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
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进一步强化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体现法院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衣着范围1、本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的法官服或法警服,养成着装规范、整洁的良好习惯。
保安及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
2、本院司法警察衣着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衣着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配戴办法》的规定服务设施穿著。
3、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参与个人业外社交活动不得着装;工作时间因非公外出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审判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本院工作人员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衣着:非上班时间;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后体形出现明显变化的;崭新入干警没印制军服的。
二、着装规定5、法官、法警军服就是审判机关为保护国家法律自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著的标志式统一军服。
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穿著军服。
6、工作时间。
夏装: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束腰,佩戴小徽章,扎系红色领带(非开庭或不是出席会议等公务场合时可以不系领带);春秋装、冬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着白色衬衣,扎系红色领带,佩戴小徽章。
7、开庭时或执行公务时,法官应当按照规定着法官袍或着军服穿大号徽章;书记员应当着军服,并配戴大号徵章。
司法警察衣着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衣着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佩带方法》的规定服务设施穿著,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8、法官在审判开庭时或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着法官袍,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其他人员不得穿着法官袍。
9、着冬装时5公分徽章配戴在胸袋上处为,以不被衣领全面覆盖为依据,2.5公分徽章配戴在西服的挂眼上;着夏装时,5公分、2.5公分徽章均配戴胸袋上沿处;其他法律活动或其他时间配戴大徽章,十一位z与前同。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处。
徽。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
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治、“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并规范着装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
服装包括:(一)春秋、冬季常服;(二)长、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村衣;(四)单裤、裙子;(五)大檐帽、女式卷檐帽、皮帽;(六)多功能服;(七)皮鞋。
标志包括:(一)司法行政肩章(软式、硬式);(二)帽徽;(三)司法行政胸徽、胸号、臂章、领花;(四)领带、领带卡;(五)内腰带;(六)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第三条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其着装范围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内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袂衬衣时,不扎系领带;(二)着多功能服附内股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制式衬衣、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第五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
宿舍内或者其他不直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司法行政标志。
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行政标志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服装混着;(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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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法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行为,提高司法形象,强化司法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第三条司法工作者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职务要求选择适合的着装,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符合职业素养、文明礼仪和职业标准,不得影响司法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五条司法工作者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装、休闲装、夹克衫、短裤等不符合职业形象的服饰。
第六条司法工作者在出庭审理、开庭宣判、接待当事人等场合应当穿着法服、法袍或者法官制服。
第七条律师在参与诉讼、律师代理等活动时应当穿着律师袍、律师制服或者正式商务装。
第八条司法工作者在法庭外的工作场所应当穿着正式的职业装,不得穿着休闲装或者便装。
第九条司法工作者参加公共场合活动时应当穿着得体的干练装,不得穿着不雅或者暴露的服饰。
第十条司法工作者在特殊场合活动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宜的着装,保持司法形象和职业品格。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制定着装管理细则,明确着装要求和规范。
第十二条着装管理由司法机关负责,督促司法工作者遵守着装规定,加强对着装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着装器材和用品,保证司法工作者的着装需求。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对司法工作者进行着装培训和指导,提高着装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师的着装情况。
第四章着装奖惩第十六条司法工作者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第十七条司法工作者不遵守着装规定,导致违纪或者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
第十八条司法工作者严重违反着装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接受处分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辞退。
第五章着装效果第十九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品位高雅、气质佳美、充满活力。
第二十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出他们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风采,增强司法形象和司法信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正文:----------------------------------------------------------------------------------------------------------------------------------------------------司法礼仪规范为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我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规范,保持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法官礼仪第一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穿制服时应当配套,不得与便服混穿,并按规定佩戴胸微。
第二条法官穿着打扮应与法官身份相符,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条非工作需要时,法官不得着制服、佩带胸徽出入营业性场所。
第四条不得出借、赠与、转让法官制服。
第二章庭审礼仪第五条法官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迟到。
因特殊情况迟延开庭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第六条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庭的,法官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法官应当在进入法庭前穿好法袍。
第八条法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一起进入审判法庭。
第九条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宣读法庭纪律,做到口齿清晰,声音洪亮。
第十条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不得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表示。
第十一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专注庭审,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项,不得有有损法官形象的不雅举止。
第十二条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第十三条法官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不得连续多次敲击法槌。
第十四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除特殊情况外,避免使用方言与人交流。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法院工作人员,都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任。
在法庭上,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司法形象的专业。
一、着装要求首先,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着装需符合职业规范,以体现其正式和专业。
具体要求如下:1. 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的着装应该庄重正式,一般要求穿着法官服或者礼服。
法官服通常为黑色或深色,包括袍子和领带。
颜色应保持统一,不应过于花哨或夸张。
2. 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要求穿着职业装或制服。
职业装宜选择深色或素色,不宜过于花哨或暴露。
制服的款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仪表要求除了着装外,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仪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这是为了体现其专业和严肃的形象,给人以信任和尊重的感觉。
1. 仪容整洁: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仪容整洁,衣冠楚楚。
头发要整齐干净,不应乱蓬蓬或过于奇异。
指甲应干净修剪,不应过长过短。
面部无明显污垢,不宜涂抹过多或过夸张的化妆品。
男性应须刮干净,不宜留胡须。
2. 讲究姿态: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站姿和动作。
应保持端庄得体,不得随意晃动或摆弄身体。
在庭审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仰视,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目光交流,并保持微笑,给人以亲和力和专业感。
三、语言礼仪规范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各种口头应对和书面文书的撰写,因此语言礼仪十分重要。
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1. 用语规范: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
应注意用词精准、恰当,尽量避免使用生僻词或难懂的法律术语。
对当事人和律师应以礼貌客气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 语速稳定:在讲话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语速适中,不要过快或过慢。
语音语调应自然流畅,表达清晰易懂。
不宜使用过于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争议。
3. 声音音量: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声音要清晰、响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法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
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
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
