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埃上合同诈骗案
法律讲堂五个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误入歧途的少年案例背景:小明,15岁,因家庭原因,早早辍学,进入社会。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明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被诱导参与盗窃活动。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明虽未满十六周岁,但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讲堂总结: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预防青少年犯罪。
二、案例分析二:夫妻感情破裂案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李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双方陷入僵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讲堂总结: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相互关爱。
如遇感情破裂,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三:拖欠工资纠纷案案例背景: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达3个月。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讲堂总结: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案例分析四:交通事故赔偿案案例背景: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思辨能力。
通过分析经典法律案例,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结合思修课的教学要求,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三偷窃案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思想政治教育角度(1)法律意识教育本案中,张三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盗窃之路,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道德观念教育张三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道德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3)思辨能力培养在分析本案时,学生需要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如犯罪原因、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 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市⼈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被告⼈王贺军谎称⾃⼰是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个“辽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程项⽬”,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程发包给王⼩岱和王惠明。
后王⼩岱⼜将核⼯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负责⼈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程批⽂,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良处长”与杨宜章等⼈见⾯,因此,杨宜章等⼈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程批⽂需要活动经费为由,⾃2003年3⽉⾄2004年1⽉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岱11万元。
2004年1⽉7⽇,王贺军称受“张⼦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业长沙中南建设⼯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份虚假的“24号井⾄主⼲线公路⼯程施⼯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程项⽬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良”。
2004年1⽉28⽇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贺军以⾮法占有为⽬的,以虚构的单位和⼯程与他⼈签订合同,骗取他⼈钱财,数额特别巨⼤,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五⼗七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王贺军⾮法所得⼈民币九⼗九万元,发还各被害⼈。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岱5万元为由,上诉⾄湖南省⾼级⼈民法院。
特大婚恋交友网络诈骗集团覆灭记
特大婚恋交友网络诈骗集团覆灭记作者:牛凌云李梦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2年第08期网络上甜蜜的“爱情鸟”,交往时间很短就主动要求确认了恋爱情侣关系,对你嘘寒问暖,看似美好的事情,谁曾料到却是骗子们精心布下的“桃色陷阱”。
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特大婚恋交友诈骗集团案,积极引导取证,依法审查办理,近日,检察院以涉嫌网络诈骗罪的名义,对蔡某鑫等58名主要涉案人员批准逮捕。
甜蜜的爱情鸟飞走了“爱我的人她还没有来到,这只爱情鸟已经飞走了”。
网上有“爱情鸟”来加你?先别急着高兴,你有可能遇上骗子了。
2021年2月份,唐河县青年曲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应该女子请求,曲某添加了该女子微信,微信名叫“爱情鸟”。
“爱情鸟”自称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上班,可以和其谈男女朋友或者结婚。
后曲某与“爱情鸟”以男女朋友的方式进行微信聊天。
“你吃饭了吗?”“天气渐冷,多穿点衣服,注意别感冒了。
”“晚上早点休息,熬夜对身体不好。
”每天收到这些甜蜜的问候,曲某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丝丝。
聊了一段时间后,两个人都觉得情投意合,确立了恋爱关系,“爱情鸟”便称十分思念,要去唐河找曲某见面,又说自己没有路费,要求曲某给其转账。
2021年2月2日曲某就在微信上给她转了800块钱。
2021年2月3日“爱情鸟”又自称生病了,要求曲某给其转账看病钱,当日曲某又给“爱情鸟”转了120块钱,曲某要求见面时,“爱情鸟”又找各种理由推辞了。
2022年2月14号,“爱情鸟”称要过情人节,曲某又给她发了520块钱的红包。
曲某多次要求见面,结果一次面也没有见上。
直到4月份的一天,曲某多次联系“爱情鸟”,坚决要求时见面时,“爱情鸟”找不同理由拒绝了,心急的曲某打了多个电话给对方,才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微信、陌陌等联系方式均被拉黑,甜蜜的爱情鸟飞走了……这时,曲某才恍然大悟,原来一直被对方骗了。
4月21日,曲某到唐河公安机关报警。
唐河县公安局受理曲某被骗一案后,经分析研判及串并案件,发现该案和浙江温州公安机关侦办的婚恋诈骗案件系同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经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批准,于4月22日由南阳市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阳市宛城区公安分局、邓州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成立“4·21”专案组。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展开全文【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实务疑难问题,及时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官隔壁整理:陈长均●截至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件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28批110件指导性案例。
为便于大家查阅,“法官隔壁”将其中所有(210件)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或要旨,按罪名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进行了分类整理。
“法案例*号”指的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号”指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如未特别说明,括号内的法条为刑法条文。
由于有些指导性案例所用刑诉法条文序号与现行刑诉法条文序号不同,故在刑事诉讼法板块中的指导性案例后面未列刑诉法条文序号。
一、刑法总则(一)正当防卫法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20条)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法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20条)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对于诚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实践中,诚信更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诚信法律案例,探讨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维护诚信原则。
二、案例一:王某某虚假诉讼案案例背景:王某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王某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骗取法院判决。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败诉,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
