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温故2021 保险年度记忆! 10 大事件回顾刚刚过去的这一年
温故2021保险年度记忆!10大事件回顾刚刚过去的这一年2021年10大事件回顾,确认过眼神是保险圈的人。
本刊记者 邢莉 王琅|文2021年已落幕,这一年是保险业机遇与挑战交织的关键年份,也是保险业谋求转型发展的一年。
监管层努力改革、积极创新,保险业偿二代二期落地,这一政策或将成为助推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武器之一。
互联网人身险“大整顿”,新华大家信泰相继入局“独代”,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回顾2021,展望2022。
《金融理财》特此盘点了2021年保险行业10大事件,纪念这不平凡的一年。
1、保险业偿二代二期落地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保险业将从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统一执行新规则。
对于受新规则影响较大的险企,银保监会将按照一司一策原则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2、新能源车险来了2021年12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正式上线,所有新能源车辆均须投保新能源车险。
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上保险将不再投保传统车险,而将统一投保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
对消费者而言,新能源专属车险填补了传统车险保障不足的痛点。
另外,新能源车险交易平台同日在上海保交所正式上线,并首批挂牌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产险等12家财险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落地服务提供支持。
新能源车险交易平台定位于为新能源车险专属产品服务的综合交易服务平台。
3、百万代理人大转身作为保险行业销售主力军,今年上半年,近百万保险代理人离职。
2020年在册的拥有执业登记的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为971.2万人,然而在2021年上半年,保代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执业登记的代理制销售人数量已下滑至842.8万。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
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
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
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社保代办委托书个人(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本人(委托人)因工作繁忙、居住地较远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以下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现特委托(受托人)全权代为办理以下事项,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续保等手续。
2.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调整等手续。
3.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4.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申诉等手续。
5.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咨询、解释等事宜。
6.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报销等手续。
7. 代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事项。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以本人名义,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2. 受托人有权查询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信息,了解其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3.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
4.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询问、调查等。
5.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决定。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期限)止。
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委托书约定的权限,独立处理委托事项。
四、委托责任1.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理委托事项。
2. 受托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3. 受托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委托事项的办理质量。
4. 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受托人未按照本委托书约定的权限办理委托事项,或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项办理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受托人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级经济法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中级经济法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行业中两个具有重要角色的职业。
虽然这两个职业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在职责、权力和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区别,包括定义、职责、权力和法律义务等方面。
首先,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是不同的。
保险经纪人是独立的专业人员,他们代表客户寻求最佳保险政策。
他们是客户的代理人,有责任提供客观、无偏见的建议,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保险经纪人通常与多个保险公司合作,以提供多样化的保险选择。
保险代理人则是代表特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他们具有代理公司有限的权力,并仅限于他们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
其次,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职责方面也有所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职责是代表客户的利益,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并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他们必须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保险建议。
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则是代表保险公司推销其产品和服务。
他们需要了解并推销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并帮助客户购买合适的保险。
第三,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权力方面也存在一些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客户的代理人,他们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谈判,并为客户争取最佳保险利益。
他们可以向多个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保险需求,并帮助客户比较不同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他们有责任保护客户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则是代表保险公司行使有限的权力,他们不能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交涉,只能推销公司的产品。
最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义务方面也有所不同。
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道德规范,包括保护客户隐私、保持机密性、揭示潜在利益冲突等。
他们有责任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保险建议,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找到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保险代理人则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关于保险产品的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他们必须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销售规则和政策。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银行2020年08月23日银行中性(维持)非银金融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8月21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时提出: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全面注册制将对资本市场和券商带来双重影响。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注册制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成本和门槛将会有较为显著的降低,有利于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进行融资。
完善的交易制度也会提升市场活跃度,推动股价向价值回归。
此外,退市常态化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增加市场对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对券商的影响:除短期内带来的投行业务增量外,注册制下IPO定价更灵活,破发风险也随之增大,券商需具备专业、客观定价能力。
配套投融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促使更多上市公司有意愿进行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将倒逼券商定增、财务顾问等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券商需要提高对标的价值的甄别能力,优质项目竞争加剧,将更加考验券商定价、承做、销售、投资的综合服务能力。
银保监会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8月19日,银保监会中介部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个人独代模式推动保险营销从现有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向扁平化结构转变,打破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营销效率。
此外,将代理人精力放在提高经营展业能力而不是发展组织上,不再具有增员业绩压力,能够调动代理人积极性、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做到以服务客户为中心。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8篇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8篇第1篇示例: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代理人姓名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保险公司,具有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且乙方有意成为甲方的个人代理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个人代理人,负责推销和销售甲方所指定的保险产品;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升该产品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竞争力;1.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提升专业技能,提高销售能力;1.4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商誉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公司政策调整产品结构和定价,乙方应当积极配合;2.2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产品培训和销售技巧培训,并及时了解产品信息;2.3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2.4 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照顾客户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险行业规定。
