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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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作者:徐雏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3期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 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委 员 、 务 院 总 理 、 总 理 和 委 政 副 员 以 上 及 全 国 政 协 常 委 参 加 的 联 席 座 谈 会 讨 论 草 案 。 4月 1 4 日 中央 人 民 政 府 第 七 次 会 议 听
许 多不平 等待 遇 …… 故必 须要
从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利 益 出 发 ” 。
布的 民 法 亲 属 编 ,在 抗 日时 期 , 对 根 据 地 婚 姻 法 的 影 响 具 有 双 重 性 。一 方 面 , 收 和 承 认 民 法 吸 亲 属 编 的 一 些 规 定 , 利 于 提 高 有 根 据 地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水 平 ; 另 但

嘴 一瓣i蕃舞豪 0鬻 1萋 蕊篷参 鬻 萎戆 ≥≤ 霪 蠢 鬻 鬻 螽 舞 裁美 誊辫
婚, 或受 刑之宣告 者 , 不得 与相
奸 者 结 婚 ” 不 合 理规 定 。 等 刘 少 奇 还 针 对 离婚 自由 、 军 婚 等 有 争议 的 问 题 发 表意 见 , “ 为 妇 女 在婚 姻 问 题 上 受 到 了 因
女 、 女 合 法 权 益 为 核 心的 新 民 子 主主 义婚 姻 制 度 的 本 质特 征 。
《 姻 法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婚 在 制思 想 指 导下 , 继 承 和 创 新 过 在 程 中 构 筑 的 法 制 框 架 结 构 相 对
完整 , 法原 则 基 本 正 确 。 立
央法律委 员会拟 出草稿 , 并经刘
少 奇 原 则 批 准 。 后 中 央 妇 委 和 以 法 制 委 员 会 又 共 同逐 条 审理 , 借 鉴 各 个 根 据 地 的 婚 姻 条 例 及 苏 联 、 鲜 、 德 等 国 的婚 姻 制 度 , 朝 东 批 判 吸 收 国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民 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沿革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沿革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原始社会人们的杂婚群婚等大多是出自于人类繁衍后代的本能但进入私有制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已不再是某个个人的行为婚姻的目的仅仅是种姓的延续和父系父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建立与维系而绝非个人的幸福与快乐了
第 39 卷 第 7 期 Vo1.39 No.7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7.004
“婚姻”二字究其起源,源远流长。古时的婚 字为昏。《礼记 • 昏义》唐孔颖达疏:“娶妻之礼, 以 昏 为 期。 因 名 焉。 必 以 昏 者, 取 其 阴 来 阳 往 之 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曰 姻……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汉班 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时行礼,故曰昏。 姻者,妇人因夫,故曰姻。”①古时候的婚姻重在亲 迎,亲迎必定在黄昏之时,所以称为昏。
公 9 妃之外又有 6 嫔。除了周天子、诸侯有媵妾, 卿大夫甚至连士也有。
媵妾制是一种变态、定形的一夫多妻制。其实, 至春秋时,天子、诸侯、卿大夫多妻的数量已远远 超出“九、六、三”。齐桓公除了内嬖如夫人者 6 人外, 还有 3 人,分别是王姬、徐赢、蔡姫。晋文公重耳 初奔狄,狄人纳季隗;至齐国,齐桓公为他娶媳一 次;至秦国,秦伯送 5 个女子作为妻妾。其后依次序, 逼姞排为第二,季隗第三,杜祁第四,怀赢第九。 这为后代皇帝坐拥三宫六寝开了历史之先河。
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 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 其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 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 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
这里的“自羞耻”与“以扇障面”,当是后人 凭着自己的生活体验及想象附加上去的,其中值得 注意的,还是兄妹无须媒妁自相成婚的事实[1](P4)。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婚姻法始终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

随着时代变迁,婚姻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一、早期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主义的初步建立,婚姻制度也开始逐渐改变。

194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初步确立了新中国的婚姻制度。

1950年,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规定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合法婚姻、重婚罪等基本原则,为当时中国社会的婚姻制度带来了革命性变革。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法的目标是促进“十大关系”中的社会主义关系,对于离婚、抚养子女等问题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倾向。

1964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稿,强调男女平等,但在实际运用中,因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婚姻法的实施效果有限。

