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做好检察员着装形象的统一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形象,提升检察事业的公信力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的着装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所有检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上级院的着装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检察员着装,是指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检察员在执法活动、公开接待、会议室等公共场合的着装。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划定不同的着装模式和要求。

第二章着装模式和要求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内的检察员着装分为军警式着装和便装两种模式。

第七条军警式着装是指检察员穿戴正式制服,包括上衣、裤子、礼帽、领带等,颜色以深色为主,仪容庄重,形象严肃。

第八条便装是指检察员在适当场合可以穿着非正式制服,包括衬衫、西装裤、套装等,颜色以浅色为主,形象讲究活泼自然。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级别,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对军警式着装和便装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检察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执行细则,并对着装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建立着装管理中心,负责检察制服的统一采购、发放、保管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制服的配发标准,并按照配发标准对检察员进行统一配发。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应当定期组织检察制服的着装规范培训,提高检察员的着装要求和形象意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内部通告等形式,向全系统检察员发布着装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系统将设置检察员着装评审标准,定期对检察员的着装形象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形象不佳的检察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四章着装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有着装管理的首要责任,在着装要求上树立表率,自觉维护检察事业的形象。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着装,提高工作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管理。

第三条服装管理原则:(一)体现法制、庄重、专业形象。

(二)装饰简洁、色彩考究。

(三)服装风格统一、统一款式。

(四)服装质地舒适、适合工作。

(五)服装配饰简约、不过分冗杂。

(六)服装保持干净整洁、整齐有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五条男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西服,领带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不得过分花俏。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正式商务装,领带可适度宽松,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女性工作人员着装标准:(一)正式场合:穿着职业套装或西装外套搭配裙子,颜色以素色或深色为宜,长度适中,不得过度暴露肌肤。

(二)非正式场合:穿着适当的职业装或商务装,长度适中,不得穿戴休闲服装。

(三)工作场合:穿着工作制服或工作服,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工作人员着装标准应与岗位职责相适应,区别于其他工作场所的着装,凸显人民检察院特殊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当地文化习俗和地方特色,不得过于张扬、奢华或低俗。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定期组织着装规范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着装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着装检查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不得穿戴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服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着装应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脏污等现象。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制服或工作服,应按规定统一配发和更换。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的协调,不得穿戴过多的配饰或过于夸张的妆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外出时,应根据场合的要求着装得体,不得穿戴过于休闲或不慎大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最新

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最新

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最新执法标准服装规范是确保执法队伍形象统一、专业,以及在执行任务时能够被公众识别和尊重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最新制定的执法标准服装规范:一、总则执法服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服装应具备良好的耐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以适应不同执法环境的需求。

二、服装分类执法服装分为日常制服、特殊任务制服和礼服三类。

日常制服适用于日常执法活动;特殊任务制服适用于特殊环境下的执法任务;礼服适用于正式场合和仪式。

三、服装颜色与标识1. 颜色:执法服装应采用深蓝色或黑色,以体现执法部门的严肃性。

2. 标识:包括国家徽章、执法部门标志、肩章、领章等,应按照规定位置和方式佩戴。

四、服装款式1. 上衣:应为长袖或短袖衬衫,领口设计应简洁,便于佩戴领带或领结。

2. 下装:男性执法人员可穿着长裤,女性执法人员可选择长裤或及膝裙。

3. 外套:根据季节和气候条件,配备相应的风衣或大衣。

五、服装材质执法服装应采用耐磨、易清洗、透气性好的材料,以适应长时间穿着和高强度工作。

六、服装尺寸服装尺寸应根据执法人员的身高、体重等身体特征进行定制,确保穿着合体、舒适。

七、穿着要求1.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执法服装。

2. 服装应保持整洁,不得有破损、污渍。

3.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服装款式或颜色。

八、服装管理1. 执法部门应建立服装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服装的穿着情况。

2. 对于损坏或不合规定的服装,应及时更换或修补。

九、服装更新执法服装应根据使用情况和磨损程度定期更新,以保证服装的功能性和形象。

十、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规范旨在确保执法队伍的专业形象和工作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执法人员的尊重和关怀。

希望所有执法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党团报告、合同协议、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plans, party and youth league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trinal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为加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标准检察人员的衣着个人行为,制订了有关管理规定,下边网我给大伙儿讲解有关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待对您有些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04.20•【文号】[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施行日期】1984.04.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检察干部着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84年4月20日(84)高检办厅字第19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现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将陆续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

为了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着装工作的管理,保持严肃的仪容风纪,培养良好的作风,请你们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充分认识检察干部着装的重要意义。

检察干部穿着统一的检察制服,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队伍正规化的一项内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着装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并深入进行宣传教育。

