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原则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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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人类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这种破坏不仅给人类带来了环境安全问题,而且对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轻和修复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原则,保证受损害方能够合理获得赔偿,并避免造成资源的过度损耗和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2. 预防为主原则:生态环境的损害与修复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应当在生态环境受损之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3. 谁污染谁赔偿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责任依法追究,即谁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资源损害:包括水土流失、林地破坏、湖泊荒漠化等自然资源破坏行为的赔偿。

2. 生态环境破坏: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破坏所造成的赔偿。

3. 生物多样性损害: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内的物种损害等造成的赔偿。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根据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计算。

2. 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考虑到环境损害所带来的间接损失,比如生产减少、就业机会减少等,进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3. 修复和恢复成本计算:如果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就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

这些成本也需要计算在内。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机制为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变化,为损害赔偿计算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2.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合理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而在这一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在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例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矿业开采造成山体滑坡和植被破坏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

那么,为什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只有在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无辜的行为人被不合理地追究责任,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

其二,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激励行为人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过错行为将导致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在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就会更加谨慎,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这对于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

如果过于严格地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过大的负担,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而过错责任原则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合理的容错空间,只要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过错是一个关键问题。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石油泄漏事故的环境污染赔偿分析

石油泄漏事故的环境污染赔偿分析

石油泄漏事故的环境污染赔偿分析摘要:石油泄漏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

本文旨在分析石油泄漏事故中的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探讨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石油泄漏事故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石油泄漏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相关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受到污染损害的个人和组织的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石油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受污染损害的环境、个人或者法人有权要求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受污染损害的个人或者法人可以向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

二、环境污染赔偿的原则1. 环境污染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损害赔偿,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补偿。

”根据此法,环境污染赔偿应当以修复的方式进行,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修复的方式无法达到应有效果,还应当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 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原则责任主体一般为发生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和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赔偿的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石油泄漏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间接责任人是指在石油泄漏行为中发挥或者应当发挥作用的个人或者组织。

三、环境污染赔偿的范围1. 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受害者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清理费用、修复费用、损失的利益以及相关的鉴定和监测费用等。

2. 公益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为阻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等支出的费用。

”公益性赔偿是对于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所支出的费用的一种补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法分析——兼论相关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法分析——兼论相关惩罚性赔偿

2023年第10期•主题研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法分析——兼论相关惩罚性赔偿赵 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100088)摘 要: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

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兴起,有传统行政管制不足的背景。

但是,后者亦在逐步发展、完善中。

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两种制度具有相互补充的潜能,但也要通过科学定位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行政活动借私法逃避应有约束。

同时,应当根据两者各自的优势来科学设定不同机制的应用场景。

惩罚性赔偿在此领域的引入,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课以罚款。

创制这种特殊惩罚机制的必要性需要审慎评估,当下通过司法解释来引入这一机制也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不必要地聚焦于对违法行为的咎责,因而需要调和与既有行政处罚的关系。

关键词:生态环境赔偿;惩罚性赔偿;危险排除;行政管制;行政处罚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10-0048-15近年来,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进入政策议程的核心。

过去一些监管执法薄弱领域如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受到更多关注并迎来着力解决的政策环境。

为了增强这一领域的治理效能,新型规制方案被不断引入。

如果这些方案得到科学设计,将有利于丰富政策工具箱,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

但是,我们也需要妥善处理新方案与传统手段的关系,确保相互兼容嵌合。

就此而言,正在不断发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需要关注的领域。

这一制度甫经引入,随即产生损害索赔权与传统环境管制权关系的讨论。

〔1〕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被应用于这一领域,又使相关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2〕对于上述议题,环境法、民法领域的学者已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自然界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规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成为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生态环境损害是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潜在或实际破坏,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

一般来说,通过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可以确定损害的程度和范围。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在人类活动中,要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污染者应该承担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费用。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赔偿。

