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考点【精品】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
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归纳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结构
-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职能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
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义务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
-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 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 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教师资格要求
- 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实训实和就业指导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归纳,希望能为大家的
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还应注意查阅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对相关内容有准确的理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教师资格证考试是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全面评价,对于担任教师职位的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常常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
下面将介绍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常见考点,以供考生参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确保教育事业规范运行,保护学生和教师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目的和作用,以便在教育实践中能够正确运用。
二、教师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教师权益保护是教育法律法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教师权益的保护内容。
其中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合同签订与解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在教育实践中能够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
三、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规在教育实践中,保护学生的权益是教师应尽的职责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权益的保护内容。
其中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生命权以及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确保在教育实践中尊重学生的权益,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对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其中包括学校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以便在教育实践中能够正确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
五、现行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法规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当前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和目标。
教育知识与能力必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知识与能力必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而法律法规则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教育知识与能力考试中,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中常见的考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等。
其中,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则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如学校的管理办法、课程方案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权益的实现。
2. 平等原则:保障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益原则: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4. 保护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并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和评价。
5. 进步原则:教育法律法规应不断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求,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责任、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师生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内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是培养国家人才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分类、设置和管理制度,保障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和教育质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培训标准和考核制度等。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教育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和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
下面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宪法中的教育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教育的相关规定包括:1. 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
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主要包括: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及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2.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等。
4. 教育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督。
5. 教育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管理规定是对教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内容。
常见的教育管理规定包括:1. 学校管理规定: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教职员工管理、学生管理等。
2. 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
3. 学籍管理规定:包括学生注册、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等。
4. 招生录取规定: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办法、招生政策等。
附件:1. 宪法全文2. 教育法全文3.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教育法: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颁布的具体规定,对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法规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三、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 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点归纳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一、幼儿教师的权利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一节幼儿的权利保护考点归纳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一、幼儿的权利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1.幼儿的基本权利1生存权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2获得保护权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3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4参与权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2.幼儿的特殊权利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2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3人格尊严权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教育法》高频考点
《教育法》高频考点一、教育法基本概念1. 教育法的含义和作用教育法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教育行政法规为指导,通过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和制约,维护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体系。
教育法的作用是规范和保障教育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维护教育公平和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体制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主原则、均衡原则、法治原则、分类管理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教育法规的基本遵循,保证了教育活动的公平和规范性。
2. 教育法的体制教育法的体制主要包括教育体制、管理体制、教育行政体制等方面。
教育体制是指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教育行政体制则是指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其职责和权限等。
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规的体系架构,包括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教育部的规章等内容。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方针,是教育活动的法律依据。
2.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对教育机构、教育资源和师资队伍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这些规定包括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教师的职业资格和权利义务、教育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内容。
3. 教育投入和保障教育投入和保障是指国家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
这些规定包括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特殊群体的教育保障等内容。
四、教育法的改革和发展1. 教育法的改革教育法的改革主要包括对教育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等方面。
这些改革旨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教育的质量。
2. 教育法的发展趋势教育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对教育公平和质量的重视、对教育创新和发展的支持、对教育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推动等方面。
这些发展趋势是教育法规是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知识(两篇)2024
引言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领域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对于教育从业者、教育管理者以及教育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必考考点知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与特点1.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层级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根据性质可分为普通法律法规与专门法律法规。
2.教育法律法规的特点:立法宗旨明确、内容关联密切、具有制约性和引导性。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关于公民的教育权利、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内容。
2.《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关于教育的基本任务、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条款。
3.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教育的规定:如《私立教育促进法》等。
4.教育部门颁布的具体政策文件:如针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层次的政策。
三、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和要求1.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等。
2.教育法律法规对从业者的要求与责任:从教师资格认证、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四、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实践中的案例分析1.学校管理规范案例分析:学校违反行政法规导致的处罚案例等。
2.教育公平司法案例分析:关于招生录取、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的案例。
五、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与展望1.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注重实践创新、立足法治建设等方面的趋势。
2.教育法律法规的未来展望: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与国际教育法律法规的对接等。
总结:《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知识作为教育从业者、教育管理者以及教育参与者的重要内容,具有丰富而复杂的知识体系。
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与特点、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和要求、在教育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及发展趋势与展望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领域的基础知识和要点。
因此,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来说,熟悉和运用教育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管理的基础,对于教育从业人员而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总称。
