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服装管理办法
城管制服管理制度
城管制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着装,确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队伍整体形象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服的种类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制服包括夏季、冬季两种,分别为短袖和长袖工作服。
男职工应配戴领带。
三、制服的颜色制服的颜色以蓝色为主色调,胸前应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标识。
四、制服的款式制服的款式应简洁大方,便于队员活动和操作,面料应选择透气舒适、易清洁的材质。
五、佩戴规范(一)制服应整洁干净,不宜有破损、脏污等现象。
(二)队员应按规定时间和场合佩戴制服,不得擅自更换或调整。
(三)制服的佩戴应规范、整齐,不得随意开领或解扣。
(四)队员应佩戴符合规定标志的帽子、护目镜等配饰,确保整体形象。
六、管理要求(一)队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购置制服,不得私自更改或增减制服的款式、颜色等。
(二)制服的保管应专人管理,严禁私自留在单位外,确保不丢失。
(三)每年应对制服进行检查,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或修补。
(四)队员在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制服的要求进行着装,不得擅自改变或随意更换服装。
七、违规行为处理(一)队员私自更改或调整制服的款式、颜色等行为,首次警告,情节严重的进行扣分处理。
(二)队员私自更改或增减标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队员在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制服,首次警告,情节较重的进行扣分处理。
(四)队员擅自擅离岗位或私自留守单位外时未佩戴制服,给予扣分处理。
八、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领导批准后生效。
制服使用管理制度
制服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着装管理,提高公司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三、制服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公司将为员工配发制服,包括工作服和礼仪服。
2. 工作服适用于生产、仓储、物流等部门,礼仪服适用于市场销售、客户服务等部门。
3. 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配发的制服,不得私自更换,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四、制服的管理1. 制服的领用新入职员工入职时提供身份证、工资卡等相关材料,根据员工的身高、体型分配合适的尺码的制服。
2. 制服的保管员工领用制服后,需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转借、私自更改制服。
3. 制服的清洗员工自己负责自己的制服清洗工作,要求每周至少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并做好记录。
4. 制服的更换员工如需更换制服,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经过批准后进行更换。
五、制服的着装要求1. 制服着装要求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得体、整洁的制服,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度,禁止穿着破损、褪色的制服出现在工作岗位上。
2. 配饰及化妆要求员工在穿着制服时,不得佩戴与职业形象不符的大饰品,不得过分浓妆艳抹,化妆需符合职业形象的要求。
3. 鞋子及发型要求员工在穿着制服时,需搭配整洁的鞋子,不得穿拖鞋、凉鞋等不符合职业形象的鞋子。
发型需符合职业形象的要求,如长发需盘起,短发需整洁。
4. 衣服的整洁程度员工在穿着制服时,需保持衣服的整洁度,不得佩戴不符合职业形象的外套,不得随意卷起袖子。
六、制服的监督1. 由部门主管对员工的制服着装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职业形象的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立即整改。
2. 部门主管需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员工的制服着装情况,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处罚。
七、违规处理办法1. 对于佩戴与职业形象不符的大饰品,化妆过于浓厚等情况,首次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对于私自更换制服、破损不整、不符合职业形象等情况,给予扣除绩效奖金、降薪等处罚。
工作服管理办法
工作服管理办法第一篇:工作服管理办法工作服管理办法一、本管理办法制定宗旨:(一)将本公司员工服装的制发统一化、整体化。
(二)使本公司员工的服装仪容整齐高雅,提升员工士气,增进公司形象。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公司员工制式服装的制发,悉依照本标准管理。
三、由行政部负责本标准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由总经理负责本标准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四、服装的分类(一)夏季服装1、一线员工:门市制服为短袖套裙。
专业部制服可由部门决定款式。
2、制作部员工:统一白色长褂服,戴工作帽。