公平原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中,应该考虑到不同群体的权益,保证赔偿的公平合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制度建设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内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污染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确保环境损害者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建立赔偿基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为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提供资金支持。

4.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确定赔偿的金额和范围,增加赔偿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以中国为例,针对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比如,对于大气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相关企业需要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环境污染事故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事故中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损失赔偿计算的基本原则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损失赔偿的计算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原则一:修复优先原则根据修复优先原则,受损的生态环境应该首先得到修复,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在损失赔偿计算时,应该优先考虑修复费用的计算。

2. 原则二:受损赔偿原则受损赔偿原则强调的是对受损者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环境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身心健康影响等。

3. 原则三: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要求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损失赔偿计算的具体方法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有多种,具体计算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方法:1. 经济损失的计算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环境修复费用和财产损失等。

医疗费用的计算可以依据受害者的诊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明细来确定,而环境修复费用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财产损失的计算可以考虑受损财产的价值和损失程度。

2. 非经济损失的计算非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精神痛苦、身心健康影响等。

对于非经济损失的计算相对较为困难,通常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估算。

3.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用于惩罚责任方的不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由法律规定。

三、法律依据在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损失赔偿。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简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环境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介绍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原则,重点阐述其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探讨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环境受损方进行经济赔偿,恢复环境正常状态,并引导企业和个人对环境采取更加负责任的态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例如工业污染、恶性排放、水土流失等。

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1. 保护环境:通过强制性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迫使企业和个人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资金补偿: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受损方获得经济赔偿,帮助其恢复受损环境并承担经济损失。

3. 防止违法行为: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阻止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良好环境秩序。

三、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根据受损程度和责任程度确定赔偿金额,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赔偿的合理性。

2. 先行赔付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当优先保护环境,并及时进行赔付,确保环境的快速恢复。

3. 防止双重损害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不应承担过度赔偿的风险,避免双重损害的发生。

4. 责任追溯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并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赔偿。

四、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自199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逐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环境赔偿的对象、范围和计算方法等。

例如,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办法》规定,环境损害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效益损失等多个方面。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环境修复和保护。

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一、问题的提出《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宣示了环境法的原则,并进一步将其界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作为我国环境法演进中的标志性进步,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既较好地呼应了理论界的长期呼吁,也回应了来自于环境保护实务层面的热盼,还从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和规则体系的完备性层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性”或“基本性”予以了支撑。

[2]现行《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中,“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从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表明了对“环境损害行为”的绝对否定态度,宣示了对肇事者穷究其法律责任的意图,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层面补强了环境法的硬度。

其二,从对环境法规则体系和环境法制度体系的功能发挥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日计罚制度”等为代表的强约束性制度,以及有关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则提供了正当性支撑。

其三,从“环境基本法”的规范性要求和环境法原则的体系化搭建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也有其规范性意义和体系化价值。

然而,因存在向上寻绎和向下演绎的双重失能,“损害担责原则”仍难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围绕“环境正义价值—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法律责任规则”这一主线,对“损害担责原则”进行多维解读,解析其结构性功能,并为其找到合理的定位,以期完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损害担责原则”结构性功能的法理(一)法律原则结构性功能的法理法律原则的结构性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这一法规范结构中所具有的,对法律价值的承载功能和对法律规则的统摄功能。

法律原则对于法律价值的承载功能,主要通过法律原则所蕴含或可实现的价值与法律价值的一致性而得以体现。

这一法律价值甚至可追溯至神明的启示( 或客观经济社会法权要求) 、虔诚的宗教信仰。

[3]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统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其能向下成为法律规则的稳定性、综合性的基础和本源。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及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工具,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各国长期法治化的产物,具体表现为:- 早期阶段: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

- 发展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开始立法建立生态环境赔偿制度。

- 成熟阶段:逐步完善和修订已有的生态环境赔偿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例如:- 谁污染,谁赔偿:明确环境损害责任主体。