它们对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了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落实教育改革,保证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包括了教育法、办学法、校规校纪等内容。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教育法是影响教育整体发展的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形式,包含了教育体制、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教育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办学法办学法是规定教育机构的建立、管理和运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学校设置、办学资质、招生与管理、师资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办学法是为了保障教育机构的合法运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校规校纪校规校纪是指学校内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学生和教师在校园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活动的进行和教育主体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再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教育环境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校的正常运行。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教育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管和评估。
其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安全。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法规等文件,目的是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
2.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它们规定了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和责任,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德育、普及教育、教育公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
2) 教育法教育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办法,包括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3) 教师法教师法是为了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涉及到教师的职业资格、聘任与成长、职业道德和责任等方面。
4) 中小学教育法规中小学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它们规定了中小学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各方面细则。
5) 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它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务管理、考试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6) 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行使职权和管理教育事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执法办法》等。
4.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研究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他们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提高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教育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理解教育法律法规有所帮助,也希望您能够认真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
识点总结
本文档总结了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中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教育事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
1. 宪法和基本法律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层级不同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3. 教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例如《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4.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各级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
三、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
1.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
3. 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卫生标准》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 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 维护教育秩序
- 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和总结。
参考文献:。
2023年全国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
2023年全国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监督和规范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文件。
它们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合规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具体的法规定,规范了教育的各个方面。
三、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法律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教育法律,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学校的管理、教育的质量评估等内容。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守《教育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办法,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基本教育。
教师要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内容,积极履行义务教育的教育任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明确了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运行规范。
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行政法规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学校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等内容。
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安全。
2.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学生资助的管理办法,包括贫困生资助、助学贷款等内容。
教师要了解和遵守学生资助政策,帮助资助对象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五、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学校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具有指导作用。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补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补课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标准,教师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从事非法补课行为。
《教育法》高频考点
《教育法》高频考点摘要:一、《教育法》基本概念与作用1.《教育法》的定义2.《教育法》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高频考点梳理1.教育的目标与任务2.教育的基本制度3.教育的管理体制4.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5.教育法律责任三、备考建议1.理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掌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3.注重实际案例分析4.关注教育法律法规的新动态正文:《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或考生,掌握《教育法》的高频考点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教育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是我们要了解的。
简单来说,《教育法》就是规定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制度、任务、管理体制以及受教育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的法律。
它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整个教育领域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一下《教育法》的高频考点。
1.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我国的教育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目标反映在《教育法》中,就是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多元化的教育制度。
3.教育的管理体制。
《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旨在保障教育的民主管理和教育的民族特色。
4.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免费教育权、隐私权、参与权等,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教育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高频考点,我们应该如何备考呢?首先,要理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这是掌握考点的基础。
其次,要掌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通过逐条学习,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幼师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必看考点(最新版)
幼师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必看考点(最新版)1、单选有人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就应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如对节假日补课不主动积极,那是师德低下的表现”。
这种观点()。
A.正确,教师应该具有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B.正确,教好学生是(江南博哥)教师应尽的义务C.错误,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D.错误,老师不应该给学生补课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此外,国家不允许学校在节假日对学生进行补课,教育部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
2、单选按照《教师法》规定,欲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A.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B.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C.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单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三年内B.五年内C.七年内D.十年内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故选B。
4、单选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是()。
A.参与民主管理权B.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C.教育教学权D.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获取劳动报酬权是教师基本的物质权利。
5、单选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其中不包括()。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优秀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重要考点归
纳
一、教育法规的概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重要内容
- 教育的宗旨与任务
- 教育的管理与保障
- 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 学校的办学条件与标准
- 师资培养和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 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
- 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 职业教育和终身研究的发展
- 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教育法规的实施与落实
教育法规的实施与落实是指国家、地方和教育部门对教育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和执行,并通过监督与评估确保其有效落实的过程。
五、教育法规的重要意义
- 维护教育的公平与公正
- 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 加强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
- 保障学生权益和教育质量
六、研究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和价值
-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 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落地实施
- 解决教育领域的问题和挑战
总结: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规》是重要的考点,了解教育法规的概述、重要内容、实施与落实、重要意义以及研究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和价值,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相关考题,提高考试成绩。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考点(三)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考点(三)1、问答?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迭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
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江南博哥)和办学。
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