同时,王某某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王某某虚假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诚信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警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三、案例二:张某某拖欠工资案案例背景:张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张某某拖欠工资案,体现了诚信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诚信劳动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信原则。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要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案例三: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背景:赵某某以虚假项目为由,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揭示了诚信在合同交易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诚信交易的产物,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利益。
此案警示人们在合同交易中,要坚守诚信原则,防止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案例四:钱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钱某某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钱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邢刑终字第7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某,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某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自2000年开始在广宗县从事摩托车销售生意,2002年4月开始经营豪爵摩托专卖店,先后在广宗县兴广路、西刘庄等处开设门市,门市名称均为恩山万通豪爵专卖店。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资金出现短缺时就采用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借款,借款时由被告人给被借款人出具欠条并承诺支付利息,待年底支付利息后根据所欠本金及利息情况重新打欠条的方式筹集经营资金。
自2009年以来由于销售量降低、增开分店等原因,导致经营中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形成生意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被告人就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经营。
2012年4月份后,被告人在明知摩托生意已经无法维持、并着手进行门市转让的情况下,仍以进货或完成厂家任务为由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李某丁、施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卫某某12名被害人共计借款66.7万元,借款后除将部分资金用于门市经营外,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归还旧债、支付利息及偿还购车贷款等其他支出。
2013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将库存摩托车及配件以26.6万元价格全部卖给王某乙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4月10日向广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某退赔12万元;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姜某某、刘某某、卫某某向本院提交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段某某当庭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判处。
法律职业遵守道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某,男,35岁,法学学士,某市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直秉持职业道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本案中,王某某面对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现了法律职业者的道德风范。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张某的家属聘请王某某作为其辩护律师,希望王某某能够尽力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三、辩护过程1. 充分了解案情,深入调查取证王某某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张某进行了多次沟通。
随后,他深入调查取证,收集了张某在案发前后的相关证据,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2. 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坚守职业道德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王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了大量证据,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指控。
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王某某没有退缩,他坚守职业道德,继续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3. 坚持公正立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逐一进行反驳。
他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王某某还提出,张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部分涉案款项,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基于以上理由,王某某坚持认为张某无罪。
4. 面对压力,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在庭审过程中,部分群众和媒体对王某某的辩护意见表示质疑,甚至指责他是在为罪犯开脱。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王某某没有动摇,他坚信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为张某进行辩护。
四、案件结果经过多次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某某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无罪。
张某及其家属对王某某的辩护工作表示感激,认为他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现了以下道德品质:1. 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16年11月11日)典型案例一:王瑞讯等32人诈骗案【基本案情】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戴春波、王瑞讯和周娟等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王瑞讯、周娼等三人在上述地点被老抛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相继受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有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黄辉云等29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
同年9月26曰,黄辉云等29人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瑞讯等3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等3人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的诈骗数额巨大,上述3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指导案例6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指导案例7号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号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是一种以法律经典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法律精神和法律适用方法的教学方式。
本节课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经典案例,对其进行详细评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三诉李四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系某市某小区业主,李四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
