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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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房屋的基本信息见《交易方留存信息表》,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第二条乙方购房资格情况

乙方承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购买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对于本市现行有效的购房政策及本人应具备的购房资格已明确知晓;同时,乙方应对其购房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

2.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贷款(贷款金额约¥(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期限约年,类型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第四条甲方对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甲方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

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房屋附属设施清单所列的该房

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3.甲方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房屋顶部□室内墙面□室内管道□室内地面□阳台□飘窗;公共区域:□公共管道□

室外墙面□顶楼□存在/□不存在漏水或渗水现象。若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甲方保证在交房之前修缮好房屋且须交予乙方验收,如甲方未予修复,乙方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另应当赔付乙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但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收齐房款(物业交割保证金除外)3日内/ □在 3日内,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

(1)甲方与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房屋附属设施清单中所列物品,若物品损坏或者缺失,甲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损失以

乙方恢复原状费用或购买相应品质的设施设备的价格计算)。

(2)甲方将该房屋房门钥匙、水卡、电卡、气卡、门卡等移交给乙方,且甲乙双方须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如任何一方拒绝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又不能出具书面理由的,视为物业交割完成。

(3)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宽带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

告知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

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税费相关约定

1.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项目有:①维修基金、②土地出让金、③增值税及附加、④个人所得税、⑤契税、⑥房屋转

让手续费、⑦转移登记费、⑧印花税、⑨书证费、⑩土地增值税,其中,乙方承担第

项的税费,甲方承担第项的税费。甲方承诺交易房屋非继承或赠与所得,否则在办理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过户递件前甲乙双方应备齐以上税费。以上税费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同意,故今后遇到政府税费政策调整而导致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时,均按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税费项目仍然由乙方全部承担,由甲方承担的税费项目仍然由甲方全部承担。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除以上约定外的税费,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_ ___方承担。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缴纳各项税费。因一方不履行缴税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该方根本

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成交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权属转移登记

1.甲乙双方均须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亲临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甲方应当在过户取件完成后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有)。若因甲

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户口迁出手续,每逾期1日,甲方按照成交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成交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1)约金,并于实际支付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成交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2.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1日,甲方按照成交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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