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其实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为主流。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主要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规定,它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的
特点。
此制度优点在于: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关系亲密度高,并且避免了家庭
财产出现无谓的纠纷;同时,在财产评估等方面,方便了夫妻间的商议和协调,确保了夫
妻共同利益的实现。
缺点在于:不同配偶的已婚财产权受到限制,夫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
最终等同于另一方的贡献,夫妻双方缺乏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是主流,也是我们的素质内涵,同时也需加
以合理的考虑和改革,让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更美满,更和谐。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引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和管理财产的制度。
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探讨其优势、不足及完善措施。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优势1.体现平等和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认为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享有和管理,体现了夫妻平等相待的原则,减少了婚姻矛盾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2.保护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使双方在婚姻中不会因为财产上的争议产生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共同投资创业,增进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1.财产界限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财产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在个人财产的界定上存在争议,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2.个人财产权益受损: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对于已经赡养了家庭很多年,付出了较多努力的一方来说,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
3.继承权的制约: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的继承权制度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存在一定的制约,容易造成家庭纷争和不公平现象。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措施1.清晰财产界限: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2.强化个人财产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应明确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减少个人财产权益的损害,提高对婚姻中一方付出较多的保护力度。
3.调整继承权利制度: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权制度,保护个人财产的继承权益,减少家庭纷争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结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中国家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备平等和公平、保护个人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等优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探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国内外学者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认定;约定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离婚程序中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做法等。
虽然已有研究成果丰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对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缺乏实证研究等。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置方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
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能存在举证难、认定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实际执行效果: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难度大、当事人难以接受等问题。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探究思路和方法:法律解释: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目的、意义和操作规程,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案例分析:搜集和整理相关案例,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法律婚姻登记的两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形成共同生活的现象。
事实婚姻的存在在当代社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对于事实婚姻夫妻的财产权益分配及保护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势。
在我国法律中,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度,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在法律上对婚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义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和共同分享。
这使得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无论是法定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然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并不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立需要法律婚姻登记作为依据,对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导致了事实婚姻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困扰,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其次,事实婚姻中的一方可能会面临无法继承财产、无法享受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
这无疑会给事实婚姻夫妻的生活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应该进行相应的。
首先,应当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可以制定相关法律对事实婚姻进行明确和保护,解决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可以建立一套适用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机制。
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和保护,确保事实婚姻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此外,我认为法律教育与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法律意识的认识。
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引导他们在婚姻财产问题上能够更加理性和公正地处理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的财产关系。
总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配方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中国、美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互助共同”的原则,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增值和债务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婚后个人所得和继承遗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明确、简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矛盾,保证了财产的公平归属。
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也相对明确,减少了离婚过程中的纷争和诉讼成本。
然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较为简单,不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容易造成财产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夫妻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大多数州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共同劳动所得。
同时,夫妻还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美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然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制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不同州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2023-10-30•引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目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夫妻 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对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首先,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其次,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还可以推动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
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其次,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异同点,总结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
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就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处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认可的制度。
