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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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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社会关系是⼈们在共同⽣产、⽣活中形成的⼈与⼈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受我国刑法保护⽽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作⼈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军事利益等。

按照犯罪⾏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类犯罪⾏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部分或某⼀⽅⾯。

作为同⼀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犯罪⾏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体

注意:复杂客体的犯罪, 注意:复杂客体的犯罪,所侵害的两种以上的 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 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 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 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 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3、选择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 选择客体, 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 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刑法》 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其犯罪 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非法拘禁可 能致人死伤,因此, 能致人死伤,因此,刑法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权 作为选择保护的客体。 作为选择保护的客体。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着紧密联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着紧密联系。 犯罪对象中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 犯罪对象中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 犯罪对象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犯罪对象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对 象反映着犯罪客体, 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 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 实质内容。正如马克恩所指出。 实质内容。正如马克恩所指出。盗窃林木这一 “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 的林木、而是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 的林木、而是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 所有权 本身。 本身。”犯罪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对象的直接 作用和影响, 作用和影响,也很难反映出社会关系受侵害的情 况。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罪与非罪 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对客体没有损害不 认为是犯罪 重罪与轻罪 刑罚轻重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犯罪一般客体 (二)犯罪同类客体 (三)犯罪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犯罪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犯罪 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又称复合 客体,指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 关系 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二、犯罪客体在立法上的分类
第四节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251条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 251条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 自由 二、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 170条伪造货币 264条 170条伪造货币 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 三、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 322条违反国(边)境管 322条违反国( 理法规 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 260条虐待家庭成员 260条虐待家庭成员 五、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 125条非法制造、买卖、 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邮寄、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区分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一、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二、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 对象相同, 对象相同,犯罪性质不同如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 的犯罪对象可能同为人身 三、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犯罪对象 客体受到损害,但犯罪对象可能没有损害: 客体受到损害,但犯罪对象可能没有损害:如盗窃罪中被 盗物品没有损毁, 盗物品没有损毁,但作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客体的分类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体现的社会关系范围和 层次的不同,一般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部分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 直接客体——个别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 体的社会关系。
案例分析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 客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 表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 而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 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 (四)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正确量刑
(二)二者性质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 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 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 非如此。


(四)是否遭受损害不同。任 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 一定的侵害,但却不一定损害 犯罪对象。 (五)是否起分类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本章小结
犯罪客体是一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 社会关系,与直接作用于具体物或者人 的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客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 若干类,犯罪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 础,犯罪直接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思考题
1、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有哪几类?
2、评析刑法学上的各种犯罪客体概念?

