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金融的风险与挑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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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金融的风险与挑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6-18T17:05:39.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作者:俞翔[导读] 摘要:金融企业的长期发展中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而大数据金融的发展也是趋势,为能应对金融领域的激烈竞争发展环境,就要充分注重精细化运营,降低运行成本,促进金融大数据的良好发展。
联通(浙江)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310051摘要:金融企业的长期发展中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而大数据金融的发展也是趋势,为能应对金融领域的激烈竞争发展环境,就要充分注重精细化运营,降低运行成本,促进金融大数据的良好发展。大数据金融的发展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所面对的问题也比较多,这就需要从多方面加强重视,积极应对大数据金融风险。
关键词:大数据金融;风险;挑战 1大数据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大数据金融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比较多,如数据共享平台的缺乏。金融机构数据信息都比较保密,金融机构间的联系没有加强,数据不能有效共享,有着不能、不愿、不敢共享的现状,金融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金融机构为能和客户建立良好关系,就会增加金融活动成本,以及增加风险,数据共享平台的缺乏,使得金融机构很难满足海量用户个性化需求,这是发展当中的一个挑战。大数据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还体现在,数据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比较薄弱上,大数据基础设施支撑大数据应用和产业的发展,大数据金融是完整链条,其中有诸多的中间环节,每个环节也都有独立机构需要经营管理,每个环节也比较容易产生大量数据往来,各环节的基础数据设施支撑面临很大冲击,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强化就显得比较重要,而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除此之外,大数据金融发展的挑战还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上,大数据发展对复合型人才比较注重,需要有各领域的知识技能,如计算机技术以及统计学和数学等领域知识。金融业在大数据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发展大数据金融就要先从人才储备方面加强重视,这是未来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2大数据金融的风险从大数据金融发展中所存在的风险来看,体现在诸多层面,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数据监听风险。大数据金融的发展中,如果是数据监听就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很大影响,从实际的案例当中能了解到,在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当中,海量数据加数据挖掘大数据监听模式能精确监听,所以因这一事件的出现就停止了和美国共享金融数据。我国的大数据发展的速度也比较迅速,但是软硬件设施以及数据服务都比较依赖国外,所以这就必然存在着数据监听以及泄漏的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发展就会产生很大的威胁。其二,侵犯隐私风险。当前大数据金融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数据的应用侵犯客户个人隐私是不争的事实,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中传递技术以及超强计算机系统,对数据分析比较高效,交叉检验技术以及块数据技术的应用,在大数据的身份识别方面比较简单化,大数据金融要对客户信息全面分析应用,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不知不觉的侵犯客户的信息隐私。其三,法律监管风险。大数据金融由于是新兴的行业,尤其是近些年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与之相同步,这就会由于法律上的缺失以及不完善等,造成监管风险。大数据金融的涉及面是比较广的,和当前监管体系不能有效重合,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就会存在着很大难度,从而也会造成大数据金融风险。操作当中有的P2P通过集合理财方式获得大量活期或者是定期理财资金,采用智能投标把理财资金以及资产错配,然后把投资债权在平台转让其他投资人。由于在监管的标准有着不同,当前法规对于网贷平台内部投资的债权转让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监管处在真空地带。 3大数据金融的发展的策略实施 3.1建立担保机制
大数据金融创新可能存在巨大漏洞,比如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显现弊端。部分P2P网络平台并没有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效分开,出现了若干平台的负责人携款跑路的现象。针对这种大数据金融资金安全问题,具体方案可参照淘宝模式,要求各大平台做好贷款交易的中介媒体,将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区分开,再由平台垫付筹资者的使用资金,起到担保作用,并建立客服中介系统。如此,可使平台自发重视借款人的信用平价、还款能力等真实信息,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同时要求平台严格保护客户私人信息及贷款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并作出保证不在投资人权限外利用客户信息,以此来保证信息安全。
3.2完善金融法的立法内容
很多发达国家的早期适合性原则在被金融危机冲击过后,已显得不是那么严谨了,因此有很大完善的空间。对于金融交易中资产组合的风险分散与配置的问题上,立法上已经更倾向于关注金融资产与投资者最大化收益和可能承受最大风险上来了。不论传统金融还是大数据金融,立法都应趋于一致。大数据金融最大的缺陷在于在平台上是由平台系统自动给投资者分配投资项目,而不是投资者自己进行选择。这就使得当投资项目的收益与个人可能承担最大风险不相匹配,导致项目出现大的波动的时候,容易造成投资者的恐慌,以致于大规模撤回资金,使得平台瘫痪,甚至破产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要求平台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宣传发布虚假或具有误导及诱导的信息,以此来消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促使投资者可以进行更客观理性的判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
3.3建立大数据金融监管机制
为了降低监管风险,应该建立严格的大数据金融监管机制,避免大数据监管泛泛化,确实做到专业化、及时化、准确化。由于大数据分布广阔,金融交易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大数据将金融交易范围极限扩大,更好的完成资源配置,同时也将监管难度升级,此时分类监管可以帮助提升监督效率,可以按大数据金融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区别监管,确定监管的对象、监管的范围,对于大风险、大规模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区分是该采用原则性监管还是限制性监管。在监管金融交易的同时,要注意各个监管机构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检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我国的大数据金融有别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地方在于线上的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需要在线下进行调查,成本高效率低,相当于大规模的线上民间借贷。而且,无论是在机构数量上还是促成的借贷金额上,都远超于其他国家,鱼龙混杂,风险事件频发,因此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比如准入资格监管,对借款人的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管理层的设定等方面给出确定的标准;对运行过程进行监管,让网络化金融透明化等。尽管金融已实现大数据化,但其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因此要对传统金融和大数据金融的监管达到一致,协调统一。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