该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夫妻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含义在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主要采取的是“夫主妻从”的制度,即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支配权。
在近代以来,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以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特点与优势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特点与优势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共同管理和分享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在婚姻法中被广泛应用,带来了许多独特的特点与优势。
本文将对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特点与优势进行探讨。
一、特点1. 平等性:夫妻财产共同制的核心理念是平等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平等共同管理和分享,无论财产的来源是个人所得还是夫妻共同努力的结果。
这种平等性体现了夫妻之间在经济方面的相互尊重和平衡。
2. 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共同制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视为一体,不加以区分。
这意味着婚后无论是个人拥有的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可以避免在财产分配中发生不公平的情况,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3. 股份制原则:夫妻财产共同制采用了股份制原则,即夫妻按照各自投资的比例分享财产权益。
这意味着夫妻在财产管理过程中的贡献将直接影响到其在财产分享中所占的比重,增强了夫妻之间的经济共同责任感。
4. 共同债务:夫妻财产共同制不仅将财产权益共同化,同时也将债务责任共同化。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债务,不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都由夫妻共同承担。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由于个人债务问题产生纠纷,保障了财产共同制的完整性。
二、优势1. 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夫妻财产共同制能够有效地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在共同财产的管理下,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益,增强了夫妻之间的经济互助和合作精神,降低了经济纷争的可能性,有利于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相处。
2. 保障妇女权益:夫妻财产共同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传统上,由于男性在婚姻中拥有较多的经济权益,妇女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而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实施,使得妇女能够在财产分享中获得应有的权益,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和能力,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平等和谐发展。
3. 保障婚姻外部债权人权益:夫妻财产共同制能够保障婚姻外部债权人的权益。
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婚后双方的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婚外债权人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婚姻双方的财产用于债权偿还,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
新行的婚姻法在财产分配上的利弊
新行的婚姻法在财产分配上的利弊新行的婚姻法在财产分配上的利弊新婚姻法出台后的利与弊(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表示“在结婚后父母给一方买的房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以以双方父母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共有,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半共有。
”新婚姻法的出台就像一把双刃剑,既保护了人们的个人财产但也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
新婚姻法的出台保护了80、90 闪婚族的个人财产,保护的个人财产没有所谓的“性别倾向”,也不存在“帮强不帮弱”之说。
而司法解释第二条写道: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 在当下现实生活中,随着中国居民离婚率的上升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显著突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离婚官司的焦点。
因离婚导致的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对房产分割、房产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也是极为常见的,引起的争议和讨论最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第三款表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俩个条款存在矛盾,当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继承的时候,法官只能视情况而定。
(三) 我国历史悠久,一直沿袭以前的传统,男婚女嫁时理应男方前去提亲购买房产或置备婚礼东西,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种传统,使男女平等不再共享财产,然而这样的司法解释也带来了一定的波动,因为某种原因,以往付出更多的一方不再付出,使以往平和的家庭出现问题,增加了家庭社会的矛盾,变相导致离婚率提升。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录引言 (3)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 (3)二、现阶段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法定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4)(二)立法原则滞后于社会发展 (5)三、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5)(一)明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5)(二)改进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诸多的社会职能,世界上的每个人都与婚姻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婚姻方面的立法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运用于法律实务中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本篇论文就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问题与对策引言婚姻法从其基本性质的角度而言是身份法,并不是财产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男女平等思想和个体意识的增强,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正在逐渐淡化,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
与此同时,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正当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成为婚姻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与婚姻财产有关的立法问题。
本篇论文,就以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查阅大量的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在本篇论文提供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当前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策,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
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首先,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私法保障私人主体最大限度的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同。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一、引言我国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多,同时也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地方。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的国情。
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持和谐婚姻家庭的重要依据。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有效规范的法律制度。
同一般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 夫妻双方主体的特定性我国的婚姻家庭主要是以男性和女性双方结为夫妻作为共同体。
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对夫妻。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只用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是非合法的夫妻身份,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
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同性之间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在夫妻财产制度范畴内。
(二) 权利的平等性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法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因而所调整的主体双方也是平等的。
通俗地说,夫妻双方不管谁的贡献大、收入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公共财产。
比如,如何支配和使用等。
但是,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充分地尊重对方,通过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也会存在表面上的不平等。
(三) 夫妻财产制度的易变性所谓易变性,指的是该制度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婚,则夫妻的身份立刻终止,双方的财产制度也就不存在了。
同时,单独的个体也不能享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有男性和女性两者结为夫妻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才开始确立。
