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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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

(一)令

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

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用于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

经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转发中共中央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重要事项;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根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国资委党委公文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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