总论第六章犯罪客体

总论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体
本章重点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利益说”: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社会利益说” 社会利益说 会主义社会利益。 会主义社会利益。 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 “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生产力。 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生产力。 犯罪对象说” “犯罪对象说”: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行为指向或者 影响的对象( 行为)。 影响的对象(人、物、行为)。 法益说” 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益说”: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旧通说”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旧通说”: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新通说”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新通说”: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 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 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联系:表与里 联系: 区别: ◆区别: 是否是犯罪分类的标准 是否在犯罪中受到损害 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 案例:被告人甲雇被告人乙开汽车,两次由外 案例:被告人甲雇被告人乙开汽车, 地购进假冒某名牌香烟50 50箱 地购进假冒某名牌香烟50箱,在偷卖过程中 被工商局查获。该工商所没收赃款、 被工商局查获。该工商所没收赃款、赃物并扣 押其汽车,同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押其汽车,同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限其 月底交清罚款时领回汽车。 月底交清罚款时领回汽车。甲与乙策划抢回汽 车免交罚款。某日, 车免交罚款。某日,二人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 入工商所,因大门被锁无法将汽车开走, 入工商所,因大门被锁无法将汽车开走,甲从 被扣汽车内拿出斧子到二楼值班室要钥匙。 被扣汽车内拿出斧子到二楼值班室要钥匙。值 班的副所长李某被惊醒,当即起身。 班的副所长李某被惊醒,当即起身。甲见状大 趴下,把脸蒙上! 叫“趴下,把脸蒙上!”李某抓起被子向甲扔 甲的斧子将被子刮破,并砍在办公桌上。 去,甲的斧子将被子刮破,并砍在办公桌上。 李某在与甲搏斗时大声呼喊。甲见势不妙, 李某在与甲搏斗时大声呼喊。甲见势不妙,与 乙一起逃跑。 乙一起逃跑。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
第 一 , 两 者 的 表 现 形 式 不 同 。 犯 罪 对 象是能够被感知的有形物、无形物或具体 的人;而犯罪客体则是无形的、抽象的的 观念。犯罪对象属于感性的范畴,犯罪客 体则属于理性的范畴。
第 二 , 两 者 对 界 定 犯 罪 的 作 用 不 同 。 犯 罪客体常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 不决定犯罪的性质。由于犯罪对象与犯罪 客体是紧密联系的,因此犯罪对象的不同 也能反映出客体不同,进而起到界定犯罪 性质的作用。
被犯罪行为侵害时,它只是可能成为犯 罪客体,还不能说它就是犯罪客体,只 有当它事实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它 才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才能成为 犯罪构成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揭示
( 1 )有的条文明文规定了犯罪所侵 害的客体。例如刑法第 105 条规定“国家 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是颠覆国家政 权罪的犯罪客体。 ( 2 )有的条文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 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 罪 的 直 接 客 体 , 是 指 某 一 具 体 犯 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 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 个具体的部分。
二、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一)简单客体 简 单 客 体 , 是 指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只 直 接 侵 害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 ,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这些犯罪的直接 客体都是单一的,因此,都称为简单客体的 犯罪。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 罪 的 一 般 客 体 , 是 指 一 切 犯 罪 行 为 所 共
同侵害的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 罪 的 同 类 客 体 , 是 指 某 一 类 犯 罪 所 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 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现 分析犯罪的同类客体,可以使我们从总体 上把握某一类犯罪的特点。

第三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体

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3、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 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 “不当为而 为 之”。
特殊性在于: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 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 (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 主要客体是刑法重点保护或强调的客体;次 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选择客体往 往选择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之中,不 是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三、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是指刑法分则 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客 观存在的具体人、具体物或信息。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 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4)刑事违法性
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 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1、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 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 (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 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 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 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 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四、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因果关系
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 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 下,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 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 的原因。

刑法学精品课件——犯罪客体

刑法学精品课件——犯罪客体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九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并且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 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 与罪之间的界限
(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 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犯罪一般客体 (二)犯罪同类客体 (三)犯罪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二、犯罪客体在立法上的分类
第四节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二、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 三、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 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 五、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思考题 1.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如何分类的? 2.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我国立法上的犯罪同类客体被分为十类, 分别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至第十章所规定的危 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 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二、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犯罪客体分类

犯罪客体分类

犯罪客体分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如此等等。

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大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鉴于某些类型的犯罪罪名较多,因而对刑法分则采取章下设节的体例。

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划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八小类,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等九小类。

在这种情况下,同类客体实际上又存在两个层次的社会关系,我们分别称为同类章客体和同类节客体,简称章客体和节客体。

总之,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谨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便于我们对犯罪进行研究。

这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对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考试吧网(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

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它对于立法上建立每个具体犯罪构成,从而规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对于司法工作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5

刑法5

2 、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 建立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概念。 刑法分则共分 10 章,其中有危害国家安 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等。 这种分类依据的“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人身权”、“财产权”,就是犯罪 的同类客体。也就是说把刑法中规定的 400 余种犯罪分成这些大类,取决于这些犯罪侵 犯的客体的某种共同性而作出的分类。
第客体的概念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注意理解下列问题: 1、犯罪客体的要点是犯罪侵害的刑法保 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客体 是财产权利,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生 命权,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等等。
• • • • • 1下列哪种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A诬告陷害罪; B暴力取证罪; C打击报复证人罪; D贪污罪。
• 答案:ABCD
• 下列哪种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是正确的? • A、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 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 秩序; • C、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同类 客体是司法秩序; • D、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 共安全
判断分析
1 、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 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 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 2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 概括。 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 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 杂客体。 5、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 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整体。 6、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 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 对象的正确表述。