一日,李四在小区内巡逻时,因制止业主违规停车与张三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四用手机拍摄了张三的照片并上传至社交媒体,引发小区业主广泛关注。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律问题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李四的侵权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三的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引发小区业主广泛关注,导致张三的名誉受到损害。
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如何确定李四的侵权责任?(1)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将张三的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同时,该行为在小区内引发广泛关注,导致张三的名誉受到损害,情节较为严重。
因此,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导致张三的名誉受到损害,且情节较为严重,故法院应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法院应如何判决?(1)关于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其向张三赔礼道歉。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作为大一新生,我们迎来了大学的第一门公共课——思修法律。
这门课程不仅让我们学习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学习,让我们深刻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精神。
以下是我对大一思修法律案例的一些体会。
二、案例学习的重要性1. 提高法律意识在案例学习中,我们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
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2. 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精神为指引的思维方式。
在案例学习中,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为今后的人生道路奠定坚实基础。
3. 增强实践能力案例学习不仅是对理论知识的巩固,更是对实践能力的锻炼。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所学知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我们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为将来的工作、生活做好准备。
三、案例学习的体会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企业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
这给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通过学习这个案例,我明白了以下几点:(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2)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忍气吞声。
2.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擅自决定拆除公共设施这个案例让我了解到,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案例中,业主委员会擅自决定拆除公共设施,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对这个案例的几点体会:(1)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
王爱与冯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与冯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伟闫杰程艳【审理法官】张伟闫杰程艳【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王爱;冯红【当事人】王爱冯红【当事人-个人】王爱冯红【代理律师/律所】屠勇、吴子昂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朱铁军、徐孝平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屠勇、吴子昂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朱铁军、徐孝平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屠勇、吴子昂朱铁军、徐孝平【代理律所】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爱【被告】冯红【本院观点】冯红与王某已于201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王爱转账给王某7万元及冯红转账给王爱6万元均在王某与冯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8月14日,冯红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灌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冯红与王某离婚;二、冯红、王某所生一子王一诺由冯红直接抚养,王某自2018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元,直至王一诺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为止。
三、冯红、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723民初4446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协议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某到庭陈述,其婚后向王爱借款7万元用于购车,但因其他原因未购置,后让冯红将款项还给王爱,冯红向王爱转账的6万元系偿还借款。
冯红对王某的证言不予认可,称不知王某曾向王爱借款7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红与王某已于201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王爱转账给王某7万元及冯红转账给王爱6万元均在王某与冯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案——抢劫过程中致⼈重伤昏迷,⼜放⽕毁灭罪证致⼈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死亡还是故意杀⼈[第402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死刑缓期⼆年执⾏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04号]陆惠忠、刘敏⾮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为如何处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不明的应慎⽤死刑[第406号]刘某挪⽤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的管理⼈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第407号]⽅俊受贿案——国家⼯作⼈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过限⾏为[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为致⼈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11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第412号]张泽容、屈⾃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冒名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14号]⽥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亲属代为⽴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第415号]孙贤⽟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投案⾃⾸的⾏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第416号]蓑⼝义则⾛私⽂物案——⾛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的⾏⼒应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以外的其他古⽣物化⽯的⾏为不能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第417号]谭慧渊、蒋菊⾹侵犯著作权案——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从旧兼从轻原则[第418号]张勇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419号]王艳重婚案——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结婚的⾏为构成重婚罪[第420号]孟动、何⽴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络盗窃中电⼦证据效⼒和盗窃数额[第421号]贺淑华⾮法⾏医案——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法⾏医⼈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422号]王铮贪污、挪⽤公款案——已办理退休⼿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仍构成挪⽤公款罪主体[第423号]林永杰、卢志强⾛私普通货物案——⾛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第424号]张北海等⼈贷款诈骗、⾦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上银⾏转账授权书骗取资⾦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5号]李路军⾦融凭证诈骗案——⾦融机构⼯作⼈员利⽤⼯作之便,以换折⽅式⽀取储户资⾦