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文模板15-印发文件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完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有关事宜如下:1、2013年度减值准备核销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2、市国资委指定的处置平台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3、各集团内部处置平台名单随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报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4日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一般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的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公文使用规范化指引(公文格式规定版)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公文使用规范化指引(公文格式规定版)一、公文种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2〕14号〕所明确,现行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共计15种。
其中,集团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各类公文在制发目的、-2-格式、印发对象、签发流程等方面各不相同。
二、公文格式〔一〕格式要素1.版头版头例如〔11〕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注密级与保密期限。
〔3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4〕发文机关标志: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加“文件”;一种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
联合行文,可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5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主体例如〔1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22〕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4-标准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33〕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4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一般与上面正文保持空1行距离。
附件说明例如〔55〕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
一般与上面正文保持3行距离。
〔66〕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居右空4字距离。
〔7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印章例如3.版记-6-〔11〕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标准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15种公文写作格式+范文
二○一○年三月二日
范文(二):
批评性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省 * 市* 县
擅自停课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迎送活动的通报
1999 年 12 月 5 日, * 省 * 市 * 县举行 * 高速公路在本县通车仪式, * 县 主要领导擅自决定,让本县部分中、小学校停课参加通车仪式,近千 名中小学生在风雪天等候长达二小时,致使部分中小学生生病,学生 家长和群众极为愤慨,致信中央要求坚决制止此类现象。
2、
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有根有据,详细) 3、错误性质及严重危害 4、
普遍要求
(三 ) 传达和告知式通报: 1、通报缘由(若是个案则说明其性质及严 重性;若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常用的写法:在某种背景下进行了检查 (清查、调查、验收、审计、总结等),有一定成绩,更查出了问题。 然后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引出下文) 2、通报传达的情况 3、下 步工作的意见与要求。 最后写明发文机关与日期。
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
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
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
四、通知的结束语。任免通知的结束语,直接采用通知的惯用结束语 “特此通知”即可。最后写明发文机关与日期。
范文:
××县人民政府关于胡××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决定:
免去:
邱××的××县广福初级中学校副校长职务;陈×的××县桂兴初级 中学校校长职务;李××的××县白马乡初级中学校校长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政务限时办结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政务限时办结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内国资办字[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政务限时办结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内国资办字〔2012〕74号)各处室、信息中心:经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国资委政务限时办结及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做好试行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委办公室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内蒙古国资委政务限时办结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对各类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委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每年度六月末和十二月末由人事处、纪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二次联合检查,进行评议评价工作。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处室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处室限时办结事项。
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登记、编号、提出分拨意见,根据委领导批示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一)上级重要文电、会议、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委各类会议研究确定办理的事项;(二)出资监管企业、盟市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的事项,以及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协助办理的事项;(三)我委承办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事项;(四)社会各界通过网站、举报信箱向我委咨询、投诉的事项;(五)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凡确定为限时办结的事项,法规政策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时限办结;上级机关和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国资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发[2010]91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9年初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负责人会议精神,不断提高中央企业办公厅(室)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经委领导同意,决定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工作的总体设计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以《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创建一流中央企业办公厅(室)为目标;以值班、会务、公文、信息、保密、档案和信访工作为内容;以简单有效、成熟一项开展一项、不给企业增添负担为原则,自2010年起,分步推进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
二、评价工作的实施安排(一)按照工作部署,2010年继续开展公文、信息和保密工作的单项评价(评价办法修订稿详见附件)。
(二)2011年拟增加值班、会务和档案工作的单项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三)2012年拟增加信访工作的单项评价。
(四)研究探讨适时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工作的综合评价。
三、2010年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一)公文。
1.评价内容:国资委中央企业机要文件交换工作评价、中央企业报送公文评价和优秀公文评选。
2.评价依据:《中央企业公文评价办法》《中央企业优秀公文评选办法》《国资委中央企业机要文件交换站机要交换工作评价办法》(附件1、2)。
3.时间安排:2010年12月开展本年度机要文件交换工作评价和中央企业报送公文的评价; 2010年11-12月开展中央企业优秀公文评选;2011年1月公布评价结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国资厅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06]1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六年四月六日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国家及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反映企业的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三条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归口部门是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五条中央企业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及与国资委办公厅的日常联系。
中央企业要将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的有关情况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
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要在总部内设机构和企业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信息联系点,确定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第七条中央企业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内国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内各处室、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改进国有资产监督,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了《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经2020年3月25日自治区国资委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2020年3月26日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加大对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引起重视、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国资监管政策和工作要求不到位的;(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请示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不恰当、不规范,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企业推动改革、发展、管控和党的建设工作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企业改革、发展、管控、党的建设和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八)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九)企业相关人员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可能对重要工作推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公文报送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公文报送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国资厅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公文报送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06]9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服务,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公文问题(一)国资委公文处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报送国资委的公文,不得径送承办厅局(部门),不得多头分送;除国资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中央企业可以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名义向国资委或国资委办公厅行文。
中央企业所属或控股企业一般不得直接向国资委报送公文。
(三)报送国资委的公文应当做到:1.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届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内容表述清晰、简明扼要,“请示”要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明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请示性公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并在附注处注明公文办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报送公文要按照有关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和附件。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相应的密级。
