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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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

1、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它对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

周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诉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目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国家公民,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是调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刑诉法称为“小宪法”,表明了其重要性。

2、修正案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范围之外,可以不通知家属。”对此,你怎么看?

周泽:这条规定为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提供了较大空间。24小时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可能会给被告家属带来恐慌,这种通知应该强调及时性。另外,“无法通知”的空间很大,“可能有碍侦查”也有待甄别。

3、修正案要求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对刑事诉讼有多大的影响?

周泽:以前刑诉法规定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现在修正案明确强调出庭作证,对法院作出公正审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修正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周泽:“正当理由”还是不难界定,因生病无法出庭等都可以视为正当理由,应由法院酌情判断。如果修正案通过,“正当理由”也有待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5、修正案提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你怎么看?

周泽:从原则上来说,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家庭关系是最需要保持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免于作证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6、修正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

周泽:这样的规定意义不大。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公安检察机关,而不在被告人,法律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另外,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过程中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是有自由的。

7、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认为,“侦押合一”的制度很难避免刑讯逼供。你怎么看?

周泽: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场所从属于公安部门,这样不能确保侦查部门和看守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制约与监督。

8、修正案一读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读稿则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可以”讯问被告人,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范围,是否会产生规避讯问被告人的问题?

周泽:一读稿的规定更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一环。二读稿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忽略被告人辩护权,从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9、死刑复核体现出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的控制。减少死刑是否会成为刑诉法今后改进的方向?

周泽:减少死刑是全世界刑事法的发展趋势,要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少施用死刑。

10、刑诉法在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

周泽:首先,刑诉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有所不足。它应该尽可能考虑限制刑事追诉的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另外,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十分重要。不开庭审判,限制公众旁听、限制媒体报道,意味着公众失去对案件二审的监督,可能导致被告人难以获得公正审判。

刑诉法修正案表决通过宁波法官律师解读五大热点

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资深刑辩律师张友明打了一个比喻,来形容刑诉法和每个普通人的关系:“如果可以把我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我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影响到我们普通人的哪些权利,昨天,宁波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师们谈了个人的理解。他们一个共同的感受是:总体是进步的。

1 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热点点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法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常出现在欧美的警匪片中。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沉默权规则。这次刑诉法大修,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

对这一条的看法,宁波不少法律人士的感受是一致的,“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镇海法院研究室的法官胡乾锋说,总体而言,宁波的法治环境是好的,目前的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就可以沉默。

张友明补充了一点,“新增这条后,更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被告人可以此来对抗侦查中的一些两难问题。”

但到底能不能彻底保持沉默,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两条规定矛盾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的理解是,明确“不得自证其罪”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如实回答是从坦白从宽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罪行,就会得到从宽处理。两者不矛盾。

2 可以等律师来了再说吗?

热点点击: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我们在一些欧美电影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大修后的刑诉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在张友明看来,这一条规定意义在于明确了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履行辩护职责,比如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帮助他申诉或是控诉。

上个月,宁波市律师协会做了一份关于宁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环境的调查。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需要申请并获批准,才能会见当事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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