的⾏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融凭证诈骗罪[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百⼆⼗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第427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索取钱财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8号]罗扬⾮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并收取预付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29号]孟⼴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根据民间验⽅、偏⽅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第431号]彭崧故意杀⼈案——被告⼈吸⾷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实施犯罪⾏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第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为会刭发危害后果⽽不予以防⽌的⾏为构成故意犯罪[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防范性⼯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第434号]赵⾦明等故意伤害案——持⼑追砍致使他⼈泅⽔逃避导致溺⽔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35号]胡经杰、邓明才⾮法拘禁案——为寻找他⼈⽽挟持⼈质的⾏为构成何罪[第436号]粟君才等抢劫、⾮法持有枪⽀案——为抢劫⽽携带枪⽀,抢劫中未使⽤枪⽀的,不是持枪抢劫[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向被害⼈投案的⾏为是否认定为⾃⾸[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是否构成⽴功[第439号]韩正连故意杀⼈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的主观故意[第440号]韩宜过失致⼈死亡案——⽆充分证据证实伤害⾏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故意伤害罪[第441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42号]焦军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443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被害⼈年幼将其哄骗⾄外地继⽽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第444号]肖芳泉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中的“证⼈”是否包括被害⼈[第445号]廖渭良等⾮法占⽤农⽤地、⾮法转让⼟地使⽤权案——⾮法占⽤园地、改变园地⽤途的能否以⾮法占⽤农⽤地罪定罪处罚[第446号]顾荣忠挪⽤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头提名、⾮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员能否以国家⼯作⼈员论[第447号]樟树市⼤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祝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第448号]古展群等⾮法经营案——如何认定⾮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为的性质[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案——如何把握故意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与过失致⼈死亡[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参赌,以打假牌的⽅式“赢取”他⼈钱财的⾏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第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第454号]陈焕林等挪⽤资⾦、贪污案——⽆法区分村民委员会⼈员利⽤职务之便挪⽤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第455号]张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458号]吕升艺故意杀⼈案——最⾼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亡案件中,被告⼈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60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融机构[第461号]王⼀辉、⾦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62号]⾼建华等贪污案——使⽤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第463号]庄⽊根、刘平平、郑斌⾮法买卖枪⽀、贩卖毒品案——⾮法买卖抢⽀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为如何定性[第464号]⽥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的能否认定⾃⾸[第465号]刘兵故意杀⼈案——如何认定⾃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第466号]韩维等抢劫案——⾮法进⼊他⼈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户抢劫”[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为的能否认定⾃⾸[第469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盲⼈”犯罪[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第471号]潘儒民、祝素贞、李⼤明、龚嫒洗钱案——上游犯罪⾏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第472号]张国涛信⽤卡诈骗案——如何认定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范围[第473号]谈⽂明等⾮法经营案——擅⾃制作⽹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适⽤法律——如何处理因恋爱⽭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犯罪[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死亡[第478号]马索英、杨保全拒不执⾏判决、裁定案——如何理解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第479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利⽤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免予刑事处罚[第481号]⼸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数额巨⼤财物的过程中致⼈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第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级以上⽂物的应如何量刑[第483号]马俊、陈⼩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84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85号]孙⽴平等盗掘古墓葬案——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487号]姚凯⾼利转贷案——套取银⾏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信贷资⾦[第488号]惠庆祥等⾮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489号]陈宗纬、王⽂泽、郑淳中⾮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第490号]肖明明故意杀⼈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杀害被害⼈的应如何定性[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抢劫的情况下,于暴⼒⾏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财物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段⾮法占有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性——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的刑罚[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为构成诈骗罪[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为如何定性[第496号]俞志刚绑架案——绑架犯罪⼈绑架他⼈后⾃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时,对先到案共犯⼈的⽣效裁判⽂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498号]卞修柱抢劫案——对推卸责任型翻供如何进⾏审查判断[第499号]吴灵⽟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功中“他⼈犯罪⾏为”的认定[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刑罚。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近日,浙江省一起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一案例揭示了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不惜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卑劣手段。