三、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分析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使用依据,可以划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其中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进行确立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约定内容不受限制,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丁•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丁•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17条、18条和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当今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影响着许多家庭的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
《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新的界定,很多方面已经更加贴合当下的时代,但在有的地方还是不够完善。
比如我国现阶段的“夫妻财产”是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存在着规定欠缺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够明晰等,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引言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关于新《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在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环节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
特别是当今社会由于离婚率比起过去来说要高很多,如果某一天夫妻关系发生了解除,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面就存在着很多漏洞了。
本文讨论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的重要价值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生效,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定方式来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但是,我国过去实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也给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不少冲击。
比如,自由恋爱代替了包办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之一。
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要素又称作“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内,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是与“配偶所有”的私人财产相对的,“配偶所有”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一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笔者以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处理.我们知道,合伙之意义,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societa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②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的目的必须合法,非法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果,此二者相同;B:合伙契约的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这也类似于婚姻;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产共有;E:赢利不是共同目的的实质性内容.综上,我们可以类推适用于合伙财产管理,具体如下:1、共同财产以共同管理为原则,有关满足生活需要对动产的处置,夫妻均有权单独作出处分,对于此外的动产与不动产之处理,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共有财产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421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管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①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夫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适当满足家庭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的另一方事务.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别的人身关系,该关系的建立是在一种特别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管理、处分行为应予承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理权”的问题.“对‘容忍代理权’的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作实质上不正确告知的处理.结果是可以认为代理效果发生.”③其实,这些规定对不参与管理方也有保证,即管理方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大宗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与不动产,由于涉及到夫妻关系存在的根本财产基础,须取得双方意见一致方能处理.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有关不动产的处理仍须取得双方意思一致.夫妻双方可以在财产契约中规定其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之间一方进行管理、处理,约定中未作规定的,推定共同管理.其管理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管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尤其有权占有属于共同财产的物和处分共同财产;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涉及共同财产的诉讼.”④不动产的处理,由于其对于夫妻财产的极端重要性原因,仍需双方取得意见一致.2、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不足由夫妻从各自财产中补足.其中,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产减损.二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处理,可采用如下几种模式:1、夫妻个人财产,应采取各自管理,自负其责为原则.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其财产,这时适用代理有关规则.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A.须授权明确;B.表见代理仍产生代理效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内部的责任追究按表见代理规定处理.3、一方未经他她方授权或者无约定之义务,为其利益对其财产进行管理,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对这一点,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有人会认为,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婚姻关系的本质是摆脱夫妻双方主观任性的客观伦理理性.”⑤婚姻关系有着强烈的伦理理性,现将夫妻各自财产管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但笔者以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的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照顾及精神层面慰藉,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经营活动,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则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参加生产等方面的自由何以体现,如果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管理权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话,法律又何必将夫妻财产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又如何体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此,我们必须坚信一点-权利主体是其本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必也不能为权利主体作出利益判断.综上,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不仅于法有据,也合符情理.当然,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之义务,重大过失仍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4、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而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恶意的,应赔偿另一方遭受的财产减损.这一点比较清楚,不详述.5、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减损的,应负侵权之责.这里就涉及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则是与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密切相关的.该原则的理论预设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应由法律来干预.由于该理论与一般民众的道德观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长期保留,这种保留不仅体现在民法中,也体现在刑法中,如刑法中的强奸罪“丈夫豁免”等.但历史发展到今天,传统的丈夫吸收妻子人格的一体主义立法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近代以来,民事权利主体意识觉醒,特别是现代以来女权运动的兴起,① 要求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使得一体主义理论已经站不住脚.刑法学界已对强奸罪的“丈夫豁免”提出质疑,上海市已有婚内强奸罪的判例,民法作为自然人真正权利的保障书,更应体现这种历史发展,总之,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承认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济,这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态度.三、夫妻关系破裂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新修订的婚姻法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财产分割,故于此仅讨论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我国婚姻法对此采取列举式,即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列举式比较直观,便于普通民众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在下文将述及.法国民法典对此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与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夫妻关系开始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引起的财产净益.