3、行政部:男士:上身着深色衬衫系领带,下身着深色西裤黑色皮鞋。
女士:黑色职业套装,浅色丝袜着黑色有跟皮鞋。
(二)冬季服装:同上,门市制服为长袖套裙。
五、服装换季:由行政部统一公告服装换季。
六、服装制发及领用(一)服装的设计与制作本公司人员的服装,其式样由公司统一设计,不得任意变更。
由总务部分别量身,统一发包制作。
(二)服装分发由总务部根据所报人数、型号分发到各店、部门,由店长、部门经理负责发放,员工签字领用。
(三)服装的领用1、凡领用新服装未满六个月离职者,应赔偿制服的制作工本费用。
2、新进人员于试用期不发给正式服装,待其正式聘任后,比照一般员工的规定办理。
七、服装的穿着与清洁(一)服装的穿着1、凡本公司员工,于上班时间一律穿着制式服装,并应依据规定佩戴员工识别证。
2、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尽量穿着制式服装。
3、代表公司外出洽谈公务,应尽量穿着制式服装。
4、冬天气温降低时,个人添加衣物,应以深色系为原则。
(二)服装的清洁保护1、员工的服装应经常换洗,保持干净整洁。
2、员工对于个人领用的服装应善加爱惜,如有破损应缝补修复。
(三)不得擅自改变制服样式。
不得出卖转借制服给外单位。
八、公司工作服配发标准(一)本标准确定的是公司工作服配发、穿用及换发等有关事项。
(二)为使本标准顺利执行,总务部对每一套工作服配发管理表。
管理表的项目包括:1、2、3、4、5、6、7、8、规格与编号;购入日;购入价格;配发日;配发对象;上交日;换发日;换发负责人。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威,体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性,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规定,配发执法服装和标志的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单裤、裙子、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
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下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除外),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
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第五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等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执法队制服管理制度
执法队制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执法队制服的管理,提高执法队的形象,树立良好的执法队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执法队队员。
三、制服种类
1、冬季制服:深蓝色风衣,标志性胸章,深蓝色长裤,黑色皮鞋。
2、夏季制服:深蓝色短袖衬衫,深蓝色长裤,标志性胸章,黑色皮鞋。
3、特殊工作场合制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制服管理
1、制服领取:新队员入队后领取制服,制服数量和尺码由队务部统一配发。
2、制服更换:队员服役一年以上时,可向队务部申请更换制服,队务部审核后办理。
3、制服保养:队员应自行负责保养制服,必须保持整洁干净。
4、制服报废:制服报废时应及时报告队务部,按规定办理。
五、制服佩戴
1、制服佩戴时,应整齐、干净。
标志性胸章应固定在左胸位置,不得随意更换或擅自涂改。
2、不得擅自将制服上的标识、标志携带到非工作场所,不得打折、翻领、卷袖。
3、不得利用执法队制服从事与职责和岗位无关的活动。
六、制度执行
1、队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2、队务部应定期对队员的制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合格的制服进行整改或更换。
3、对于违反制度的队员,队务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队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队长签署后生效。
以上就是执法队制服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队员牢记并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好执法队的形象和声誉。
制服管理办法
XX科技有限公司总务管理制度制服管理办法订定2005.10.24修订2007.09.26 2016.12.07 2018.01.01第一条本公司职工制服之配发,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制服定义本规定中的制服,系公司为统一着装,便于管理而统一制作的服装和帽子。
第三条穿着要求除特殊场合或时段外,职工上班时必须穿戴制服,直属主管有指导与监督职工穿戴制服的责任。
第四条第五条配发作业一、制服(不含外套)每年配发两次,每次配发一套(衬衫一件、裤子一条);外套每两年配发一次,每次配发一件。
二、配发时间:每年5月、11月;保安制服无固定配发时间,视需要专案签发。
三、职工从正式上班之日起,依单位类别先行配发衬衫两件、裤子两条、外套一件,唯上班之日起半年之内不重复配发;生产部门车间作业之新进职工试用期届满之日可领取第二件外套。
四、部分特殊工作环境之单位人员,制服除正常配发数量外,得依附件一,予以增发。
各单位除正常配发、增发外,因业务需要还需配发制服者,得另行专案签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处总务组专案发放。
五、制服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六、制服丢失、被窃或破损等原因需补发时,如非属公务原因,应由本人全额负担制作费用。
第六条制服保管一、职工对配发的制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制服样式。
二、制服穿着应保持整洁。
