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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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 区) 门站 价格 。 上述 门站 价 格 是指 国产 陆 上 或 进 口管 道 天 然
( )保 障 市场供 应 二
天 然 气 生 产经 营企 业 要 加 强 天然 气 生 产 和 调 运 ,做 好 供需 衔 接 ,保 障市 场 供 应 。要 严 格 执 行 国家价 格 政策 .并 配合 价 格 主 管 部 门做 好 试 点 的
代 能 源价 格 挂 钩 机 制 二 是 以计 价 基 准 点 价 格 为
基 础 .考 虑 天 然 气 市 场 资 源 主 体 流 向 和 管 输 费 用 ,确 定 各 省 ( 、市 )天然 气 门站 价 格 。三 是 区
天然 气 门站 价 格 实行 动态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可 替 代
门站 价格
( )实施 时 间 五
P燃 油、P 一 一计 价周 期 内海 关 统 计进 口燃 料
上述方 案 自发文 之 日起执行
料 油和液 化石 油气 的价 格 ,元/ ;
H燃 油、HI H天 气 料 队 然 —— 燃 料油 、液化石 油气
三 、工作要求
( )加 强组 织领导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P天 气 — 中心市场 门站价格 ( 然— 含税 ) ,元/ m; K —— 折价 系数 ,暂定 09 .: 仪、B —— 燃 料 油 和液 化 石 油气 的权 重 ,分 别
为 6 %和 4 % : 0 0
然气 进 入长 输 管道 混 合 输 送并 一 起 销 售 的 页 岩 气 、煤 层气 、煤 制气 等 非 常 规 天然 气 ,执 行 统一
厂 价格 。由市 场 竞 争 形成 .政 府 只对 具 有 自然 垄
断性 质 的天 然气 管 道运 输 价格 进行 管 理 。在 广东 、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长价房[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价房〔2007〕212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现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改革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7〕139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工业用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139号关于“我省城市燃气经营公司供应的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22元”的规定,我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的工业用天然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2.28元提高到每立方米2.702元。

二、根据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139号关于“全省车用天然气价格统一提高到每立方米3.28元”的规定,我市鑫能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每立方米3.09元提高到3.28元。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提高后的收入(即每立方米3.09元提高到3.28元的差价)要专项存储,专项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的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三、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只涉及工业及车用天然气价格,居民、公建用户(包括非营业和营业用户)等其他类用气价格仍按我局长价房〔2006〕71号《关于调整长沙市管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通知》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发改价格[2005]275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

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

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

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

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

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10〕2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7月1日起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供气量大幅增加。

受此影响,我省天然气购气费用提幅较大。

为疏导气源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2元,向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9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1元。

二、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自2010年7月1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三、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但应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

城市燃气企业应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特别是收益较好的城市,要从紧控制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严格控制在本次气价调整的额度内,并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过多增加负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

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

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

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

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

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发改价格[2005]1281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4日发改价格〔2005〕128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来《关于制定陕京二线输气管道供气价格的请示》(中油股字〔2005〕272号,经研究,现就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含陕京一线和二线,下同)天然气首站(陕西境内)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83元(含增值税)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具体在协商确定价格时要体现批量折扣的原则,对不同用气量的用户在价格上要有所差别。

二、陕京管道输气系统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陕京一线、二线管输价格实行综合结算价,全线主干线平均管输价格(含储气库费用)为每立方米0.42元(含营业税,下同)其中供陕西(神木县)、山西、山东、河北、北京、天津各省(市)的干线分输站平均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0.12元、0.31元、0.40元、0.42元、0.45元和0.48元。

干线分输站以下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消费地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三、为使用户合理负担成本,鼓励用户均衡用气,提高管道利用效率,对陕京输气管道运价实行“两部制”价格政策,即按容量费和使用费收取费用。

具体容量费率、使用费率及收费公式见附件。

考虑到管道运输价格实行“两部制”价格政策供需双方都需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因此,陕京输气管道运输价格“两部制”价格政策在陕京二线通气后一年开始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

