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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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服装管理制度

辅警服装管理制度

辅警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辅警的着装行为,提高辅警形象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辅警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公共形象。

2. 辅警着装应与所属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相适应。

3. 辅警着装应具备功能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工作效率。

第三章着装标准1. 辅警上衣:应选择制服或工作服,颜色为深色或浅色适宜,不允许穿着太过花哨或夸张的服装。

2. 辅警裤子:应选择合适的裤子,不宜过紧或过宽,裤腿不可太长或太短。

3. 辅警鞋子:应选择适合工作环境的皮鞋或工装鞋,不得穿着拖鞋或运动鞋。

4. 辅警帽子:应佩戴符合形象的帽子,不得挑选花色太浮夸或过于个性化的帽子。

5. 辅警配饰:不得携带过多的配饰,不得佩戴大型首饰或夸张的饰品。

第四章着装注意事项1. 辅警着装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衣服和鞋子,保持整洁卫生。

2. 辅警着装应按季节适时更换,不得穿着过厚或过薄的衣物。

3. 辅警着装应注意搭配,不得穿着不相称或颜色搭配不当的服装。

4. 辅警着装应注意保养,不得穿着破损或褪色的服装。

第五章着装检查1. 辅警着装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辅警着装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对符合标准的可给予奖励,不符合标准的需进行整改。

3. 辅警着装检查结果应做好记录,以备日后查阅。

第六章着装奖惩1. 对着装得体的辅警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士气和工作激情。

2. 对着装不当的辅警应给予批评和警告,并要求及时整改。

3. 对多次着装不当的辅警应做出相应处罚,以提醒其注意形象问题。

第七章着装督导1. 辅警着装督导由上级部门或专门督导组织负责,持续跟踪和监督辅警着装情况。

2. 对发现问题的辅警需及时通知,并要求立即整改。

3. 着装督导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做好情况反馈。

第八章着装意识培训1. 辅警应定期进行着装意识培训,提高形象意识和形象修养。

2. 着装意识培训内容应包括形象管理、着装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3. 着装意识培训应由专业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要求辅警认真学习和领会。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公装财[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公装财[2005]80号2005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质量管理,保证警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服装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警服生产和检验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反映和投诉。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是警服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在警服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警服新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并配合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警标委)制(修)订警服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做好宣贯工作;(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警服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目录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三)负责对全国公安被装管理干部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对警服进行抽检和验收;(四)对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警服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建立警服专家库,为警服研制、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作为执法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好专业技能,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外表形象和内心品质,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针对当前警容警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推出了以下规范方案。

一、警容规范1.1 服装搭配1.警察制服应该整洁、干净、整齐。

佩戴的警徽、衔标、警号应宜正常、规范、工整。

2.训练服、便衣应按照相应的制式着装,不得将训练服、便衣因为训练或者工作需要搭配警察制服。

3.日常穿着包括内裤、内衣不得外露。

外出时应穿正式鞋,不得穿拖鞋、皮鞋、运动鞋等非正式鞋。

1.2 体型管理1.警察应该保持良好的体态,不得存在肥胖、体型不整、身材过瘦等现象。

2.针对身材过于瘦弱的警察,应提供合适的办法进行增重、增强体质,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

1.3 护理管理1.警察应该注意自身的护理管理,定期进行面部、脚部等部位的保养和清洗,保持整洁清爽。

2.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擦汗、擦脸,保持个人卫生和清洁,确保工作安全。

二、警纪规范2.1 工作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信口开河,超越权限盲目办事。

2.工作中应该认真记录、报告、登记有关案情、行动情况、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护好执法证据和案情。

2.2 services一效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予以回应,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2.对于服务对象,警察应该保持礼貌、耐心、温和的态度,不得辱骂、恐吓、谩骂服务对象。

2.3 工作环节的处理1.警察应该在工作中注重尊重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人身尊严,不得采用殴打、转移、关禁闭等非法、暴力手段。

2.工作中,警察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三、警容警纪方案的落实1.警容警纪方案应该由各地警务机关本着一线服务的原则,加强警容警纪规范的宣传,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各地警察人员的素质和由内到外的修养。

2.在实际运用中,执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警容警纪规范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基层执法队伍的信誉。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

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查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基层派出所服装规章制度

