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治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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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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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治理分析-金融银行论文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治理分析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治理分析
文/郭江山
【摘要】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效率远高于国有大型银行,但是由于存在政治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人事治理大于所有权治理,导致不完善的治理结构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应通过发挥契约的作用,增强“共同治理”理念;扩大投资主体,减少政府股权投资比例;做实“三会一层”是近期主要改进措施,但是从
长远来看,实行混合所有制是产权改革方向。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
【作者简介】郭江山,包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方向:社区金融、银行风险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先后进行了四轮较大的制度体系改革。一是1986年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经营体制改革赋予了经营者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二是1994年开始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银行现代管理制度;三是2004年开始的以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与上市为主体的治理结构改革;四是2014年以产权结构优化为主线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前,以社区金融为经营战略方向的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净资产收益率与资产收益率远高于国有大型银行,但是资本充足率低、治理结构不完善制约其进一步
发展。1其实从动态角度来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业绩来自于治理机制的效率。
一、城市商业银行治理的特殊性
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治理存在特殊性。首先,委
托代理关系不仅表现在经济层面,还表现在政治层面。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初衷就是为特定的区域经济活动服务。尤其是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财政税收分权制改革,地方政府面临事权大财权小的困境。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为自身的政绩与“乌纱帽”增添筹码,在对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无法干预其资金使用的现实条件下,地方政府在中央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政策支持下,通过置换不良资产与注资等方式使得城商行摆脱了历史旧账,轻装上阵,银行也成为政府调控地方经济的重要金融手段。其次,人事治理大于所有权治理。地方政府干预银行经营管理,直接形成了城市商业银行的企业身份与政府附属机构合二为一的
“特色”。高管人员在党管干部的指挥棒下,为了积累自身政治资本,其经营准则更多偏离利润最大化,偏向行政职务及其带来的社会地位。例如很多银行都在追逐省(市)长项目,忽视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同时这种人事治理囿于系统的封闭性,无法感知系统外竞争压力,更无法有效甄选、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正是以上特殊性导致了严重的治理问题。
(一)股权同质化现象严重
社区模式决定了银行出资人大部分来源于同一城市。我国银行业的股权同质性表现为政府股东的“一股独大”。例如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股东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
户、城市居民与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现实中我们看到,除了地方政府直接持股外,加上通过国有企业间接持股,地方政府合计持有股份通常占绝对控股地位。例如以资产规模最大、治理结构相对完善的北京银行为例,2013年财政与国有企业直接与间接持有比例超过50%。
(二)董事会机制不健全
董事会在银行治理结构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高效的董事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它保证了董事会决策效率,通常包括外部董事设置、专业委员会设置等。二是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它反映了董事会决策执行情况,具体涉及到每年董事会开会次数,是通讯还是现场召开方式。从董事会成员比例构成我们不难看出,以高管人员为主的内部董事所占比例远超外部董事,考虑到外部董事通常都是高管人员聘请而来,这些人员中一部分来自于境内政府官员,还有一部分来自境外。境内独立董事由于没有解决好提名与选举等问题,导致他们为达到法律形式上的合规而存在,大部分为高管服务或“装点门面”,独立审查与监管作用较难发挥。境外独立董事专业能力较强,但是由于不熟悉我国相关监管制度与国情而工作效率较低。从董事会召开的方式我们发现,很多会议都是非现场召开。
(三)内部人控制严重
股东的国有含义构成了所有者缺位的逻辑内涵。经营权事实上支配了所有权在国有股东下更为严重,例如一些银行的董事长与行长合二为一,使得控制权、执行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由于银监会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具有审查权,因此即使在政府股份比例较少的银行,政府也可以党委委员的任命,或者提出自己的理想人员作为高管后备人选,进行事实上的银行经营管控。这种任命体制下,高管人
员面临银行经营目标与政府目标的双重目标,并且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目标通常成为首选目标。银行的高管不需要为其错误的决策背书,造成商业银行人员越来越官员化、行政化,这种来源于非市场化机制的高管距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相去甚远。不仅总行层面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组织机构普遍实行总分支结构,从人事管理、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与运营管理等方面,分行与支行等基层机构都表现出相对独立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仍然按中央、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对应的组织机构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五个层次,组织体制形式为“三级管理,一级经营”。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层层授权模式,同时对存贷款、利润、EVA等任务指标进行分解。银行内部委托链条越长,总行控制能力就越弱。不独立承担法人责任但是又有相对独立决策权的分支行行长人财物权力很大,在追求个人收益的机会主义引导下,经营短期化,容易发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
激励机制的核心是高管薪酬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许柯楠(2010)发现,近年我国银行业的高管薪酬总体水平较高。张敏等(2012 )收集了2005〜2009年118家银行的数据,发现我国银行大股东为了获得关联贷款,在制定薪酬时,有意识降低薪酬与业绩之间的关系,同时给予高管在职消费。但是随着关联贷款规模增加,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也在增加,城市商业银行表现尤为突出(解晓非,2004 )。除了高管薪酬问题外,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薪酬制定、业绩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存在一些误区。首先,重短期规模效应,轻长远发展内涵。为了鼓励基层信贷经理做大信贷规模,给予其业务高比例提成。这种饮鸩止渴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