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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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二条公文起草人应当了解公文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公文的目的和立场。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词不累赘。

对于涉及政策措施的公文,起草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进行适当调研。

第三条公文起草人应当遵循公文规范,包括格式、组织结构、文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杜绝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错误。

第四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使用的法律、政策文件名词、术语,必须准确使用,并在必要时附上注释。

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对于涉及多个内容或者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并使用清晰的分隔标题和段落。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审慎选择公文的标题,确保能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在起草公文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第八条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对公文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涉密内容的公文,审核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确保公文的机密级别正确。

第十条公文审核人应当着重审查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使用是否准确,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对于存在的语言上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公文的发布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发布人应当及时将公文布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文发布人应当遵循公文的传达渠道和方式,并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第五章附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分开处理。

附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查找。

第十五条对于附件的要求和使用说明,应当在公文中进行明确,以便读者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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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制作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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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一、引言公文处理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政机关制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公文处理的重要性公文是党政机关之间、机关内部以及机关与社会各界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决策执行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关的形象、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2.1 公文处理的目标公文处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高效处理,使公文的内容传达清晰、规范,同时减少处理过程中的浪费和错误。

2.2 公文处理的原则公文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公文处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优先级原则:按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合理安排公文的处理顺序。

3.统一性原则:公文处理要统一规范,确保公文的格式、内容和用语一致。

4.透明度原则:公文处理过程应透明,确保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公文的处理情况。

5.审核把关原则:公文处理应有相应的审核程序,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公文处理的流程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公文处理的流程,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阅、归档等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公文起草是公文处理的第一步,起草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和规范,准确表达公文的内容和意图。

在起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确定公文的类型和级别。

•严格遵守公文格式和用语规范。

•确保公文内容准确、简明扼要。

•充分考虑公文的读者,语言要通俗易懂。

3.2 公文审核公文审核是确保公文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审核人应仔细审查公文的内容、格式和用语,确保公文符合规范要求。

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对公文的各项要素是否完整。

•确认公文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检查公文的用语是否准确、恰当。

•确保公文的格式符合规范。

3.3 公文签发公文签发是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签发人应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性,及时签发公文,并确保签发过程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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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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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 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 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 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 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 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 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 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 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 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 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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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 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法规】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法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2—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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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地税局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8月2日,泸州市地税局召开文秘人员学习培训会,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文秘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组织学习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办公室各项工作,并对做好下一步办公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及时贯彻,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该局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掌握好公文种类、行文规则、处理要求,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内容,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二是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大力推行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

要看到系统运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多于问题。

各单位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优秀工作经验,在全系统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系统能顺利平稳运行,推动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加强信息和调研文章报送工作。

从内容针对性、报送时效性、对外宣传性等方面进一步强调做好报送工作的重要性,以信息、调研工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借助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外加强宣传,树立地税系统良好形象。

四是扎实推进,突出重点,明确2012年目标考核各项工作。

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的各项要求做好全年工作,通过目标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南溪区地税四举措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是认真贯彻学习。

举办专题培训会,由办公室主任领学《条列》,对公文文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七大模块着重进行讲解,将《条列》中变化、新增的内容与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比照讲解,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

二是提高文件质量。

将文字精炼、文风流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规范、装订整齐、用印规范等作为好公文的衡量标准,力求短新实、杜绝假大空。

同时,转发了部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公文报送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各文秘人员认真研读省局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公文存在的问题、杜绝不规范公文出现。

三是严格公文审核。

从严落实公文审核把关人员,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各税务所、各股室的公文审核工作,以“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好公文行文关、政策法规关、内容文字关、体例格式关、程序关和定密关,确保公文审核不流于形式,努力把每一份公文做成精品。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

运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的“退文处理”功能,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错误明显、层次不清的公文坚决实行退文处理。

同时,对公文的报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定期通报好公文,并印发给机关各股室、基层税务所学习借鉴;定期通报不合格的公文,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关人员对照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全面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广安市地税局五条措施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省局贯彻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座谈会结束后,广安市地税局赓即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并联系广安地税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五条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

一是加强学习贯彻。

将《条例》原文置于市局内网,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的重要意义、创新亮点和落实要求,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真学真用、边学边用。

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信息、会务和督办工作质量,增强管理、协调和服务能力,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公文应用。

根据新《条例》要求,及时对照修改新的《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中相关模块设置,力争与新《条例》相互对应,衔接统一。

切实加强公文管理,提高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时效性。

三是提高文件质量。

加强公文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文及简报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公文和简报数量,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性。

大力倡行开短会、办短文、干实事、重实效。

积极推进局收发文件、简报资料网上查询和办理。

四是提升政务信息编报水平。

加强局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和信息员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和奖惩考核工作力度,提高政务信息采集、汇总、综合、提炼和加工能力,提高政务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

强化局办公室督办工作职能,加大工作督办力度,重点推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建立公文退文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退回不合格公文并按季通报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保障机关公文的特定效力。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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