第四章 犯罪客体

第四章 犯罪客体
第四章
概述
犯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对象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 侵犯的社会关系(或称法益)。 •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 •(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或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 主体或参与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 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人或物来侵害一定的 社会关系。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 1、犯罪对象比较具体,犯罪客体比较抽象。 • 2、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 罪都有的共同的构成要件。 • 3、犯罪对象并不是在所有犯罪中都被损害,犯罪 客体在犯罪中一定被侵害。 • 4、同一犯罪对象,可能表现不同的客体,不同的 犯罪对象,可能表现同一种客体。
• (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 主要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同 时侵犯的多个社会关系中,为刑 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 次要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同 时侵犯的多个社会关系中,不是 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所直接作用的人和物。 •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 • (二)特征: •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即它是可以被外 界感知的人和物。 • 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 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一)一般客体——也称犯罪的共 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 同侵犯的客体。 (二)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 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三)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特定 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
刑法理论通常依据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 的多少,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的多少,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案 例
被告人:王某, 30岁 某县电工。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县电工。 被告人王某于某水库非法打鱼时, 被告人王某于某水库非法打鱼时,因鱼网被水上 派出所民警张某没收,便怀恨在心。 派出所民警张某没收,便怀恨在心。次日王某得 知张某新买了一台电视机,即起歹意, 知张某新买了一台电视机,即起歹意,企图把张 的电视机烧坏。次日晚9时许,王某携带电工工具, 的电视机烧坏。次日晚9时许,王某携带电工工具, 窜至张某家附近,爬上直通张家等6 窜至张某家附近,爬上直通张家等6户民宅的电线 将附近的380伏高压线接入民用线, 380伏高压线接入民用线 杆,将附近的380伏高压线接入民用线,致使张某 的电视机一零件烧坏,其他5家居民的电灯、 的电视机一零件烧坏,其他5家居民的电灯、电饭 锅等电器烧坏。 锅等电器烧坏。
(二)区别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1.决定犯罪性质 决定犯罪性质。 1.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1.未必决定犯罪性质 未必决定犯罪性质。 1.未必决定犯罪性质。 2.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2.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3.不一定受到损害。 3.不一定受到损害。 不一定受到损害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 受到危害。 受到危害。 4.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4.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4.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4.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 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 度。
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 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 人的健康权利,这些受到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直接危害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两种 犯罪所危害的直接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 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 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 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 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 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 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 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
• 许多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 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 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 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往 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的感知, 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 护的社会利益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例-03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 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 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 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 或卖得高价。
例-04
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 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 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 行划分的。
思考题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二、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性质 B 、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任何犯罪构成的 必要要件 C 、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 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 客体也是相同的 D 、每一种犯罪行为,只能侵犯某一种犯罪客 每一种犯罪行为, 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 、 主体承担者。 主体承担者。 2、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即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定的社会关系。 3、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为不同的 、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社会关系。 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 的首要条件。 的首要条件。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 一方面。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 犯罪分为十大类。 犯罪分为十大类。
下列哪些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下列哪些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A.诬告陷害罪; B.暴力取证罪; 诬告陷害罪; 暴力取证罪; 诬告陷害罪 暴力取证罪 C.伪证罪; 伪证罪; D.贪污罪。 贪污罪。 伪证罪 贪污罪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一、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两大类。

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的不同类型会决定犯罪的性质和处罚的程度。

1. 人身客体人身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伤害的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受害者。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人身客体的侵害程度也有所不同,比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人身侵犯等。

2. 财产客体财产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损害的财产,包括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等。

财产客体受到侵害的犯罪行为有很多种,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破坏财产等。

二、犯罪客体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犯罪客体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预防、救助、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1.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社会和法律制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执法力度等。

2. 救助措施对于已经受到侵害的犯罪客体,社会和法律也提供了救助措施,包括及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

3. 赔偿措施对于受到财产损害的犯罪客体,在犯罪行为被确认后,犯罪分子需要向犯罪客体进行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三、侵权行为在犯罪客体相关的知识点中,侵权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对犯罪客体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侵犯财产、妨害公共利益等方面。

