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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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经过2年的建设运行,达到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并向科技部正式提出建设申请。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质检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检总局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质检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质检科技领域的重大基础性、共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的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质检科技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质检技术机构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企业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质检总局按照重点支持、分类指导、提升能力、开放竞争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
室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质检总局科技司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质检总局科技司。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 研究方向明确,符合质检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质检重大科研任务;
2. 具备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所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 具有适当数量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规模适度、团结协作、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以及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报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质检总局科技司提出,并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附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质检总局科技司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应不超过六十岁,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质检总局科技司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报质检总局科技
司批准。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质检总局科技司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重点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数量,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重点实验室应注意维持技术队伍的高水平。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重点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
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重点实验室承担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等项目,优先支持由重点实验室牵头申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质检总局科技司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质检总局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质检总局科技司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重点支持。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l. 在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年度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2. 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3. 依托单位挪用实验室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AQSIQ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