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读博士生更换导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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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读博士生更换导师的相关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读博士生更换导师的相关规定

关于在读博士生更换导师的相关规定
从2007级博士生开始,我校实行博士生培养基金体系,导师的招生数量不同,所需提供给博士生的培养基金额度也不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避免由于培养基金变化导致的财务上的混乱,在学校原来对博士生更换导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规定。

一、更换导师的相关要求
1、博士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更换导师。

2、如有如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更换导师:
(1)原导师调离或失去博士生导师资格;
(2)原导师由于身体健康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博士生;
(3)博士生第一学年综合考评时,院(系)考评专家组建议更换导师;
(4)由学校或院(系)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由上述几条原因更换导师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接收导师需提供的博士生培养基金类别。

3、在上述4条原因之外需更换导师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1)博士生入学2年以内;
(2)接收导师在转入博士生入学时应具有博士生导师指导资格且在转入博士生入学年度的招生数量没有超过学校的规定限额;
(3)接收导师需提供的博士生培养基金,根据其在转入博士生入学年度的招生数量确定。

例如,如果接收导师在转入博士生的入学年度招收A和B类面上基金的名额已满,则接收导师需给转入的博士生提供“重大项目基金”类型的培养基金。

二、更换导师的程序
1、从网上(网址:ftp:///学位管理/博士学位相关文件)下载并填写《博士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

2、原导师及所在院(系)、变更后导师及所在院系填写审核意见。

3、将填写完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选定更换论文指导教授相关规定

研究生选定更换论文指导教授相关规定

研究生選定/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相關規定970512 96學年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一、指導教授類別本組之指導教授分成:輔導教師(personal tutor)、臨床指導老師(clinical tutor)及論文指導教授(academic supervisor)。

輔導教師每年由系務會議共推一名系內專任教師擔任,主要負責輔導學生熟悉本研究所各項規定、協助學生擬定修課計畫及輔導學生克服學業或生活上各項問題。

臨床指導老師則由本組之教師或負責本組臨床教學之專業人士輪流擔任,主要負責安排學生臨床見(實)習、彙整學生見(實)習紀錄、臨床個案報告與協調臨床見(實)習場所與各相關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等相關事宜。

學生於碩士班學習期間內須再選一位論文指導教授,此論文指導教授負責輔導學生未修完之課程及研究論文(詳見以下說明)。

二、論文指導教授資格1.論文指導教授之資格虛具備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及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2.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本系所專任之教師為主。

3.本系所兼任教師、非本系所知本校專兼任教師以及外校教師,需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始可擔任論文指導教授。

三、論文指導教授的選擇1.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學生可依自己的研究興趣與符合資格的所內教師約談,在取得雙方的同意,並於指導教授協助下擬定論文題目之後,填寫「長庚大學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見附件一、表格一),並送請研究所長審核後,交至系所秘書處存檔。

並影印一份送教務處備查。

四、論文指導教授的職責1.負責學生論文研究的主要指導工作,包括協助學生:(1)選擇及確定論文研究題目(2)撰寫論文研究計畫(3)遵守執行研究計畫之場所內有關「醫學或人體試驗倫理」之規定(4)執行研究計畫(5)完成碩士論文報告2.決定學生是否可提出研究計畫審查之申請,並簽署「研究計畫口試申請表」(見附件一、表格三)。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生导师管理,规范导师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博士生的学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博士生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学术道德准则,保障博士生的学术研究自由,促进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博士生导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导师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的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导师的资格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具有本学科领域的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

第六条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定,并经学校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在担任导师期间,应当在学校内正式注册,并定期参加学校举办的导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有充足导师资源的学科能够适当放宽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条件,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博士生导师享有指导和编制管理研究生的权利,有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督促,并应当悉心指导,促进其学业发展。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合理地指导和帮助,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要求研究生从事违背良好学术风尚的行为。

第十一条博士生导师有权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检测和考核,有权提出研究生在研究和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和生活,倾听他们的困难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促进他们的全面成长。

第四章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在开设研究生招生名额时,需遵循学校和学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条件招收研究生,并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应引导研究生深入研究,提升科研能力,不得将研究生用于私利或非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鼓励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研究,不得擅自干涉其独立思考和研究。

导师体制管理规定

导师体制管理规定

导师体制管理规定导师体制是学术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以确保学生在学业和研究方面得到指导和支持。

以下是一个用于管理导师体制的规定:1. 导师选拔与管理- 学院应该制定明确的导师选拔和任职程序。

任职导师的资格要求应该与学院和研究领域的标准一致。

- 导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学术和教学能力,并且拥有在所指导领域的研究经验和专业知识。

