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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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 叫购货发盘。
(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 )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 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 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 Contractual Intent ), 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
若发盘中附有 保留条件 ,如:“以我方最后确认 为准”,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 盘,只能视为 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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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
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 “凡发
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 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 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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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 Time of Validity 或 Duration of Offer )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 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 “发盘限6月15日复 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 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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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如答复中附有 “待最后确认为准 ”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
“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 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 30天。我公司正在 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 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一、询盘(Inquiry )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 (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 Selling Inquiry )。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但在商业习惯上, 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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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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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 环节,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 的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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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 合理时间 (Reasonable Time) 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 )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 )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 “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
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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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 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 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 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日内得 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 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 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 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 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 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要求H 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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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价或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 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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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盘的内容必须 十分确定 (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 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 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 Revocation )(发盘生效后 )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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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
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 被发价人;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 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 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 价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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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 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 Withdrawal )(发盘未生效 )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2)《公约》的精神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 使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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