第七条制服制作一、公司制服之种类、样式、颜色及制作数量,依管理处签奉核定之规定办理。
二、每次制作之制服,应考虑安全存量,具体数量由管理处签奉核定后归入每次制作数量。
第八条保安人员离职时,需缴回帽子、保安大衣、领带、肩章。
第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附件一特殊工作岗位制服增发明细。
制式服装管理制度
制式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着装,凸显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部门特点及员工工作职责,制定不同的着装要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制式服装管理第四条根据工作职责的不同,公司将员工分为以下几类:管理人员、市场销售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生产制造人员等,并相应制定着装要求。
第五条管理人员着装要求:男性员工着装要求为西装、衬衫、领带,女性员工着装要求为职业套装或正装连衣裙。
第六条市场销售人员着装要求:男性员工着装要求为商务休闲,女性员工着装要求为商务装或休闲装。
第七条客户服务人员着装要求:男性员工着装要求为工装、女性员工着装要求为工装或职业装。
第八条生产制造人员着装要求:男性员工着装要求为工作服,女性员工着装要求为工作服或工作裤。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九条不同职业要求着装不同,但是公司的员工着装都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整洁、得体、干净、统一。
第十条员工着装要求应该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形象,并遵循时尚的潮流。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司制定制式服装管理制度,由各部门负责督促执行。
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着装要求,并向员工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培训。
第十三条员工违反着装规定的,由部门主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更换合适的着装。
第十四条多次违反着装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延迟晋升等。
第五章着装标准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确定统一的制式服装,并提供员工购买指定品牌的服装的补贴。
第十六条员工着装的色彩、面料和工艺等方面必须具有品质感,不得低档次、拙劣。
第十七条着装标准的审批由公司的着装管理委员会进行,保证着装的风格和品质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章着装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将定期进行着装检查,对员工的着装进行评定,对着装不合格的员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着装检查对员工进行着装的穿戴、搭配及干净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现代企业行政办公司制服管理规定
现代企业行政办公司制服管理规定1.目的作用公司的制服既是员工的必要福利,也是公司员工形象的标识,为了统一制服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职责公司制服由后勤部按公司制定的制度进行管理。
3.制服的制作公司的制服(包括帽)由后勤部按不同的大小规格进行统一设计,包括式样、花色,并印上公司的标志,进行统一的加工制作。
4.制服的种类与使用时间4.1制服除男式、女式的区分外,主要有夏装和冬装两种。
4.2制服穿用的时间分别为:a.夏装:5月1口至10月15口;b.冬装:10月16日至4月30日。
5.制服的配发规定5.1制服只发放给正式在公司工作的员工。
5.2每个员工均可按照自己的身材特点领取一套夏装和一套冬装。
对个别特殊身材要求者,可向后勤部申请给予特制.5.3制服的配发期间原则上为两年,自配发日算起。
如遇工作原因发生意外损坏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发时,由本人填写中请表,写明情况,经总务对实物鉴定属实,报后勤部长批准后可以发给.5.4制服到配发期,原制服可以不退,提前换发应退旧制服。
5.5制服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如系个人原因,如要提前换发,应根据时间计算,由本人补充相当的费用.6.制服使用应注意遵守事项6.1除特殊情况,员工进公司上班必须穿制服。
6.2员工对配发的制服有保管、补修的责任.6.3应尽量减少制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6.4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制服式样.6.5员工不得随便转借、让渡、典卖公司制服.6.6制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费进行清洗或修补。
6.7制服如丢失或破损不能穿用时,必须申请提前换发,若不办理,不穿制服被门卫制止不能上班者,责任自负。
6.8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瞥职工穿用制服的责住7.员工辞退员工辞职、离退时,制服使用未到期应退归公司8.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对试用工、临时工制服的配发,必须经主管的副总经理批示方可发给,并适用于以上规定9.特殊工种所用制服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治、“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并规范着装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