第三条报酬方式3.1 乙方的报酬按照甲方规定,可以是产品销售提成、年度绩效奖金等形式;3.2 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确定具体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并在后续合作中严格执行。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开始,并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4.2 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违规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施加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2 若一方造成对方损失,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6.2 保险合同争议,由保险公司和与申请人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以上为《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请双方认真阅读并遵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解读2022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目录CONTENTS政策调整重点0102核心管理要求1政策调整重点Partn统一监管尺度n厘清定义体系n调整准入条件n明确法律关系01 统一监管尺度《规定》首次将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合并为同一管理规定项下,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从业人员02 厘清定义体系落实责任《规定》对法律关系、概念定义统一明确之后,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相应落实了对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责任和培训责任。
明确定义《规定》第二条,对所称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等定义进行明确规定。
规范主体剥离于《规定》体系之外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商事主体和个人,将被视为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或者个人(《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厘清关系《规定》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关系予以厘清。
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回避全国5000万省级2000万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行业周报:房地产信贷实行集中度管理,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放宽
金融行业周报——房地产信贷实行集中度管理,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放宽平安证券研究所金融&金融科技研究团队王维逸S1060520040001(证券投资咨询)袁喆奇S1060520080003(证券投资咨询)李冰婷S1060520040002(证券投资咨询)郝博韬S1060120010015(一般证券业务)武凯祥S1060120090065(一般证券业务)核心观点房地产信贷实行集中度管理,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放宽1.央行、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2020年12月31日,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围绕个人按揭住房贷款占比、房地产贷款占比(包括个人按揭和对公开发贷款)两项指标分档设定上限,对银行业房地产贷款提出集中度管理要求,按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分档进行管理。
2.人社部: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放宽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作出调整,投资范围中新增优先股、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永续债、国债期货等金融产品和工具。
3.央行: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四季度例会召开:1)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2)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3)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4)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5)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4.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正式出炉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关注点在:1)从严收紧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2)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3)明确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CONTENT 目录•央行、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人社部: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放宽•央行: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正式出炉重点聚焦•保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营销团队•保险: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性规定•证券:易会满点明证监会未来五项重点工作•证券:首次发布可转债管理办法•央行:资产透明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存在明显约束行业新闻•市场表现:银行、保险、证券板块上涨2.31%、4.68%、7.03%•银行: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1300亿元,SHIBOR走势上行•证券:周度股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4.98%•保险:债券收益率环比下行行业数据及公司动态央行、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事件:2020年12月31日,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围绕个人按揭住房贷款占比、房地产贷款占比(包括个人按揭和对公开发贷款)两项指标分档设定上限,对银行业房地产贷款提出集中度管理要求。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是()。
A.银行保函B.保付代理C.远期票据贴现D.质押贷款【答案】 C2、某银行从业人员为了销售理财产品,向客户隐瞒了该理财产品的风险。
该行为违反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基本准则关于()的规定。
A.勤勉尽职B.专业胜任C.诚实信用D.保护商业与客户隐私【答案】 C3、银监会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属于监管措施中的()A.监管谈话B.信息披露监管C.市场准入D.非现场监管【答案】 C4、某上市银行职员李某与另一家上市银行的职员王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作为银行业人员,他们( )。
A.可以交换对某些客户的评价及客户的具体数据B.可以夸大宣传所在机构的优势C.可以通过邮件交换各自银行已在网上公布的财务数据,以及将要公布的信息D.可以一起参加学术研讨会【答案】 D5、下列表述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12岁的小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B.某企业与银行签订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合同C.某企业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目的为企业洗钱D.张三委托其同学某银行借贷员李四,为其发放普通贷款【答案】 D6、个人汽车贷款的特征不包括()。
A.是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B.业务办理不是由商业银行独立完成C.营销渠道单一D.风险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答案】 C7、某公司发行某种债券,该债券面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为97元,这种发行方式属于()发行。
A.折价B.等价C.平价D.溢价【答案】 A8、下列不属于银行咨询业务当中信息咨询业务的主要方式的是()。
A.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信息咨询报告B.会谈咨询C.电话咨询D.提供存款证明【答案】 D9、某商业银行2007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营业成本3000万元,营业费用2000万元,投资收益200万元,其营业利润为()万元。
A.2800B.3200C.3000D.5000【答案】 B10、下列不属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是()。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8篇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个人代理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事项1. 乙方代理甲方推广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涵盖各类寿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业务。
2.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业务规范和要求进行客户开发和业务拓展。
二、代理期限1.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合同。
三、代理权限与义务1. 乙方应在代理期限内积极开展保险业务,拓展客户群,提高甲方的市场占有率。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范,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业务拓展情况,及时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
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四、佣金与支付1. 乙方根据代理的保险业务类型和金额,按照甲方规定的佣金比例享受佣金。
2. 甲方按照实际收到的保险费进行结算,定期向乙方支付佣金。
3. 具体佣金比例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 双方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标准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标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客户的保障利益。
为了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提高其销售能力,建立一套统一的资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必须要掌握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销售方式、保险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
