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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7【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市扩大有效投资、深化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市打造高水平、高能级对外开放新门户的重要载体,更是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推进“名城名都”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2号)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优质外资集聚,充分发挥外资在引资引技引智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一)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

按照《通知》明确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领域的要求,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在我市执行落实国家目前已批准的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

围绕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发展智能经济为引领,引导外商投资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性产业,鼓励外商投资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等五大优势产业,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邬和民同志在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邬和民同志在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邬和民同志在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甬政办发[2006]204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邬和民同志在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毛光烈邬和民同志在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四日拓展思路提升水平努力争创对外开放新优势──毛光烈同志在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今年年初,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

半年之后,我们又在这里召开全市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暨开发区工作会议,这充分说明了市里对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视。

刚才一些单位和部门在会上作了很好的交流,和民同志就“以民引外、民外合壁”与重点区域的建设开发、重点对象的开发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都同意。

今年以来,我市的对外开放工作尤其是利用外资方面,尽管在发展速度上跟兄弟城市相比有一定差距,但仍然保持了良性发展的势头,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开放战线全体同志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正确认清当前形势,把握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做好对外开放工作的信心宁波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重要的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是一个开放度比较大的城市,我到宁波来工作开的第一个会议就是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研究出口退税形势下的外贸工作,以后每年都多次召开过对外开放的专题会议。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历届市委、市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开放型经济已经成为宁波经济的主要支撑,成为浙江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7•【字号】甬政[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5.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力度,推动利用外资整体水平的提高,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的实际,特制定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对我市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和省级开发区内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6至第10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政府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还50%。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新建扩建项目,可比照享受以上一、二款有关政策。

四、对允许类重点项目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该企业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

五、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二条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中方投资者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缴调节基金;房产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2000元人民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甬政发[2010]8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着力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战略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要务,充分认识利用外资的重大意义(一)切实提高对利用外资工作战略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利用外资是开放型经济的重点,是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推动宁波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民众就业、对外贸易、财政增收、人才培养、社会进步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的历史时期,全市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对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动宁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千方百计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与时俱进开创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切实增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

当前,我市利用外资形势十分严峻。

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世界各国和国内各地纷纷加大引资力度,国际间和区域间的引资竞争日趋激烈,我市利用外资工作面临“前有标兵、后有追兵”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严峻挑战。

今天我市利用外资工作与先进地区之间存在的现实差距,将导致未来区域竞争力上的更大差距。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加大工作合力,创新方式方法,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为新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甬政发[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对外开放及“走出去”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走出去”的目标(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性。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掌握新时期发展主动权,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和安全空间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进一步加强“走出去”工作,事关我国的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对外关系;有利于应对贸易壁垒挑战,深化国际经贸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经济发展的国际空间;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缓解资源、环境等要素制约,保障宁波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动员千军万马“走出去”,推动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努力促使我市经济国际化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二)今后五年,我市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的要求,立足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加快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走出去”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今后五年,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目标:积极推进“两个转移”,即坚定不移地从以输出劳务为主向以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为主转移,坚定不移地从追求规模数量向优化结构、提高水平转移;努力实现“三个翻番”,即争取到“十五”末,全市对外投资累计总额达到3亿美元,境外机构和企业累计达到1000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超过12亿美元,均比“十五”末翻一番,继续保持并努力扩大在全国、全省的领先地位和比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提升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提升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提升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甬政发[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提升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民营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达优势,积极引进境外先进企业与我市民营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提高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竞争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充分认识推进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重要性1.统一思想认识。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

主动把握世界产业转移加快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开放型经济发达优势,积极促进和扶持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利用境外先进企业的技术、管理、市场、品牌、资金等优势,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民营企业,是进一步保持和提升民营经济优势的需要,是快速提升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广大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断提升“以民引外”层次,努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新的飞跃。

二、明晰思路,突出重点,加大推进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的工作力度2.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消除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观念障碍、体制弊端和政策限制,创新合作模式,提高合作质量,通过以存量带增量,以外资带内资,不断拓展内外产业合作空间,努力实现内外统筹发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7]24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7]24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7]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现提出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正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源,从而克服把公有与非公有两种经济对立起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作权益之计和轻视、歧视等模糊认识,树立起一视同仁,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的新观念。

2、认真分析各地个体、私营经济的现状,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认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仍有广阔天地,做到放开手脚、放手发展。

3、要认真总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引导它们从偏重数量扩张转变为数量、质量并重,注重质的提高,向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集约型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培植著名商标,实施名牌战略。

4、实行正确的舆论导向,按党的十五大精神做好宣传工作,纠正“发展多了怕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宣传多了会混淆干部群众思想,接触多了怕招来闲言碎语,研究多了被怀疑别有用心”等各种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加快提升宁波金融产业发展层级,不断扩大对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提升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增加信贷资金供给。