服装包括:(一)春秋、冬季常服;(二)长、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村衣;(四)单裤、裙子;(五)大檐帽、女式卷檐帽、皮帽;(六)多功能服;(七)皮鞋。
标志包括:(一)司法行政肩章(软式、硬式);(二)帽徽;(三)司法行政胸徽、胸号、臂章、领花;(四)领带、领带卡;(五)内腰带;(六)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第三条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其着装范围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内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袂衬衣时,不扎系领带;(二)着多功能服附内股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制式衬衣、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第五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
宿舍内或者其他不直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司法行政标志。
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行政标志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服装混着;(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
制式服装管理办法
制式服装管理办法(HBQY-ZH-10)为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加强对收费、路政等人员的着装管理,按冀政法办[2000]12号文《关于清理整顿交通系统着装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同行业标准,结合青银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着装范围及时间1、根据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的有关规定,着装范围只限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人员及负责稽查、路政执法的处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2、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不执行公务或者不在岗位时不得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被停止执行公务时不得着装。
3、临时工不发放路服。
4、换装时间:每年3月15日换春秋装,5月15日换夏装,9月15日换春秋装,11月15日换冬装。
遇有气候异常情况,可适当调整换装时间。
二、服装品种:路服包括:冬装:罩衣、棉大衣、棉皮鞋、皮手套。
春秋装:罩衣、大沿帽(绿色)、单皮鞋。
夏装:半袖衬衣、长袖衬衣、夏裤、夏裙、大沿帽(白色)。
附件:领带、领带夹、袖标、帽徽、领花、肩徽、白纱手套。
三、服装使用标准1、初次领取服装:冬装、春秋装、夏装各领取两套;棉大衣、大沿帽、棉皮鞋、单皮鞋各领取一件(顶、双);领花、肩徽每套服装配一副。
2、配发标准:冬装:罩衣、棉皮鞋每三年一套(双),棉大衣四年一件,皮手套两年一副。
春秋装:罩衣两年一套、单皮鞋三年一双,大沿帽三年一顶。
夏装:夏裤(夏裙)、半袖衬衣、长袖衬衣每年领取一次。
其中:男装:夏裤一条、半袖衬衣二件、长袖衬衣一件。
女装:夏裤、夏裙一条,半袖衬衣二件、长袖衬衣一件。
附件:领带、领带夹随夏装配发,每年一条。
四、着装纪律1、制服一律不准外借,各收费站、路政队负责着装人员服装的日常管理,对调离收费、路政岗位或与管理处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将大沿帽、帽徽、领花、肩徽收回,交处人劳科。
2、遇有丢失、个人原因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补发服装者,必须由本人及时写书面情况报告,确需补充再领者,个人必须交足100%服装价款。
制服管理办法
制服管理办法1.目的1.1.将公司员工服装之制发统一化、整体化。
1.2.使本公司员工之服装仪容整齐高雅,提升员工士气,增进公司形象。
2.范围2.1.本公司员工制服的制发、穿着,悉依照本办法管理3.3.职责3.1.行政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4.4.内容4.1.夏季服装4.1.1.男性上身穿衬衫系领带,下身着长裤并着黑色皮鞋。
4.1.2.女性上身穿短袖衬衫,下身着短裙4.2.冬季服装4.2.1.男性上身穿衬衫系领带外加西服,下身着长裤并着黑色皮鞋。
4.2.2.女性上身穿衬衫外加套装4.2.3.生产单位、仓储人员、技术(制样、打版、物控)人员、品管人员(QC、IQC、QA)、货车司机、电工,上身穿茄克,下身着黑色长裤并着黑色皮鞋。
4.3.服装换季由行政部依据季节温度变化,统一公告服装换季4.4.服装制发及领用4.4.1.服装设计及制作4.4.1.1.服装设计本公司人员之服装,其式样由公司统一设计,不得任意变更.4.4.1.2.服装制作本公司人员之服装,由行政部安排分别量身统计,生管部下单统一制作.4.4.2.服装分发4.4.2.1.夏季第一次发衬衫及长裤各两件,第二年起每年再发衬衫及长裤各一件4.4.2.2.冬季第一次发衬衫及套装(茄克)各两件,第二年起每年再发衬衫一件,每隔两年再发套装(茄克)一件4.4.2.3.领带第一次发领带两条,以后每隔一年发放领带一条4.4.3.服装之领用4.4.3.1.新进员工于试用期间不发给服装,待其正式聘任后,比照一般员工之规定办理;4.4.3.2.第一次配发之制服,一套公司以福利方式配送(规定配发着装茄克的员工,将按西装制服与茄克差额进行补助),另一套按成本价收取。
以后增发的将不收取费用。
