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网约自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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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编号: ZC18010-01
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 (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协信中心501D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送达住所: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于本租赁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车辆状况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提供的车辆1 辆,该车辆为牌型号车辆,首次提车车牌号码为: ,车辆状况以甲、乙双方交车时,双方共同查明的车辆状况为准。(车牌号、里程数、燃油等以车辆提车单和交接单为准)。如后期更换车辆,以实际交车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和结算方式
1.租赁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个月,具体期限以标的车辆实际提车日起计算。如乙方申请延期,须早于期满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为个月,但此时甲方有权重新确定租金和保证金以及服务管理费。
2.租金:人民币元/月,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人民币元(若租期未满合约期限需要退车,乙方自愿承担合约期限内的全部租金),租金仅包括:(a)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b)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c)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租金中不包含车辆使用费用(如燃油费、停车费、路桥费等),车辆非正常损坏修复、车辆易损件如轮胎、刹车片、雨刮器及补胎费用等。
3.支付期限:乙方应在初次承租车辆提车当日前,支付车辆押金。此后,乙方每周二租车租金按照7天为一付款周期每天租金260元将车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应的利息。超过48小时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所租赁的车辆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及时付清拖欠的租金和利息的,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
4.结算方式:乙方应当将车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5.租车保证金:乙方应在初次承租车辆签约当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应验收乙方返还的车辆,并在乙方处理完毕交通违章罚单和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车租金、利息、违约金、保费上涨部分、加油费、车伤修理费等费用)后的一个月内对押金进行结算和返还,押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保证自己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并承诺本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未发生过信用失信、刑事犯罪和重大交通事故。如因上述问题造成背景调查不过关无法提车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如因乙方身份信息造假引起的法律纠纷和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甲方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排放环保证齐全完好,在租赁期间内造成车牌或其他证件遗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补办费用。租赁期限满后,乙方应及时返还所租车辆及车辆附件。返还的车辆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车辆使用后的状态。乙方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被甲方准许的,乙方未能在期满前还车,每拖延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1.5倍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和转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借或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划扣保证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损失等。
4.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万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行驶出上海市,因擅自行驶出上海市外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划扣保证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确有需要的,需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实施。
5.租期内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因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每次违章、违法被处罚后,应当在获悉违章处罚后10日内处理违章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有累计5个违章逾期未处理,甲方有权立即收回
车辆并解除本合同,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划扣保证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8.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法或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使用,例如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造成车辆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划扣保证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改装或者增设他物。如发生以上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划扣保证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预期损失及实际发生的损失等。
10.承租期向,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对车辆的报修流程及规定。并同意承担因个人
原因违反甲方车辆维修管理要求而产生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及损失。
11.承租期间,如乙方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无论有责无责乙方均应支付车辆维修期
间的租金。
12.承租期间,如乙方违法、违章导致车辆被扣押的,乙方仍应当支付扣押期间的租金。
13.租赁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遭到盗窃或者抢劫的,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和公安部门,且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租赁车辆盗抢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在租赁车后被盗抢后至未被找回期间,本合同维续履行。在车辆找回之前仍应当支付租金。如果在车辆被盗抢后的三个月,租赁车辆仍未被找回的,则本合同终止,乙方须承担三个月的租金。甲方将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未结清的租金后在合同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无息返还乙方,前述未结清的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约定的租金等。
14.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代理人在合理时间且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车辆进行检查。
15.如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及时完成车辆的故障及事故处理及其他相应工作的处理。
16.乙方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通知甲方。
17.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的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18.租赁期内乙方需按时参加每行驶10000/7500公里的车辆保养,承担因延迟保养引起的车辆额外维修费用。乙方必须每年按时配合甲方完成车辆年检。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租金、按照约定收
取违约金等。
2.甲方保证其有权向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3.如车辆属于非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无法正常行驶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4.甲方有权对车容车况负责例检,甲方有权扣留车容车况不合规的车辆,井督促司机完成
整改。
5.如乙方未能在每月按时支付租金,延迟支付租金超过48小时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租金以及约定的利息。
6.甲方承诺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为保证乙方的用车安全,免费提供每行驶7500公里数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正常维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
甲方将不提供免费维修。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指定业务对接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
第五条车辆保险
1.甲方已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足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相关不计免赔。
租赁期间,乙方可自愿购买其他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尚未届满的,剩余期间保费,甲方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