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支持,通过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指标等,提升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能力。

加强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发展各类传统、非传统表内外授信业务,综合运用证券化、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引入市内外各类资金,增强综合信贷投放能力。

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补助。

优化信贷投放结构。

贯彻落实融资畅通工程,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大力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制造业贷款年均增速达到10%以上。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航运金融、产业链金融、文化金融,促进服务业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

深化年审制、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升不良容忍度,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服务质效。

完善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运用市场化方式管控担保风险,提高担保倍数。

(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甬政办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外办)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几点意见》(外发〔2010〕18号)和省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若干意见》(浙外出〔2010〕3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外事工作实际,现就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市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对外交往更加频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呈现出强劲势头:“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快,“走出去”的地域不断扩大,“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拓展,“走出去”的方式不断升级,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并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民营跨国企业。

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也遇到了政策支持、涉外服务、信息咨询、签证业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外事为民”、“外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委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必然要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甬政办发[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就财政税收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扶持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民营企业具备以下三方面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

企业(集团)现有规模大:企业(集团)年销售10亿元以上,利税1亿元以上,实际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8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总资产10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3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发展目标明确:企业前几年发展速度快,年均递增30%以上。

后几年成长性好,总体发展态势良好;5年后,企业 (集团)规模能达到销售50亿元以上,利税5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快速发展基础好:企业(集团)有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民营企业经批准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98号)和《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管理和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8•【字号】甬政发[1997]143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7]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针对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1.加强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的领导体制。

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是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专门机构。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尤其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全局性问题的研究,组织拟订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预案,指导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协调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督查力度,以保证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2.市外经贸委要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外招商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我市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

3.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健全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的各县(市)、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对外开放工作,指导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

4.建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产业(行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以主管部门为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行业)利用外资的规划制订、项目推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甬政办发[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抓订单、促转型、保目标--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127号),主动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外贸形势,帮助全市外贸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改善我市外贸发展环境,共克时艰,力保完成今年外贸增长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今年全市外贸工作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以外贸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抓订单、促转型、保目标”为主线,深入企业了解外贸企业的困难与诉求,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力争完成今年外贸增长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服务月活动以各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为主体,面向全市外贸企业,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走访一批外贸企业。

由各地和市级有关单位领导带队,深入企业调研当前制约我市外贸发展的主要问题,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征询外贸企业对我市外贸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进一步改善我市外贸发展环境的工作建议。

(二)梳理一批困难问题。

各地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收集、梳理一批急需解决的影响我市外贸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特别要针对当前外贸企业面临的市场萎缩、成本上涨、融资困难、人才紧缺、经营风险等难题,认真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所在。

(三)推出一批服务举措。

各地和市级有关单位要通过横向比较,纵向梳理,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和做法,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主动地推出一批外贸便利化新举措,为我市广大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8•【字号】甬政发[1996]65号•【施行日期】1996.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1996〕65号1996年3月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制订的《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境外企业审批和考核试行办法》和市外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宁波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境外企业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举办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人员选派第一条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备出国人员政治条件。

(二)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应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外语基础。

企业负责人应从事相应专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事相同专业工作2年以上;财会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境外企业必须选派2名以上常驻人员。

第三条国内投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和规定条例严格审查、挑选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境外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人员聘任制。

境外企业负责人应与国内投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境外企业应与企业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应与外挂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

经营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和挂靠协议书应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境外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第六条实行境外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6]21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3【实施日期】2006.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间,在全市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升环境竞争力为指导,“以服务促开放、促改进,以开放促提升、促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外资项目为重点,以开展“五个一批”活动为抓手,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和利用外资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主要内容服务月活动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体,面向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解决一批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服务月期间,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活动,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企业,倾听外商投资企业呼声,排摸一批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如果我是投资者”的身份,针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真心诚意、千方百计地予以研究解决,努力为企业多办实事、多做好事。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外资项目服务全程无偿代理制。

二是继续强化机关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落实市领导联系走访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制度。

三是举办一场政策法规宣讲会,让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动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加速蔓延,国际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加,我市外贸企业面临需求短期急剧萎缩、大量订单延期或取消、国际供应链中断风险加大等严峻复杂局面。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保重点、稳订单、拓市场,稳住我市外贸基本盘,确保“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金融帮扶支持积极发挥财政和金融的联动作用,落实金融支持外贸系列政策。

对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金融帮扶“白名单”,鼓励各大型全国性银行在甬分支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安排专项信贷规模,为“白名单”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支持,争取累计发放贷款1000亿元。