基层派出所服装规章制度

基层派出所服装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层派出所民警服装着装,提高形象,增强警务执行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服装种类1. 夏季制服:蓝色短袖衬衫、蓝色长裤、黑皮带、黑皮鞋。

2. 冬季制服:蓝色长袖衬衫、蓝色长裤、黑皮带、黑皮鞋。

3. 特殊任务装:依不同任务需要分别配备。

三、着装要求1. 衣着整洁、无破损、不脏不乱。

2. 衣着不可过于紧身或过于宽松。

3. 衣物领口对齐,袖长适中,不可过长或过短。

4. 领带打法整齐,不可歪斜或过长。

5. 鞋面干净、整洁,不可破损。

6. 戴警帽时要端正,不可歪斜或不戴。

7. 佩戴胸标、警号牌、警徽等标志齐全,位置正确。

四、行为规范1.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擅自更换服装。

2. 禁止将制服用于非工作场合。

3. 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食,以防弄脏制服。

4. 禁止擅自改动制服,如剪裁、添加标志等。

5. 禁止穿着制服涉足非公共安全领域。

五、其他规定1. 每周一次集中校对服装,排查衣物破损、颜色变化等情况。

2. 若发现有衣物破损、涂污等情况需及时更换或清洗。

3. 特殊情况下如执行任务需更换特殊装备时,应事先通知相关领导。

4. 着装不合规范者,应当接受纪律处分。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由相关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基层派出所民警服装规章制度旨在提高民警着装形象,强化纪律意识,确保派出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希望全体民警遵守规章制度,严格遵循着装要求,做到形象整洁、端庄自信,展现出基层派出所良好的形象。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1.17•【文号】•【施行日期】198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8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8日)废止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执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北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射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格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丰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持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边烟、吃零食,不准北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以射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内控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内控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内控制度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内控制度一、引言警务辅助人员作为警察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辅助警察开展工作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形象统一,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内控制度是必要的。

二、服装管理1.服装的选配: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服装选配方案。

例如,对于巡逻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配备便于行动和塑造形象的外套、裤子等;对于接待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配备得体的西装等。

2.服装的购置和配发: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购置和配发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相关部门要及时采购合格的服装,并按照岗位需要进行配发。

3.服装的保管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工作服装,定期清洗和保养。

如发现服装有损坏或需要更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修补或更换。

4.服装的更新和淘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服装质量的下降,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也会出现老化和磨损。

为了确保形象统一和工作效果,应定期对服装进行更新和淘汰。

三、标志管理1.标志的规格和放置: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上应标识相应的标志,以便外界识别其身份。

标志的规格、颜色和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统一执行。

2.标志的品质和质量: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上的标志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制作,以确保标志的品质和质量。

定期检查和更换标志,以保持其鲜明清晰。

3.标志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志只能在工作时穿着服装时使用,严禁私自滥用或借用标志。

4.标志的统一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标志的样式、规范和数量,严禁任意更改或私自制作标志。

四、内控制度1.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级警务辅助机构应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的内控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内控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各级警务辅助机构应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内控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对服装及其标志内控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3.内控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警务辅助机构应定期进行内控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维护司法局警察队伍形象,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司法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与警察队伍的职责性质相适应,体现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同时保障司法局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范、民主。

保证司法局警察对法律和职业的忠诚,秉公执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

第二章警服的选用和管理第四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颜色、款式、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进行登记和领取手续,未经登记和领取的警服不得佩戴使用。

第六条司法局警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警服进行检验和更换,损坏、脏污、不符合要求的警服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司法局警察使用警服期间应当妥善保存,保持整洁干净,不得私自加工、改装。

经检验效验不合格的警服应退还补换。

第八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应当个人使用,不得借用、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章警服的着装和佩戴第九条司法局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服,不得私自改变着装方式及佩戴位置。

第十条司法局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警帽、警服、组织标志、警衔、警号等装备,不得私自擅取。

第十一条司法局警察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佩戴警横指、武器配备并遵守警服佩戴的统一规定。

第四章警服的保养和更新第十二条司法局警察警服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报废或者翻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司法局警察发现警服有损坏、缺陷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更换。

第五章警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司法局负责警服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范围。