- 学院应该定期对导师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履行导师职责的能力。

2. 学生与导师的配对- 学生在入学时应该申请指定导师,并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与导师进行匹配。

- 学院应该确保匹配的导师与学生的研究方向和需求相符合。

- 如果学生对所指定导师不满意,学院应该提供更换导师的机会。

3. 导师的职责和义务- 导师应该为学生提供学术和研究指导,并帮助学生制定合适的研究计划和目标。

- 导师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包括研究材料、实验设备和学术交流机会。

- 导师应该鼓励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和期刊发表。

4. 学生的权利和责任- 学生有权获得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和研究项目。

- 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术讨论和研究活动,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评估。

- 学生应该尊重导师的时间和努力,并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文献综述等任务。

5. 冲突解决机制- 学院应该设立冲突解决机制,以帮助处理学生与导师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 学生和导师可以通过学院指定的渠道进行投诉和申诉,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 学院应该及时调查投诉,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冲突。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导师体制的有效运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术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在学业和研究方面取得成功。

学院应该定期评估和改进这些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学术环境和学生需求。

换导师给研究生的忠告

换导师给研究生的忠告

换导师给研究生的忠告
作为一名研究生,如果你想要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那么换导师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决定。

以下是我给想要换导师的研究生们的一些忠告。

首先,你需要有明确的换导师的理由。

这个理由可能是因为你与现有导师的合作无法顺利进行,或者你对你的研究方向有了新的兴趣,而现有导师无法满足你的需求。

无论是哪种情况,你都需要深思熟虑,确定自己的决定是出于实际需要,而不是一时冲动。

其次,你需要做好与新导师的沟通和了解。

在考虑换导师之前,你需要花时间去了解潜在的新导师,包括他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带研历史等等。

此外,你需要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对你的研究方向和目标的看法,以及他们对你的带研计划的建议。

这样可以帮助你更好地了解新导师是否适合你,并为你的换导师计划做好准备。

最后,你需要注意换导师的时间和流程。

换导师需要遵循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和程序。

你需要向学校提交一份申请,解释你为何想要换导师,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如果你的申请被批准,你需要与原导师进行沟通,确保你的换导师计划不会对你的学业和论文进度产生重大影响。

总之,换导师是一个需要谨慎考虑的决定。

在做出决定之前,你需要认真思考你的理由,了解潜在的新导师,并遵循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和程序。

只有这样,你才能顺利完成你的研究生学业,为未来的职
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年限1. 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培养年限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2年。

原则上用0.75~1 学年时间完成课程学习,用1~1.25学年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2. 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生培养年限博士生培养年限一般为3-4年。

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审批程序批准,一般博士留学生的培养年限最长可延至5年。

二、培养方式硕士、博士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每个留学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

为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留学生能够更好的融入校园学习及生活,提倡对同一研究方向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和外国博士留学生成立博士生培养小组,对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和博士学位论文中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导师应在不违反保密条例的基础上为留学生提供在研究所或课题组学习研究的条件。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一)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学分要求I 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生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研究生所修学分的总和应不少于29学分,其中学位课为16学分。

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生根据自身英语语言基础,可选择相关学科的英文授课硕士留学生课程,课程类别与英文授课硕士留学生培养方案一致。

课程类别学分学位课第一外国语 2 数学基础课或基础理论课4 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10选修课专业选修课6-8实践环节与专题课3~6学术交流 1开题报告 1中期检查 1总学分29-33相关说明1. 学位课(16学分)(1)第一外国语(2学分)。

