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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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
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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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通知)公通字[ ]24号
关于印发< 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8号),再将地< 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 ]1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2月20日公安部、建设部实施”畅通工程”动员部署电话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组织领导;以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上等级、上水平为主攻方向,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高标准,严要求,强化指导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把”畅通工程”抓好、抓出实效来。
3月15日
一、指导思想
紧紧依靠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争取
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恒生指数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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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作用,建管并举,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实施”畅通工程”地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36个大城市);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
各省、自治区能够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组织其它的地级市、县级市实施”畅通工程”,但不参加全国评价。
三、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四个等级。在10月31日前,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都要争取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要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准;每个城市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再经过二、三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四、评价项目
所有项目均达到一等管理水平标准的,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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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评价为一等,其它依次为二等、三等和四等;交通秩序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均达到一等管理水平标准的街区为”严管街(区)”。具体评价项目如下:
(一) 交通有序畅通
1.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秩序评价>(GA/T175-1998)的规定,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秩序达到”中”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3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三等,5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二等,70%以上达到”优”的为一等;县李市分别达到10%、30%、5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2.交通畅通。中心城区主干道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20、25、3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25、30、35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30、35、4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违章率。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酒后驾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照机动车通行。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80%、75%、7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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