4.4.3.3.规定配发着装茄克的员工,需订制西装制服的,可申请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4.5.服装之穿着规定4.5.1.凡本公司员工,于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一律穿着制服,并依规定佩戴员工识别卡,识别卡统一戴于上衣口袋上方,衬衫须扎进腰带内,领带应束扎平整;4.5.2.周五、周六、周日及每个工作日晚班可不穿制服,可以穿自己的服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穿着衬衫颜色以淡雅、素色为主,不允许穿着深色、花色之衬衫;上衣领口钮扣只能松开一个;4.5.3.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尽量穿着正式服装;4.5.4.公司组织活动、外出会客、代表公司外出洽谈公务及正规场合,应尽量穿着制式服装;4.5.5.冬天气温降低时,个人得于衬衫与套装(夹克)之间添加衣物,但应与整体服饰搭配协调;4.5.6.根据工作之实际情况,以下人员可不系领带:开发部工作人员、QC部跟单员外出时间、货车司机、仓管员。
工作制服管理制度(共5篇)
工作制服管理制度(共5篇)第一篇:工作制服管理制度工作服管理制度------夏装为了树立公司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弘扬公司文化,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
公司已为每位员工统一定制好了工作服,全体员工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上班,现就工作服的领用及着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免费发放和离职人员工作服处理办法1、工作服发放原则上是免费的,每一员工每人发放两件衬杉,两件短袖及两条长裤。
(民兵发放一件衬杉,一件短袖,一条长裤)衣服都是纯白色,裤子是黑色。
2、如果员工在工作服发放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也未满一年的,则由使用者个人把工作服洗净并缴还给发放部门,如果使用者本人想留下已领用的工作服,则按工作服的半价给予购买,在其薪资中扣除。
如工作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归还工作服,也无需扣款。
第二条使用年限和更换工作服处理办法1、工作服不得转赠或转借其它社会人员;员工工作服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后必须以旧换新。
2、更换工作服时间,夏装是5月份更换。
3、更换的工作服不合适时要告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在三日内报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要在七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
4、新员工入职一星期后可领取工作服。
第三条工作服穿着标准1、工作服是公司对外形象,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着工作服。
2、工作服随时要保持清洁、整齐。
3、凡本公司所属员工在职期间均有权利享受工作服免费领用的待遇。
工作服在使用期限内,如使用者因私故意损坏或遗失,则由使用者按全价补缴工作服款;如使用者因工导致工作服损坏,则由本人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请,部门主管报知综合管理部。
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订购工作服并补发。
第二篇:制服管理制度制服管理制度第一条制服的发放:员工需持人事部下发的入店通知单到制服房领取相应的制服和鞋袜,如果没有合适的制服,由制服房安排制作。
第二条制服的配备:1、2、第二条1、2、3、4、5、6、第三条每位员工配备两件上衣,两条裤,由制服房统一编号管理,各类衬衣每人两件,特殊岗位如:厨师、管事部、工程部可配备四件上衣,三条裤,其它类服装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补充,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的服装另行制作。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干警穿着制度,提高公安单位形象,切实履行公安职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公安制服,服饰整洁干净,不得穿着非制服。
2. 公安制服分夏季和冬季两种,夏季制服包括短袖制服、短裤制服、短袜、皮帽、皮鞋;冬季制服包括长袖制服、长裤制服、长袜、棉帽、皮鞋。
3. 公安干警在不同场合穿着不同制服,如参加庆典仪式、会议、巡逻等活动时穿着正装制服;执行任务、巡查、维稳等活动时穿着便服制服。
4. 男性公安干警须整齐刮胡,不得留胡须;女性公安干警发型整齐,不得涂指甲油。
第三章着装管理1. 每位公安干警均配备一至两套公安制服,必须自觉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或调换。
2. 公安单位应每季度对公安干警着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污损破坏,应及时更换。
3. 公安干警在外出执行任务时,应穿着公安制服,不得擅自更换衣着。
第四章着装搭配1. 公安制服可以搭配领带、领带夹、腰带、手套等饰品,但须符合整体着装要求。
2. 公安干警在穿着制服时,可以佩戴公安徽章、警徽等标志,但不得佩戴与公安身份不符的标志。
第五章着装守则1. 公安干警在穿着公安制服时,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损坏制服。
2. 公安干警在公共场合穿着公安制服时,应注意礼仪规范,不得携带私人物品,不得吸烟、饮酒。
3. 公安单位领导应树立榜样作用,穿着整洁、规范,做到言行一致。
第六章着装处罚1. 公安干警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更换、通报批评等处理。