第十六条司法局警察应当遵守警服管理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者,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司法局警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警服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干警穿着制度,提高公安单位形象,切实履行公安职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公安制服,服饰整洁干净,不得穿着非制服。

2. 公安制服分夏季和冬季两种,夏季制服包括短袖制服、短裤制服、短袜、皮帽、皮鞋;冬季制服包括长袖制服、长裤制服、长袜、棉帽、皮鞋。

3. 公安干警在不同场合穿着不同制服,如参加庆典仪式、会议、巡逻等活动时穿着正装制服;执行任务、巡查、维稳等活动时穿着便服制服。

4. 男性公安干警须整齐刮胡,不得留胡须;女性公安干警发型整齐,不得涂指甲油。

第三章着装管理1. 每位公安干警均配备一至两套公安制服,必须自觉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或调换。

2. 公安单位应每季度对公安干警着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污损破坏,应及时更换。

3. 公安干警在外出执行任务时,应穿着公安制服,不得擅自更换衣着。

第四章着装搭配1. 公安制服可以搭配领带、领带夹、腰带、手套等饰品,但须符合整体着装要求。

2. 公安干警在穿着制服时,可以佩戴公安徽章、警徽等标志,但不得佩戴与公安身份不符的标志。

第五章着装守则1. 公安干警在穿着公安制服时,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损坏制服。

2. 公安干警在公共场合穿着公安制服时,应注意礼仪规范,不得携带私人物品,不得吸烟、饮酒。

3. 公安单位领导应树立榜样作用,穿着整洁、规范,做到言行一致。

第六章着装处罚1. 公安干警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更换、通报批评等处理。

2. 严重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干警,公安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着装奖励1. 公安干警遵守着装规定,穿着整洁、规范,表现出色的,公安单位可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2. 公安单位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着装规定遵守情况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着装单位和干警,予以奖励。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公通字[1996]9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公通字[199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局: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干警被装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88〕公发10号)及《关于换着八九式警服的通知》(〔89〕公(装)字74号),经过几年的试行和实践,加之授衔和新警种的出现,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因此对原供应标准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制定了《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起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穿着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

以前下发的民警被装供应标准停止执行。

附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一、着装范围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在授衔范围内、在编在职并执行警察职务的人民警察,方可着装。

二、供应标准(一)着装人员被装供应标准1.大沿帽民警(不含交通警)发仿毛凡立丁大沿帽和网纱大沿帽各一顶,用四年。

尔后乘警、巡逻警和热区、亚热区、南温区民警二年一顶,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民警三年一顶(两种大沿帽任选一种)。

交通警发橄榄色仿毛凡立丁大沿帽和白色网纱大沿帽各一顶,用四年。

尔后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二年一顶,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三年一顶(两种大沿帽任选一种)。