三、改革开放时期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改革和完善。

1980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对家庭财产、夫妻共同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981年,该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从此,中国婚姻法进入了新时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规也随之颁布,如1983年《计划生育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继承法》等等。

四、现代化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21世纪初,中国政府搭建了大规模的网络平台,婚姻习俗逐渐更趋自由。

因为与旧时代相比,现代社会婚姻制度削弱,单身人数和同居现象也明显增多。

为适应社会的变化,我国婚姻法也再次进行了更新与完善。

2011年,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全国实施。

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保护女性和孩子的权益,保障婚姻的自由与平等,更加注重保护婚姻的稳定。

人们只有对家庭拥有稳固感和认可感,才能真正得到幸福和快乐。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1950年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制度1950年的中国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

此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内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革。

婚姻制度也被纳入了整个国家战胜旧制度的改革中,经历了诸多变革和调整。

在1950年之前,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沿袭自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以父权制为核心。

这种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婚姻的对象往往是由父母或者其他长辈决定的。

因此,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处境较为被动。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婚姻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在这场改革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推行婚姻自由,婚姻的自由选择权被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选择配偶,不受父母或者其他长辈的干涉。

这是一种非常重要和进步的改革。

它给了人们更大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能够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伴侣。

其次,男女平等的原则开始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体现。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女性不再是纯粹的婚姻的被动一方,而是有权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婚姻中的一些重要事项需要双方共同商量和决策。

这一变化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也使婚姻制度更加平等和公正。

最后,1951年颁布了新婚姻法,明确了国家对婚姻制度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新婚姻法取消了“夫统管,妇养育”的传统观念,规定婚姻双方共同负有养育子女和管理家务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禁止童婚、禁止封建迷信婚礼等内容。

这些规定使婚姻制度更加科学和现代化。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1950年的婚姻改革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往往被政治因素所左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虽然得到了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阻力,如过于注重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而不充分考虑感情和人生观的问题。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

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

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

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1996 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

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

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变迁新情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

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

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

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

”“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 文分为 8 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 27 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 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 9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2 / 9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展开 编辑本段颁布历程 1950 年 4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Marriage Law of the 1950 年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8 张)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1950-2020·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19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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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伴随着首都20多万群众庆祝劳动节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主席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这部法律,切实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将广大中国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为以后颁行的婚姻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0年岁月流金,70年风雨兼程。

婚姻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修订,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修改,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先后于1955年、1980年、1985年、1994年、2003年批准出台了5部行政法规。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时提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
明的做法,是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创新。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婚姻法为核心,以《婚姻登记条例》为支撑的婚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为婚姻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婚姻法历经70载,见证着我国社会发展翻天覆地的变化,也见证着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观的巨大变革。

办理结婚登记场所由一张简陋的桌子变成喜气洋洋的婚姻登记大厅;婚姻登记档案由纸质档案升级为电子档案;婚姻登记办理时间由每周固定时间改为工作日全业务办理;婚姻登记形式从简单发证丰富成具有多项内容的颁证仪式;婚姻登记服务周期从登记一个环节扩展到婚姻家庭生活全程......经过基础建设标准化、设备配置现代化、日常服务人性化的变迁,如今婚姻登记工作有了质的提升,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有着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特邀主持人姜秀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 本法性质的法律,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 法的根本大法”。

它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 制度,确立了“完全符合全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 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 度,使大批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新中国新的社会生产 力,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变迁,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 础,具有划时代意义。

-、1950年婚姻法的出台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 的婚姻自由,断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使妇女 深受夫权压迫。

为挣脱封建婚姻伽锁,许多妇女进 行了殊死抗争,如1919年11月,长沙女青年赵 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在迎亲花轿上用剪刀割 喉自尽的悲剧轰动社会。

因此,废除封建婚姻制度,铲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迫害童养媳等各种婚姻 陋俗对妇女的压迫和禁锢,成为中国近代以来妇女 解放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呼声,也成为许多仁人 志士和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主张。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更是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 作为实现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生产力、聚集革命力 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 明确提出反对封建礼教的目标,中共三大关于妇女 运动的决议案明确提出“结婚离婚自由”的口号,此后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党都提出了关于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禁止童养媳、废除一 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 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主张。

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 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 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 政策。

如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署的《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婚姻条例》,统一适用于各根据地;1934 年修订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成为 民主革命时期第一个正式意义上在全国苏维埃政权 范围内颁布施行的法律。

