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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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各岗位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自查面达到100%;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100%;有效遏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坚决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三、隐患排查
(一)各有关责任人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食品种植、收购储存、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二)市**局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隐患排查重点及措施
(一)种植环节。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生产环节质量、卫生专项调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流通质量安全、卫生达标。
(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杜绝企业使用霉坏变质原粮。
(三)流通环节。加大对经营户、大型超市、自治区放心店的监管力度,加强自治区放心店进货索证索票力度;加强市场巡查,下大力气解决无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霉变、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问题。
五、隐患整改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在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监督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在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隐患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所在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通知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
(二)发现疑似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无法整改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四)经市食委办确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作为市**局挂牌督办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六、隐患销案
(一)一般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成后,须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属地监管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责任单位现场核查同意后方可销案,并报市食委办备案。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成后,须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填写“食品安全隐患销案申请表”,经市**局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后,报市食委办复核,同意后方可销案。
(三)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期限到期后,监管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检查,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办理销案手续,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食委办。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单位,要对隐患情况进行重新登记,并适当提高隐患等级。
(四)市**局负责对每季度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销案情况进行汇总,填入“食品安全隐患销案情况汇总表”,于下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报市食委办。
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