使检察干部充分认识实行着装是执行任务的需要,对检察队伍建设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实行着装直接关系着维护国家尊严、威望和政治声誉。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荣誉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风培养,促进队伍建设,努力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要认真执行着装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

检察制服威严、庄重、大方,有明显的特点。

穿着检察制服的仪容风纪,是检察队伍战斗力和精神面貌、道德风尚的一种表现。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抓好着装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着装的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

除了要勤于检查,勤于教育外,每年在换季季节和重大节日,要大抓几次。

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同大家互相督促,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仪容风纪,提高检察队伍的声誉。

为了严正仪容风纪,培养良好作风,特作出《关于穿着检察制服仪容风纪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后),请传达到所有检察干部遵照执行。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行为,提高司法形象,强化司法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第三条司法工作者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职务要求选择适合的着装,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符合职业素养、文明礼仪和职业标准,不得影响司法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五条司法工作者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装、休闲装、夹克衫、短裤等不符合职业形象的服饰。

第六条司法工作者在出庭审理、开庭宣判、接待当事人等场合应当穿着法服、法袍或者法官制服。

第七条律师在参与诉讼、律师代理等活动时应当穿着律师袍、律师制服或者正式商务装。

第八条司法工作者在法庭外的工作场所应当穿着正式的职业装,不得穿着休闲装或者便装。

第九条司法工作者参加公共场合活动时应当穿着得体的干练装,不得穿着不雅或者暴露的服饰。

第十条司法工作者在特殊场合活动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宜的着装,保持司法形象和职业品格。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制定着装管理细则,明确着装要求和规范。

第十二条着装管理由司法机关负责,督促司法工作者遵守着装规定,加强对着装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着装器材和用品,保证司法工作者的着装需求。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对司法工作者进行着装培训和指导,提高着装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师的着装情况。

第四章着装奖惩第十六条司法工作者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第十七条司法工作者不遵守着装规定,导致违纪或者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

第十八条司法工作者严重违反着装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接受处分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辞退。

第五章着装效果第十九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品位高雅、气质佳美、充满活力。

第二十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出他们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风采,增强司法形象和司法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法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

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

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

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

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形象和专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内工作人员的着装和服装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组织检察人员参加着装和形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形象。

第二章服装标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庄重、适宜,并且符合工作需要。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着装应当以正式职业装为主,包括男性工作人员穿西装、女性工作人员穿套装或裙装。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职业装应当选择深色系列,如黑色、深蓝色、深灰色等,以彰显专业与庄重。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服装款式应当简洁大方,不得过于张扬或夸张。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衣着应当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褶皱或污渍。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服装上不得佩戴过多的装饰品,如项链、手链等,只能佩戴简单而精致的首饰。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鞋子应当整洁干净,男性可穿正式皮鞋或商务休闲鞋,女性可穿中跟或平底的皮鞋。

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特定场合,如法庭审理、庄重仪式等,应当穿着正式的法庭服装或礼服。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外勤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更加灵活,但依然要保持整洁、庄重的形象。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场合,如实地调研、采访等,可以着装得更加便捷舒适,但要符合适当性和庄重度。

第四章着装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着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规定的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进行着装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着装宣传教育和指导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着装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影响人民检察院形象和工作效率的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服装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装束准则1. 工作日装(1)男性:西装套装、领带、正装皮鞋;(2)女性:职业套装、裙装、正装皮鞋。

工作日装要求整洁、得体,颜色以黑、灰、蓝为主,不得过于花俏。

2. 休息日装(1)男性:休闲套装、开领衫、休闲鞋;(2)女性:休闲套装、休闲裙装、休闲鞋。

休息日装要求舒适、休闲,可选择颜色和款式更加多样化。

三、特殊场合着装规定1. 公务出差着装(1)男性:商务套装、正装皮鞋;(2)女性:商务套装、正装皮鞋。

公务出差着装要求正式、庄重,严禁穿着过于随意或夸张的服装。

2. 集会活动着装(1)男性:普通常规装;(2)女性:普通常规装。

集会活动着装要求整齐、统一,不得穿着过于夸张或不雅的服装。

四、着装要求1. 衣着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的褶皱或污渍;2. 颜色搭配得体,不得过于鲜艳或夸张,以稳重为主;3. 鞋子要保持整洁,不得破损或脏污;4. 服装不得过于紧身或透明,以避免对他人产生不适。

五、管理措施1. 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将定期组织对检察人员的服装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

2. 激励机制人民检察院将设立着装优秀奖,对着装得体、整洁的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纪律处分对于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检察人员,人民检察院将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经实践证明有效后将正式执行;2. 对于具体实施细则的调整和修订,人民检察院将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并发布。

