题(1)法律条文适用争议。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歧义,导致适用法律出现争议。
(2)司法解释不完善。
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司法解释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差异。
4. 涉外刑事案件问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刑事案件逐渐增多。
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冲突。
我国与部分国家在法律制度、司法管辖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法律冲突。
(2)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国与部分国家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影响案件办理。
三、对策与建议1.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加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力度。
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的问题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拥有的权利中虽然没有具体指明申诉权这一项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申诉权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它起到了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有利于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规范化。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损害时,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那么在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刑事代理律师申诉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业务是以争取审判机关对案件再审为目的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刑事案件中的申诉代理工作,是一个单项诉讼权利的代理,有别于多项诉讼权利有代理。
(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发生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审判机关作出驳回申诉的答复时,委托人与律师的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四)提起对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代理活动,因申诉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被害人或被告人必须在收到“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委托。
(五)申诉人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案件复杂,刑事辩护律师收案应慎之又慎。
在接受委托时,要做到:1、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审的裁判文书;2、要求委托人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访问原审的辩护人、代理人;4、查阅原审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案卷档案,了解证据情况。
5、做必须的调查访问。
完成上述工作后,经过分析认为申诉确实有必要时,再决定签订委托书。
(六)刑事诉讼的申诉代理工作,是一项有风险、易招致各种非议的业务工作,要求承办律师以国家法制、人民利益为重,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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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1、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它对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周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刑诉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目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国家公民,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是调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刑诉法称为“小宪法”,表明了其重要性。
2、修正案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范围之外,可以不通知家属。
”对此,你怎么看?周泽:这条规定为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提供了较大空间。
24小时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可能会给被告家属带来恐慌,这种通知应该强调及时性。
另外,“无法通知”的空间很大,“可能有碍侦查”也有待甄别。
3、修正案要求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对刑事诉讼有多大的影响?周泽:以前刑诉法规定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现在修正案明确强调出庭作证,对法院作出公正审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修正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对“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周泽:“正当理由”还是不难界定,因生病无法出庭等都可以视为正当理由,应由法院酌情判断。
如果修正案通过,“正当理由”也有待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5、修正案提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你怎么看?周泽:从原则上来说,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家庭关系是最需要保持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免于作证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6、修正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是否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周泽:这样的规定意义不大。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公安检察机关,而不在被告人,法律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
另外,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过程中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是有自由的。
7、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认为,“侦押合一”的制度很难避免刑讯逼供。
你怎么看?周泽: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场所从属于公安部门,这样不能确保侦查部门和看守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制约与监督。
8、修正案一读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读稿则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死刑复核程序“可以”讯问被告人,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范围,是否会产生规避讯问被告人的问题?周泽:一读稿的规定更科学。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一环。
二读稿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忽略被告人辩护权,从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9、死刑复核体现出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的控制。
减少死刑是否会成为刑诉法今后改进的方向?周泽:减少死刑是全世界刑事法的发展趋势,要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少施用死刑。
10、刑诉法在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周泽:首先,刑诉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有所不足。
它应该尽可能考虑限制刑事追诉的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另外,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十分重要。
不开庭审判,限制公众旁听、限制媒体报道,意味着公众失去对案件二审的监督,可能导致被告人难以获得公正审判。
刑诉法修正案表决通过宁波法官律师解读五大热点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资深刑辩律师张友明打了一个比喻,来形容刑诉法和每个普通人的关系:“如果可以把我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我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
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影响到我们普通人的哪些权利,昨天,宁波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师们谈了个人的理解。
他们一个共同的感受是:总体是进步的。
1 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热点点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法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常出现在欧美的警匪片中。
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沉默权规则。
这次刑诉法大修,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对这一条的看法,宁波不少法律人士的感受是一致的,“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
镇海法院研究室的法官胡乾锋说,总体而言,宁波的法治环境是好的,目前的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就可以沉默。
张友明补充了一点,“新增这条后,更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被告人可以此来对抗侦查中的一些两难问题。
”但到底能不能彻底保持沉默,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两条规定矛盾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的理解是,明确“不得自证其罪”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如实回答是从坦白从宽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罪行,就会得到从宽处理。
两者不矛盾。
2 可以等律师来了再说吗?热点点击: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人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我们在一些欧美电影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大修后的刑诉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在张友明看来,这一条规定意义在于明确了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履行辩护职责,比如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帮助他申诉或是控诉。
上个月,宁波市律师协会做了一份关于宁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环境的调查。
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需要申请并获批准,才能会见当事人,基本上每次会见都会有侦查人员在场,而且侦查人员会提醒律师不得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因此,律师只能为当事人做一些法律咨询工作。
张友明预估,刑诉法修正案施行后,这样的状况可能得到改观,“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和轻刑案件,以后律师起到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随之而来的是,如果刑法306条没有调整之前,律师的风险也可能相应提高。
”“但律师的作用可能跟市民的想象还有差距,因为每个国家司法程序不同,刑诉法修正案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律师可以陪同在场。
”张友明提醒说。
3 “亲亲相隐”的底线在哪里?热点点击: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可以不出庭作证现行刑诉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不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又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这一条被法律界人士称赞为“亲亲相隐”的制度,几乎颠覆了之前一直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
一些刑事法官说,近亲作证的情况一般存在于退赃、自首等环节,比如一起盗窃案里,犯罪嫌疑人偷了一部手机,他把这部手机交给了他老婆,其老婆在警方调查时,承认的确从老公手里拿到过这样一部手机,实际上也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份不利的证词。
“现实中,从感情出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是不愿意作证的。
这次修正案免除了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符合人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
”但在对免除作证义务程度的理解上,法官和律师的理解又存在一些差异。
法官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修正案的条文理解,免除的仅仅只是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近亲还是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而张友明认为,如果善意地理解立法意图,近亲作证的义务,在整个案件中应当全部免除。
不过法官和律师们都强调了一点,“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4 “73条”到底有多可怕?热点点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行刑诉法:无规定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是修正案新增的一个条款(第73条),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
最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里,这一条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引发坊间以及法律界的担忧,害怕这一条款会遭到滥用,不过,根据3月8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修正案进一步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
”但记者和宁波一些刑辩律师探讨这个条款时,他们的疑虑并未尽除。
5 公诉和解会不会是一种趋势?热点点击: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未涉及公诉案件刑诉法修正案: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对此,胡乾锋法官的理解是,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和解,在实务中一直都在进行,但此前,这项工作比较多的是由法院在承担。
修正案明确后,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提出和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并不必然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网上提出的,“花钱买刑”可能会影响刑诉法的严肃性的质疑,张友明认为不会——公诉和解不会损害刑诉法的严肃性,相反,它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各方权利,“这将是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