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工商局咨询电话
【精编范文】201X最全最新全国各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地址-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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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琼商务建[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商务建[2010]71号)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__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
A.1 CA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版本:说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标识代码。
表示:C6编码方法: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代码均采用其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表示。
详见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码为“”。
下表给出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局代码。
代码名称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辽市工商局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工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庄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珲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株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思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2 CA16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版本: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代码。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琼财企[2009]1564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09]1564号)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九年九月七日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一)“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一般界定: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国产车辆及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进口车辆基本属于黄标车(最终以环保部门认定为准)。
(二)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2015年海南省工商系统招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南省户籍(含海 不限 南省生源) 海南省户籍(含海 不限 南省生源) 全国 全国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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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上报单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招录机关(单位) 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 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招考职位 市场监管副主任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市场监管副主任科员 网络监管科员 网络监管科员 工业监管科员 法制科员 法制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1 市场监管科员2 网络监管科员1 网络监管科员2 财务管理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财务管理科员 法制科员 文秘科员
招考职位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财务管理科员 法制科员 文秘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文秘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法制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法制科员 法制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单位性质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公务员单位
招考职位 工业监管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1 市场监管科员2 市场监管科员3 市场监管科员4 市场监管科员5 市场监管科员6 市场监管科员7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财务管理科员 法制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法制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工业监管科员 市场监管科员 网络交易监管科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琼府〔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琼府〔2015〕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中央驻琼单位)。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琼商投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务厅2023年3月15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
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工商行政管理局
谢谢观看
严厉查处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国工商系统全面清查农村食品市场主体, 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 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第三季度,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0万人次,检查农村食品经营 户270万户次,检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0万户次。湖南省工商机关查处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食 品案件364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7月份以来,浙江省工商机关查处食品违法案件888件,结案129件,移送司法 机关53件,查获问题食品199781公斤,取缔无照经营户204户。
计划单列市
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副省级城市
长春市、武汉市、杭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西安市、沈阳市、广州市、济南市、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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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当前侵权假冒工作的新动态,总局召开“傍名牌”相关案 例研讨会,并及时处理知名企业“傍名牌”的投诉举报,共受理今麦郎、莱尼、康美医药等知名企业投诉举报的 “傍名牌”案件8件,指导督促地方工商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领导人
张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玉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付双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甘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钟攸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昕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 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 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 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 欺诈等违法行为。
海南政府资料
65337877
65342004
65339342
65320005
65342577
65337129
男
主任
13322083899
68522898
海南省司法 程兵 厅计财处
13322068089
65307847
海南省司法 郑洪平 厅计财处 海南省审计 唐彪 厅企业处 海南省人民 政府研究室 黄闻深 办公室 海南省文化 体育厅办公 陈娟 室 海南省海洋 云汗毅 渔业厅 海南省外事 侨务办公室 吴开进 国内侨务处 海南省外事 侨务办公室 李少敏 国内侨务处
(海南政府) 海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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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琼府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长乐市工商局基本情况
长乐市工商局基本情况长乐市工商局地址: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路4号,值班电话:28924024,传真:28924014,邮编:350200。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置有办公室(电话28922235),人教科(电话28922664),监察室(电话28922664),注册科(电话28836168),财装科(电话28928563),信息科(电话28832717),行政执法科(电话28922823),法制科(电话28889955),检查大队(电话28823326),消委会(电话28931263),个私协会(电话28883212),工会(电话28205607);下设8个工商所,分别是城关工商所(电话28922463),金峰工商所(电话28672046),江田工商所(电话28760939),漳港工商所(电话28618006),鹤上工商所(电话28952976),潭头工商所(电话28669671),营前工商所(电话28991214),玉田工商所(电话28977333)。