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代理人才能在客户提出问题时给予明确的解答,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推荐,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之前,应该接受相关保险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水平。
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销售技巧和沟通能力。
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与潜在客户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代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销售技巧,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引导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代理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谈判能力,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情况,最大程度地达成销售目标。
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代理人需要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持及时的沟通和跟踪。
代理人需要全程参与保单的理赔、续保等事宜,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责任心,代理人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建立起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应包括专业知识、销售技巧、沟通能力、服务意识、责任心、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面提升代理人的销售能力,建立完善的资质标准,才能提高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销售业绩,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及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
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承担着推广、销售和咨询保险产品的重要角色。
浅论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APR 2018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概念何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及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只能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中介市场现状,通过缜密逻辑分析与综合,深刻理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具体内涵与外延。
《保险法》中涉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款有两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由此可见,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机构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人寿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但没有禁止为多个财产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
在中国保险代理市场上,机构保险代理人大都是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可以为多个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可以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独立机构保险代理人”;而个人保险代理人都是自然人,有一个特有的名称“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以该公司名义提供保险服务,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不能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专属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从法理与法治层面分析,《保险法》既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禁止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自然就没有独立“商业户籍”;《保险法》既没有禁止财险个人代理人为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财险和寿险业务。
按照“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无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法治原则推理,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为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由此可以推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有!从保险消费者需求层面分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为个人保险消费者提供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服务、帮助制订投保方案、选择投保产品与公司,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定义和特点2.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3.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影响4.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前景和挑战篇1正文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定义和特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附于任何保险公司,而是以个人身份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销售人员。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情况,自主选择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独立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
2.多元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
3.专业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具备较高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4.自主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个人能力,自主选择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革始于 2015 年,经历了五年的酝酿后于 2020 年正式实施。
这一制度的推出,旨在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影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对保险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提高了保险销售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它为保险代理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激发了保险代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前景和挑战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面临着广阔的前景。
然而,这一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养和选拔机制等问题。
篇2 目录1.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定义和特点2.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3.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优势和挑战4.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政策法规和监管5.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前景和展望篇2正文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定义和特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的委托下,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保险代理人个人自查报告
保险代理人个人自查报告尊敬的领导:我是贵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意识到及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查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我特此撰写此份个人自查报告,详细自述我在工作中的表现、问题及改进方案。
一、个人工作表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全力以赴地完成了我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以下是我个人工作表现的具体描述:1. 提高销售能力: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和自学,我不断提升自己的销售技巧和产品知识,积极推销公司的保险产品。
通过与客户的有效沟通和理解,我成功签订了一定数量的保险合同。
2. 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我注重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积极与他们建立信任和友好的互动。
我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并进行售后追踪和关怀。
3. 执行公司政策: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我认真履行合同责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整体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然而,我也意识到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到我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代理人。
因此,我制定了以下改进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1. 提高沟通能力:我发现有时候我的沟通能力不够强大,无法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并传达正确的信息。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我计划参加沟通技巧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沟通技巧和表达能力。
2. 拓展客户资源:我认识到我的客户资源还不够广泛,需要更多地开源。
我计划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行业研讨会,扩大我的社交圈子,以获取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
3. 持续学习和提高:为了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我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和研究,及时了解最新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
我也会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总结通过此次个人自查报告的撰写,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方案。
