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
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1ac2daa58da0116c17493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 第109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https://img.taocdn.com/s3/m/0a7c1536ee06eff9aef807be.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https://img.taocdn.com/s3/m/f1a7526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6d.png)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位车辆生产企业领导: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和制造大国。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车辆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质量管理,提高车辆质量,我厅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供各企业参考。
一、建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将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流程,规范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
(二)加强供应商质量管理,建立供应链追溯体系。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和监控。
(三)加强对员工的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立员工持续发展机制,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二、严守生产工艺和标准(一)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并实施强有力的监控措施。
确保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操作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任意操作和管理缺失。
(二)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检测与评价体系。
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定期对生产线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状态良好,以保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三、严格整车出厂质检与标识(一)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整车出厂质检制度,确保每辆车辆出厂前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对整车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外观、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二)加强对产品售后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保障用户的权益。
建立客户服务中心或投诉处理机构,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四、加强数据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一)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数据采集、保存和分析系统。
通过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改进。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71fd3d580216fc700afdfd.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c3356648d7c1c708a145a2.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e626aeb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8e.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带附件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带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765ec9d4b14e852458fb5788.png)
96
检验项目
依据
GB17258-1998
门锁耐惯性力
GB15086-2006
滑动门
GB15086-2006
汽车前后端保护
GB17354-1998
汽车罩盖锁系统
GB11568-1999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01
昼间行驶灯
GB23255-2009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260-2007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5 GB15083-2006
45 门锁静载荷
GB15086-2006
46 VIN 审查
GB16735-2004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2006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整车)
GB1865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 度
GB13057-2003
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 类载客汽车
4.1.1 M1 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
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https://img.taocdn.com/s3/m/a7ae4c65336c1eb91b375d00.png)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车辆生产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河北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a2573a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e.png)
河北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管理办公室: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
为认真做好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文件要求,现将《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河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ffd607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71.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eeb310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4f.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0.18•【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施行日期】201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
(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
(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
生产一致性管理办法(091208)
![生产一致性管理办法(091208)](https://img.taocdn.com/s3/m/4c91447e31b765ce05081482.png)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度,加强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负责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第三条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企业信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第四条《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一。
第五条《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保证计划》的年度总结。
《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二。
第六条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内容。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三。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应确保《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合格证及上传信息中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相一致。
第八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加强对车辆产品申报、检验、生产和销售工作的管理,形成有效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九条车辆生产企业应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保证计划》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定期编制《年报》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工信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产品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管理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确认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是否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工信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
必要时,工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十三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据是:《年报》信息;以往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工商、质监、交通部门及媒体反馈的重大不良质量信息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的举报信息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8525e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6.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7•【文号】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f90517866fb84ae45c8d88.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来源:产业司】 【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cec1e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6d.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04•【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b8a383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bd.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促进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打造“中国制造”品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中试发展与品牌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促进中试与创新链、产业链同步发展,加强“中国制造”品牌建设,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1. 增强企业质量意识。
开展政策标准解读宣贯,组织发布《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百问百答》,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系统,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通过专题讲授、在线辅导等培训方式,面向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素养。
2. 提升企业质量发展能力。
指导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先进质量标准贯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典型经验。
征集和遴选一批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编制发布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集,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实践经验。
开展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全国行活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4041c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945d53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1f.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7•【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dfef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76.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和关键时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安全问题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
各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要根据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6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座谈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问题,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整车产品负总责。
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从研发制造、运行监控、维护保养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
(一)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保安全,努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产品。
要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把控零部件质量,并对零部件质量问题负责。
要严格车辆出厂检测,确保生产一致性和整车质量安全。
自2017年1月1日起,电动客车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客车暂按《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
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定市汽车办,省汽车工业协会,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严格产品合格证管理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
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
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为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附件1)和《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自查内容》(附件2)进行定期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省汽车工业协会要加强省内车辆准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及相关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车辆准入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国家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
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厅产业政策处。
省厅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适时对车辆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
2、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自查内容
3、工作联络表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