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
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树立法院干警良好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第四条法官工作期间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并佩戴胸徽。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
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七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八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赤足。
第九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有追逐、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一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
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第十四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第十五条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六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七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
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不宜机械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形象和专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内工作人员的着装和服装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组织检察人员参加着装和形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形象。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庄重、适宜,并且符合工作需要。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应当以正式职业装为主,包括男性工作人员穿西装、女性工作人员穿套装或裙装。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职业装应当选择深色系列,如黑色、深蓝色、深灰色等,以彰显专业与庄重。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服装款式应当简洁大方,不得过于张扬或夸张。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衣着应当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褶皱或污渍。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服装上不得佩戴过多的装饰品,如项链、手链等,只能佩戴简单而精致的首饰。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鞋子应当整洁干净,男性可穿正式皮鞋或商务休闲鞋,女性可穿中跟或平底的皮鞋。
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特定场合,如法庭审理、庄重仪式等,应当穿着正式的法庭服装或礼服。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外勤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更加灵活,但依然要保持整洁、庄重的形象。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场合,如实地调研、采访等,可以着装得更加便捷舒适,但要符合适当性和庄重度。
第四章着装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着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规定的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进行着装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着装宣传教育和指导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着装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影响人民检察院形象和工作效率的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院工作制度服装标准
法院工作制度服装标准一、总则为确保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职业形象,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服装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法警等。
三、着装要求1. 审判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庭审、办公、学习等场合,应穿着正装。
正装应为西装或法官袍,配以领带或领结。
2. 行政管理人员及法警在办公、学习等场合,应穿着正装。
正装应为西装或制服,配以领带或领结。
3. 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办公、学习等场合,应穿着干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过于休闲、暴露、鲜艳的服装。
4. 法院工作人员在户外工作、实习、调研等场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穿着便装,但应保持整洁、得体,不得穿着过于休闲、暴露、鲜艳的服装。
5. 法院工作人员在重大节日、庆典等场合,应穿着正装,佩戴相关标识。
6. 法院工作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合理选择服装,确保舒适、得体。
四、穿着规范1. 西装(1)颜色:应为深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灰色等。
(2)款式:单排扣或双排扣,适合身材。
(3)面料:应为羊毛或羊毛混纺面料,不宜过于光滑。
(4)尺寸:应合身,不宜过紧或过松。
2. 法官袍(1)颜色:应为黑色。
(2)款式:长袍,设有领子和袖口。
(3)面料:应为丝绸或其他高质量面料。
(4)尺寸:应合身,不宜过紧或过松。
3. 领带或领结(1)颜色:应为深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红色等。
(2)款式:领带应为纯色或条纹,领结应为经典款式。
(3)面料:领带应为丝绸或其他高质量面料,领结应为丝绸或棉质面料。
(4)佩戴:领带应系在衬衫领口内,领结应平整地佩戴在衬衫领口上。
4. 衬衫(1)颜色:应为白色或其他浅色。
(2)款式:长袖,领口适度,适合身材。
(3)面料:应为棉质或丝绸面料。
(4)清洗: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皱褶。
5. 鞋子(1)颜色:应为黑色。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2008 年1 月1 日施行)第一章总条则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
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
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
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
置及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司[2001]59号
【部分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8.08
【实施日期】2001.08.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法司〔2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计财装备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办公室):
现将人民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5公分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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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
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引自相关文件)附件1:刑事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明确1、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庭前告知被告人有依法获得律师、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保障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
庭前将拟开庭的情况及时通知各诉讼参与人,确认其能够参加庭审,并记录在案。
3、保障司法公开责任的落实。
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前依法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开庭,为旁听案件提供便利。
4、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思路。
庭前撰写庭审提纲,根据案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合理确定合议庭成员分工。
二、庭审程序规范,确保居中裁判1、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相关情况。
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告知诉讼权利。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分别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对于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4、对法庭调查的驾驭。
对于控辩双方之间的讯问、发问;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询问、发问证人、鉴定人及就证据的质问和辩论等问题,审判长能够严格掌控、合理引导,并对相关的异议或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注意保证量刑事实调查的相对独立性。
5、对法庭辩论的驾驭。
审判长能够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及时制止。
在法庭辩论阶段,注意保证量刑辩论的相对独立性。
6、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条件的案件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做当庭调解;保证被告人依法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7、庭审记录完整、规范、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三、合理驾驭庭审,程序繁简得当l、明确庭审重点。
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服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谨、文明、专业的特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四条司法行政服装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着装、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服装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服装分为制服和便服两大类。
第六条制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三种款式,颜色为藏青色。
第七条春秋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左胸下方设有部门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
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八条夏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九条冬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十条便服分为正装和休闲装两种。
第十一条正装式样:男士为西服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西装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第十二条休闲装式样:男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三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着装。
第十四条制服着装要求:(一)春秋装、夏装、冬装应当搭配穿着,不得混穿。
(二)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损、皱褶。
(三)佩戴肩章、警衔、胸牌等标识时,应当端正、整洁。
(四)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款式、颜色和标识。
第十五条便装着装要求:(一)正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规范。
(二)休闲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得体。
第四章着装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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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
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