2. 严重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干警,公安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着装奖励1. 公安干警遵守着装规定,穿着整洁、规范,表现出色的,公安单位可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2. 公安单位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着装规定遵守情况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着装单位和干警,予以奖励。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和标志,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包括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执法、环保等多个领域。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制式服装:规定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款式、颜色、材质等细节要求。
2.佩戴标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佩戴或悬挂标志,标志的样式、大小、位置等也做了详细规定。
3.管理机构:规定了制定和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等。
三、意义和影响
1.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通过规范化着装和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进一步增强执法过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2.提高执法效率: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人们对执法人员身份的误解和质疑,从而提高执法效率,排除社会烦恼。
3.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不合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带来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现有的市场秩序也有帮助。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对于我国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执法权威性。
最好着制度和规范,也是我们发展和调和社会的基础。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行〔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制式工装管理制度
制式工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着装,提升企业形象,保障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制式工装包括上衣、裤子、鞋子等,由公司统一配发。
第四条公司制式工装必须在办公时间内穿着,并且不能私自更改。
第五条员工在公司外出公务时,应穿着公司制式工装,以保持公司整体形象。
第六条员工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行购买多一些的公司制式衣物。
第七条公司保证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制式工装,并保证质量合格。
第八条公司制式工装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制式工装的发放和使用。
第二章制式工装的使用第九条员工应做到每天出勤时整洁、干净、整齐,不得出现脏、乱和不整洁的情况。
第十条公司制式工装在服装上应标有企业标识,不得私自更改或污损,如有损坏或丢失,需及时向负责人报备。
第十一条记录公司制式工装的发放、归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使用公司制式工装时应注意个人形象,不得穿着松垮、过小或过大的衣物。
第十三条员工应珍惜公司制式工装,不得进行私自修改、买卖、外借或转让。
第十四条不得在制式工装上穿插非公司标志的服装。
第十五条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制式工装的整洁和干净,不得穿着脏、损坏的工装出现在岗位上。
第十六条违反公司制式工装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制式工装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制式工装的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制式工装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八条公司制式工装的发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配发,由公司制式工装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制式工装的数量、质量、颜色、尺寸等要求,由公司制式工装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向员工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制式工装的发放应当登记记录,防止遗漏或者私自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式工装的损坏或者丢失,由员工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机场消防队制式服装管理办法
