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2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天津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通用规定(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
2012计价依据包括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2014年修订版。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中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除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外,均与原内容一致。
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基价原组成内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市建委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动态发布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四)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调整方法。
(五)本规定以外的营改增计算内容及方法,按财政部、国家(财税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建筑〔2012〕142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2-02-27【生效时间】2012-02-27【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2012〕14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搞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管理和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的调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完整版)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完整版)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整理)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2004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期的基期价格。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1.0.5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施工图预算计价。
1.0.6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综合单价法,依据《计价规范》规定制定的计价规则。
1.0.7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预算计价,是按工料单价法,以各专业预算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规则。
1.0.8 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施工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
1.0.9 施工图预算计价其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图预算子目计价合计)、施工措施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1.0.10 规费和税金是企业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在工程计价中必须按有关规定计取。
1.0.11 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在工程计价中必须按照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取。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2016建筑工程一、《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2016(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BD29-001-2016 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16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其项目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构筑物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组成。
四、计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按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分别执行相应预算基价子目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本指引对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包括的地域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未全部纳入,如实际发生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国家规范相应项目编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根据设计要求自行组合、补充。
六、本指引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附录编码为序,包括附录A、B、C、D、E、F、G、K、S及部分附录J项目。
七、本指引未包括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可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自主确定,其编码的前六位与本指引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调整。
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可自行组合补充”的,可结合工程实际作相应补充。
九、混凝土清单项目按预拌混凝土考虑,如特殊情况采用非预拌混凝土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2)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2)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31
•【字号】津建筑〔2013〕529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则》(2012)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2011〕第30号公告)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BD29-907-2012)已编制完成,内容包括《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土建工程计量》、《设备安装工程计量》和《电梯维修工程计量》。
该计价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BD29-907-2008)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2)由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7月31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建筑[2010]622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的通知(建筑〔2010〕6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务市场实际,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现予以印发,供建筑劳务承、发包双方参照使用。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1.劳务计价规程2.预算基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1: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0年7月目录一、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二、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三、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四、装饰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说明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和谐发展,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为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人员在劳务计价、结算等各个环节提供直观和便捷的服务。
二、本规程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及附件。
1.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是生产工人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
工程量清单询标分析系统Ver2012操作说明
基本操作流程根据市建设交通委津建筑[2012]1142号、建筑[2009]156号、建筑[2006]1053号和津建招[2005]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BD29-001-2012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工程量清单询标分析系统Ver2012》遵循以下规定编制。
1.工程量清单询标所涉及的基准价格分为投标人标书平均价格、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格、社会平均价格和最低成本价格。
投标人标书平均价格:有效投标人标书中所有项目的算术平均价格。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格:根据市建委建筑[2009]156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价格。
社会平均价格:按照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有关规定,并采用编制期《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项价格及调整系数而确定的价格。
最低成本价格:根据市建委建筑[2006]1053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价格。
2.工程量清单询标内容包括投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价格和主要材料价格等。
(1) 投标总价。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满足:基准价格×(1-X1%)≤投标总价≤基准价格×(1+Y1%)(2) 措施项目清单合计。
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
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满足:基准价格×(1-X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基准价格×(1+Y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价格。
按单项清单项目报价价格占全部清单项目报价合计的比例从高到低顺序抽取前若干项,投标人的单项清单项目价格满足:基准价格×(1-X3%)≤单项清单项目价格≤基准价格×(1+Y3%)(5) 主要材料价格。
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例从高到底顺序抽取前若干项,以抽取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用量是否符合计价规则为依据,投标人的单项材料价格满足:基准价格×(1-X4%)≤单项材料价格≤基准价格×(1+Y4%)上述(1)、(3)、(4)、(5)所涉及的幅度值Xn、Yn(n=1、2、3、4)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
天津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一、《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市场需要,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二、《规范》条文理解释疑1 总则1.0。
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
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
0.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
0。
8 本规范附录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各附录的适应范围在附录中规定。
2 术语2.0。
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
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
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天津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的基础。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建设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建筑〔2012〕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建筑业管理处时间:2012-3-5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2〕142号签发人:刘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搞建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年二月二十七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管理和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的调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主要变化
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主要变化主讲老师:陈友林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工程造价管理发展趋势和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合理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竞争更加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不断完善计价依据体系,优化工程计价方式,充分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出既符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改革方向,又充分体现简洁适用、科学严谨、便于操作的计价依据。
二、编制总则(一)依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建交委《关于启动2012年各专业预算基价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市建交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修编工作,具体工作由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
(二)新编预算基价编号由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出申请,经市建交委科教处审定并归档管理。
(三)市政、园林、房管、人防专业定额站接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和指导,按照市建交委统一部署制定各专业计价依据编制方案。
三、编制依据(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四)《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六)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七)《天津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参考》(八)本市历年预算定额计算资料、有关技术测定、调研和统计资料四、工作原则(一)计价依据的修编要与建筑市场实际紧密结合,以计价依据正确指导市场、方便使用和有效监管为总原则。
(二)充分体现量、价分离的方向,要做到“量”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与“价”的差异性和指导性密切结合,既有利于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又体现为工程建设各方服务的宗旨。
(三)基价项目的划分应力求考虑全面,满足工程计价和结算的需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预算基价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建筑节能与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及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指引”)。
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控标线、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基础。
1.0.7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2016建筑工程一、《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2016(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BD29-001-2016 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16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其项目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构筑物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组成。
四、计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按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分别执行相应预算基价子目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本指引对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包括的地域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未全部纳入,如实际发生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国家规范相应项目编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根据设计要求自行组合、补充。
六、本指引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附录编码为序,包括附录A、B、C、D、E、F、G、K、S及部分附录J项目。
七、本指引未包括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可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自主确定,其编码的前六位与本指引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调整。
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可自行组合补充”的,可结合工程实际作相应补充。
九、混凝土清单项目按预拌混凝土考虑,如特殊情况采用非预拌混凝土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天津定额计价说明
清单计价总说明一、天津市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4-2008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成。
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
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作相应补充并报市政定额站备案。
七、本指引“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编号由三单元组成第一单元为册号第二单元为章号第三单元为章内子目顺序号。
如1-2-2为第一册通用项目中第二章砌石工程的第二子目。
八、本指引D.3桥梁护岸工程中桩基“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已包括机械设备安拆费在计取措施费时不再计算大型机械安拆费。
九、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
十、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十一、本指引与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
预算计价总说明一、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DBD29-401408-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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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
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2012(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2(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成。
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
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做相应补充,并报建委定额站备案。
七、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
八、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九、本指引与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
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
一、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2-2012(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2(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12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成。
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
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做相应补充,并报建委定额站备案。
七、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
八、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九、本指引与2012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