-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损害。

- 综合治理:注重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5. 我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作为一个关注环境保护的公民,我深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也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6. 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各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举措。

在制度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通过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现代社会普遍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约束和惩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是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来激励人们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现了环境法治理念,树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使环境保护不再仅仅停留在政府的口号和承诺上,而是具有了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使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环境。

2. 促进了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让破坏环境的行为者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从而降低了环境破坏行为的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责任。

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环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加强环境改造和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法。

”这一条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责令停止污染和破坏,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处以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法案例__法律原则(3篇)

环境法案例__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流,自古以来就滋养着两岸的亿万人民。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案例以2018年发生的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为背景,探讨环境法中的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夏季,长江中下游地区发生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污染事件。

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长江水域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介入,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三、法律原则分析(一)公平原则1. 定义:公平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利益均衡。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侵害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也保障了受害者获得公正待遇。

(二)责任原则1. 定义:责任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责任原则。

(三)预防原则1. 定义: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长江流域污染,反映了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预防不足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损害赔偿原则1. 定义: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造成环境损害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受害者因化工企业排放废水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政府依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损害赔偿原则。

(五)公众参与原则1. 定义: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民法总则与环境法中“绿色原则”的差异

民法总则与环境法中“绿色原则”的差异

民法总则与环境法中“绿色原则”的差异
一、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民法总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所有与民事关系相关的法
律问题,而环境法则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专门规定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权利主体不同:民法总则强调的是个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
而环境法则强调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注重的是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四、法律原则不同:民法总则中的法律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保护原则等,
强调的是法律行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而环境法中的“绿色原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环境保护的优先性和可持续性。

五、法律责任不同: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强调的
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环境法则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责任和污染责任等,
强调的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六、法律效力不同:民法总则中的法律效力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具有直接适用性和强制性,而环境法中的“绿色原则”虽然没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却具有指导性和约
束性。

民法总则和环境法的“绿色原则”在法律适用范围、权利主体、目的、原则、责任和
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体现了两者在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和传统观念等方面的不同,同时也反映了环境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环境保护赔偿标准

环境保护赔偿标准

环境保护赔偿标准1.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多,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和修复环境损害,环保赔偿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2.环境保护赔偿标准的概念环境保护赔偿标准是指在环境损害事故发生后,基于恢复受损环境和补偿公众利益的原则所确定的一系列赔偿标准,旨在使破坏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环境损害类型及赔偿标准3.1.水污染水污染是指在水环境中引入有害污染物质,导致水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根据环境损害程度和恢复成本,水污染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三个等级:3.1.1.轻微水污染对于轻微水污染,赔偿标准主要考虑修复受损环境的成本和从业人员的经济损失。

3.1.2.中等水污染对于中等水污染,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修复受损环境和恢复水资源的健康状态。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公众利益的损失。

3.1.3.重大水污染重大水污染事故往往会给环境和公众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赔偿标准应考虑到大规模修复工作所需的高昂成本,以及对受影响社区的补偿。

3.2.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排放到大气中的废气、气体和粉尘物质造成的环境破坏。

根据不同的污染类型,大气污染的赔偿标准也不同:3.2.1.固体颗粒物污染固体颗粒物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修复成本和公众利益的损失。

3.2.2.酸雨酸雨是大气污染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土壤和植被造成严重伤害。

酸雨导致的环境损害属于间接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实际受影响的面积、恢复成本和公众利益的损失进行计算。

4.环境保护赔偿相关法律环境保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导的。

以下是一些与环境保护赔偿相关的法律:4.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并规定了环境保护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

4.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壤污染环境修复和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

4.3.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要求,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的损害。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污染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赔偿标准是指在环境受到破坏或污染后,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度。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定义环境污染赔偿标准是指政府或有关机构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赔偿金额标准和计算方法,用以衡量环境损害程度和赔偿范围。

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受损害人的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标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应公正、合理,确保受损害人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