该定义采用了概括式,比较周延,理解起来也不困难.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须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产.共有财产清偿后,债务所剩余的财产,由夫妻双方按相同的等份所有,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照顾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规定.如共有财产不能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各自的财产份额中清偿债务,即双方负连带清偿之责.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该协议是其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则,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将得不到体现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2、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实践中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践中,夫妻有财产的约定,但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不知情,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该债权人可向该婚姻共同体二人主张其债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此,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有所疏忽,实践中应着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适当保护.这方面关键在于落实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在对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保护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这里不再赘述.四、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检讨及立法建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不足,令人深感遗憾,现略述如下: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岂不料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这一点,我们的邻国日本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①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产生.3、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应该借鉴.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竟付之阙如.发达国家对此都有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须以书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但我国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在这方面应值得检讨.二、立法建议由于婚姻法刚行修改,再进行修改不可能,但却可在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其要求除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同外,须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也是对夫妻变更冲动的轻率作出必要规制.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
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
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
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
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
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
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
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
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
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这条有关按揭买房,离婚析产将婚房判与首付人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多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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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
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
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
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
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
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
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
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
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
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这条有关按揭买房,离婚析产将婚房判与首付人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多方争议。
支持者多认为,该条款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也体现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
从合同角度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只是夫妻其中一方,他在婚前已经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向卖方缴纳了全部房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而其只是对银行负有按揭贷款的还款义务。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难免会显示公平。
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批准贷款的。
如果因为离婚,法院将房屋判与非贷款方,而抵押物的标的仍然是按揭购买的房屋。
那么会导致贷款合同中还贷义务人与抵押人相分离,明显对支付首付的一方不公。
如果转移债务,又需要经过银行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房屋应该归购房者所有。
从情理角度而言,该司法解释也是兼顾双方的利益的。
支持将房屋判与首付者,并非支持他无条件占有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
这部分价值在离婚后,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这部分价值的理解,并不简单的理解为双方在婚后运用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的价款,还应包括同比例增值的部分。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越多,房屋增值越多。
离婚时,非产权方往往也能获得更多的金钱补偿,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绝无歧视弱者之意。
3.反对者观点
同时也有不同观点对该条款持批判态度。
其指出判断按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为准。
如果婚前取得房产证,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婚后取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才符合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同时从社会价值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往往支持强者,歧视弱者之嫌。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往往是“要结婚,先买房”。
往往在结婚之前,女方都会要求男方提供婚房,因此相当一部分男方由于生活条件所限,往往只能够通过按揭购买婚房。
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本来就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分,甚至于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而将其仅仅认为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是有违常理的。
同时,尤其是农
村地区,女方操持家务,男方在外面挣钱养家。
这样往往会造成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如果离婚后,因为男方是房屋的首付人,就取得产权,而女方一无所有,难免会令女方基本生活都成为疑问。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权属问题
1.立法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无疑是争议最大的条款,这条解释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答记者问的时候,针对第七条发表意见:“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中国国情、不断攀升的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半生积蓄”。
2.反对者观点
尽管最高院作如此解释,批评声仍然不绝于耳。
从社会情理上而言,极有可能对农村妇女造成极大伤害。
从社会风俗上看,在农村地区仍然绝大部分是由男方提供住宅,甚至可能就是父母的老宅子翻新。
然后女方陪嫁嫁妆,人住男方家中,成为男方家庭一员。
在双方的夫妻生活中,往往南女方操持家务,形成“女主内”的局面。
这也使得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其经济实力可能为零。
因此,如果按照《解释三》机械适用,那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很可能是一场灾难。
而且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别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风俗人情,往往是家族聚居,宅基地往往登记在公婆名下,这样农村媳妇利益更难以得到保证了。
4.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第七条存在的这些问题,据此在实务中应额外注意对此适用应此慎重态度。
首先,对于认定父母出资购房证据采取严格认定。
只有完全是父母出资才应认定为南一方父母出资。
否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就很好保护了女方,尤其是出资购买房屋的女方利益。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而肓,应提倡对大额的赠予进行公证。
一方面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作出赠予过程中,有律师和公证人员在场。
对财产赠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释疑。
在赠予的过程中明确对象,这样就避免之后发生一系列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