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考银监会法律类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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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银监会法律类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回忆版)2016年11月26日、27日在省会参加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银监会法律类职位。

报名后,本人像唐太宗当年高价求购王羲之的真迹一样到处去搜索真题,发现银监会法律类真题从来不对外发布,银监会这种雷人做法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考试卷上都是写着“绝密”二字,看来是无法获得完整真题了。所以考试结束后我回忆了题目,希望对于以后的报考同样岗位的同学们有所帮助,论语中有云:“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

根据艾宾浩斯遗忘曲线,学得的知识在一天后,如不抓紧复习, 就只剩下原来的25%,所以为了对抗可怕的遗忘曲线,走出考场后我就在考场楼道里回忆刚刚考过的题目。

由于每年考试都是同一套题目反复考,所以这个决定了银监会法律类真题的含金量要高于任何考试的真题!要认真研究真题,也许出题人会改一下,但是考点还是万变不离其宗,同学们要从多角度去复习。

举个例子:在以前考察资本充足率的时候,都是单纯的考察一个数字,就是8%,今年同样还是考察这个考点,但是他考察的方式换了一个角度,就是已经不是简单考察8%那么简单了,它考察这个8%是怎么来的,是什么和什么的比率。考察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可以大胆预测一下,以后还会考察这个考点,考察方式还会再度改变,也许就是如下单选题目: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A、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B、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5%

C、资本充足率不得超过8%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这个答案是选择D。

解析: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中的“存贷比例”。所以无论是选择A、B任何一个都是错误的。在复习的时候,我们也许会记住一个8%数字,但是是高于或者低于8%不会太注意,C选项中“超过”是错误的。这个题目是我自己创新设计的,只是想说明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以后可以按照这样的套路去发散思维。

考试的时候,五个科目的卷子是合订在一起的,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自古考场多奇葩,为了防范猪一样的考生和监考人员,因为银监会的涉及考试科目类别较多,很多不同类别的考生是在同一个考场,以前他们经常发错或者拿错卷子,到时又来询问请示,既影响他人又耽误大家时间。合订一本后,无论你自己是哪个类别都可以找到自己类别的题目,即使选错了,也是考生自己负责。这样做后,真的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困扰考场多年的难题,再也没有考生拿错卷子,也没有监考人员发错卷子的问题了。缺点就是会增加一点印刷成本,但是由于是考生自己买单,所以银监会也无所谓,毕竟不用它掏腰包。

考试是在省会城市统一举行,防止地方舞弊。考完专业课后,公务员行测和申论也是在同一地方继续进行。进入考场要签名并提交身份证由监考人员保存,中途进行扫描识别,进场后会进行金属探测,同时考场布有屏蔽仪和摄像监控。考试中途不能上厕所,有生理疾病憋不住的要请示批准。也不得提前交卷,必须考完后才能交卷。整个考试有120道题目,考试有120分钟。经济金融基础知识20题,英语题目20题,剩下80题都是法律。

复习的时候可以看看司法考试真题,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规与综合能力》历年真题,

《银行考试一本通》,有些题目有重合。

(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

经济金融基础知识部分是各类别考试都要考查的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难度不大,主要考查考生对一些基础知识的了解。具体考查内容如下:

1.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基础。

一、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的业务就是存款业务,也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和其他存款等。

二、资本金是银行经营业务的基础,是商业银行成立时依法必须筹集的资本。

三、同业拆借,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入拆出。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包括再贴现、直接贷款。

2.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3.银监会监管目标。

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

1、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

2、增进市场信心;

3、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批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了解;

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4.金融风险类型。

按照风险来源的不同,金融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市场风险,

是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风险。这些市场因素对金融参与者造成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通过对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所造成的间接影响。

(2)信用风险,

它是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无法偿付或者无法按期偿付)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几乎所有的金融交易都涉及信用风险问题:除了传统的金融债务和支付风险外,近年来随着网络金融市场(如网上银行,网络超市等)的日益壮大,网络金融信用风险问题也变得突出起来。

(3)流动性风险,

它是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可能损失的风险。当金融参与者无法通过变现资产,或者无法减轻资产作为现金等价物来偿付债务时,流动性风险就会发生。

(4)操作风险,

它是由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它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金融参与者潜在损失的可能性。目前对操作风险的研究与管理正日益受到重视:从定性方面看,各类机构不仅通过努力完善内部控制方法来减少操作风险的可能性;从定量方面看,它们还将一些其它学科的成熟理论(如运筹学方法)引入到了操作风险的精密管理当中。

5.银监会监管原则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

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

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

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

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6.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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