留学生可根据《留学研究生英语一外免修办法》申请免修,或按自己的英语水平选择进入外教班、普通班或零基础班学习。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原则第一条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满足基础学科,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的需求.在聘任时充分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第二条教授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聘任.教授二级岗位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比例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统一设置,各单位推荐人选,学校统一聘任;各院(系)教授三级及以下岗位数由学校统一制定基本比例,并根据各院(系)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等情况进行调整,各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推荐人选,学校审定.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三条对于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人员,聘任各级岗位的具体条件如下.(一) 教授二级岗位聘任条件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由学校审核认定: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导;2)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任教授满16年,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如学科创始人为国家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等做出重大贡献);5)任职年限为10年—15年,且至少满足1项认定条件;6)任职年限8年—9年,且至少满足2项认定条件.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由学校评审确定:1)任职年限为10年—15年,且至少满足1项评审条件;2)任职年限8年—9年,且至少满足1项认定条件和1项评审.3,认定条件● 获国家科研奖,教学奖1等奖(前3名),或2等奖(前2名);● 国家(国防)重点实验室主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全国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 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教学团队负责人;国防科工委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在《Science》,《Nature》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前三名以内.4,评审条件● 担任国际学术组织领导职务;国家级学术组织任领导职务(一级学会或二级学会任正,副理事长职务);● 973首席专家;863领域专家,主题专家,重大专项专家;总装预研专家;国家奖,基金委评审专家;● 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863,国家科技支撑等科研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 国防科研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 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H因子在10以上或单篇他引次数在100次以上;● 对学校的文科或理科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5,其他任职年限不符合以上要求,但曾在海外长期工作,近年引进的少数拔尖,杰出人才和在教学科研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杰出人才,也可申请并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二) 教授三级岗位聘任条件1,任教授16年以上,聘为三级教授;2,任教授5年以上者;3,具体聘任条件由各院系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学校批准.(三) 副教授分级聘任条件1,聘任副教授一级岗位须任副教授5年以上;2,聘任副教授二级岗位须任副教授3年以上;3,其它聘任到副教授三级岗位;4,具体聘任条件由院(系)制定.(四) 讲师分级聘任条件1,聘任讲师一级岗位须任讲师5年以上;2,聘任讲师二级岗位须任讲师3年以上;3,其它聘任到讲师三级岗位;4,具体聘任条件由院(系)制定.(五) 助教分级聘任条件1,任助教3年以上,可聘到助教一级岗位;2,其他人员可聘到助教二级岗位;3,具体聘任条件由院(系)制定.第四条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经过规定程序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到讲师二级岗位.(二)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到讲师三级岗位.(三)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经6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的,可聘用到助教二级岗位.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执行助教二级岗位工资.第三章附则第五条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第六条任现职以来有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第七条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各种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哈尔滨工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原则第一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和高教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第二条以岗位设置和聘任为基础,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和教师队伍全面协调发展.第三条各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十一五"编制规划与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四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第五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对于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人员,聘任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如下.(一)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任职年限要求参考教师相应岗位的任职年限.(二) 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的人员,聘任到正高三级岗位须任正高职6年以上;聘任到副高级一级岗位须任副高职6年以上,聘任副高级二级岗位须任副高级4年以上;聘任中级一级岗位须任中级6年以上,聘任中级二级岗位须任中级3年以上;聘任初级一级岗位须任助级4年以上.第六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按照现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评审组制定.第七条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任到中级二级岗位.(二)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到中级三级岗位.(三)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经6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初级二级岗位.(四)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第三章附则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聘在相应岗位最低等级.第九条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各种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

00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经校学位委员会第119次会议、校长办公会2007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07年起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如下。

一、博士生导师遴选(一)指导思想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有重要的责任。

导师是否站在本学科的前沿,是否承担或完成重要的科研项目,是否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都对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同时,博士生导师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而是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因此,对博士生导师应按需设岗,并按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进行遴选。

(二)遴选原则1、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2、有利于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3、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年轻力量充足的导师队伍;4、有利于更好地完成标志性重大科研任务。

(三)申报基本条件A、正常申报1、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我校在岗教师,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对于195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未获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外,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主持具有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有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

4、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

申报时应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完成了一定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顺利推进《重大新药新型释药系统》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组成高效合理的指导教师团队,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培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1.博士生导师既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应遵从推进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健康发展的原则认真执行。

2.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遴选工作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项目需求认真遴选。

二、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任正高职称满三年以上,且曾带满三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独自讲授研究生课程两门次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有良好的沟通合作能力,能与其他导师组成团队共同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履行导师职责。

(四)近三年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主要成员(前三位),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1.哲学、文学和历史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教研〔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岗位政治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明确导师岗位权责。

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

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聘制度。

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
行办法
由于我校博士点导师的数量是有规定的,为了做好新老博士生导师的衔接过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因退休年限的缘故,在带不完一届博士生的情况下,停止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

二、为保证博士点学科建设和招生的延续性,博士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新的博士生导师的候选名单,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审。

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资格。

三、过渡时期的新博士生导师名额应与该学位点停止招生的老博士生导师名额相等。

如以往岗位超标的,应先恢复到学校设置的岗位数。

四、新的博士生导师候选人在被确认资格后,可以招生。

但暂不列入学校聘任系列,其导师津贴由所在学院发放。

五、在老博士生导师办理了退聘后,由校人事部门落实新博士生导师的聘任手续,以完成新老博士生导师的衔接。

六、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调整、遴选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调整、遴选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调整、遴选工作通知各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结构,提升水平,保证并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的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现聘学科专业的对应调整和新增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1. 研究生导师的对应调整、新增遴选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控制规模、优化结构、动态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有效促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协调发展。

2. 坚持在《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07]20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为年轻学术骨干尽早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提供平台,为优秀拔尖人才的引进和成长创建优良的学术环境,使更多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

3. 研究生导师的对应调整,应保持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相对稳定,进一步理顺人员归属,将导师队伍建设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学科的内涵发展。