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背景

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背景

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有着非常独特的历史背景呢。

在旧中国呀,封建婚姻制度那可是牢牢地束缚着人们。

那时候的婚姻基本上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年轻人啊,根本就没有自己选择另一半的权利。

就像被关在笼子里的小鸟一样,只能听从家里的安排。

男方可能都没见过女方长啥样,女方也不知道男方是个啥脾气秉性,就这么稀里糊涂地被凑成一对儿了。

而且这种婚姻制度下,夫权思想严重得很呢。

丈夫在家里就像是个“土皇帝”,妻子得低眉顺眼地伺候着,稍微有点不顺从,可能就会遭受打骂。

妇女的地位那叫一个低呀,完全就是男人的附属品。

当时啊,还有很多非常不合理的婚姻习俗。

比如说包办婚姻里,很多都是买卖婚姻。

家里穷的人家,为了把女儿嫁出去或者给儿子娶个媳妇,那真的是倾家荡产。

还有童养媳这种情况,小女孩儿小小年纪就被送到男方家里,干着各种粗活累活,受尽了委屈。

等长大了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男方的妻子,这多不公平呀。

寡妇的日子就更不好过了,被要求守节,不能再改嫁,好像寡妇改嫁就是一件天大的不道德的事情。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呢,新中国刚刚成立,一切都在破旧立新。

封建制度被推翻了,封建的婚姻制度也必然要被改变。

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妇女也翻身得解放了。

要想让人民真正过上幸福的生活,婚姻家庭关系就得改变。

如果还是沿用旧的婚姻制度,那妇女解放就是一句空话,男女平等也根本实现不了。

而且呀,新中国成立之后,大家都在积极地搞建设。

要是家庭关系还那么压抑,夫妻之间整天闹矛盾,家庭不和睦,怎么能让大家有心思去建设新中国呢?新的婚姻制度就是要给大家创造一个平等、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让夫妻双方都能在家庭里感受到温暖,这样才能激发人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当时的社会思潮也在发生变化。

新思想不断地涌入,人们开始意识到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合理性。

很多进步青年都在呼吁要改变这种状况。

有一些女性也开始勇敢地站起来,反抗封建婚姻制度对自己的压迫。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研究一、婚姻法律制度简介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是指婚姻法律规定的、适用于中国境内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建国初期到今日,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其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目前,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主要由两个法律文件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

二、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1.新中国成立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婚姻制度由传统的封建礼教向具有现代价值取向的制度转变。

此时的婚姻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还要求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等,但尚未明确规定家庭财产、婚外关系等问题。

2.婚姻法律制度的多次修改完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1980年,为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夫妻应当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等内容。

2001年,国家修订了《婚姻法》,进一步强调了性别平等、交换家庭财产的自治、婚姻家庭的责任等法律条款。

三、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中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配偶,并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成婚。

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包办婚姻等婚外交易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

2.夫妻平等夫妻平等,是指婚姻双方在经济、家庭与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中,保护女性合法权益,避免对女性侵害,坚决打击家庭暴力,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3.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或者产生的财产,包括收入、财产、债权、债务、遗产等。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家庭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管理,凡是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都应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初探

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初探

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初探[摘要]婚姻是人类最为持久而又紧密的一种社会关系,夫妻之伦是整个社会人伦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婚姻家庭法是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进程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

从中寻找到某种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规律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念,并且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启示一、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一)自由、独立于平等——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被宣告彻底的消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旧道德、旧伦理、旧纲常已经被新的婚姻制度所取代。

这一部《婚姻法》第一次将自由、独立以及平等思想引入到了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之中。

1950年《婚姻法》总共有8章27条,取消了包办买卖婚姻、对婚姻仪式做了简化,废除了男尊女卑以及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原则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使得男女当事人第一次成为了自身婚姻的主宰。

因此,1950年婚姻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的一部婚姻家庭法,它的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习俗以及封建思想,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领域破除封建,从而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障碍,并且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可以说,我国现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石就是1950年《婚姻法》。

这一部《婚姻法》给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甚至可以说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有一场革命,它所确立的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后续的现代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基本依据。

(二)回归凡俗家庭——1980年婚姻法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许多磨难的中国百废待兴、百业待举。

