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角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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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视角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初探
摘要:自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做出“ 校企合作”的决策后,校企合作已成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校企合作存在难以持续发展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关于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力度不足。今后要加大制度的激励约束力度,强化监督,有效发挥制度的调控作用,最终实现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制度激励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正式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成为高职高专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2007年3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中高度肯定了校企合作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成果,将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到了完成“ 十一五”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战略高度,这标志着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近几年我国在校企合作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如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与海尔等知名企业合作,学院给企业培养人才,海尔不断给学校提供最新设备,实现了学校与企业双赢。但在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之又少。可以说,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人情关系”。大量关于校企合作的研究和报道表明,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很难长期维持。这与美国、德国企业高度参与校企合作的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试从宏观制度调控层面来探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激励不足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进一步提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为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国家制定了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第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 0 7]42号)分别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做了详细说明。
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但实践表明,这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作用很小。主要是因为,由于实习生学历低和经验少,实习期间的报酬通常很低,因而企业所享受到的直接优惠很小。以当前大学生刚工作月人均工资1000元计算,如果企业接收1个实习生,则校企合作每年可以为企业
节约所得税近4000元。而企业接收学生实习, 要为学生安排特定的岗位、指导老师、实训课程,此外,由于实习不等于毕业,企业还要考虑岗位接替人员,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费用远远超过4000元。因而这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不是很大,甚至为零。
此外,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已经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影响了制度的效果。
有关研究表明,德国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与德国有关法律的保障作用有很大关系。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其中德国的“双元制”受到了各国的关注。德国法律为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可获得的利益提供了保障:第一,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第二,可降低劳动力成本。学生在“双元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德国的经验表明,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与国家给予的富有吸引力的制度激励有很大关系。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得到的利益要小得多,外部激励不足难以吸引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
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约束不力
我国有关校企合作的制度针对学校的规定比较严格。如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制度中将校企合作、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作为考核高职高专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高职高专为获得理想的评估成绩,充分利用各种“人情关系”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制度的有力约束已使主动寻求与企业合作成为学校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2007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进一步提出,“凡国家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都必须全面落实校企合作,否则将摘牌除名。同时,将校企合作作为国家重点技校评估和高级技校设立以及技师学院备案的必要条件”。可以预见新制度的约束力更大,能够更有效地刺激学校主动寻求校企合作,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相比之下,现阶段我国约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主要有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以及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如果这两项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可以促使企业主动寻求与高职高专合作。然而,这两项制度的执行程度如何呢?
1.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以及职工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国家明确规定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资金上给企业的员工培训提供保证。“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
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2005,《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为将此项制度落到实处,2006年财政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 文件中重申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将其放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十一五” 规划”的战略高度,明确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的范围和内容以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等事项。
然而很多企业尚未将高技能人才培训纳入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乃至为了一个好的项目常常挪用、挤占教育经费。此外,一线员工没有经过严格的技能培训直接上岗也是常事。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将员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但在合作学校的选择上更多考虑名校以及著名的培训机构,而不会优先考虑职业院校。加上部分高职高专很少主动考虑企业的培训需求,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就更小。
2.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