女民警发网纱贝蕾帽和呢贝蕾帽各一顶,使用年限与本气候区男民警大沿帽相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警察大檐帽、凉帽;二交警大檐帽、凉帽;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五警便帽、栽绒帽;六皮、布面直毛皮帽;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四单裤、裙子;五常服春秋、冬常服;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棉皮鞋;三毛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四皮凉鞋;五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六作训鞋警用胶鞋;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一行政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二专业技术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三帽徽大/小;四领花、胸徽、警号、臂章;五领带、领带卡;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一雨衣;二反光背心;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五太阳镜;六手套皮手套、绒手套、白色针织手套;第四章供应标准第十四条帽类一大檐帽卷檐帽警察发大檐帽、大檐凉帽各一顶女警察发呢卷檐帽和布卷檐帽各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三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交、巡警发大檐帽两顶、大檐凉帽一顶女交、巡警发呢卷檐帽两顶和布卷檐帽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四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五年两种大檐帽、卷檐帽任选一种;二警便帽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三栽绒帽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寒区、高寒区的交、巡警发皮面直毛皮帽一顶不发布面直毛皮帽,使用五年;第十五条服装类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发长袖制式衬衣两件,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二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长袖制式衬衣二件,穿用二年;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发短袖制式衬衣二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短袖制式衬衣四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三内穿衬衣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四单裤、裙子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五春秋常服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六春秋茄克式警服警察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交、巡警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七冬常服警察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八冬茄克式警服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九多功能服警察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七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交、巡警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六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十夏季、冬季作训服警察发夏季、冬季作训服各一套,穿用四年;第十六条鞋类一单皮鞋、皮凉鞋警察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二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一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增发皮凉鞋一双,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二棉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南北温区警察和热区、亚热区跨北温区的乘警发棉皮鞋一双,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警察、南北温区交、巡警和北温区以南跨寒区的乘警发光面毛皮鞋一双,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交、巡警发光面毛皮靴一双,穿用八年;三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警察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交、巡警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四作训鞋警用胶鞋警察发作训鞋一双,穿用三年;第十七条标志类一帽徽大/小男警察发大帽徽二枚,小帽徽一枚,女警察发大帽徽一枚,小帽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二警衔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警察发硬警衔、软警衔各二付,套式软警衔一付;损坏或者衔级变动,交旧领新;三领花警察发领花三付,损坏后,交旧领新;四胸徽警察发胸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五警号警察发警号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六臂章随服装配发;七领带警察发领带二条,使用三年;八领带卡警察发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九内腰带、外腰带警察发内腰带一条,使用二年,发外腰带一条,长期使用;交、巡警增发外腰带一条,使用四年;十标志扣随服装帽子配发,由被装管理部门按需备用;第十八条装具类一雨衣警察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交、巡警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二反光背心交、巡警发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三防护头盔交、巡警发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督察警发督察头盔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交回;四工作包交、巡警,督察警发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五太阳镜交、巡警发太阳镜一副,使用四年;六白色针织手套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一付,使用一年;交、巡警,边检民警、乘警及开放港口、客运码头、车站、机场派出所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三付,使用一年;七绒手套、皮手套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付,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交、巡警发皮手套一付,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第十九条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第二十条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第五章气候区域第二十一条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第二十二条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附表气候区域划分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安保服装的管理制度

安保服装的管理制度

安保服装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保队员的着装行为,提高队员形象和职业素质,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保工作的队员。

第三条安保队员的着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安保队员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选择合适的服装进行着装,不得擅自更换着装。

第五条公司领导和主管人员应对队员的着装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队员的形象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条安保队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着装标准进行着装,不得擅自更换、违规着装。

第七条安保队员应保持着装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着装的颜色、款式和搭配。

第八条安保队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规范的制服,不得擅自穿着便装进行工作。

第九条安保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装备,确保安全和效率。

第十条安保队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着装整齐,不得擅自蓬头垢面或衣冠不整。

第十一条安保队员应保持着装清洁,定期更换和清洗服装,保持服装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二条安保队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做好着装的保养和保管工作,确保服装的质量和保值。

第二章安保队员着装标准第十三条安保队员的着装应符合公司规定的着装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男队员应穿着整洁的制服,衬衣、西服、领带和长裤搭配,整洁利落。

(二)女队员应穿着整洁的制服,衬衣、西装或套装、裙子等,要求整体搭配合理。

(三)队员的制服颜色和款式应符合公司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换和改变。

(四)队员应穿着适合工作环境和气候的服装,保证舒适和便捷。

第十四条安保队员在特殊工作场合应穿着公司专门配发的特殊装备,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着装要求进行着装。

第十五条安保队员在执行特殊任务时应根据任务需要进行着装调整,保证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第三章安保队员着装管理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和主管人员应对队员的着装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队员的着装情况。

第十七条安保队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着装规定,不得擅自更换、违规着装。

第十八条安保队员如需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公司领导请示并说明情况,不能擅自离岗。

义警服装管理制度内容

义警服装管理制度内容

义警服装管理制度内容一、服装规格和要求1.1 服装规格(1)夏季制服:包括蓝色短袖衬衫、黑色西裤,夏季制服主要用于高温天气下的工作需要。

(2)冬季制服:包括蓝色长袖衬衫、黑色西裤,黑色西服外套,冬季制服主要用于寒冷天气下的工作需要。

(3)便捷装:包括蓝色便捷上衣、黑色便捷裤,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和值班工作。

(4)特种装:包括防爆服、反射衣等特种服装,主要用于特殊勤务和应急任务。

1.2 服装要求(1)服饰整洁:义警穿戴的服装要整洁干净,不准穿着褴褛不整的衣物。

(2)规范搭配:服装搭配应当统一规范,不准随意搭配服饰,避免出现不和谐的着装。

(3)体现职业特性:服装设计要体现出义警的职业特性,符合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工作要求。