而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而言,进入到八十年代,也就意味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政治化正式宣告结束,同时要做好面对国家的经济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洗礼和冲击。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一、本文概述1、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婚姻法历经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大致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婚姻法实施受到一定冲击,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得以保留。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婚姻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并增加了有关离婚、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使婚姻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阶段,21世纪以来,婚姻法继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2001年,婚姻法再次修订,增加了有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如加强了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机制,促进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体现了中国婚姻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到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再到不断完善和调整婚姻法规定,中国婚姻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婚姻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当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和谐,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这样的家庭就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建国初期山西婚姻法运动(1950-1955年)

建国初期山西婚姻法运动(1950-1955年)

2018-11文艺生活LITERATURE LIFE建国初期山西婚姻法运动(1950-1955年)仝慧云(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婚姻在民众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是规定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

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对于改造旧的婚姻制度与封建家庭观念起到了重大作用,更将处于旧式封建婚姻压迫下的妇女解放出来,为女性的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山西;婚姻法;妇女解放中图分类号:C913.68;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8)33-0075-02一、《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贯彻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家庭婚姻制度改革的开端,这一事件在中国妇女解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部婚姻法,既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适应建国后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它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彻底的反封建精神。

学界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成果颇丰,多集中于历史学、法学等领域,内容多是婚姻制度、婚姻家庭变迁、1950年婚姻法运动等,对于1950年婚姻法研究多从婚姻法贯彻运动的整体、区域与婚姻法产生的影响方面展开,呈现出全方位、多视角、跨学科的研究格局。

①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共产党就制定了有关废除封建性的、以强迫包办早婚为特征的旧式婚姻制度,建立以男女平等、自主自愿、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为基本原则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总结苏维埃政权创建以来各地区的婚姻立法精神,并结合当时提出的问题,在1931年12月1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②条例共7章23条,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婚姻条例公布以后,各机关团体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都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由于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中央委员会在1934年对旧的婚姻条例进行了修改,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全文

1950年婚姻法全文

1950年婚姻法全文婚姻法全文(195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和完善警戒重婚乱伦的制度,保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和利益,促进自由恋爱和心灵的发展,营造健康美满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个人的婚姻自由应当以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

第三条婚姻自由是指根据双方的自愿,男女平等地选择,依法订立婚约,构成良好家庭关系的权利。

第四条男女双方结婚,自主地按照自己志愿,不受父母和其他人的干涉。

第五条簿是依照本法举办情况进行登记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变更登记和婚姻注销登记。

第二章结婚第六条结婚应当根据自愿、爱情、共同责任和各自和谐上的关系。

第七条结婚必须互相关于男女、同居和私通的事实。

第八条因身体有病的人,必须公开。

第九条一方欠缺正常知觉,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于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第十条具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结婚,但必须经过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说明可以结婚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双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的人可以结婚。

第十二条对于随人的人,不许汉维。

对于不满八年的未成年人,自治区可以根据民族习惯,规定治满十八和八年的人可以结婚。

第十三条为了两个人和各自子女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利益,希望结婚的人必须出示申请婚姻证明。

有申请提出地的规定,必须公开。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有权向原告指出存在严重的对条件的问题。

第十四条准备结婚的人,如果在他们会结婚的日子三个月内不能抵达某个地点,可以要求保证准备经济开销的人预付这种费用。

第十五条追溯探讨婚姻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家庭第十六条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

第十七条家庭关系必须以平等、和睦、互助、互相敬重和爱心为原则。

第十八条家庭的财产和教育子女的权益,公民组织和地方上的人民委员会必须加以保护。

第四章离婚第十九条两个人可以协议和解除婚约。

第二十条性格不和,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一个多睡而没有联络,可以要求离婚。

第二十一条对于家庭和睦感情激进破裂,不可挽回的物品年满,可以要求离婚或者继续上诉离婚。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

黄薇
【期刊名称】《国家人文历史》
【年(卷),期】2011(000)018
【摘要】1950年4月13日,王明在《婚姻法》的立法报告中慷慨陈词:"《红楼梦》所反映的婚姻时代,确定是成为过去了。

代之而起的无疑是《王宝林结婚》、《小
二黑结婚》和《新儿女英雄传》所描写的牛大水和杨小梅结婚所反映的婚姻时代。

"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黄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 [J], 吴彬
2.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影响 [J], 周波
3.1950年《婚姻法》及其引发的社会变革——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60
周年 [J], 张成洁
4.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J], 张会甫
5.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J], 姜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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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
0 引语
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
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
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最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还造成很多妇女生活极度困苦,导致了大量的伤残甚至死亡。