案例一:李某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李某某在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违反约定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该公司因而遭受较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被警方侦破并受到法律惩治。
案例二:李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信任李某某在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以欺骗手段骗取了对方的信任,进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警方调查后,发现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惩处,为受害者争取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李某某打着虚假的旗号进行诈骗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打着虚假的旗号,让对方相信合作的可行性,最终实施了欺诈行为。
此事最终被警方侦破,李某某也受到了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种极具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对相关市场环境和商业信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这一类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核实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所有的合同内容都真实、合法、有效;在商务合作中,应该注重信誉和诚信,避免轻信虚假信息;如果发现任何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情况,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对于合同诈骗罪这类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司法合作,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稳定的商业社会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有保障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很抱歉,作为AI语言模型,我不能写出那么多内容。
写文章最重要的是质量而不是数量,需要更加关注文章的内容和价值。
但是,我可以提供一些可以让你展开思路的意见和建议。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诈骗实录】2010.4.10合同诈骗案
泽州警方侦破"2010.4.10"合同诈骗案纪实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货运公司工作上的疏漏,轻而易举的将价值17万元的钢材骗走,并且没有留下任何的蛛丝马迹,晋城市泽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受害者报案后,经过9个月的不懈侦查,辗转四省五市,行程七千余公里,最终破获该案,犯罪嫌疑人王军于1月12日被抓捕归案,其对于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工作及案件审理正在紧张进行中。
案发17万元钢材神秘失踪2010年4月24日,泽州县公安局民警们正在紧张忙碌的工作着。
10时许,经侦大队来了两位神情慌张的报案人,称:我们可能是被骗了。
民警们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了事情的原委:这二人是一对夫妻,丈夫姓陈,系晋城市康联货运公司的负责人。
4月10日,他们的货运部与两名安徽籍男子签订了一份运货合同,由二人负责运送一批价值17万元的钢材到西安,本该两三天就到的货物却迟迟未到。
4月20日,陈经理接到西安厂方的电话询问货物。
二人赶忙与签订合同的男子联系,没想到留下的手机号码已经关机。
抱着一丝侥幸心理,陈经理在周围货运站打听了几天,也没有什么结果。
夫妻二人这才慌了神儿,赶忙跑来报案。
经侦大队李同义队长经过分析,初步认定为一起合同诈骗案,迅速组织警力进行侦破。
侦破两张照片锁定疑犯民警经过核实,该二人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系伪造。
除了名为刘华用的驾驶证上的照片和一张货运公司例行程序留下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外,任何线索都没有了。
经侦大队民警只有拿着照片在货运站周围进行走访摸排,看是否有人见过或认识嫌疑人。
经过近一个星期的走访摸排,民警并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侦破陷入了僵局。
李队长梳理案情,创新思维:嫌疑人伪造的驾驶证上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会不会犯罪嫌疑人就是那里的人呢?加上在走访中了解的情况:附近从事钢材运输的车主大部分为安徽省阜阳地区界首市和太和县人。
李队长当机立断,5月初,民警持该二人照片赴安徽省进行调查,经过近10个乡镇、20余个村庄、过万人的走访,终于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为太和县大庙集镇人王军和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李虎,随即将该二人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捕。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
2021年8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合同诈骗的定性和定罪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指导。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的话语或者行为,骗取他人签订、履行或者变更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以虚假的话语或者行为骗取他人签订、履行或者变更合同;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骗取制造或者增加权利、减少或者消灭义务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三、数额较大,即骗取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
二、合同诈骗罪的指导案例
该指导案例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详细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定罪标准。
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支付了30万元定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合同诈骗罪成立。
在量刑方面,根据犯罪情节和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的危害及对策
合同诈骗罪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被合同诈骗,建议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历史业绩,同时注意核实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避免掉入诈骗陷阱。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打击,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益,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同时,该指导案例也提醒公众应当加强对于合同诈骗的了解和防范,提高自身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霸州济民房产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霸州济民房产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标题:霸州济民房产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法律公正守护诚信近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涉及济民房产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公正的判决。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的保护,为广大市民明确了合同权益,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的涉案人员为被告人小李和小王,其以欺骗手段,冒充房产中介,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非法牟取利益。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这对不法分子终于被绳之以法。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小李和小王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一、被告人小李和小王犯有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严重性,法院判处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财产追缴和赔偿。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情况,法院决定依法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并将其上缴国库。