1. 故意侵害故意侵害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故意对犯罪客体进行伤害行为,比如打伤、杀人、侵犯人身权益等。

2. 过失侵害过失侵害是指犯罪分子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对犯罪客体造成伤害的行为,比如过失杀人、过失伤害等。

3. 财产侵害财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侵占、盗窃、抢夺犯罪客体的财产,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四、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中对犯罪客体造成的侵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1.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涉及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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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分类(一)关键词:犯罪客体纵向分类横向分类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的划分不是根据法益自身的重要性,而是取决于其与同类客体的关系。

相对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都具有补充性,是独立于主要客体之外的。

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逻辑方法,也是犯罪客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争议较小,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却隐藏着值得研究的一些问题。

一、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在苏联,对犯罪客体实行纵向三分类,即将其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一分类方法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8年),是由莫斯科大学教授B.孟沙金提出的。

其理论依据是哲学上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相互关系的原理。

①B.孟沙金教授所倡导的犯罪客体纵向三分类不仅在苏联及其法定继承国俄罗斯长盛不衰,而且对我国犯罪客体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指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

它们是密切联系的。

一般一定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反之亦然。

至于特殊,它对于一般是个别的,对于个别又是一般的。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联系,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联系1](P1294)。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

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P1112-113)这里,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社会关系的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限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还包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指出,“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3](P1113)作者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批判取消犯罪一般客体的观点时,引用的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相互关系原理作为论据的支点。

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新教程》的观点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与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4](P1176)。

该书所主张的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复合的,即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层次,三者之间是复杂的多维度关系。

通过上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犯罪客体三分类的各自表述的差异。

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并未就此开展讨论,而是在理论层面上自话自说,当然也不乏共同点,即都无保留地赞同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

当我们对这个公认的犯罪客体三分类进行深入分析时,就发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

例如,在刑法分则第5章中,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们在内容上与同类客体是完全重合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虽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但其主要客体与同类客体也是重合一致的。

这里,第二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作何理解?又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等以及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与其同类客体也是重合一致的。

有的学者发现这个问题后指出:犯罪客体三分法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而言的,实际上犯罪的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的关系,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

具体说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完全一致;第二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部分犯罪完全一致,以外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同类客体的表现形式;第三是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同类客体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即每一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都是同类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2](P1115)。

应当指出,前面所说的“重合一致”或者“完全一致”,仅发生在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不涉及犯罪的一般客体。

问题是,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完全一致时,这是否还算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部分犯罪完全一致,“以外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同类客体的表现形式”时,如何理解这种纵向三分类?在回答之前,我们不妨先看一下苏维埃刑法学者是怎样解读这些问题的。

毫无疑问,在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的犯罪、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的类客体与具体的种罪的客体在内容上的完全重合。

最先发现这种法律现象的是Б.尼基福洛夫博士。

他在其专着《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中指出,“以普适性自居的客体三分类,实际上全然只适合于为数不多的犯罪,如侵犯生命、健康、自由和人格的犯罪,对于其他构成来说,往往只显现出两个客体:一个是始终必须具备的一般客体,另一个是同类客体或直接客体。

”①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在何方?Б.尼基福洛夫博士认为,客体的分类如同其他任何分类一样,只有当它正确反映各个层次上的同类现象的实质内容,并且符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逻辑规则时,才能成为科学的分类并具有现实的认识价值和实践意义。

②从这一点出发,他对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重新作出界定,借此把两者区分开来,从而使客体纵向三分类贯彻下去而不发生脱节。

依照Б.尼基福洛夫的观点,所谓直接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成为相关犯罪行为类客体的社会机构的正常功能的条件”。

③这里所说的条件因具体的犯罪而异。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个人的正常功能条件是生命;在盗窃罪、诈骗罪中,其正常功能条件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将其财产转移到他人手中,并且这种转移不是被迫的,也不是被骗的结果;在伪造或行使伪造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罪中,其正常功能的条件是按照法定程序发行货币和流通证券。

所谓同类客体,是指“社会机构的正常功能或者发挥这种功能的可能性”。

④例如,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苏维埃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人在财产关系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财产的可能性;经济上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功能,包括运输业、商业、林业、水产业等经济部门的正常功能。