2. 显性原则: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应具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额度,使赔偿过程透明化,减少争议。

3. 综合考虑原则: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环境受损程度、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因素,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综合性。

4. 预防原则: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应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降低环境赔偿的发生频率和赔偿金额。

三、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修复费用的计算。

1. 直接损失计算:直接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计算方法包括损失评估、估算损失额和损失赔偿计算公式等。

2. 间接损失计算:间接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导致的非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生活质量下降等。

计算方法包括评估间接损失额和确定赔偿金额等。

3. 修复费用计算:修复费用是指为恢复或修复环境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包括评估修复费用、确定修复费用额度和赔偿方案等。

四、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实施途径环境污染赔偿标准的实施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和协商途径。

1. 法律途径: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并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污染进行惩罚和赔偿。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会给附近居民产生一定损害。

居民出于维权目的,可以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通常民事诉讼执行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环境污染侵权有别于普通侵权行为,那么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法中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法中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法中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赔偿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通过监管和治理污染行为,保护环境并维护公众利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环境法中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损害赔偿。

一、污染治理污染治理是环境法中的核心任务之一,旨在控制和减少各种形式的污染。

环境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污染治理。

1.1 环境准入制度环境准入制度要求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前获得环境许可证,确保其符合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该制度通过设定排放标准和要求,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从根源上控制污染。

1.2 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经济手段,通过建立排放权市场,鼓励企业在排放权范围内自由交易。

这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还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减少污染。

1.3 环境监测和执法环境监测和执法是环境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是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者的责任,补偿受损的环境和受害人。

环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2.1 补偿责任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时,造成了环境价值的损失,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这包括对受损环境的修复、恢复和重建等费用,以及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

2.2 追溯责任追溯责任是指追究环境污染者在过去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

即使过去的污染行为没有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但环境污染者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集体诉讼对于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受害人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共同维权和要求环境损害赔偿。

集体诉讼对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团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法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环境法在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3.1 难以追究责任由于环境污染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延时性,追溯环境损害责任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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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原则辨析本文分析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只考虑环境侵权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忽略了间接损失和生态损失,导致损害赔偿额小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失。

在分析环境损害行为模式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确立标准是非同质化和社会化。

通过对域外环境损害处理经验的考察,构想建立环境损害赔偿两大基础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社会化赔偿原则。

环境损害与“环境污染”具有内涵上的对等性,而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环境损害被称之为“干扰侵害”,环境法学的理论均倾向于将环境损害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權,并具有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侵犯性。

但是,在实践中,环境损害的破坏力还具有环境污染内涵不能包容的潜藏性内容,其行为特点也存在远非侵权行为模式能囊括的对立统一律,其损害结果更无法仅仅用人身财产双重侵犯性一言蔽之。

一、环境损害的行为特征及赔偿原则标准(一)环境损害的行为特征1.社会化损害与个体性损害并存有能力造成大规模环境损害的主体,多数为大型电厂、化工工矿企业、制药污水处理厂,大型工业生产联合体往往财力雄厚,社会资源广泛。

而受侵害一方则为普通弱势群众,双方在实际的经济地位上较为悬殊。

差距的悬殊最终将表现在诉讼中的许多方面,如对于冗长诉讼过程承受力、聘请专家鉴定的财力方面。

环境损害中因果关系往往较复杂,同一结果指向不同主体,或者复杂结果分别指向不同主体。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混同环境损害的结果往往潜伏期长,并且具有持续损害性,波及地域广,受害群体面大。

很多严重的环境损害往往造成某一地区土地常年不能耕作,河流不能饮用,甚至是污染物下渗从而污染地下水,贻害当地子孙后代。

这种损害的直接表现和间接表现相互混同,尤其是间接损害难以直接衡量其赔偿标准。

3.环境损害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立统一律人类文明的繁荣程度与环境损害的事件呈对立统一关系。