我将积极执行这些方案,并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能力,以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企业雇员从事保险推销业务、代理服务等活动。
这里包括两种行为,一是职业行为,即其推销、代理业务是本职业规定要做的。
二是职业外的推销、代理行为。
他们是非独立的个人劳务。
另一类是非本公司雇员(即非雇员)从事营销、代理活动,被认定为属于个人独立劳务行为。
(一)收入属性:对内部员工从事推销保险、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管是职业行为还是职业外行为的收入,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当期(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非雇员从事保险营销、代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收入结构:税收管理上营销员的收入名称为“佣金收入”,该佣金性质上由展业成本(开展营销业务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报酬构成,收入结构上分别是佣金提成、津贴和奖励。
需要注意的政策规定'1.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06年6月1日起,展业成本按佣金收入的40%计算。
展业成本的减除适用于人寿保险系统和财产保险系统的所有保险营销员,包括雇员的营销员和非雇员的营销员(但不适用于非保险系统的营销员如推销产品性质的企业产品营销员)。
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分为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个部分,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费用支出如联系业务乘车费或购买车辆费用及使用中的油料费用等,通信费用如购买手机、安装电话及每月通话费,社会活动费用如宣传费用支出、给客户送花送礼品等感情联络费用等。
确认征税的所得严格限制在劳务报酬收入部分,实际上明确了税收是对营销员的净所得征税。
而以前对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只说允许扣除某比例费用,这个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一、引言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业务范围内,以商业利润为目的,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中介不仅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联络桥梁,更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
由于其涉及资金安全和人身财产保障,保险中介行业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保险中介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升监管能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中介的概念及分类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业务范围内,以赢利为目的,从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中介主要根据其经营方式可分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种形式。
1.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是指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以从事保险代理服务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合同的通知和声明,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连接桥梁。
2. 保险经纪保险经纪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的,为客户寻找、比较和选择保险产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通过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为客户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方案,并代表客户处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保险事故问题等。
3.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评估、鉴定、调查和咨询服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保险事故的评估、定损等工作,并帮助客户申请保险理赔,维护客户的权益。
三、保险中介管理现状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市场带来了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和更丰富的保险产品。
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市场秩序混乱由于促进了市场的开放与竞争,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
一些不法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虚构事实、夸大保险责任、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5篇
最新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个人代理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乙方是具有保险代理意愿和能力的个人,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保险代理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方的保险业务在乙方的代理下得以拓展,同时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事项乙方代理甲方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代理行为。
2. 努力学习保险业务知识,提高保险代理能力。
3. 按照甲方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宣传甲方的保险产品。
4. 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注意事项。
5. 对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6. 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活动。
五、甲方的义务1. 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乙方的保险代理能力。
2. 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协助乙方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
3. 及时向乙方提供保险产品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向客户宣传和销售。
4. 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
5. 对乙方的合法代理行为提供保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佣金及支付方式乙方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甲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七、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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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银保监会批准,现就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把准市场定位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符合基本条件
(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
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五)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六)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守基本业务规范
(七)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八)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
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
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十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纪守法、合规展业,严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十二)保险公司应确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监管规定的条件,建立严格的甄选标准和清晰有序的甄选流程,形成涵盖道德品行、社会信用、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设置包括基本信息审核、从业经历与诚信状况调查、职业性格测试、面试、岗前专业知识培训与合规教育、入职综合测评等多环节的工作流程。
(十三)保险公司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采取多层面试、多轮面试、下级预选上级决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基层机构贴近熟悉市场的优势,又体现上级公司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的要求。
(十四)保险公司应搭建由人力、业务、法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面试队伍,挑选既有专业知识能力、又有阅历资历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
(十五)保险公司应严格合同签订管理,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层级。
五、保险公司应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
(十六)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
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十七)保险公司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变更。
(十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十九)保险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
建立专管员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开展定期培训,加强业务素养和合规意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处置相应风险。
(二十)保险公司应及时为解除代理合同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注销执业登记,并督促做好清除经营场所保险公司标识、及时转续保险服务等事项。
(二十一)保险总公司及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在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前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
六、监管部门从严落实监督管理
(二十二)保险监管部门依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信息公众查询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对失信或者违法违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化社会公开。
(二十三)保险监管部门着力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并追究所属保险公司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二十四)保险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保险公司不履行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
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二十五)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