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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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4.技术合规: (1)工业指标使用合规; (2)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规; (3)储量类型划分合规; (4)勘查阶段确定合规; (5)其他。
5.数据自洽: (1)勘查历史清楚; (2)储量估算数据对比清楚,变化原因说明清楚,依据充分; (3)核实储量与矿山储量台帐、储量年报自洽; (4)核实储量与登记统计台帐自洽。
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时限(提前20日申报)、受理时限(15日作 出决定)、申报材料要求(增加申报表、勘查资格证书)、申报 表格式、承诺书格式、评审意见书格等,明确属于国土资源部认 定的矿产资源储量,除放射性矿产外,由部评审中心组织Baidu Nhomakorabea审, 属于省(区、市)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机构评审。
一、评审备案依据
3.《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 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6〕166号);
【上市报告由部管评审备案,其他哪一 级发证由其相应负责评审备案。】
一、评审备案依据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200号)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 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 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2)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 让;(3)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 查报告。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 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 (3)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 上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对“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 如何掌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以下是实际备案时的有关要求) 6.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 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 以矿业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 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 确需分区(或分段)、合并编制提交报告进 行评审备案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部储量司 同意。
一、评审备案依据
(一)文件依据
1.《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土资发〔1999〕205号);
评审认定制度虽然取消,但该文件并未废止,通过该文件建 立起来的分类分级评审制度、承诺制、回避制度、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提交资料要求、专家组组成规定、时限要求等 仍然有效。
2.关于印发《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54号)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评审备案流程:
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
相关方的责任:
矿业权人:提供真实、齐全且合法取得的地质资料、权属 文件和承诺函等其他支持性文件。
编制单位:依法依规编写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告,提供资质 文件和承诺函。
评 估 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报告的合理性作出评 价,实行回避制度。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 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 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 由部办理)。(3)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 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无报告的应编审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4)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 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是否提交评审备案文件,但国土资发[2007] 68 号文 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要用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推定应评审备案,实践中也在评审备 案)(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 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评审机构: 按规定组织评审,并客观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 审意见书,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
备案机关: 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 2.权属清晰:
(1)权属无争议,范围明确、有效; (2)储量计算范围清晰; (3)矿业权范围、储量计算范围、评审范围三者空间对应关 系合理、合规。 3. 程序合法 (1)评审、备案权限合法; (2)受理、评审、修改、评审意见书出具、备案的时效合法; (3)评审专家组组成合法; (4)评审过程合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7.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中,要回答:达到 何勘查程度;是否能足够满足评审目的的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对评估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的建议:
实际工作中常见,有的评估师和专家将个人意见的 主要成绩部分省略掉,首先,不符合要求,其次,从责任 上讲,略掉就意味着,凡存在问题中未涉及的内容,都认 为符合规范要求,这对个人是有风险的,应慎重对待。
4.技术合规: (1)工业指标使用合规; (2)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规; (3)储量类型划分合规; (4)勘查阶段确定合规; (5)其他。
5.数据自洽: (1)勘查历史清楚; (2)储量估算数据对比清楚,变化原因说明清楚,依据充分; (3)核实储量与矿山储量台帐、储量年报自洽; (4)核实储量与登记统计台帐自洽。
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时限(提前20日申报)、受理时限(15日作 出决定)、申报材料要求(增加申报表、勘查资格证书)、申报 表格式、承诺书格式、评审意见书格等,明确属于国土资源部认 定的矿产资源储量,除放射性矿产外,由部评审中心组织Baidu Nhomakorabea审, 属于省(区、市)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机构评审。
一、评审备案依据
3.《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 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6〕166号);
【上市报告由部管评审备案,其他哪一 级发证由其相应负责评审备案。】
一、评审备案依据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200号)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 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 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2)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 让;(3)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 查报告。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 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 (3)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 上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对“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 如何掌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以下是实际备案时的有关要求) 6.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 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 以矿业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 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 确需分区(或分段)、合并编制提交报告进 行评审备案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部储量司 同意。
一、评审备案依据
(一)文件依据
1.《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土资发〔1999〕205号);
评审认定制度虽然取消,但该文件并未废止,通过该文件建 立起来的分类分级评审制度、承诺制、回避制度、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提交资料要求、专家组组成规定、时限要求等 仍然有效。
2.关于印发《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54号)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评审备案流程:
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
相关方的责任:
矿业权人:提供真实、齐全且合法取得的地质资料、权属 文件和承诺函等其他支持性文件。
编制单位:依法依规编写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告,提供资质 文件和承诺函。
评 估 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报告的合理性作出评 价,实行回避制度。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 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 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 由部办理)。(3)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 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无报告的应编审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4)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 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是否提交评审备案文件,但国土资发[2007] 68 号文 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要用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推定应评审备案,实践中也在评审备 案)(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 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评审机构: 按规定组织评审,并客观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 审意见书,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
备案机关: 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 2.权属清晰:
(1)权属无争议,范围明确、有效; (2)储量计算范围清晰; (3)矿业权范围、储量计算范围、评审范围三者空间对应关 系合理、合规。 3. 程序合法 (1)评审、备案权限合法; (2)受理、评审、修改、评审意见书出具、备案的时效合法; (3)评审专家组组成合法; (4)评审过程合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7.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中,要回答:达到 何勘查程度;是否能足够满足评审目的的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对评估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的建议:
实际工作中常见,有的评估师和专家将个人意见的 主要成绩部分省略掉,首先,不符合要求,其次,从责任 上讲,略掉就意味着,凡存在问题中未涉及的内容,都认 为符合规范要求,这对个人是有风险的,应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