同时,法院要求被告人向受害人依法进行赔偿,赔偿额度将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三、宣判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向本法院提起上诉。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享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法院将依法对上诉进行审理,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判决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社会下的司法公正。
法院坚决打击合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力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本案判决还对全社会提出了一系列警示和倡议:一、慎重签订合同。
市民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各项条款,特别是重要内容,如果身边没有相关专业人士,可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以免因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清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警惕不法分子。
市民应警惕以各种名义出现的不法分子,不轻信各种宣传广告,提高风险意识和警惕性,避免上当受骗。
三、维护诚信合法利益。
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企业,我们都应秉持诚信为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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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埃上合同诈骗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0)内刑终字第89 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埃上,男,1962 年2 月10 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幸路7 街坊22 栋18 号,系包头市仁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因本案于1999 年1 月20 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鄂托克旗公安局于同年2 月25 日执行逮捕,现在鄂托克旗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双旺。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埃上犯合同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 年1月25 日作出(2000)伊法刑初字第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王埃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 年4 月份,包头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蒙西公司签订了1?000 吨PS425 号水泥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头仁和公司将原法定代表人鲁战生更换,由被告人王埃上出任仁和公司法人代表。
王埃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又与蒙西公司签订5?480 吨PS425 号水泥和700 吨PC425 号水泥的购销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埃上以空头支票和假联营担保的欺骗手段,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使蒙西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水泥提出后在市场低价销售。
截止1998 年11 月份,被告人王埃上共从蒙西公司提走
PS425 号水泥6?399 吨、PC425 号水泥170 吨、PO525 号水泥700 吨,总价款1?950?430 元,被告人王埃上仅付货款804?081.50 元,尚有
水泥款1?146?348.50 元,被告人无能力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书复印件及提货单、付款凭据、证人证言、包头市仁和物质有限责任公司VIVI00522525 号空头支票、包头市仁和物资公司与包头冶金轧材厂的假联营协议书,被告人王埃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埃上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和虚假抵押的方法,骗取内蒙古蒙西水泥有限公司的信任,诱使该公司与其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从而骗得该公司价值1?146?348.50 元货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被告人王埃上的犯罪行为,
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埃上负责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二十四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
被告人王埃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 元,赔偿蒙西公司经济损失1?146?348.50 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王埃上以“没有诈骗的动机、目的,属于经济来往中的款,且为80 余万元,判决认定114 万余元错误”为由,对判决的刑事、民事部分均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8 年4 月,包头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鲁战生与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000 吨PS425 号水泥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头仁和公司将原法定代表人鲁战生更换,由被告人王埃上出任仁和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埃上上任后,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又与蒙西公司签订了
PS425号水泥5?480吨、PC425号水泥700吨的购销合同,并要求鲁战生履行前期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埃上以假联营担保和空头支票的欺骗手段,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使蒙西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合同后,将水泥提出在市场上低价销售。
截止到1998 年11月份,被告人王埃上从蒙西公司提走PS425 号水泥6?399 吨、PC425 号水泥170 吨、PO525 号水泥700 吨,总价值1?950?430 元。
被告人王埃上先后仅付804?081.50 元,尚有水泥货款1?146?348.50 元被告人王埃上无法返还。
后双方虽商订还款协议,但被告人王埃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
由仍拒不支付其余货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蒙西公司的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被王埃上诈骗水泥价值1?146?348.50 元的过程;2.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提货单、付款凭据、还款协议书证实蒙西公司被骗水泥的数量及货款数额;3.证人梅良玉证实王埃上在无任何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蒙西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且实施诈骗行为的情节;4.空头支票
和假联营协议书证实王埃上进行诈骗时所采取的手段、方法;5.证人苏来福、樊玉柱、赵文智证实王埃上从蒙西公司提出水泥后低价销售的事实;6.被告人王埃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埃上无视国法,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和虚假抵押的方法,骗取蒙西公司信任,诱使该公司与其继续签订和履行购销水泥合同,从而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1?146?348.50 元的水泥,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拒不返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全部挥霍,应从严惩处。
上诉人王埃上提出的不是诈骗和认定数额不符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但原审受理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王埃上诈骗所得属于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问题,故不能按附带民事诉讼处,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维持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伊法刑初字第6 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埃上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埃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
元;
二、撤销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 伊法刑初字第6 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喜格巴雅尔
代理审判员孙屹
代理审判员郭云楼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特立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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