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大学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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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在我校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我校教师(兼职教师),考核主体为教师所属的教学部门,包括各学院、部。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条由教务处牵头,成立教师教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部门考核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对本部门所属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校院(部)两级考核原则。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绩效主体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个方面。
第六条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个一级指标,下设14个二级指标及若干个三级指标观测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各项业绩分值计算办法见《九江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七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训、实习、学生竞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工作量。
第八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教学质量评价情况、指导学
生获奖情况、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九条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等。
三、考核等级办法
第十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各等级评价标准要求如下:
A级(优秀):教师在评价当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教师在当学年按计划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两方面中都表现突出。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部前30%者;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课时1.2倍及以上;学年学生评教得分大于等于27分,教师评教得分大于等于9分;未出现教学事故。
B级(良好):教师在评价当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教师在当学年按计划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两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系、部前70%者;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课时1.1倍及以上;学年学生评教得分大于等于24分,教师评教得分大于等于8分;未出现教学事故。
C级(合格):教师在评价当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教师在当学年按计划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系、部前90%者;学年学生评教得分大于等于21分,教师评教得分大于等于7分;未出现教学事故。
D级(基本合格):教师在当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有一个方面表现不足,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出现教书育人中有不良影响的事件;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3)教学质量测评基本合格(学年学生评教得分大于等于18分,教师评教得分大于等于6分)。
E级(不合格):教师在当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有一个或以上方面表现不足,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或重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
(3)教学工作量低于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行政兼课教师的考核主体为教师所属部门,根据其得分排名情况获得相应等级,但其不占所属部门考核的统计比例。
四、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绩效每年考核一次,以自然年度的连续两个学期为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由各院部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时进行,教师讲授所有课程均纳入测评范围。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年度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的平均值。
第二阶段为学年度综合考核阶段,安排在学年末,具体如下:
教师本人在本学年度结束前三周内填写《九江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交部门考核工作组。部门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绩效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算确定教师的教学绩效考核得分与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要求,部门考核工作组须认真对待并据实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各部门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由所在部门审定后,填写《九江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附件3)上报教务处。各部门在向教务处报送考核结果的同时要告知教师本人其考核结果。教师如对部门考核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最终审定工作,并由教务处及时将最终审定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教学工作绩效考核至少有一年为A。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三年为B及以上。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中,其中两年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为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六条教授、副教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为E者,下一年度下降一个等级聘用,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为D及以下者,由学院、部和教务处共同向教师本人发出通知,提出改进要求。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E者,由学校人事处通知并停止其授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