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抗无公害生猪养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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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抗生猪养殖操作规范
无公害猪肉:是指在养猪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采用无公害、无残留、无激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非转基因的饲料原料,控制环境和饮水的质量标准,规范兽药的使用品种、用量等,不使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无公害猪肉的特点是不含抗生素、重金属含量低,达到国家无公害标准,不含“瘦肉精”或其他有害激素。
一、饲养方式
根据猪的不同生理阶段,采用分阶段、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制"。饲养区内不能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二、生产记录
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发病、治疗、死亡数、死亡原因、温度、湿度、免疫、消毒用药、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猪出场、销售等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三、水和饲料管理
1、采用自由饮水,安装净水设备,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2、根据生猪各阶段饲养标准,科学经济地配制饲料,保持饲料新鲜、防止霉变,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3、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颁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
饲料添加使用的兽药品种。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5、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及农业部禁止作生猪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四、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
1、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2、允许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按照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布置,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对生猪实施免疫接种。
3、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7、允许使用规定范围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
8、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
(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五、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行。
2、建筑布局:
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3、卫生消毒制度:
猪场大门口设置消毒池,宽与大门相等,长4.5m,深不小于15cm。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消毒室、更衣室或淋浴室,供生产区内人员进出使用。养猪场应具备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定期对场内进行全面消毒,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
4、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灭蛆,禁止其他畜禽进入养殖场内,禁止外来猪肉及其产品进入饲养区。
5、人员要求:
相关人员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猪场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6、人员进出: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猪舍,必须进入时,要严格消毒,并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7、引进猪只: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要先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开具准调证,并有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的消毒。猪只引入后,应隔离饲养15天-30天后,经
观察、检疫确认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8、疫病监测:
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监测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猪群实施的产地检疫。
9、疫病报告、控制和扑灭:
场内兽医一旦发现疫情,应迅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猪肉的安全卫生标准
1、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执行。
生猪屠宰按规定进行。
生猪宰前、宰后均需检疫(验),未经兽医检疫或者检疫(验)不合格的猪肉,不得销售。
2、外观标准:
无公害猪肉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猪肉感官指标
3、理化指标
无公害猪肉理化指标及兽药残留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无公害猪肉理化指标及兽药残留
注:解冻失水率仅适用于冻猪肉.
4、微生物指标
无公害猪肉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无公害猪肉微生物指标
5、检测规则
以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工艺流程的猪肉产品为一批次。每一批次采取随机多点抽样、混匀后分成两份,一份检测,一份留样备检,抽样量为2kg。500kg以下抽取5件,501-2000kg抽取10件,2001kg以上抽取15件。检验结果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起草人:刘培莉审核人: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