1951年《南通专区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曾报道该区存在3万多童养媳,且普遍过着饥寒交迫的可怜生活。

“根据河南省对16个县和郑州市、开封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
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批斗、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

”这些事实都证明了当时妇女的悲惨境遇,她们急需正常合理的婚姻制度来改变这种生存境地。

也正是因为这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旧时代妇女的卑微地
位与悲惨生活,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也正是呼之欲出水到渠成了。

2 1950年《婚姻法》的内容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主要体现了立法精神的以下几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对象和伴侣,根绝个人的意愿来确立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结婚双方的青年男女享有选择自己伴侣和对象的权利,即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不得加以干涉。

其实我个人最为欣赏的还是对于寡妇的权利的
保护。

受到千百年来程朱理学的影响,寡妇再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件讳莫如深的大事。

寡妇作为身份地位特殊的一类妇女,一直享受不到任何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基本处于“行尸走肉”般的生存状态。

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寡妇再嫁而遭遇非议甚至迫害致死的案件。

新《婚姻法》的颁布无异于解放了她们囚禁的灵魂,再次赋予她们生活的希望和动力。

(2)一夫一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指的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都只能拥有一个合法的对象和伴侣,不得享有两个或者多个伴侣。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对于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问题的处理是“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在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上,一夫多妻制便已经站不住阵脚。

被迫做妾或者童养媳的妇女都有权利去要求离婚,追求自己的新生活。

(3)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双方的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这样便从制度上便保障了男女实现平等的基础,有助于妇女进行离婚、恋爱等追求自己美好生活的权利,引领妇女走出家门,参与家庭和社会的建设,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上都树立了社会主人
翁的地位。

(4)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前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这些规定都从根本上对妇女和子女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但是我想,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毕竟这些规定还是作为妇女地位平等的进一步强化和结果而体现的,没有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是难以谈及这些的。

因此,1950年《婚姻法》最核心的内容便是提高妇女地位,追求妇女的幸福生活。

3 1950年《婚姻法》实施的现状
“毛主席说的好,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确实在当时的社会掀起了社会主义新社会婚恋观和家
庭观的新风。

“在党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在全市迅速开展起来。

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妇女通过学习《婚姻法》,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纷纷起来向传统的婚姻思想和婚姻习俗作斗争,努力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

”代表着社会新生力量的青年男
女开始热烈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冲破封建社会的桎梏,选择自己心仪的对象和伴侣。

“一九五○年五月至十月,北
京市自由结婚的有六千六百八十六对。

”“据1952年1月至11月份统计全市结婚的一万八千三百五十四对,较去年(1951年)增44%。

其中经过恋爱的九千一百五十七对,占结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经过父母主婚子女同意的一千三百六十二对,较去年减少190%。

丰台区上半年自由恋爱结婚
的较去年同期增加了59.4%。

”尤其是江苏省的吴元益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热潮。

政府有关吴元益的回复可作为风向标来解读,因为从那之后,吴元益终于可以携手和心爱的姑娘喜结连理,新中国大地上更多的吴元益终能携手相爱之人,并相伴一生。

在追求自由恋爱之时,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众多男女,纷纷向政府司法机关提出摆脱痛苦婚姻的要求,致使离婚案急剧上升。

根据北京市妇联服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离婚方面有不少男女突破了封建的束缚而获得解放。

全市经调解没成立离婚的二千一百零九对,较去年增加22%,其中女方提出的一千三百八十四起。

占成立离婚之总数66%。

在成立离婚中,由于包办重婚感情不和或因虐待而离婚的一千九百四十八对占总数92.3%。

寡妇结婚的在十、十一月两
个月有二百四十八人,只就东单区一个区,寡妇结婚的就有五十七人,有的守寡到十四年甚至十八年。

她们拿到婚书很高兴。

”新的《婚姻法》无异于赋予了广大饱受封建婚姻之
苦的人们一道曙光,激励她们重拾生活的希望和勇气。

她们终于得以第一次敢于对封建婚姻说“不”,发出自己内心最诚挚的呐喊。

总之,1950年《婚姻法》赋予了人们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和承担起婚姻的义务,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了新型婚恋观念和家庭婚姻关系的形成,也对建国初期维系社会的稳定和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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