结语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形象,人民检察院特制定了本《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通过统一的着装要求和管理措施,将有效提升检察人员的形象形象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其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注意:以上所述为模拟生成的文章,实际上并不存在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本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本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范本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的着装行为,提高工作形象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办案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公务期间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二章服装要求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装束,包括正装、便装、制服等。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场合和外事接待需要选择相应的服装,使其与情境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制服,有效展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威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期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整洁、干净:衣物应当干净整齐,没有脏污和破损。

(二)得体、舒适:衣物应当符合身份和职务,同时适合工作环境和季节。

(三)文明、庄重:衣着应当避免过于花哨和张扬,以示端庄和稳重。

第三章穿着要求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穿着时应当注意以下要求:(一)男性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正装或便装,不宜穿着短裤、拖鞋等休闲装;女性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正装、便装或制服,避免穿着过于暴露或张扬的服装。

(二)工作人员头发应该干净整齐,不宜过长或过短,不宜染发或染发过于花哨,不宜戴着过大或过于夸张的头饰。

(三)工作人员的鞋子应当整洁、光亮,不宜穿着过于花哨或运动鞋。

(四)工作人员的配饰应当简约、克制,避免佩戴过于浮华或张扬的首饰。

(五)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务活动时应当佩戴人民检察院的标志徽章或胸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场合和工作需要,合理选择适当的服装,并做到以下几点:(一)服装干净整洁,没有褶皱和污渍。

(二)服装颜色和样式适宜,不宜过于鲜艳或夸张,也不宜过于暗沉或单调。

(三)服装款式和尺寸合适,不宜过于紧身或过大。

(四)服装与内衬搭配合理,不宜出现衬里外漏或差异明显。

(五)服装细节处理得体,不宜出现品质问题或装饰过于繁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高检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条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章忠诚第五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六条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着装管理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增强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指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依照规定统一着装的服装和装饰。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基本原则是庄重、整齐、统一。

第二章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种类和标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种类分为正式制服、便装制服和特殊制服。

正式制服适用于国内、国际和特殊场合,追求庄重和正式。

便装制服适用于一般工作场合,追求舒适和方便。

特殊制服适用于特殊工作场合,专业性强。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质地优良、色彩鲜艳、款式大方,体现权威和专业;(二)符合人体工程学,舒适柔和,便于活动和工作;(三)具备较好的透气、防滋生菌和抗静电等功能;(四)材质应对环境适应性强,易于清洗和保养;(五)应配有专用鞋帽等其他附属物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颜色应以白色为主,搭配黑色等色彩,传递庄重、威严的形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统一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制作,并确保质量和款式的一致性。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佩戴和管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统一发放。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由检察机关负责保管,严禁私自调换、租借、出售和乱穿。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佩戴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正式制服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佩戴;便装制服工作日上午8时至中午12时、下午2时至下午5时佩戴;特殊制服在特定的工作场合佩戴;(二)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执法等有关工作中应佩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察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佩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四)其他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佩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

第四章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应严格按照保养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和保养。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机关、分院、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和检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应符合以下原则:1. 庄重、专业:突出检察机关法律职业特点,体现职业荣誉和专业素养。

2. 统一、规范:营造整齐、统一、有序的工作环境,提升机关单位形象。

3. 实用、舒适:符合人体工程学,适应各岗位工作需要。

4. 文化、时尚:折射现代社会的审美观,体现时代特色。

第二章普通制服着装规定第四条普通制服着装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基本着装,适用于机关、分院、派出机关、职能部门等工作人员。

第五条普通制服着装包括男女两种类型,具体着装要求如下:1. 男装:(一)套装:职业西装,颜色为深灰、深蓝或黑色,款式需得体大方,不可过于华丽。

(二)衬衫:庄重大方的长袖衬衫,颜色以白色或淡蓝色为主。

(三)领带:颜色适度鲜艳,图案简洁大方。

(四)鞋袜:黑色皮鞋,长筒黑袜。

(五)其他配饰:腰带颜色与鞋色相搭配,纯银大方手表。

2. 女装:(一)套装:长袖职业套装,颜色为深灰、深蓝或黑色,款式得体大方,不可过于抢眼。

(二)上衣:庄重得体的长袖上衣,颜色以素色为主。

(三)裙装:长及膝盖的裙子或西裤,颜色以深色系为主。

(四)鞋袜:黑色高跟鞋,与裤子或裙子色调相配。

(五)其他配饰:素色丝巾、纯银手链或手镯等饰品,简洁大方。

第六条普通制服着装不得过于华丽、张扬,不得穿着休闲服装、运动鞋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服饰。

第三章特殊场合制服着装规定第七条特殊场合制服着装适用于人民检察院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庄重仪式等场合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特殊场合制服着装分为男女两种类型,具体着装要求如下:1. 男装:(一)西装:黑、深蓝或深灰色正装西服,款式得体,修身合体。