各工商所地址城关工商所地址:长乐市吴航街道大同3路2号金峰工商所地址:长乐市金峰镇塘下桥东鸿大厦江田工商所地址: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新街65号漳港工商所地址:长乐市漳港镇漳光村富民路259号鹤上工商所地址:长乐市鹤上镇青年路路口潭头工商所地址:长乐市潭头镇建设路234号营前工商所地址:长乐市营前街道工商路玉田工商所地址:长乐市玉田镇农贸市场北侧各工商所的办理事项1、协助登记机关核实辖区内由长乐市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换照手续,并对上级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受市工商局委托,办理由市工商局登记管理企业的年检初审手续;2、落实辖区内“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受理、审查并核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歇业)登记以及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验照、贴花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依法收取各种规费,并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落实辖区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市场巡查工作,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交易活动,维护辖区市场交易秩序;5、对辖区内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合同解忧”工作,协助做好“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6、负责辖区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合法使用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以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7、根据法定职责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商业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广告经营违法行为;8、受理、调解辖区内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9、开展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活动;10、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受上级工商局委托或授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制假售假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并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11、按规定收取、解缴各项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款物;12、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13、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琼工商审批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工商审批字[2009]6号)各市县、洋浦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0号)精神,为做好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能,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范围(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企业;(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三)省农垦系统企业;(四)涉及国际旅游岛建设项目的重点企业;(五)涉及文化体制改革的企业;(六)各市、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工业园区企业;(七)因特殊情况需特事特办的企业。
三、服务方式(一)公示告知,积极引导。
工商登记部门将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报纸、咨询台等多种方式宣传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并在工商登记窗口设咨询服务台,放置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标志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咨询申请。
(二)及时审核,确定对象。
企业提出“绿色通道”申请后,工商登记部门及时审核当场确定“绿色通道”服务对象。
(三)专人负责,统一接待。
对确定为“绿色通道”服务对象的企业,工商登记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安排专人统一受理接待。
四、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投资者,被确定为“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后,可以享受以下特别服务:(一)优先服务。
工商局咨询电话
工商局咨询电话一、引言工商局咨询电话,作为提供给市民群众的一项便民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相关事宜而设立的电话热线。
本文将介绍工商局咨询电话的设立背景、服务内容、运行机制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
二、设立背景工商局咨询电话的设立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业活动频繁,各种商业行为涉及的问题也多种多样。
为了解决市民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了咨询电话,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咨询服务。
三、服务内容工商局咨询电话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注册咨询:市民可以通过咨询电话了解企业注册的相关政策、手续和条件,以便合法注册和经营自己的企业。
2. 商标注册咨询:市民可以咨询商标注册的程序、要求和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市民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市民可以咨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途径和举报投诉事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商业诚信咨询:市民可以了解商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帮助市民识别和防范商业欺诈行为。
5. 违法经营举报电话:市民可以通过咨询电话举报和投诉违法经营行为,帮助监督管理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运行机制工商局咨询电话设立后,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接听和处理来电。
这些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解答市民的各类问题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的咨询电话管理制度,确保咨询电话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商局咨询电话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热线服务进行协调,形成联动机制,提高服务的整体效能。
这样一来,市民在咨询电话上所得到的信息将更为全面和准确。
五、注意事项在使用工商局咨询电话时,市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打电话前最好做好充分的准备,将相关问题整理清楚,以便更好地沟通和咨询。
2. 保持礼貌和耐心,尊重咨询电话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与其进行友好和高效的沟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67号)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海南省工商行政系统实行省局垂直管理体制。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分级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负责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负责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经纪人、经纪机构。
(六)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监管拍卖行为。
(七)负责全省注册商标代理和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八)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经营秩序,监督其经营行为。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档案、规范市场主体的通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档案、规范市场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琼工商企内字[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档案、规范市场主体的通知(琼工商企内字[2003]15号)各直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清理企业档案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目的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纠正企业不良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二、清理内容(一)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企业;(二)“三无企业”(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三)连续两年以上不办理年检的企业。
三、清理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清理时间从7月1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各直属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告和在局办公大楼、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次清理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
督促辖区各企业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企业自觉参与、积极支持清理工作。
各直属局在宣传发动的同时可着手进行档案清理工作。
(二)清理检查和处理阶段(8月16日至10月15日)各直属局、各有关处室要制定清理方案,对历年来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档案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对清理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具体应依照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1、通过年检排查。
将首次办理年检的企业列为第一类,其他企业列为第二类。
对第一类企业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真实、是否抽逃出资;对第二类企业重点核查有无验资报告、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办理年检。
2、电脑排查。
已建立电脑资料库的直属局可利用电脑将连续两年以上不年检的企业进行归类处理。
3、在日常巡查中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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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工商局咨询电话:
海南省工商局:65203055;
海口市工商局:68582165;
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6679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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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65909624;
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68624019;
海口市保税区工商局:66814998;
三亚市工商局38860131,38860132;
洋浦开发区工商局:28827735,28827736;
先行试验区工商局:83311770;
儋州市工商局:23331208;
文昌市工商局:63282473;
琼海市工商局:62925813,62929802;
万宁市工商局:62138080;
五指山市工商局:86624314;
东方市工商局:38931154;
陵水县工商局:83325503;
定安县工商局:63832985;
澄迈县工商局:67629879;屯昌县工商局:67832266;琼中县工商局:86235699;临高县工商局:28270953;昌江县工商局:26632838;白沙县工商局:27721184;乐东县工商局:88597010;保亭县工商局:38660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