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57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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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罗金生(整理)关键词: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日(自然天,包括节假日)。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换句话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政府采购六种方式时间节点统计表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一起来重温下吧!首先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文件的一般性规定成交结果公示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各类采购方式涉及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评审报告确认期。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无论是做招标的还是做投标,都需要知道政府采购的一些期限规定。

一、招标代标期。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采购文件保存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报备期。

政府采购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报监督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供应商质疑提出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采购人答复质疑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提起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九、应投诉暂停采购活动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是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一、公告发布阶段:1. 公告发布日期: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布日期,通常在招标前一至两个月。

2. 公告发布媒介:公告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招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发布。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二、招标文件获取阶段:1. 招标文件发布日期:招标文件普通在公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发布。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人可以通过购买、下载或者邮寄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如项目背景、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

三、投标准备阶段:1. 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

2.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者在线提交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阶段:1. 开标时间:开标普通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一周内进行。

2.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在公开、安全、便于监督的场所进行,可以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3.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包括开标人员的确认、投标文件的验收、开标记录的编制等。

4. 评标时间:评标普通在开标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

5. 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可以是综合评价法、最低价法、技术评审法等,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五、中标公示阶段:1. 中标公示时间:中标公示普通在评标结束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

2. 中标公示媒介:中标结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招标网站、报纸等媒介进行公示。

3. 中标公示内容: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六、合同签订阶段:1.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普通在中标公示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

2.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的办公地点。

3. 合同签订内容:合同签订应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

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

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

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时间节点要求,把握不好,将会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

预算编制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2.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招标采购工作时间节点

招标采购工作时间节点
预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开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通常为不少于60日,不超过90日
1个工作日(云平台不少于3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招租
通常可按不少于3日或5日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通常为不少于60日,不超过90日
1个工作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
不少于3个工作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需要多长时间

政府采购需要多长时间

政府采购需要多长时间?
采购方式不同,所需时间不同。

(一)招标方式:23-28天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操作过程中,我们先在媒体上公告五日同时接受报名,然后根据报名企业的数量印制标书,这样既能避
免盲目印制标书造成的浪费,也保证了编制高质量招标文件的时间,加上开标评标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三日,所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时间大致在28天左右。

如果在报名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在23天左右。

(二)询价:6-9日左右。

接受委托后在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3天,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3天,通常为供应商预留3日准备供货时间,
总计时间在9日左右。

(三)竞争性谈判:8-11日左右。

发布公告接受报名5日,确定预成交供应商后公示3日,通常给供应商预留3日准备供货时间。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为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如果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会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提出期限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2日前。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之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如果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的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是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之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是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开标异议提出和答复期限是当场。

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是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是公示期内,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是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合同签订期限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2019《招标采购》时间节点进度图

2019《招标采购》时间节点进度图

18
《政采条例》第
合同签订 以及 后续服务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递交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组织资格审查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的异议
递交收取投标保证金 递交接收投标文件 组织开标 对建设方
项目投资控制
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
投资许可证(发改委)
项目建议书(发改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
网络资料链接
序号 一
1
链接:投资许可
1.1
链接:项目建议书 链接:可研
用地预审意见(国土局)
链接:土地管理法
项目 建设 前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环保局)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局)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局)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发改委)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法委)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2
投标交易
投标人 承包人 施工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局) 链接:施工许可证 合同签署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项目结算管理
后期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维护 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 建设工程项目拆除 项目评价
采购人
采购招标交易【公开、邀请采购】
前期工作
承接业务及签订代理委托合同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落实采购基本条件
链接:报建 链接:立项
链接:勘察设计 链接:初设
招标人 业务承接 招标前期 准备工作
资格预审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相关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6、21、22、26、35、44、54、57、60、61条相关规定。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引言概述:公开招标是一种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在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时间节点的合理安排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开招标的五个时间节点,包括准备工作、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截止、评标和中标公示等。

一、准备工作1.1 制定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是公开招标的基础,需要明确采购需求、招标方式、采购预算等重要信息。

1.2 确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供供应商了解招标项目并提交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需要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

1.3 筹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立对于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至关重要,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评标规则等。

二、招标公告发布2.1 确定发布渠道:招标公告的发布需要选择合适的渠道,如政府采购网、媒体发布等,以确保信息能够广泛传达。

2.2 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吸引潜在投标人的重要工具,需要清晰明确地描述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等。

2.3 定期更新公告:在招标过程中,需要定期更新招标公告,包括延期公告、修改公告等,以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获得最新的信息。

三、投标截止3.1 确定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需要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标人的反馈合理确定。

3.2 接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需要设立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并确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及时送达。

3.3 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采购人需要核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确保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都得到提交。

四、评标4.1 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2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需要制定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以便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4.3 评标结果的确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需要确认评标结果,并编制评标报告。

五、中标公示5.1 公示时间和方式:中标公示的时间和方式需要提前确定,常见的方式包括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媒体公示等。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招标时间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招标时间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招标时间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敷陈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条约签订后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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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政府采购的57 个时间节点日期:2015-12-09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2.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 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 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 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 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 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 个工作日。

8. 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 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74 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 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 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 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4.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时限: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 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15. 回避事项的时间要求:根据《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6.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间要求:根据74号令第四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17. 招标公告期限:根据135号文,期限为5个工作日。

18. 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 等标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2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工作日。

21. 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 18号令,现场考察或答疑应在开标前组织。

22. 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 延长截标和开标时间:根据 18号令第二十八条,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 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4. 截标开标时间:根据 18号令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

非招标采购方式5个 15日25. 采购文件公告时期限:根据135号文,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6. 谈判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27. 磋商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14 号文”)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

28.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根据74号令第三十八条,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9.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时间:根据74号令第四十条,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30. 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1.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214 号文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2. 提交最后报价时间:根据74 号令第三十三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

根据214 号文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

质疑与投诉33. 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4. 质疑提起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5.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 质疑答复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7. 提起投诉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 对投诉书审核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9. 投诉书修改时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40. 发送投诉副本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41. 被投诉人及与相关供应商提供材料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2. 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43.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根据20 号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44.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5.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时限:根据135号文,投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46.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时间: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0 号文”),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 能采取量化考核的, 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 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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