人类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同程度在影响着人类自己的生态文明建设,从某种意义上分析,环境损害与近代工业化文明有极大的关联。

环境保护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命题是当代文明的核心。

自然界虽然对环境污染具有一定承载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就在于尊重自然。

然而,环境损害往往会击穿大自然的承载力底线,二者关系由统一走向对立。

二、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确立标准1.非同质化标准“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用给付金钱的方式来弥补自身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这种模式又称为同质化赔偿标准,适用同质化赔偿标准决定了赔偿的数额以损失为限,受损方得到的最好结果即为所有损失获得弥补,如果还考虑到受损方本身的过错,受损方则还要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另外,这种赔偿标准还因未考虑到污染对环境本身的长期影响而饱受诟病。

由于环境损害的影响往往在较长时间内才会显现,以固定的时间点作出的评估,不能较好地反映受损的全部情况,尤其是部分案件中环境损失及其严重,危害后果难以估量,假如随着时间的流逝,污染的长期结果显现时,受损方将难以获得弥补或者救济。

所以,当下的环境损害赔偿必须立足于环境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上,着眼于把环境损害遏制在萌芽期,确立非同质化标准来确立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2.社会化标准环境损害行为特征具有复合性,除了有加害人、受害人基本当事人以外,更是以环境资源生态为介质,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受害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因此,环境损害的原则确立应多层次考量:既要考虑受害人的财产、人身的利益损失,也要考虑因环境损害而导致的不同时空的不同群体的利益损失,本质上应当遵循以环境利益为中心的社会化标准来构筑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同时,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构建还要以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目的,以抑制环境损害、补偿环境损害受害者损失为基本目标,又要以环境损害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为实现条件。

“广义的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了人身损害损失、精神损害损失、生态健康的损耗,而狭义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只包括直接损失即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没有将间接损失如精神损害和生态健康的损耗涵盖在内。

”狭义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意味着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较小,而相对受损的一方所获得的损害补偿不过九牛一毛。

因此,才有建立广义的社会化标准来确立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必要性。

三、域外相关经验考察(一)日本经验日本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早期环境污染极为严重,甚至发生过震惊世界的水俣事件。

近年来看,日本在环境立法方面颇有建树,一大批环保法规得以制定,整套环境法规体系得到完善。

“日本更加重视损害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填补损害、补偿受害人。

”日本坚持社会化赔偿原则,成立了社会补偿基金。

《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政府组建公共基金,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害病予以补偿。

公害补偿基金的出现,大幅度提高了对环境侵权损害受害人补偿的支付能力。

且补偿程序简易迅速。

“因果关系不做个别化追究,在指定地区发生指定的疾病的情况,受害人便可申请补偿金。

”熊本水俣病事件中原告方提起了“一律请求”。

“水俣病诉讼的原告,首次提出了新的损害赔偿请求方式即‘一律请求’方式。

”诉讼中,受害方对传统赔偿计算方式提出置疑。

“原告认为对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制度,与其说是对生命、身体本身的救济,倒不如说是对以死伤为契机的财产利益侵害的救济。

”“一律请求”较为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在水俣病赔偿案中提出“一律请求”的原告要求法院在算定损害赔偿时,充分考虑被害人在疾病的治疗时出现的种种困难,以及患者的年龄工作年限和患者的收入等多重因素。

可见日本对间接损失考虑的幅度较为宽泛。

”(二)美国经验“美国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

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项目,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分包商或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美国将环境损害赔偿原则涵盖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较好地契合了环境损害的潜伏性和继发性。

2010年4月,美国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事后承担责任的英国BP公司承诺将在18年内赔偿187亿美元,动用200美元亿元成立专门基金用于赔付本次事件受损者和恢复生态,以上投入加上前期的清污费用,BP公司总共将为这次事件付出540亿美元的赔偿。

