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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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一)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二)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四)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五)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

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验印日志记录每张票据的验印结果,包括验印操作员、验印时间、每张票据上每一枚印章的最后判别结果、判别方式等。

业务处理日志记录账户资料、预留印鉴的增删、修改等操作信息;行员日志记录操作员新增、变更、删除和权限修改等操作。

(六)机构管理用于建立、修改系统内各级机构的属性,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机构级别和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

(七)用户管理用于管理、维护系统内本机构所辖的各操作员信息,包括增加、删除操作员,分配操作权限,密码初始化、锁定或解锁等。

(八)字典管理用于对系统中业务的选项进行配置。

(九)系统管理用于对电子验印系统的系统功能和参数进行设置,并提供程序下载和说明书下载等功能。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各营业网点为本机构开户单位建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信息,对于纸质凭证或票据影像进行印鉴核验等业务。严禁将本系统及其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安装在综合业务系统专用机上,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随意安装使用。

第三章柜员设置及权限管理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的柜员设置采用分级管理、相互制约的原则。分为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管理员、网点业务主管、网点操作员、网点审核员。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管理员代号及姓名应与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前台的操作员号及

姓名一致;营业网点操作员代号及姓名应与综合业务系统网点的操作员号及姓名一致。

(一)系统管理员。

由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指定专人担任(需设置两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分行中心印鉴库管理。

2.负责根据《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

(附件1),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建立、变更和删除所辖二级分行管理员等操作。(二)二级分行管理员。

由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担任(需设置两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和删除所辖各网点验印系统柜员的业务主管、审核员、操作员等操作。

2.负责监督所辖网点录入印鉴卡信息、凭证印鉴识别等业务操作。

(三)网点业务主管。

原则上由营业网点坐班主任担任,在职级和业务上与综合业务系统中业务主管柜员相当。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网点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和印鉴资料的审核。

(四)网点审核员。

由营业网点指定会计人员担任,可以进行“资料审核”、“日志管理”、“账户查询”和“凭证识别”等操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和印鉴资料的审核、日常票据核验,以及“验印日志”、“业务处理日志”报表的打印。

(五)网点操作员。

由营业网点指定会计人员担任,可以进行:“业务处理”、“凭证识别”和“账户查询”等操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验印系统的资料录入工作,即本网点客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的录入、变更等工作;

2.负责日常票据核验工作;

3.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本网点验印计算机、扫描设备的开关机,及日常的保管、维护工作。

验印操作员不得兼任审核员。

第十条网点建立、变更和删除验印系统操作员、审核员和业务主管时,应填制《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经网点财务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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