(二)衬衫:白色高级商务衬衫。

(三)领带:素色领带,图案简洁。

(四)鞋袜:黑色皮鞋,中跟丝袜。

司法行政制服管理规定(3篇)

司法行政制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制服管理,树立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服管理。

第三条司法行政制服是司法行政人员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标志。

司法行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司法行政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四条司法行政制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注重形象,体现特色;(三)节约开支,厉行节约;(四)服务人民,公正司法。

第二章制服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制服分为常服、礼服和作训服三种。

第六条常服为司法行政人员的日常着装,包括上衣、裤子(裙)和领带(领结)。

第七条礼服为司法行政人员在重大节日、庆典、表彰等活动中的着装,包括上衣、裤子(裙)和领带(领结)。

第八条作训服为司法行政人员在执行任务、训练等场合的着装,包括上衣、裤子(裙)和帽子。

第九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式样应当简洁、庄重、大方,符合职业特点。

第十条司法行政制服的颜色、图案、面料等应当体现司法行政职业特色,并与其他行业制服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式样和规格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第三章制服的制发与配发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制发与配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人员首次配备制服时,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需要更换制服时,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岗时,应当将制服交回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制发与配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所在单位填写《司法行政制服领用审批表》;(二)所在单位将《司法行政制服领用审批表》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后,通知制装单位制发;(四)制装单位将制服发送至所在单位;(五)所在单位将制服配发给司法行政人员。

检察制服配备标准

检察制服配备标准

检察制服配备标准检察制服配备标准是为了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体现检察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检察制服的配备标准如下:一、基本配备1.检察制服:检察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制服颜色为藏青色,佩戴检徽。

2.检察帽:检察人员应当佩戴检察帽,帽檐呈弧形,颜色为藏青色。

3.检察衬衫:检察人员应穿着白色或浅色衬衫,领口扣子需系好,袖口不得卷起。

4.检察领带:检察人员应佩戴黑色或深色领带,领带长度适中,不得低于裤腰带。

5.检察裙子:女性检察人员可选择藏青色裙子,长度不得低于膝盖。

6.检察皮鞋:检察人员应穿着黑色皮鞋,保持干净整洁。

二、配件及饰品1.检察证件:检察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并在执法时出示。

2.检徽:检察人员制服左胸前应佩戴检徽,检徽应保持干净整洁。

3.领带夹:检察人员应佩戴领带夹,位置在衬衫领口下方两侧。

4.手表:检察人员可佩戴手表,但不得佩戴奢华款式手表。

5.女性检察人员可佩戴简单首饰,如耳环、项链等,但不得过于繁琐。

三、着装规范1.检察制服不得随意修改,不得穿着破损、褪色或污损的制服。

2.检察人员应保持制服整洁,不得在制服上乱贴图案或文字。

3.检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不得随意更改。

4.检察人员在不同场合着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法庭、办公场所、外出执法等。

四、违规处理1. 对违反检察制服配备标准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2. 对拒不整改或多次违反规定的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总之,检察制服配备标准旨在加强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权威。

全体检察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的制服着装进行管理,以保障检察工作的形象和权威。

1. 制服着装的要求:检察官应穿着整洁、庄重的制服,符合职业特点和身份认同。

男性检察官应穿着西装、领带、皮鞋等,女性检察官应穿着西服套装、衬衫、中跟鞋等。

2. 制服着装的禁止事项:检察官在穿着制服时禁止佩带饰品,如戒指、耳环、手链等,不得擅自修改、替换或搭配制服,严禁穿着过于暴露、华而不实的服装。

3. 制服着装的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对制服的设计、尺寸、品质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质量合格,以确保检察官的形象一致。

4. 制服着装的使用时间和地点:检察官在公务场合、参加正式活动、办理公务考察等场合必须穿着制服,确保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文化。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执行细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 1 页共 1 页。

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服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谨、文明、专业的特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四条司法行政服装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着装、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服装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服装分为制服和便服两大类。

第六条制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三种款式,颜色为藏青色。

第七条春秋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左胸下方设有部门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

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八条夏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九条冬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十条便服分为正装和休闲装两种。

第十一条正装式样:男士为西服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西装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第十二条休闲装式样:男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三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着装。

第十四条制服着装要求:(一)春秋装、夏装、冬装应当搭配穿着,不得混穿。

(二)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损、皱褶。

(三)佩戴肩章、警衔、胸牌等标识时,应当端正、整洁。

(四)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款式、颜色和标识。

第十五条便装着装要求:(一)正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规范。

(二)休闲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得体。

第四章着装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0.09•【文号】高检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十月九日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六条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八条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制服着装制度
第一条为加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5厘米。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
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

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