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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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工程移交 ············································································································第五章保修期内维修 ······································································································第六章附则 ···············································································································房屋、设备验收移交单(GCGL-表55)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GCGL-表5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

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压供电工程、天

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

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

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

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

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

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和对监理单位

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

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

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完毕后方具备单

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

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

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

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

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5、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进行复查和对监理单

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算部、设计单位、物业公司、

营销策划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

一式三份。单项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由工程管理部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验收。

7、竣工验收后的14天内,由工程管理部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8、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办理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完工工程的保护和维护。

第8条建设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项目所有内容均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向工程管理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管理部在审查通过监理单位竣工验收

报告后,按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四章工程移交

第9条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体已竣工并经质监站、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正式给排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暖气已接通,电话具备装机条件;

3、单体竣工资料齐全:包括管线图资料、竣工图;

4、室外围墙完成,形成封闭环境。

第10条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程序。

1、工程管理部为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2、工程管理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的30天内完成向物业公

司和营销策划部的移交。工程管理部应在拟定的移交验收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移交验收

相关单位,并将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报送提交物业公司和营销策划部;

3、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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