Б.尼基福洛夫博士企图通过对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重新界定来化解客体三分类中的矛盾,使之避免客体三分类的名不符实。

同时他也认为,尽管犯罪客体分类具有重要意义,但它是相对的。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职务上的犯罪的类客体又是整个苏维埃社会正常功能的条件之一。

参加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的总和,可以被看作是许多犯罪的客体,同时它又是个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常生活的条件。

由此看出,Б.尼基福洛夫所说的相对性,意指同类客体因地位的变化而发生的转化。

Б.尼基福洛夫博士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不但没有得到认同,反而遭到学者们的批评:其一,依照Б.尼基福洛夫的观点,关系实现的条件与关系主体、关系对象(物)同为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

既然如此,作为社会关系组成部分的关系实现的条件,就不可能成为社会关系本身。

Б.尼基福洛夫把直接客体界定为正常功能的条件,显然同他的上述观点是相抵触的。

正如Б.库德里雅夫采夫所指出的,这是把直接客体归结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

⑤此外,正常功能的条件对于社会关系来说是外部条件,它何以成为社会关系的内部结构成分?其二,正常的功能是相对于非正常的功能而言的,Б.尼基福洛夫并没有提出两者区分的标准。

看来,他提供的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的概念并不成熟,包含一些自相矛盾之处。

以上两点批评实际是对Б.尼基福洛夫所提出的方案的否定。

从苏联解体前夕的情况看,苏维埃刑法学界仍然坚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认为它具有重要的立法与实践意义,同时也不否认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在内容上重合的现象。

作为苏联时期最后一部关于犯罪客体专着的作者,B.塔齐的解释是:“哲学上区分一般、特殊与个别范畴,不意味着在所有的现存现象中都必须按此组合。

”“只划分一般与个别或者特殊与个别是完全可能的。

”⑥在我国,对于上述现象,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见而不究。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现象进行合理的诠释是必要的,也有其价值。

解决的思路就是从刑法自身中寻找答案。

毫无疑问,哲学上的范畴、原理具有普遍性。

正因为它们具有普遍性,所以不能具体决定犯罪客体分类的实际过程。

恩格斯指出,“仅仅知道大麦植株和微积分属于否定的否定,既不能把大麦种好,也不能进行微分和积分,正如仅仅知道靠弦的长短粗细来定音的规律还不能演奏提琴一样。

”5](P1485)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构起来的,但各个同类客体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结合各个同类客体的特点加以说明。

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有12个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或主要客体均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它们与同类客体是完全一致的。

当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完全一致时,是否意味着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变成二分类?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完全一致”,是指它们的共性(一般性)而非指类罪与种罪在范围上的重合一致。

作为同类客体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寓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之中,是它们的共同属性,即共性。

这里所说的共性是指狭义的共性,即表现同类事物共同本质的共同点。

在这个共同点上,本章内的各个具体之罪是彼此等价的,不存在一个罪比另一个罪多或少、大或小的问题,类罪也是如此。

与此同时,这个共性又离不开各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并成为盗窃等罪的“一个方面或本质”。

另一方面,具有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种共同属性的各个具体之罪可以说是产生出这种属性的类。

这里,种与类是并行存在的,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也并未发生“脱节”。

显然,Б.尼基福洛夫博士所提出的质疑是出于误解所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不同于前者。

在该章中,一部分犯罪的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完全一致”,另一部分犯罪的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则缺乏这种完全的一致性,但直接客体属于同类客体范围内的法益。

在前一种情况下,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除了在共性上一致外,它们在范围上也是重合的。

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同类客体的公共安全是由多项内容,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的,并且这种组合具有不规则性。

有时危害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体现了部分代表整体的思想。

有时公共安全是由多项内容同时组合而成的,表现为部分之和等于整体。

公共安全作为一个概念有其适用范围,它涉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另一方面,放火罪、爆炸罪等因其犯罪方法的危险性,具有使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任何人、任何物都面临同样的危险的性质,并且用这些危险的方法可以在多个领域实施犯罪。

因此,放火罪等的直接客体就会与同类客体在范围上发生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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