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卜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正确答案: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2、单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教师社会地位专业性的是OβA.《教师资格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教师社会地位专业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单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中小学生的身份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OoA.未成年公民B.社会公民C.普通受教育者D.青少年儿童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生的身份定位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4、单选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B.生活补助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正确答案:C参考解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殊教育教师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基本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
2.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及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校长必须是我国国籍的拥有着。
5.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侵犯教师、学生、学校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明知校舍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及危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学校应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9.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章程。
10.学校作为法人最重要最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
11.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座位后调,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12.学校分配助学金用学生轮流坐庄的方式,侵犯了学生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单行法。
2.入学年龄,满6周岁,最迟不超过7周岁,免试入学。
3.均衡发展,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4.校长责任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5.实施素质教育。
6.我国正式颁布义务法的时间为1986年。
7.我国目前主要承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主体是地方。
8.均衡配置本地区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9.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义务法还规定了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单行法。
2.教师节日:每年的九月十日。
3.教师资格制度。
4.199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部门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教育的工作方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题库考点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题库考点1、单选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否则就违反了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B.人格尊严权C.身心健康权D.隐私权正确答案:(江南博哥)C参考解析: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否则将违反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单选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是()。
A.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B.积极参加社会实践C.遵守学生行为规范D.遵守校纪校规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单选()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职业教育D.高等教育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4、单选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上,《教育法》规定我国教育实行()原则。
A.统一管理B.分级管理C.分工负责D.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5、多选小学生董军因为上午语文课不能完整背诵课文,李老师罚他当天放学前抄课文20遍才能回家,小董只好利用午休和课外活动时间抄写,直到晚上七点才抄完,李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A.健康权B.休息权C.娱乐权D.合理劳动权正确答案:A, B, D6、单选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A.税收B.国家财政拨款C.学校自筹资金D.社会力量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7、单选对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教育基本法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对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20.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犯学生合法权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2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23.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2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2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言文字进行教学。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义务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全国实行义务教育,为每个公民提供九年免费教育。
- 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禁止进行歧视、虐待等行为。
- 确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强调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投诉处理机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发展。
-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开办,保证教育质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质健康条例》- 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规定学校开展体育锻炼、提供营养餐等措施。
- 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评估。
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高等教育应当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确立高等教育的属性、任务和目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 加强学位管理和学位质量监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条例》- 规定研究生入学条件和培养方案。
-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评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暂行规定》- 规范高校法人治理,确保高校科学、民主、法治管理。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规定国家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人力资源培养质量。
- 建立职业教育保障机制,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2. 《职业教育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规定职业教育学校的设置条件和管理要求。
- 强调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工人职业资格法》- 规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授予和管理。
- 促进技术工人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四、特殊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利,提供适应残疾人特点的教育服务。
- 建立残疾人教育的评估和辅助机制。
2. 《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 规定残疾人享受教育扶助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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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常考点梳理一、教育法律法规附录板块(全国通用)(一)每部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及实施时间《教育法》5年3月18日通过, 5年9月1日施行。
《义务教育法》6年4月12日通过, 6年7月1日施行, 6年6月29日修订, 6年9月1日实施。
《教师法》3年10月31日通过, 4年1月1日施行。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1年9月4日通过, 6年12月29日修订, 7年6月1日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9年6月28日通过, 9年11月1日实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年6月25日发布, 2年9月1日施行。
(二)敏感数字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2.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11.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2.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3.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设立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
14.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15.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16.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17.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强国行列。
18.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19.到2020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
20.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1.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22.接送学生的机动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6.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7.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8.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实效是2年。
(三)地位1.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5.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7.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8.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9.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6.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7.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8.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9.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20.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2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3.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7.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8.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29.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32. 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3.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4.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35.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6.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7.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38.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39.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40.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4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42.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43.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
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44.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45.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6.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47.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48.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
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49.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追究法律责任。
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2.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耐心教育,不得歧视。
53.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54.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5.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学校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