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 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
实I 生 和有效性的 , 以向 国家认监委和 地 面决定 : 可 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认监委和 ( 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 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 术评审 ,并书面
的 客观 、 公正 、 准确 。 国家质检 总局于 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 根据《 中华 2月 2 1日公布 了 《 实验室和 检查机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定, 应当 遵循客观 公正 、 科学 准确 、 一规 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自20 。 0 6年 4 准化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 品质 量 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
合 理利 用 和有序 发 展起 到及 时 的推 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 、 和人员的操作技 能和保证量值统一 、准确 动作 用。 现将 管理 办法 全 文刊 登 如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 的措施及检测 数据 公正可靠 的质量体 系能 下. 供读者参阅。 力进行的考核。 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为 3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
个月提出复查、 验收申请 , 逾期不提 (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 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 满前 6 出申请的。 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测、 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 。 准确 (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 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时间:2006-09-09 作者:法律部本文现已有点击: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49卷Vol.49第5期No.5铁道技术监督RAILWAY QUALITY CONTROL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方案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03]3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方案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方案的实施意见(2003年10月21日国质检科[2003]36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更好地为履行国家赋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形成具有国内外竞争优势的我国检验检疫实验室体系,总局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现有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决定设立检验检疫实验室696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88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318个,常规实验室190个。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2、3)印发你们,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对于列入规划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应保证完成本辖区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同时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疑难问题;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业务;面向全社会开放,可接受社会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
作为本产品(专业)检测技术情报中心,承担相关领域内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包括代表检验检疫系统出席有关学术性国际会议、参加有关学术性国际活动,为总局技术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对于列入规划的总局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应在保证完成本辖区(直属局)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同时负责指导和解决本辖区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疑难问题;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无该类实验室的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业务;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套资料完整版)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运行和评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的专业龙头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食品药品科技前沿、围绕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和预警、安全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应用先进技术提升检验检测和评价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或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亦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的研究方向,XXXX 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XXXX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求和发展趋势,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稳步推进,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发展规模。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XXXX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变更和调整;(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XXXX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实验室资质认定基本知识题集
实验室资质认定基本知识题集第一章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第一节计量、标准、质量(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答案:准确可靠2.《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单位制。
计量单位和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答案:国际;国际单位制;国家选定的其他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
答案:不合格;不受此限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计量检定机构。
答案:国家法定7.保障人体,人身、财产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
答案:健康;安全;推荐性标准9.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内部适用”是指标准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
但如果该标准作为交货依据,该标准必须,同时该标准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答案:备案;备案11.对需要在统一的,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答案:全国范围内技术要求1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和。
答案: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1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答:2000年14.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认证制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认证制度。
答案:质量体系;产品质量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答案:客观;公正1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五;十二、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1、根据《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质检科[2011]16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4月12日国质检科[2011]16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提升检验检疫实验室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两个能力,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发展,提升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技术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五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检验检疫实验室是指质检总局设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的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分级管理。
检验检疫实验室分为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三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
(三)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能力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备案管理常规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核查验收,组织区域实验室的核查验收。
国家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级别的实验室,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价值,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下面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科研实力条件1. 研究方向与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相关: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应与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直接相关或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能够解决国家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和科技难题。
2.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推动科学和技术的前沿进展,具备开展独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能力。
3. 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实验室应具备较多的科研成果,并在学术界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为国际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学术团队条件1. 团队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实验室应拥有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团队,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博士、硕士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开展前沿的科研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 团队结构合理:实验室的学术团队结构应合理,包括高级专家、中青年骨干和有潜力的青年科研人员,能够保持强大的研发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优秀人才支持:实验室应有政府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吸引和培养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创新环境,吸引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加入与留住。
三、科研资源条件1. 先进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实验室应配备先进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能够支持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满足实验室科研的需要。
2. 充足的经费和项目支持:实验室应有充足的经费和项目支持,能够开展长期和稳定的科研工作,支持人员的培养与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与各方面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进行密切合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组织管理与评估条件1. 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组织架构,能够保障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三〕参观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根本情况。与资质认定无关的场所,原那么上可不参观。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实验室的软件和硬件分别进展评审,并对拟定的工程进展现场试验。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还要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展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质量检验根本理论知识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工程〔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工程〔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第四章 实验室根本条件与能力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结论为“根本符合〞的,应当而且能够在一个月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书?〔见附件十一,以下简称整改报告书〕,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根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应当而且能够在两个月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不允许超过两个月〕完成整改,经评审组长组织现场复核〔只允许现场复核一次〕,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实验室填写的?整改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展考核。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资质认定的类型及划分标准:根据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功能特征,将它们划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并明确其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者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质认定的费用标准:明确费用标准,并对认证费用进行分类;
四、资质认定的考核程序:明确资质认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现场考核、实验室内部管理等;
五、资质认定的有效期:明确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所获得的认证有效期,并按规定的期限进行复核。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发布时间:2015—04-16 信息来源:浏览:898次字体大小:[大中小] 打印收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了提高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通用性。
确保实验室、检查机构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国家质检总局于2月21日公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的制定着眼于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检测信息共享.适应新形势下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而建立中国特色资质认定形式。
其实施将为提高实验窒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检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发展起到及时的推动作用。
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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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经过2年的建设运行,达到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并向科技部正式提出建设申请。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质检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检总局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质检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质检科技领域的重大基础性、共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的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质检科技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质检技术机构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企业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质检总局按照重点支持、分类指导、提升能力、开放竞争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
室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质检总局科技司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质检总局科技司。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 研究方向明确,符合质检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质检重大科研任务;
2. 具备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所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 具有适当数量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规模适度、团结协作、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以及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报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质检总局科技司提出,并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附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通过后,质检总局科技司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应不超过六十岁,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质检总局科技司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
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报质检总局科技
司批准。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质检总局科技司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重点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数量,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
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重点实验室应注意维持技术队伍的高水平。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鼓励重点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
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重点实验室承担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等项目,优先支持由重点实验室牵头申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质检总局科技司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质检总局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质检总局科技司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重点支持。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l. 在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年度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2. 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3. 依托单位挪用实验室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AQSIQ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格式)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格式)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所属行业(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疫)、依托(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申请日期
二、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和已有的实验条件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重点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