从美国经验可见,责任主体个别化与社会化相互衔接、互为补足,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展,也可使得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得到充分的弥补。

四、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的法律构想环境损害往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涉及原则广,影响时间久远,赔偿不到位将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及财产的重大损失,也不足以遏制环境污染高发态势。

法国有句法谚:“无利益即无诉权”。

指的是利益内涵除了其经济内容以外,应包含一种社会关系。

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环境利益在本质上体现了环境损害中加害人、受害人以及作为介质的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

研究环境损害赔偿应该着眼于从这多重的关系中找出利益的损失予以填补。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企业向外界排放污染物,本身也是经济行为,如果排放污染物的成本小于治理污染物的成本,那无疑将刺激企业侵害环境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效提升企业违法成本。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加害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需另外承担赔偿金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 由于环境损害行为的多层次性,赔偿就得考量环境损害、以环境损害为介质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既有现有利益的损失,也有可预期利益的损失甚至于既有当代人环境利益的损害,也有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损害。

以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原则,明晰环境损害关系以及损害的范围,有利于环境损害的填补。

同时,环境作为一种内部结构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具有广泛性,囊括了多个利益主体,即只要造成环境利益的损害,利益相关者就可以得到环境损害赔偿,这样既便利环境损害受害人获得赔偿,也解决了跨时空领域的环境损害,既维护当代人环境利益,也追求代际公平,更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原则确立的环境利用主体和损害范围的广泛性,施以污染者更大的压力,符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

与惩罚性原则相对应的是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用来弥补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环境损害的补偿旨在给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貌,财产补偿的是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较为直接和常见的方式。

补偿性赔偿与民法基本理念一脉相承,在我国民法中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补偿相应损失即可,受损的一方不可因受损而赚取超额的补偿。

在实践中这种按照同质化赔偿标准设立的原则有较大的局限性,环境损害的后果往往具有滞后性,只对当前可见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能较好弥补损失。

补偿性赔偿不能发挥预防功能,一些企业造成环境损害后给予受害人一些补偿性的赔偿,但是这部分金额相比企业依靠损害环境所获得的利润所占的比例很小。

久而久之,企业更加愿意去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进行生产。

而且,由于同质化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只重视对直接损失的赔付,忽视间接损失与生态损失,赔偿额度往往小于受损的额度。

然而,环境生态的长期性、脆弱性、逆向修复困难性决定了长期的、隐性的损失才是重大的损失。

随着经济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由于同质化赔偿原则对加害方负担较小,对于环境损害所得收益而言是九牛一毛,已经不能遏制不断激增的环境损害现象。

因此,一些企业铤而走险,不惜损害生态环境偷排、偷倒工业废水与工业废渣。

缺乏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同质化赔偿标准的“软肋硬伤”。

由此可见,补偿性赔偿原则很难让受害者和环境自身健康的损失得到应有救济,更甚于企业可能通过精确计算来通过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谋取不法利益。

“针对补偿性赔偿的补足之处,英美法系提出了惩罚性赔偿。

在损害赔偿之外,为惩罚行为无理的加害人,也为阻止加害人或其他人再度实施类似的行为而给予之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主要为了震慑不法行为人,其侧重点与赔偿无关,旨在打消侵权行为人主观犯意,起到预防效果。

”(二)社会化赔偿原则污染损害的成型机制较为复杂,常常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况,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允许污染的适度存在,因此污染物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

我国适用的“排污收费”制度也造成了企业可能在合法排污的情况下造成了污染的情况。

如果由企业自身来负担这一风险显然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企业的赔偿能力有限,在一些重大污染中,往往企业倾家荡产也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么受损方的损失就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责任主体从个别化走向社会化,解决了很多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中的矛盾。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可以转移企业的污染责任承担,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生产运转经济负担,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损失的同时也做到了对生态环境良好的修复。

保险制度基于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散和防范的法律宗旨,投保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将损害转移给数量众多的投保人,从而实现了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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