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827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827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827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调整全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积极、稳妥、规范地疏导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气(含取暖)。

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不上浮,并依法组织听证程序,限在2个月内完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贫困居民增加的炊事用气支出,由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的价差扣除加气站合理差价后形成的收入(已交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节余专户存储,统盘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充。

二、集中取暖用气(非居民)。

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不上浮。

三、出租车用气。

按当地现行天然气价格230元/千立方米调整,并允许上浮10%。

全省出租车近几年享受中央财政的油价补贴,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原则上不再给气价补贴,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气附加的形式解决。

四、城市公交用气。

城市公交是普通老百姓和困难群众的交通工具,油价调整时同样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要继续保持与天然气经营公司的密切协商,积极争取优惠气价,这次调整天然气价格按230元/千立方米顺加、不上浮。

五、工业用气。

工业用气价格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不上浮。

青海云天化用气价格需待国家具体研究。

六、LNG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发改价格〔2017〕1171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20日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

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采取加权综合作价方式,具体销售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制定。

二、此次调整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仅疏导由于购气成本增加对下游企业的影响。

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根据非居民用气综合平均购进价格实际调整幅度,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

各地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为避免社会质疑,各地要服从大局,正在进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市要暂缓举行听证会或出台相关调价方案,已发文拟实施的市应暂停执行。

四、自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之日起,省天然气公司川气东送江苏配套管线工程管输价格暂按0.27元/立方米(含税)与下游城市燃气公司结算;同时要抓紧与上游供气方和下游城市燃气公司核对2012年居民存量气量,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供需双方确认的气量报当地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及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在2013年9月1日前,实施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文号】发改价格〔2019〕562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决定相应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在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将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让利于用户。

三、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统筹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J3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J351号
( 二) 切 实保 障天 然 气市场 平稳运 行 。
放 开天 然 气直供 用 户 ( 化肥 企业除外) 用气 门 站价 格 , 由供 需 双 方协 商 定 价 , 进 行 市 场 化 改 革 试
点。
( 三) 确保 出租 车 等 用气行 业稳 定 。
( 四) 加 强价格 监督 检 查。

超 声 波流 量计 量 系统设 计 阶段 就要 充分 考
虑 到调 节 阀对 流量 计 的潜 在 噪 声 影 响 , 项 目实 施 后 再 改造 难度 大 , 成本 高 ; ② ③

n ] , 1 9 9 9 : 1— 9 . [ 2 ] 李冰 , 王 贵周 , 汪峰.气体超声波流量计用降噪整 流装 置的研 究 [ J ] . 煤 气与热力 , 2 0 1 4 , 3 4 ( 1 2 ) : B 0 4一B 0 8 . [ 3 ] 黄和 , 李瑜 , 刘俊 , 等.安装 条件对 超声 流量计 橇装计 量系统不确定度 的影响 分析 [ J ] .工业 计量 , 2 0 1 3 , 2 3
( 3 ): 6 0—6 3 .
超声 波流 量计 务必 安装 在 调节 阀 的上游 ; 尽可 能用 管道 或 其他设 备 将流 量计 和调 节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 , 用 盲 三通 代替 弯头 ;
阀隔 离开 ;
An a l y s i s o n I n lue f n c e o f No i s e o n Ul t r a s o ni c Fl o w Me t e r
L I U La nh u i , W ANG Li a ng
A bs t r ac t: Th e i n lu f e nc e o f n o i s e o n u l t r a s o ni c

Mlqbxw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

Mlqbxw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天然气利用政策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

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

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

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

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

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

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

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

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

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

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7〕125号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7〕125号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7〕12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各有关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天然气管道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下调管道运输价格,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

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国家降价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54元/立方米。

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我市以前年度气费的清算问题,中石油供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暂按1.52元/立方米执行,待清退金额抵扣完后,再按基准门站价格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三、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另行发文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用户用气成本。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价工[2007]328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7〕328号)各天然气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07]3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7]320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用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3元/立方米调为2.75元/立方米,调整后上调额度0.45元/立方米不实行上浮动,原基准价上浮幅度15%保持不变。

