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有关招投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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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有关招投标法规

第一章招标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资的30%);

(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监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自行组织监理招标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监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招标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五)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二)双方签订监理合同,报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招标人依法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监理工作概(预)算(M)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监理单位在竞争让利中不得小于规定的收费标准的90%计取监

理费。当国家颁布新的计费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简历: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注册资金及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年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省外入赣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投标文件不得受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答疑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属合理的,招标人应当采纳,并书面答复给所

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书和附录;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明确执行国家、省、市监理、设计、施工规范目录;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含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和业绩;

(五)用于招标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担保鼓励用投标保函方式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监理收费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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