二、管理要求和流程2.1 着装控制(1)检查制度:每天上岗前应进行着装检查,由岗位负责人进行晨检,确保义警的着装符合规定和要求。

(2)着装规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服装着装,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确保每一位义警的着装整齐。

(3)违规处理:对于多次违反着装规定的义警,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以确保服装着装规范。

2.2 着装流程(1)更衣流程:义警在更衣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更衣,不得擅自更换服装。

(2)着装准备:义警应当提前做好着装准备工作,将服装整齐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以便及时更衣。

(3)出岗汇报:义警出岗前需向岗位负责人进行汇报,确保着装符合规定和要求。

2.3 着装维护(1)日常保养:义警应当认真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服装,定期清洗和整理服饰,保持整洁干净。

(2)定期更换:对于磨损严重的服饰,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服装的整洁和完整。

(3)及时报修:对于有损坏的服装,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备,进行修理或更换。

三、着装宣传和培训3.1 着装宣传(1)学习教育:通过组织义警进行着装宣传和培训活动,增强义警对于着装规定和要求的认识。

(2)宣传展示:利用各种宣传展示形式,向社会宣传和展示义警整洁规范的着装形象和职业精神。

公安局着装规章制度

公安局着装规章制度

公安局着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着装,彰显公安机关的威严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统一着装。

第三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装意识,树立良好的形象意识,严格执行公安局的着装规定。

第四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选择合适、整洁、得体的着装。

第五条公安局着装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局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六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级别和工作场所的要求,统一着装,不得私自擅自改动。

第七条公安局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职务级别要求着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搭配,体现相应的权威和形象。

第八条公安局民警应当统一着装,男民警着装应当正装,女民警着装应当得体、清爽。

第九条公安局辅警和保安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着装配饰。

第十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外出办案或执勤时,应当着正装,并携带有效证件。

第三章着装搭配第十一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场所和活动需求,搭配适当的配饰和鞋帽。

第十二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换季时应当及时更换着装,保持整洁和时尚。

第十三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注意着装颜色的搭配,避免出现明显的不搭配或冲突。

第十四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参加正式场合时,应当根据具体要求搭配西服或礼服,保持整齐划一。

第四章着装细节第十五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注意服装款式的合理性,保持整洁、得体。

第十六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使用帽子时,应当根据具体工作要求佩戴,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七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鞋袜的搭配,避免出现不搭配或不协调的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着装整洁,避免出现皱褶、污渍等不雅现象。

第五章着装管理第十九条公安局各单位应当设立着装管理人员,负责着装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照规定着装时,应当提前向领导请假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局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着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公安警容风机管理制度

公安警容风机管理制度

公安警容风机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安机关是党和人民的武装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力量。

公安机关全体警务人员作为执法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形象和风纪,提升公安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警容风纪管理要求1. 物质形象:警务人员应穿着整洁、庄重的警服,不得随意更改或乱搭配。

服饰应整洁、洁净,不得有明显破损或褪色现象。

鞋袜应相称整洁,不得有损坏或破洞。

2. 仪容风度:警务人员应保持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表情应自然和善,人与人之间应有礼貌和尊重。

在公共场合,不得大声喧哗或言语粗俗,不得在工作中吸烟、嚼槟榔等。

3. 工作作风:警务人员应办事认真,责任心强。

工作中要细心、耐心,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处理案件需客观公正,不得以私情干扰公正执行职务,不得违法乱纪。

4. 社会形象:警务人员是社会的形象代表,应当时时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行为的信息,更不能参与不良活动,损害公安形象。

5. 学习提升:警务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良好的能力素质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和任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责任制度1. 领导责任:领导应严格督导警务人员的警容风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领导也应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管理制度,带头践行和示范。

2. 自律责任:警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容风纪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自律是警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自觉约束自己,才能更好地约束身边的同事,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3. 合作责任:警务人员之间应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警容风纪。

如果发现同事存在不当行为,应主动提醒和纠正,不得苟且偷安,更不能纵容。

四、监督检查1. 部门监督:各级领导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警务人员进行警容风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处理。