二、为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调节供求,合理配置资源,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对除生活用气类、汽车用气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气价格实行季节性加价,在具体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20元/立方米,其中锅炉用气加价0.30元/立方米。

三、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调整为3.28元,各燃气公司或CNG销售企业要将因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增加的收入专项存储,由财政用于补助出租车、公交车因调价影响而增加的支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表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表: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编号│分类│分类说明│销售价格│├────┼──┼───────┼─────────────────────┼────┤│一、居民│ 1│居民生活│居民生活用气│ 2.20││生活├──┼───────┼─────────────────────┤│││ 2│学校│托儿所、普通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的││││││食堂、澡堂等办公生活用气│││├──┼───────┼─────────────────────┤│││ 3│民政福利│孤儿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机构办公生活用││││││气││├────┼──┼───────┼─────────────────────┼────┤│二、机关│ 4│机关团体│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用气│ 2.40││团体├──┼───────┼─────────────────────┤│││ 5│部队│部队机关、营房驻地用气│││├──┼───────┼─────────────────────┤│││ 6│科文体卫│科研、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办公生││││││活用气│││├──┼───────┼─────────────────────┤│││ 7│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公共绿化、消防办公生活用气││├────┼──┼───────┼─────────────────────┼────┤│三、工业│ 8│制造业│食品、纺织、造纸印刷、医药生物、化学塑料、│ 2.75│││││机械、冶金设备、电子等原料或燃料用气│││├──┼───────┼─────────────────────┤│││ 9│采掘业│采掘业用气│││├──┼───────┼─────────────────────┤│││ 10 │能源│石油、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原料或燃││││││料用气││├────┼──┼───────┼─────────────────────┼────┤│四、商业│ 11 │交通运输、仓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用气│ 2.30││服务││及邮电通信业││││├──┼───────┼─────────────────────┤│││ 12 │批发和零售贸易│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用气│││││、餐饮业││││├──┼───────┼─────────────────────┤│││ 13 │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用气│││├──┼───────┼─────────────────────┤│││ 14 │社会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业、文化艺术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娱乐、旅馆、信息服务等用气│││├──┼───────┼─────────────────────┤│││ 15 │综合技术服务业│气象、地震、测绘、技术监督、海洋环境、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业、工程设计、││││││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气│││├──┼───────┼─────────────────────┤│││ 16 │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用气;│││├──┼───────┼─────────────────────┤│││ 17 │其他│其他各类生产经营服务业用气││├────┼──┼───────┼─────────────────────┼────┤│五、汽车│ 18 │汽车│汽车加气站│3.28││用气│││││└────┴──┴───────┴─────────────────────┴────┘说明:居民生活用气及汽车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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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发改电[2007]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有关规定,为抵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现就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一)全国陆上各油气田(包括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输气系统等)供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下同)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

其中,1、直供工业用户在现行各油气田工业用气出厂(或首站,下同)基准价格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2、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在现行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基础上每
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的结算基准价格,按调整后基准价格与现行供城市燃气基准价以及工业用气与非工业用气数量加权平均确定。

工业用气和非工业用气数量由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根据实际供气情况协商确定。

(二)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出厂基准价格不调整。

(三)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暂不上浮。

(四)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二、放开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

鉴于目前国产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各油气田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再执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

城市天然气汽车对于改善大气环境有重要作用,列为天然气利用的优先序列,但目前国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造成车辆改气过于集中,加剧了天然气供求紧张的矛盾。

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 0.75: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步执行到位有困难的地区,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随汽油价格调整同步调整到位。

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地燃气公司或CNG销售企业提高的收入,专项存储,由地方财政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四、妥善处理调价影响。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影响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成本增支部分,可结合油价调整采取疏导出租车运价,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

五、上述各项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要督促下属企业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非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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