(四)向国资委报送“请示”,应给国资委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以外,应在“请示”中说明紧急原因,并予以标明,同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联系沟通。
(五)向国资委报送公文,一般情况下,请示性公文、综合性和重要情况的报告类公文各送3份;回复意见、报送材料、备案类公文各送2份;抄送类公文送1份;其他有份数要求的,按要求报送。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7月16日山东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国资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做法,结合省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授权对省属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委机关公开国资监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捷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第四条委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国资监管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公文通知范文
公文通知范文公文通知范文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合配比例,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日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年某某月某某日公文通知范文2某月某日,市委书记带队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对当前安全生产特别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示。
同时,副市长、组织召开了全市交通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对当前全市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作了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王书记的指示和全市交通安全紧急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交通安全工作,营造安全、祥和、稳定的氛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增强交通安全工作紧迫感“6·30”广前线较大交通事故、“8·26”包茂特大交通事故和“8·26”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先后进行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但仍有个别单位、企业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落实,未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警觉,紧急行动,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交通安全摆到重要位置抓深、抓细、抓实。
要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搞好交通安全各项工作。
特别是当前中秋、国庆两节即将来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节假日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峻性,制定安全保障预案,把中秋和国庆两节期间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公文基本格式(样板示范)
公文写作基本问题交流课件引言一、公文的定义和作用(一)定义公文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实施领导、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重要载体和工具)“法定效力”指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效力。
体现在:法定作者,即依法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力)、承担义务的单位;法定的制发程序;法定的生效标志。
(二)作用指挥策令、行为规范、宣传教育、传递信息、联系公务、凭证记载。
二、公文质量代表部门形象国资委领导批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文件和文稿是综合水平、综合素质的反映。
国资委应向国家、向人民、向社会负责,应视质量为生命。
”“办好文”是办公厅工作的重中之重。
规范、严谨、准确、精练是公文质量所在,必须严格要求,不断提高。
”第一部分公文办理规范一、收文办理程序签收—启封—登记—审核—分送—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二、收文办理注意问题(一)收文审核、分类、批分权限、传阅次序。
(二)准确恰当地使用公文批阅用语。
(三)明确办理权限和办理方式。
(四)适时进行督办,提高办理效率。
三、收文办理审核重点(一)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如是否越级请示,是否在报告中夹带请示内容等);(三)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四)公文文种使用、体例格式是否规范,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等。
四、来文的分类(一)办理要求:办件、阅件(二)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普通公文(三)涉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普通公文(四)行文方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五、公文批分权限上级机关来文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涉及全局性、政策性、指导性或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类的来文,以及职能分工尚不明确的办理事项,由文秘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建议,呈报单位领导阅批。
对一般日常性业务,以及已有明确职能分工承办的文件,由文秘部门直接批分。
六、传批传阅公文次序公文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呈送领导同志。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珠国资办〔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科室:现将《市国资委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市国资委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珠海市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有效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服务型、效能型机关建设,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市国资委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模式为核心,为把我市加快建设成为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按照建设效能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紧密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改革发展的机关行政效能问题,使政府治理模式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强国资委机关作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使国资委机关的依法履职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监管和服务企业的方式明显改进。
三、领导机构国资委机关开展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劳志伟(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副组长:黎?明(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周少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穆竑(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曾建平(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成员:由各监事会主席和机关各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印发的《宁波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一)应当符合《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市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市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15种法定公文写作格式+范文
15种法定公文写作格式+范文没有主送机关1、通告通告的写作格式通告由标题、发文字号、正文、结尾组成。
标题:一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二是事由+文种;三是发文机关+文种发文字号:(X年第X号)正文:由缘由和通告事项两部分组成。
缘由为发布通告的原因和根据,事项为须知和遵守的内容。
用“特通告如下”转承连接。
通告事项是面对大众的,应简洁明了,叙述清楚,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结尾:结尾部分可提出要求、希望,并用“特此通告”作结。
有时也可不写,形式比较灵活。
最后是实施日期。
范文:国家粮食局通告国粮通〔2007〕4号《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2007年10月21日3、报告报告的写作格式标题事由加文种,如《关于2003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事由加文种,如《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关于2003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引据正文的开头,概括说明全文主旨,开门见山,起名立意。
将一定时间内各方面工作的总情况,如依据、目的,对整个工作的估计、评价等作概述,以点明主旨。
然后用过渡语“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报告事项第一层次简洁,第二、三根据行文主旨确定详略结尾用“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示。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或“特此报告”等语作结。
最后写明发文机关与日期。
范文:成都市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1月10日在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市长葛红林各位代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2013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一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下。
一、经济发展实现稳中快进(第一层次)一是工业经济快速增长。
(第二层次)二是现。
四、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一是农村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
巩二是农村公共服务深化拓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国资发法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驻委纪检监察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37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2020年1月10日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各处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8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6〕82号)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奋力崛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皖政办〔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办文办事限时制(一)各处室局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
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对办文办事有时限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上级机关及领导人交办的事项,按其要求的时限办结;我委对外公开承诺的办文办事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确定事项,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急件立即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
(二)办文时限原则是:公文办理应按照紧急程度要求办理。
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主办处室局与多个处室局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先行调查研究才能制定的政策指导性公文、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公文、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需函商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的公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三)办事时限原则是: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在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办理的事项;无特殊情况,对于当时能发现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来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