领导部门要明确检查标准和程序,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18•【文号】•【施行日期】199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1998年12月18日制定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在编在职属于着装范围的人民警察,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执行侦查、警卫任务不宜着装的;(二)从事秘密工作的;(三)身躯有明显伤残不必要着装的;(四)女性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警察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着装。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和被禁闭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戴警徽、警衔标志和警号等,不得夏、冬服装混穿。

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警服。

第六条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警帽。

在室内或者参加会议时,应将脱下的警帽挂在相应的挂衣帽处,帽徽朝下,或者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戴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须随身携带公安机关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二)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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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25
【正文】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统一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警察机关制发之警察服装,属公有财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员应善尽保管维护之责。

第 3 条
警察服装系指依警察服制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发之制服及标识。

第 4 条
警察服装采用国产材料,主料以采用毛、呢、棉、化纤为原则。

其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如附表。

附表:
┌──────────────────────────────┐
│警察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表│
├──────┬──┬────┬───────────────┤
│品名│单位│使用年限│赔偿计算│
├──────┼──┼────┼───────────────┤
│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年│一赔偿计算以月为折旧单位,其│
├──────┼──┼────┤计算公式如左:│
│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年│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
├──────┼──┼────┤二年,价格为二千元,赔偿时││冬大衣│一件│四年│已用五个月。


├──────┼──┼────┤ (价格)(折旧)(应赔金额) ││衬衣裤│一套│一年│ 1│
├──────┼──┼────┤2,000 (1-──×5)│
│皮鞋│一双│一年│ 24 │
├──────┼──┼────┤=1,583.35元│
│袜子│两双│一年│二使用不足一个月者,均以一个│
├──────┼──┼────┤月计算。


│雨鞋│一双│二年││
├──────┼──┼────┤│
│雨衣│一套│二年││
├──────┼──┼────┤│
│领带│一条│二年││
├──────┼──┼────┤│
│领带夹│一枚│二年││
├──────┼──┼────┤│
│裤带│一条│一年││
├──────┼──┼────┤│
│臂章│二枚│一年││
├──────┼──┼────┤│
│胸章│一枚│一年││
├──────┼──┼────┤│
│领章│一付│一年││
├─┬────┴──┴────┴───────────────┤
│制│一穿着夏 (冬) 季警察制服执行公务频繁致耗损较多之单位,│
│发│得由各该警察机关酌情缩短使用年限。


│标│二新进警察人员当年度因执行公务需要,以制发冬季警察制服│
│准│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套为原则。


││三警察服装每年应依物价指数与市面制作价格,由内政部警政│
││署统一编订制作价格标准,供各级警察机关服装制发参考。


└─┴────────────────────────────┘
第 5 条
警察服装损毁者,其赔偿责任依左列规定:
一在仓库者,由负责管理人员赔偿。

二在运输中者,由负责押运或运输人员赔偿。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赔偿。

四配发个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赔偿。

前项赔偿之计算依附表之规定。

第 6 条
警察服装因执行公务或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等情事发生损毁时,应于原因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损毁情形报由该管主管 (官) 查明层转主管机关核定后,依规定注销或补发。

警察服装之损毁在一定金额以上者,应报经审计机关审核。

第 7 条
警察服装使用人异动时,依左列规定处理:
一限期服务警 (队) 员服务期满离职时,应缴还服务期间所领用之冬、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领章。

二资遣、辞职、免 (撤) 职人员离职时,应缴还臂章及所领未逾使用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领章。

三各警察机关相互间人员迁调离职时,除臂章应缴还原服务机关外,其余服装均随人移转。

四退休人员离职时除臂章外所领服装免予缴还。

五在职死亡人员所领服装得随殓葬。

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移交不清者,依法处理。

第 8 条
警察服装损毁赔偿价款,由各级警察机关依规定缴库,其在中央机关者,为国库;在直辖市、县 (市) 机关者,为直辖市、县 (市) 库。

第 9 条
警察服装使用年限,自领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机关自行注销。

逾使用年限经注销者除另有规定须继续使用或缴还外,概不缴还。

但学校或训练机关学员生领用之服装仍应缴还。

第 10 条
警察机关行政人员、义警、义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务队等人员服勤服装暨驻卫警察、学校训练机关、专业警察及特殊勤务 (作业) 人员之服装,得视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订定管理要点,层报内政部备查。

第 11 条
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登记报表等格式,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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