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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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
甲方(交易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居间代理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第二条内容所规定的居间服务方。甲乙双方同意并接受。
第二条中介信息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取得项目用地提供中介信息服务。
第三条标的物
详情见附件一、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等情况已明确。
第四条中介信息费
1. 支付金额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为甲方或关联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甲
方或关联公司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乙方的中介信息费。
2. 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
甲方或关联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
付乙方中介信息费。
乙方须向甲方或关联公司提供等额的“信息咨询费”发票或其他甲方或
关联公司认可的发票。
3. 未签订租赁协议,甲方或关联公司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款项支付。
二、乙方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的提供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配合甲方与其他合作方的沟通。
2、配合甲方查阅相关的文件,不向甲方隐瞒任何土地项目和其他合作方的实际情况。
3、不进行或协助其他方进行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甲乙双方在项目运作期间应对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协议。
第六条乙方账户:
乙方开户行:
账号
甲方或关联公司通过以上账户,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款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依照约定支付中介信息费,承担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等额发票的情况除外。
2.乙方故意隐瞒与居间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中介信息费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书面变更协议已约定的内容。
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未预见事项和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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