进一步扩大信保融资规模,将“甬贸贷”平台支持范围扩大至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下企业,“甬贸贷”风险资金池新增5000万元本金。

降低外贸企业融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信贷不良容忍率。

根据疫情形势,进一步延长对外贸小微企业实施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和征信豁免措施的有效期,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二、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进一步加大承保力度。

扩大出口前保险覆盖面,放宽受理条件,完善产品配套,帮助企业合理分担海外买方取消订单造成的损失。

要求相关保险机构加快理赔,对受疫情影响的理赔案件,进一步缩短定损核赔时间。

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力争2020年上半年全面兑现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三、加大对跨境电商业务支持支持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

鼓励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平台,以自主境外品牌出口销售产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甬政发[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扎实推进“六大联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定不移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甬党〔2004〕3号),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外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1.科学认识利用外资的重大战略意义。

利用外资是宁波实施开放兴市、推进内外联动的战略重点,是促进工业化、加快城市化、提升国际化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区域经济国际竞争力、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抓外资就是抓经济发展、抓结构调整、抓科技创新、抓港口开发、抓城市建设、抓财政税收的战略意识,正确处理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奋发有为的关系,紧紧把握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清醒认识我市利用外资与先进地区的现实差距,切实增强发展意识、危机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千方百计再争利用外资新突破,与时俱进开创外资工作新局面。

2.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外资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外资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宏观调控,把利用外资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要素资源集约发展道路、走产业层次提升与产业结构优化道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外资产业集聚和要素集约利用相统一,引资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引进资金和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高科技人才相统一,引资领域拓展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相统筹,按照“保规模、优结构、提质量、拓功能”的原则,坚持量质并重方针,转换创新外资工作思路,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甬政办发[2004]183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努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决定》(甬政发(2003)18号)和《宁波市2004年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书》为抓手,以“五个一批”(即推进一批项目、走访一批企业、解决一批投诉、办好一批实事、宣传一批典型)为重点,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和行动,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发展信心,促使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以外引外,保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服务月活动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体,面向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推进一批项目。

服务月期间,要认真排摸一批在谈、在批、在建重大项目,摸清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进度及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召开1—2次外资项目现场协调会,着重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项目及时转化,促成项目及时开工并顺利投产。

市里将着重协调解决已排摸的17个外资大项目,各县(市)、区也要列出重点项目,切实做好项目服务、推进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
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全市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便利化工作。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主要负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业务的外汇审核、融资,货物出口收结汇、购付汇及外汇核销中的便利化工作。
宁波银监局:主要负责协调落实银行联
宁波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境外实物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成套及物资项目中出入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便利化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与外经贸部门研究制订外经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在财政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流程中的便利化工作。
市国税局:主要负责外经企业在涉及进出口税收业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税服务等工作中的便利化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10]24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2
【实施日期】2010.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波市外经工作便利化规程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外经工作便利化水平,鼓励广大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外商投诉案调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外商投诉案调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外商投诉案调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甬政发[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外商投诉案调处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3]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甬政发〔2003〕18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第五次投资环境整治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我市重大外商投诉案及调处责任》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意见》要求,由你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专门力量,亲自研究调处,于7月底前解决落实。

如确实不能按期解决,需由责任单位提出解决方案,经“一把手”签字后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协调。

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作出的协调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贯彻执行。

投诉案调处情况,作为评判当地投资环境和年终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87327710;传真:87327710、96319-4)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我市重大外商投诉案及调处责任1.宁波市太平洋大酒店陆章铨先生(宁波市荣誉市民)于今年2月投诉宁海县政府未履行土地开发协议。

去年7月,宁海县政府与陆章铨先生签订了开发2000多亩土地进行商贸活动的协议,并付定金1200万元。

不久,宁海县政府向陆章铨先生提出退款、终止协议的意见。

责任人:林静国;责任单位:宁海县政府2.宁波一休有限责任公司马大伟先生[新西兰康联马洪(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于今年1月投诉,合资公司中方欺诈外商,涉及土地26亩,中方非法获利2000多万元,使合资公司利益受损。

责任人:林静国;责任单位:宁海县政府3.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光彪先生(宁波市荣誉市民)于2001年初投诉,宁海万盛钢帘线绳有限公司的宁海方未归还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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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
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私营企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20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外办)
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几点意见》(外发〔2010〕18号)和省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若干意见》(浙外出〔2010〕3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外事工作实际,现就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对外交往更加频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呈现出强劲势头:“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快,“走出去”的地域不断扩大,“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拓展,“走出去”的方式不断升级,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并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民营跨国企业。

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也遇到了政策支持、涉外服务、信息咨询、签证业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外事为民”、“外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委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必然要求。

因此,要主动提高认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大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二、充分发挥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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