机场消防队制式服装管理办法XX机场消防队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场消防队管理工作队伍建设,规范机场消防队人员着装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消防队人员着装,是指机场消防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机场消防队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机场消防队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机场消防队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机场消防队人员在消防岗位上岗时,应穿着机场消防队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辞职、调离机场消防队,不再兼职消防队工作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三)非因工作需要,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机场消防队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
不得佩戴其他与机场消防队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机场消防队训练及演练时,消防队员着作训服及胶鞋,并佩戴领花、臂章、胸徽。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长袖立领衬衣作外穿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五)男性机场消防队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应当随身携带机场统一制发的通行证件。
(八)通常着机场消防队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机场消防队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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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服装管理办法
(HBQY-ZH-10)
为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加强对收费、路政等人员的着装管理,按冀政法办[2000]12号文《关于清理整顿交通系统着装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同行业标准,结合青银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着装范围及时间
1、根据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的有关规定,着装范围只限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人员及负责稽查、路政执法的处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2、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不执行公务或者不在岗位时不得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被停止执行公务时不得着装。
3、临时工不发放路服。
4、换装时间:每年3月15日换春秋装,5月15日换夏装,9月15日换春秋装,11月15日换冬装。
遇有气候异常情况,可适当调整换装时间。
二、服装品种:
路服包括:
冬装:罩衣、棉大衣、棉皮鞋、皮手套。
春秋装:罩衣、大沿帽(绿色)、单皮鞋。
夏装:半袖衬衣、长袖衬衣、夏裤、夏裙、大沿帽(白色)。
附件:领带、领带夹、袖标、帽徽、领花、肩徽、白纱手套。
三、服装使用标准
1、初次领取服装:
冬装、春秋装、夏装各领取两套;棉大衣、大沿帽、棉皮鞋、单皮鞋
各领取一件(顶、双);领花、肩徽每套服装配一副。
2、配发标准:
冬装:罩衣、棉皮鞋每三年一套(双),棉大衣四年一件,皮手套两年一副。
春秋装:罩衣两年一套、单皮鞋三年一双,大沿帽三年一顶。
夏装:夏裤(夏裙)、半袖衬衣、长袖衬衣每年领取一次。
其中:
男装:夏裤一条、半袖衬衣二件、长袖衬衣一件。
女装:夏裤、夏裙一条,半袖衬衣二件、长袖衬衣一件。
附件:领带、领带夹随夏装配发,每年一条。
四、着装纪律
1、制服一律不准外借,各收费站、路政队负责着装人员服装的日常管理,对调离收费、路政岗位或与管理处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将大沿帽、帽徽、领花、肩徽收回,交处人劳科。
2、遇有丢失、个人原因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补发服装者,必须由本人及时写书面情况报告,确需补充再领者,个人必须交足100%服装价款。
五、服装购置
1 、收费站、路政大队等着制服部门每年提出岗位人员服装年度计划报人劳科,人劳科根据人员变化及岗位情况进行核实,着制服部门负责统计报送着装人员名单及服装型号,距应换装时间3个月前将所需服装类型及相应数量报送人劳科,各单位(部门)须建立制服发放登记帐。
2、人劳科在处纪检部门监督下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制定、采购服装。
3、人劳科对服装数量、价格、分发负责把关,确保质量、数量上无疏漏,经本人申报的型号,除质量问题外,一般不予调换。
六、服装管理办法
1、为统筹管理。
人劳科和各单位(部门)应分别建立个人服装档案,对职工领取的服装数量、时间进行统计,并建立职工基本情况(身高、体重)及特体人员情况登记卡,建立健全服装发放制度,领取的服装设专人负责保管,专人负责发放,建立服装帐目及个人卡片。
2、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行为标准,严禁倒卖、转让、转借路服及附件,严禁以着装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对违反着装行为规定的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