4. 加强对导师的考评力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和激励机制,强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导师队伍建设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5. 每名研究生导师在同一岗位原则上仅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专业中指导学术型研究生,如存在导师指导非聘任专业研究生的情况,学院应调整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二、对应调整工作1. 在相同一级学科目录下,不同二级学科专业之间可进行等量对应调整;在不同一级学科目录下的二级学科专业之间不能进行对应调整,应申报新增遴选。

2. 以下五类情况将不再聘任为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导师:(1)校内专职导师,已调离我校且近5年内不再指导我校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2)校内专职导师,已在我校退休且不再指导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3)校外兼职导师,近5年内不再指导我校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4)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不符合遴选条件的导师;(5)本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不再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并获得同意的导师。

对于我校博士生导师调离后博士生培养相关工作的规定

对于我校博士生导师调离后博士生培养相关工作的规定

对于我校博士生导师调离后博士生培养相关工作的规定近年来,我校陆续有博士生导师调离,累计人数逐渐增加。

博士生导师调离后,还有部分他们所指导的博士生没有毕业,在这些博士生的后续指导和管理方面逐渐显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调离导师所带博士生的正常学习和工作,保证学校博士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我校博士生导师调离后其所带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1、对于学术造诣深、指导博士生水平高,且调离后与我校相关学科仍有密切合作关系、可继续为学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博士生导师,经学科申请,院(系)同意,调离后可作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享有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并履行校外兼职导师的义务。

这部分导师调离时应办理转为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手续,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2、上述情况以外的博士生导师,在调离后将不再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岗位。

对于其指导的博士生应按以下几种类型确定后续培养方式。

(1)对于入学两年内或入学超过两年但没有开题的博士生,原则上转给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

(2)对入学时间较长并已经开题的博士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转给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毕业。

如果由原导师继续指导,则必须为每位博士生明确指定一位校内协助指导教师,且原导师应签署相关的指导博士生协议书。

特殊情况下,如导师和博士生都希望将学生转到导师调入学校,且导师和博士生没有承担我校重要科研课题,我校可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3)如导师调离后对其所带博士生不再进行实质性指导,或缺乏继续指导我校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所指导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或对其指导的我校博士生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过分要求,则有关院(系)可以在报请研究生院同意后,将其所带博士生转给其他导师指导。

(4)对于虽然没有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是已经开始在其它学校全职工作的博士生导师,其所带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同样按照本条(1)、(2)、(3)的规定执行。

换导师写的书面承诺书

换导师写的书面承诺书

换导师写的书面承诺书
换导师书面承诺书
尊敬的学院领导:
本人,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目前就读于[学院名称],专业[专业名称],因个人学术发展和研究方向的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申请更换导师。

在此,我郑重承诺如下:
1. 我已充分了解更换导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愿意遵守学院的所有规章制度。

2. 我已与原导师[原导师姓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得到了原导师的理解和支持。

3. 我已与拟更换的导师[新导师姓名]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确保新导师对我的研究方向和学术计划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接受我的指导。

4. 我将尽快完成更换导师的手续,并确保在导师更换过程中不影响我的学术研究和课程学习。

5. 我承诺在更换导师后,将更加努力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中,以期达到更高的学术成就。

6. 我理解更换导师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请学院领导审阅我的申请,并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承诺人:[姓名] 日期:[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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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读博士生更换导师的相关规定
从2007级博士生开始,我校实行博士生培养基金体系,导师的招生数量不同,所需提供给博士生的培养基金额度也不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避免由于培养基金变化导致的财务上的混乱,在学校原来对博士生更换导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规定。

一、更换导师的相关要求
1、博士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更换导师。

2、如有如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更换导师:
(1)原导师调离或失去博士生导师资格;
(2)原导师由于身体健康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博士生;
(3)博士生第一学年综合考评时,院(系)考评专家组建议更换导师;
(4)由学校或院(系)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由上述几条原因更换导师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接收导师需提供的博士生培养基金类别。

3、在上述4条原因之外需更换导师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1)博士生入学2年以内;
(2)接收导师在转入博士生入学时应具有博士生导师指导资格且在转入博士生入学年度的招生数量没有超过学校的规定限额;
(3)接收导师需提供的博士生培养基金,根据其在转入博士生入学年度的招生数量确定。

例如,如果接收导师在转入博士生的入学年度招收A和B类面上基金的名额已满,则接收导师需给转入的博士生提供“重大项目基金”类型的培养基金。

二、更换导师的程序
1、从网上(网址:ftp:///学位管理/博士学位相关文件)下载并填写《博士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

2、原导师及所在院(系)、变更后导师及所在院系填写审核意见。

3、将填写完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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