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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2.对师德师风表现优秀的教职员工,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积极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十七、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落实
1.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2.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师德师风紧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3.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师德师风的负面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和舆论引导,维护学校形象和稳定。
二十三、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交流
1.积极参与国际师德师风建设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与国际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研究,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国际化;
十一、师德师风建设宣传教育
1.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2.通过校园网、宣传栏、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师德师风建设成果和先进典型;
3.加强师德师风舆情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十二、师德师风建设与社会监督
1.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3.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师德表现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记录和评价。
十四、师德师风建设的考核评价
1.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体系,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2.建立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内容、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定期对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告诫等,督促整改。
二十、师德师风建设的资源整合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学校应定期组织跨部门会议,交流师德师风建设经验,解决跨部门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国际交流与合作
1.学校应积极与国际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鼓励教师参与国际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拓宽国际视野,提升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十四、预防与预警
1.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预防机制,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教师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处理措施
1.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批评教育:对轻微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停职检查: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失范行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2.建立师德师风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十五、心理健康支持
1.学校应关注教师心理健康,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帮助教师应对职业压力,预防因心理问题导致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心理素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十六、权益保障
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九、考核与评价
1.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2.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暂停其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影响其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
3.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评价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档案管理
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记录和归档。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第四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主要包括:(一)违背教育方针,散布错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四)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个人信息;(六)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行为、较重行为和严重行为。

一般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轻,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较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

(三)处理决定: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监督工作。

(五)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四、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一般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改正错误。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学校建立师德师风建设评估反馈机制,及时向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通报评估结果,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3.学校根据评估反馈,调整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4.学校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次评估内容,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
十四、持续优化与展望
1.学校将持续优化师德师风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需求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3)泄露考试内容,违规评定学生成绩;
(4)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
2.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伪造学术数据;
(3)在学术成果中署名不当;
(4)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3.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3)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4.学校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共享师德师风建设经验和资源,共同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九、持续改进与优化
1.学校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学校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3.学校鼓励教职员工提出师德师风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优秀建议予以采纳并实施。
十一、信息公示
1.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制度、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学校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以示警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
3.学校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公示,让全体师生及家长了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情况。
十二、应急处理
1.学校制定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师德师风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师德建设,突出师德激励,促进良好风气,强化师德监督,防止失德行,规范师德惩处,整体提升师德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师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师市中小学德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一、引言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其师德状况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不断出现师德失范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预防和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1. 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教学纪律,教学质量低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5)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传播不良信息。

(7)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2.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民主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准确。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1.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教育转化,促进教师自我修养。

2. 处理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批评教育: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通报,警示其他教师。

(3)取消评优资格:在一定时间内取消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务等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5)降低岗位等级: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降低教师岗位等级。

(6)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可解除教师劳动合同。

(7)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具体处理措施如下:(1)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歧视、侮辱、虐待学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教师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1)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教师资格;
(2)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给予党纪处分;
(4)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
1.对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共同关注教师师德师风问题,形成家校社共育的良好局面。
十四、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持续改进与评估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丰富多样的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3.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剖析,提高教师对师德师风问题的认识,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形象。通过明确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理措施,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复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责任追究,促进合作与协调,确保持续改进与评估,以及提供保障措施和国际交流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3.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日常监管,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保障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大投入,为师德师风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关于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五星镇第三中心小学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谓体罚学生是一种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等方式来处罚他人的方法。

如打、骂、罚等不良现象。

这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是与我们教师职业道德相勃的行为。

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四、五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五条: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处罚方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继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1)学校处罚:(一般)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b、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30%,直至取消;c、取消其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d、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资格。

(2)法律责任:(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聘。

二、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征订)教学用品(教辅资料)所谓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受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现象,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1、法律依据:根据,《新野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现就禁止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处理促进教师自我反省、自我改进。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冤枉教师。

4. 处理适当: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与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处理结果的适当性。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期限为24个月。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5.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处理程序1. 调查:发现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认定。

3. 告知: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及理由。

4. 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申诉。

5. 执行:对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教育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学校规章制度之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00〕11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教基〔2009〕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公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上述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比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遵守处理程序..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二)在学校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或者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或者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三)违规组织受教育者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受教育者推销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或者巧立名目乱收费;(四)擅自调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者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五)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六)体罚、变相体罚受教育者,或者歧视、侮辱受教育者;(七)疏于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损害受教育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受教育者人身伤害事故;(八)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九)收受、索要受教育者及其家长钱物,或者要求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为其谋取利益;(十)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教研学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十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十二)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以不予处分;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六条教师涉嫌违反师德经初步核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是学校负责人的,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条立案调查期间,涉案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暂停其职责..第八条给予违反师德的教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学校作出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以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并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给予学校负责人处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向人大、政协机关通报..第十条教师违反师德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奖评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评奖评优..第十一条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十二条教师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免予处分的,在1个学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和行政职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第十三条调查认定的违反师德行为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分决定和限制其晋级晋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四条教师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十五条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并可以由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 倾听和调解:对于一般性的师德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倾听和调解双方的意见,寻求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
2. 谈话函询:对于涉及轻微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其进行深刻反思,避免再次违规。

3. 警告记过:对于故意或重复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作为惩戒和警示措施。

4. 降低职务:对于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降低职务的处理,包括降职、撤职等。

二、学校内部管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 教育教学改进:对于一般性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开展教育教学改进活动,促使教师改正错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内部批评教育:对于较为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组织内部批评教育,让教师意识到错误与后果。

3. 民主评议:对于涉及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学校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听取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4. 停职评估:对于特别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评估,进行专业素养的重新评估和教育。

三、法律追究: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师德违反行为,学校可以报警、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追究。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纪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构成违纪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学校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明确处理程序、方法和责任。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以下行为视为师德失范行为:(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诽谤、虐待、性骚扰等;(二)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学术不端,影响恶劣的行为;(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事实,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核实阶段: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查清事实真相。

(三)处理阶段:根据核实的事实,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四)反馈阶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向被处理教师和相关人员说明处理依据和结果。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并送达被处理教师。

四、处理措施第十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二)停职检查:对较为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暂停其职务,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教育职业行为准则,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严谨治学,勤勉敬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三)尊重家长,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不得侮辱、讽刺家长;(四)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教师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诫勉谈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严重的教师,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四)取消教师资格: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教师,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校、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及意义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

近年来,一些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对教师的违规行为,必须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有证据证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教师违规行为时,既要严肃惩处,又要注重教育,引导教师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处理教师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将处理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理,帮助其认识错误,重返教育岗位。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教育形象等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歧视、侮辱学生的;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接受家长礼品、礼金、有偿家教的等。

3. 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不按照规定上课、备课、批改作业的;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教学评价不公正、不公平的等。

4. 违反科研纪律,损害科研诚信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的;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等。

5. 违反廉洁纪律,损害教师形象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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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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